毕业论文关于我国“新三板”市场的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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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

关于我国“新三板”市场的研究分析

专业层次:专科

学生:倪璠

学生学号: 68

指导老师:傅代彬

教学单位:电大莲花校区

写作日期: 2015 年 5月 13日

摘要

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以满足我国的经济发展需求,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创业板推出后,2010 年我国把资本市场的建设重点转向三板市场。在原中关村科技园非上市股份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基础上,新三板将纳入更多符合条件的国家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进入全新的发展时期。新三板扩容的同时,作为场外市场主要的组织形式,做市商制度是否引入备受各界关注。本文通过对三板市场现状、做市商制度自身特点的分析,认为做市商制度是目前我国新三板的最优选择,它的成功引入将形成更为合理的定价机制,提高市场流动性,促进市场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新三板充分发挥其融通资金的功能,引导资本流向优势企业或行业,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本文对做市商制度的引入后可能产生的问题也作出了相关分析。

关键词:新三板做市商制度资本流动

目录

前言............................................................................. (1)

一、“新三板”市场的涵 ............................................................................ (2)

(一)“老三板”市场和“新三板”市场 (2)

(二)新三板市场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地位 (2)

二、我国新三板现行组织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2)

(一)新三板现有的组织方式 (3)

(二)新三板现有组织方式存在的问题 (3)

1.协商匹配无法形成合理的交易价格,造成市场资源严重浪费 (3)

2.市场流动性差,无法满足融资需求和投资需求 (3)

3.信息披露不充分,市场透明度低,风险较大 (3)

三、做市商制度-----新三板市场的良剂 (4)

(一)做市商制度的涵及特点 (4)

(二)做市商制度的成功实践----以纳斯达克市场为

例 (4)

(三)做市商制度的优势 ............................................................................ .. (5)

1.形成合理的定价机制,促进资本的有效配置 (5)

2.增强市场流动性,维护市场的稳定性 (5)

3.提高交易的透明度,规避道德风险 (5)

4.严格准入机制,规新三板市场 (5)

四、做市商制度引入后可能存在的问题 (5)

(一)做市商单方面定价,可能会使价格不完全符合供求关系 (6)

(二)做市商的逐利行为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 (6)

(三)交易成本是否可以降低的问题 (6)

(四)相关法律体系、监管体系等能否跟上的问题 (6)

参考文献 ............................................................................ . (7)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多样化,公众投资需求也日益多元化,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成为解决企业的融资需求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的必然选择。从沪深交易所的建立到全国性资本市场的形成,从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的成立(1992.10)到《证券法》(1999)的实施,从中小企业板块(2004)的设立到创业板的推出(2009),我国资本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单一到多元不断地向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发展。然而,尽管资本市场在不断发展,但相对于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市场,我国的场外市场发展相对滞后。虽然我国资本市场曾有全国证劵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和全国电子交易系统(NET),但因其合法性受到质疑,其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不成熟,金融风险较大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而被关闭。为了解决原STAQ、NET 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份流通问题,2001 年 6 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规定 STAQ、NET 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份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三板”)进行转让。2006 年 1 月,《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颁布,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股份转让开始试点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随着创业板的成功推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场外市场,其建立和完善成为我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急需应对的问题,这就使作为场外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三板”市场的改革迫在眉睫。我国的场外市场尤其是三板市场,因我国的特殊国情长期以来一直采用的是经纪制下的协商配对的交易方式,而以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为代表的国际上的场外市场则大多采用做市商制度。因而,是否按照国际经验引入场外市场所特有的做市商制度,是三板市

场在改革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新三板”市场的涵新三板”

(一)“老三板”市场和“新三板”市场

三板市场在 2001 年 7 月 16 日启动,正式名称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简称 STARS),旨在为退市后的上市公司股票及原 STAQ、NET 系统遗留的数家公司法人股提供可继续流通的场所,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证劵公司采用电子交易方式代理买卖挂牌公司股票。2006 年 1 月 23 日,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设立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股份报价转让系统试点,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非上市公司提供报价服务。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股份报价转让系统因挂牌企业均为非上市的高科技企业,不同于转让系统的退市企业及原 STAQ、NET 系统挂牌公司,故称为“新三板”。而之前的三板市场相应的称为“老三板”,即包括从原STAQ、NET 两个法人股市场退下来的“两网股”股票和从主板市场终止上市后退下来的“退市股”股票。除挂牌公司具有本质区别外,老三板”的挂牌股票按其公司资质和信息披露履行情况,“采取每周集合竞价 1 次、3 次、5 次的方式进行转让;而“新三板”的股票转让主要采取协商配对的方式。近几年,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有关部门决定将其他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未上市高新技术股份纳入“试点”,扩容“新三板”,新三板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二)新三板市场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地位

与发达的资本市场相比,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资本市场还不能够全面满足各种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各种融资者的融资需求,不能够对社会资源进行有效配置。而继创业板退出后,新三板市场的建立将进一步完善多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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