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政府令()291号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12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2012年12月2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有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引导车主规范停车、提高停车场使用效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停车场管理,通过行政管理、经济杠杆等方式合理调控机动车流量,引导机动车有序停放。
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和社会宣传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停车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价格、财政、税务、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人防、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通过网站、停车诱导指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位置、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05
【摘要】<正>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4号《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已
经2016年4月13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缪瑞林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南京市城市治理条
【总页数】8页(P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2.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和管
理的实施意见 [J],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3.基于园林城市的小型居住地林荫停车场设计研究——以南京市积善新寓停车场为例 [J], 赵玥; 戴安琪; 周琬淋
4.关于《南平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的说明——2020年9月27日在福建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J], 翁明亮
5.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南平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的决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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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私家车拥有量的增加,停车难成为了很多城市居民的头号烦恼。
为解决这一问题,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的政策,旨在推动城市停车设施的建设,并提高城市停车管理的效率。
二、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的规定1. 住宅小区停车位设置标准针对住宅小区的停车位设置,南京市规定按照建筑面积和住户数量来确定停车位的设置数量。
在划分住宅小区停车位时,要合理考虑到周边道路交通情况,确保停车位能够满足居民停车需求的不会对周边交通造成不利影响。
2. 商业综合体停车位设置标准对于商业综合体的停车位设置,南京市规定要根据商业综合体的业务规模和客流量来确定停车位的数量。
商业综合体还应该配备一定数量的无障碍停车位,以满足残疾人和特殊群体的停车需求。
3. 公共服务设施停车位设置标准针对公共服务设施,如医院、学校、政府机关等,南京市也规定了相应的停车位设置标准。
在保障服务设施正常运转的要合理规划停车位的设置,确保停车位数量能够满足日常需求。
4. 公共交通枢纽停车位设置标准作为交通枢纽的重要组成部分,南京市规定公共交通枢纽应该配备充足的停车位,以方便市民换乘和停放车辆。
5. 临时停车位设置标准针对临时性活动和突发事件,南京市也规定了临时停车位的设置标准,以保障临时停车秩序和安全。
三、对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的个人观点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的出台,有利于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提升城市停车管理的水平。
然而,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实际执行中存在着标准不够严格、监管不够到位等情况。
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细则,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范落实,进一步优化城市停车环境。
总结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的颁布,是城市管理不断优化的体现。
通过明确规定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可以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题,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12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2012年12月20日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价格、财政、税务、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人防、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通过网站、停车诱导指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位置、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
鼓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采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进行停车管理。
第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场设置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独立或者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场设置规范,并根据残疾人的停车需求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大中型商贸或者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设施,满足本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
第十条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提高住宅小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南京物业管理办法:停车管理规定
南京物业管理办法停车管理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和管理南京市范围内的物业停车管理,保障业主和住户的停车权益,维护停车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所有物业管理公司和车辆管理单位应在本规定的指导下开展停车管理工作。
二、停车场设施2. 停车场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的安全、环保和消防要求,同时要配置必要的监控和安保设备,确保停车场的安全和秩序。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停车场设施,保证设施的正常运作和使用。
三、停车位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小区停车需求和停车位数量,向业主和住户分配停车位。
停车位的分配应公平、合理,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2. 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停车位管理部门,负责停车位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停车位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停车位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3. 出租或转让停车位的业主应提前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停车位的过户手续。
四、停车费用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停车位数量和停车设施的运营成本,合理制定停车费用标准。
停车费用的调整应提前十五天通知业主和住户。
2. 停车费用应按月缴纳,业主和住户应按时足额缴纳停车费用。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停车费用的收费和管理制度,确保停车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处理停车费用欠缴和滞纳金问题,确保停车费用的正常收缴。
五、违规停车处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明确的违规停车处理办法,并向业主和住户宣传和告知。
违规停车包括但不限于占用他人停车位、乱停乱放、长时间停车等行为。
2. 对于违规停车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警告、处罚款或扣除停车位使用权等措施进行处理。
