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不予执行的情况
公证的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
公证的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1、法定证据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对公证的这一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公证即成为相应的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必备要件。
另外,如果按照国际惯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必须办理公证