对于严重违规停车行为,可以报备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其他规定1.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停车管理的监督机制,接受业主和住户的监督和投诉。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和住户公示停车管理工作的相关信息,保持透明度和公正性。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与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维护好停车秩序。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管局进一步完善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管局进一步完善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宁政办发[2011]175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管局进一步完善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城管局拟定的《进一步完善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进一步完善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城管局2011年12月)为进一步加强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完善优化停车场管理体制,缓解城区停车难问题,改善道路交通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停车资源科学配置、停车产业健康发展、城市交通有序运行、方便群众生活为目标,按照“‘两个率先’带好头,转型升级作示范”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治、体制机制创新,坚持建设资源的优化组合,以建设提管理,以管理促建设,促进城市交通走绿色发展之路,为我市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交通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提高效能坚决纠正“停车乱、停车难”问题,保持城市良好的交通秩序,为市民提供便捷高效的交通环境,提高城市运转的效率和效能。
(二)分类分级,差别管理合理利用价格杠杆作用,着力调节停车设施管理资源的使用效率,扎实调控和满足停车要求。
按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分配停车费收入,进一步调动各方的积极性。
(三)联防联管,多管并举探索构建加强停车设施督查管理运行的方式。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网格化巡防机制,紧密结合加强停车设施管理职能的拓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和功能,提高管理水平。
(四)夯实基础,科技领先紧贴技术发展的方向,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建章立制,科技创新,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和规划管理的手段,使各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措施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措施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措施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0日南京市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措施为缓解老旧小区停车难矛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城市治理能力,逐步满足老旧小区居民停车需求,根据《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忠实践行“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突出问题导向,坚持统筹协调,完善配套政策,建立条块结合、属地负责、社会联动、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好老旧小区停车难问题,不断方便群众生活,增强群众获得感。
二、工作要求(一)条块联动工作机制加快建立。
保障停车设施建设优惠政策得到有效落实,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停车设施建设。
市各相关部门、各区要围绕解决老旧小区停车难问题,协调配合,加大力度,积极推进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
(二)老旧小区停车矛盾有所缓解。
充分挖掘潜力,改善老旧小区停车设施状况。
有效盘活存量,不断提高停车资源使用效率。
利用街巷、小区环境改造等机遇,努力缓解老旧小区停车难矛盾。
(三)难点片区停车秩序明显改善。
完善老旧小区及周边路段公共交通体系,优化交通设计,改进道路循环系统,方便群众出行。
加强老旧小区周边支路街巷的停车设施管理,强化乱停乱放整治,提升环境质量。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方法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方法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方法近年来,南京市的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为解决市民出行难的问题,南京市政府加大了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投入力度。
本文将针对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进行分类分析。
一、市区区域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南京市区停车场多为室内停车场,建设规模较大。
其管理方法主要分为人工管理、智能管理和互联网管理等多种形式。
其中,人工管理以劳动力成本较高、效率较低为弊端。
而智能管理以识别车牌号码、支付宝微信扫码等便捷方式受到市民的欢迎,市场前景广阔。
互联网管理则结合电子支付、预定车位等新技术,实现更为高效的管理方式。
二、商圈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南京市商圈配套的停车场以地下停车场为主,建设难度较大。
主要因素有土地成本、难度大、建设时间长等。
商圈停车场管理一般采用停车收费员对进出车辆进行监管,同时在车位指示牌上明示商品、服务和车位位置,提高管理效率。
三、道路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南京市道路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以室外露天停车场为主,散落在各个路段之间,且规模较小。
一些道路边停车场没有固定管理人员,停车位也缺乏标志,存在管理混乱的情况。
加强规划管理,建立完善的制度,是南京市解决道路边停车场管理难题的重要方法之一。
四、社区停车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南京市各个社区对停车场的需求越来越高。
社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建设和管理社区停车场,南京市政府出台了多项政策,鼓励社区与企业合作建设、鼓励居民充分利用停车场等,以缓解社区停车难的问题。
综上所述,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有多种形式,涵盖了室内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室外停车场等多种类型。
市政府、商业公司、社区等多个单位都在积极投入资金、人力资源和技术支持等,推进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进程,为市民出行带来更便捷的服务。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通知宁政发〔2015〕1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29日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1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附图1):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104国道—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其中,办公类建筑停车分区按以下执行(见附图2),具体指标仍按照附表1执行:—2 —一类区:(1)主城区,包括东至绕城公路,南至秦淮新河,西、北至长江的区域;(2)江北新区,包括江北新区核心区(沿山大道—定向河路—长江—七里河围合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六合中心区(雄州东路—瓜埠路—沪陕高速—滁河—健康路—白果路围合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大厂中心区;(3)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104国道—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东山副城核心区(凤凰港—杨家圩地区及河定桥城市中央商务区);(4)仙林副城核心区和片区中心区,包括仙鹤片区中心区(仙林大道—文澜路—文苑路—学典路围合区域)、白象片区中心区(仙林大道—守敬路—广志路—科技南路围合区域)、青龙片区中心区。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方法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方法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方法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规划合理的停车场布局:在城市规划中,应该考虑到停车场的分布与容量,根据交通流量和居民需求合理配置停车场,并确保停车场与周边道路的交通流畅。
2. 多元化的停车场类型:根据不同的需求,建设不同种类的停车场,例如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场、道路边停车位等,以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3. 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效率:采用停车位预约系统、车牌识别系统等科技手段,提高停车场的管理效率和用户体验。
同时,也可以通过智能导航系统指引车辆到达有空车位的停车场。
4. 加强停车场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停车场
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加强停车场安全监控,防止盗窃和破坏事件的发生。
5. 合理定价和管理收费:根据停车场的位置、容量和需求,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同时,应该建立严格的收费管理机制,防止乱收费、漏收费等问题。
6. 加强停车场管理人员培训:定期对停车场管理人员进行
培训,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同时,也应该加
强与交警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停车秩序和交通安全。
以上是一些建议,希望能对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有所
帮助。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1. 引言南京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城市发展迅速,人口数量和车辆保有量不断增加。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张,停车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南京市制定了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旨在提高城市停车设施的配备水平,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
2.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的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南京市不断壮大,人口规模和车辆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尤其是私家车的普及。
传统的公共停车场已经不能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市区内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成为解决停车难题的重要手段。
针对这一情况,南京市政府制定了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
3.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的具体内容根据南京市政府的规定,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主要包括停车位数量、停车位尺寸、停车设施布局等方面的要求。
3.1 停车位数量根据建筑物类型和使用性质划分,不同类型的建筑物要求配备不同数量的停车位。
商业办公类建筑物每1000平方米可使用面积需配备不少于3个停车位,而住宅小区每套住房则需配备1个停车位,并根据住户的车辆保有量适当增加。
3.2 停车位尺寸南京市规定停车位长度不低于5米,宽度不低于2.5米,确保车辆能够安全停放和顺利进出。
3.3 停车设施布局停车设施布局应合理,尽量减少对周边交通的影响。
建筑物内设置停车场时,应考虑进出口位置、车位分布、停车位设施等因素,确保停车场的功能性和便利性。
4. 标准的意义与作用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的制定,对城市停车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4.1 解决停车难题标准的制定使得城市建设中的停车设施得到优化,为市民提供更多便捷的停车选择。
合理的停车位配备数量和良好的停车位尺寸,能够有效缓解停车难题,减少市民的停车时间和成本,提高出行效率。
4.2 促进城市发展良好的停车设施能够提升城市形象和吸引力,为城市的经济发展和人口流动提供更好的条件。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方法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方法南京市停车场作为城市交通配套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促进交通流畅、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南京市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下面将从停车场选址、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运营服务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南京市停车场的选址应该考虑到城市交通流量、商业中心区域、居民集中区域等因素。
合理选址可以有效减少车辆在市区通行时间,减缓交通拥堵现象,也方便市民进行购物、办公等各种活动。
在规划设计方面,应充分考虑停车场的容纳车辆数量、停车位布局、停车位尺寸、出入口设置等。
以多层停车场为例,可以采用较大的车位尺寸,提高车辆进出的便利性;出入口应设计合理,便于车辆进出,并设置人工收费通道和自动收费通道,提供多种支付方式以满足不同需求。
建设管理方面,南京市停车场的建设应以环保、智能化、安全为原则。
建设过程中要采用节能环保的材料和设备,例如使用太阳能光伏板供电、雨水收集系统等。
此外,安全设施也需建设完善,例如设立监控摄像头、紧急呼叫设备等,确保车辆和人员安全。
南京市停车场的运营服务应提供全天候服务,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
可以配备专业的停车管理人员,负责车位指引、车辆管理、秩序维护等工作。
同时,可以利用智能化技术,提供在线预约、导航指引、停车位查询等方便服务。
此外,还可以与周边商业机构合作,提供购物优惠、积分兑换等服务,增加用户粘性。
对于管理方面,南京市停车场应建立科学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制度,确保公平、透明的收费过程。
同时,也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投诉渠道,接受市民反馈并及时解决问题。
此外,可以运用互联网技术,将停车场信息与导航、交通监控系统等相连,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综上所述,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方法应综合考虑选址、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因素。
只有通过科学、人性化的设计和管理,才能实现城市停车资源的合理利用,提升城市交通水平和市民生活质量。
南京市建筑配建停车设施标准与准则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G104—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主城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主城范围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1994年9月29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制定1994年12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7月30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占用管理第三章挖掘管理第四章维护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设施。
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除外。
本条例城市道路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桥梁、隧道、高架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及其附属市政设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314号——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314号——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15•【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314号•【施行日期】2016.04.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4号《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3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XXX2016年4月15日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客运停车场所、道路客货运输场站及其配套停车场(设施)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落实辖区内机动车停放秩序的日常管理工作,引导、督查辖区单位开展停车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
南京停车规则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G104-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主城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主城范围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准则(新)
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
8、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地面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20%。
每一个地面停车位应按
20--25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
9、本《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
核算车位时,安排的其他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可按附表二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的车位或者自行车的车位进行计算。
10、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
群体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11、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12、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布置与设计应考虑将来转化成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需要。
13、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表三规定的标准和合理组织交通流线的要求,配置装卸车、出租车和无障碍车位。
14、宾馆、饭店应在用地的地面部分或者规定的空地上,按每50个客房配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每设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可按附表一所列的标准减设2.5个小车停车位。
15、各类城市交通建筑或交通枢纽、综合市场、批发交易市场、仓储式超。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2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2)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位于主城外围的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停车场实行优惠收费政策。
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市停车设施管理机构出具的备案证明和相关材料,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价格核定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引导,停车入位;(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三)车辆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四)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停车收费人员未按照规定出具票据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用。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并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划定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时公布车库、车位的处分方式和处分情况;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者附赠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业主要求承租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第二十三条供本单位专用的配建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鼓励向社会开放,提供停车服务。
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建成后,在满足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和征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可以向社会开放闲置空余车位,提供停车服务。
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在用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停车设施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市承办国际重大或者国内具有重要影响的活动和赛事,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纪念、庆典等活动举办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专用停车场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可以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向公众开放。
南京物业停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保障业主、使用人、访客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停车设施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停车管理制度,明确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停车秩序维护等事项,并向业主、使用人公示。
第四条业主、使用人、访客应当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秩序。
第二章停车设施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设施进行合理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停车设施满足业主、使用人的停车需求。
第六条停车设施分为以下类别:(一)地面停车设施:包括露天停车场、地面停车带等;(二)地下停车设施:包括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库等;(三)临时停车设施:包括临时停车场地、临时停车带等。
第七条停车设施的管理内容包括:(一)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二)停车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安全;(三)停车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指示牌,引导车辆停放;(四)停车设施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施、监控设备等;(五)停车设施应当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停车设施进行以下管理:(一)制定停车设施的使用规则,明确停车时段、收费标准、停车秩序维护等事项;(二)对停车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三)对违反停车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四)对损坏停车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停车服务与收费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使用人提供停车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一)引导车辆停放;(二)提供车辆停放信息查询;(三)协助处理停车纠纷;(四)提供停车设施维护保养服务。
第十条停车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定价,公开透明;(二)综合考虑停车设施建设成本、维护成本、市场供求等因素;(三)根据不同停车设施类别、位置、服务内容等因素,实行差异化收费。
宁规划资源规〔2019〕2号
附件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9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标准与准则》)第二条本市市域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市域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附图1):一类区指以下范围的11个地区:①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合围区域、②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③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④沿山大道—定向河路—长江—七里河合围区域、⑤扬子江大道—梦都大街—庐山路—江山大街合围区域、⑥扬子江大道—江东南路—庐山路—保双街—秦新路合围区域、⑦绕城公路—宁宣高速—秦淮新河—卡子门大街合围区域、⑧响水河—机场路—承天大道—绕城公路合围区域、⑨文靖路—104国道—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⑩仙林大道—学典路—文苑路—文澜路合围区域、⑪仙林大道—天佑路—广志路—守敬路合围区域;二类区指以下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①沪蓉高速—沿山大道—老山—汤盘公路—平顶山路—长江合围区域、②长江—七乡河—京沪铁路—青龙山—绕越高速—宁丹大道—将军山—秦淮新河合围区域;③交通路—南门河—中山路—中山河合围区域;④镇兴路—石臼湖路—湖滨大道—官溪路合围区域。
三类区:指市域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规划资源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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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客运停车场所、道路客货运输场站及其配套停车场(设施)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落实辖区内机动车停放秩序的日常管理工作,引导、督查辖区单位开展停车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提供土地供应、规费减免、资金补助、停车收费等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公安机关消防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和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组织编制城市停车设施规划。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城市公共停车场布局和规模、建设时序等内容。
第八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停车设施规划,会同市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纳入年度城建计划,并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当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助,路内停车泊位施划为补充,控制城市中心区停车泊位规模,加强交通枢纽、医院、旅游景区、大中型商贸场所以及公共活动场所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实行下列用地保障措施:(一)公共停车场建设可以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挂牌出让等方式供地;(二)主城区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地块优先用于公共停车场等公用配套服务设施的完善;(三)闲置土地经处置后符合公共停车场布局规划要求的,经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公共停车场;(四)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和年度城建计划,每年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第十一条政府储备的尚无供地计划的待建土地,符合有关临时停车场建设条件且周边存在停车需求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根据有关要求,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十二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实行属地责任制。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是公共停车场建设责任主体,按照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和年度城建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公共停车场建设。
第十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根据经济社会和静态交通环境的发展和变化适时调整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和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并根据有关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设置残疾人驾驶机动车专用停车泊位。
单独建设停车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报批。
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应当进行场地硬化,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利用城市桥梁下空间设置停车场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征得桥梁管理单位同意,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桥梁结构安全,并配合桥梁维护、保养作业。
第十五条市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停车场的建设进行审查。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
第十七条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其建设资金实行奖励补助。
第十八条鼓励和加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
规模达一百个车位以上的经营性停车场,以及新建的专用停车场、大型商贸场所停车场、城市交通枢纽停车场、居住小区停车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置标准应当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第一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第十九条经验收合格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及时备案并投入使用。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停车场备案和投入使用等信息。
利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以及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项目一并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给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
法律、法规关于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地下停车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使用范围。
确需改变使用性质或者使用范围的,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原程序重新批准。
第二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通过网站、停车诱导指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位置、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
鼓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采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进行停车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
招标或者拍卖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二)符合规定的停车设施、设备清单;(三)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停车计费和信息系统设置说明书、检定(检测)合格证明、管理运行方案。
第二十三条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经营管理者确需停止使用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停车场终止营业的,应当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好停车场日常管理和养护,确保各项设施设置齐全、运行正常,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设置收费岗亭、停车场标志牌等停车设施,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二)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引导标志,进口匝机应当与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离;(三)正确使用收费系统,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并出具票据。
其中收费装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强制检定;(四)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障、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五)配备停车收费人员和具备相应知识、技能的管理人员,规范经营,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不得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位;(八)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定。
第二十五条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公共停车场、对外经营的内部专用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住宅区域除外)和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的汽车停放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该小区汽车停放费标准。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根据区位实行差异化收费政策。
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交通运输、工商、税务、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浦口区、江宁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由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和相关材料,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申报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车时,应当服从引导、停车入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停车收费人员未按照规定出具票据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用。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并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现有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自治组织同意,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划定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时采取公示等方式公布车库、车位的处分方式和处分情况;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者附赠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业主要求承租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供本单位专用的配建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鼓励向社会开放,提供停车服务。
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建成后,在满足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和征得业主自治组织同意后,可以向社会开放闲置空余车位,提供停车服务。
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市承办国际重大或者国内具有重要影响的活动和赛事,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纪念、庆典等活动举办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专用停车场的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可以根据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向公众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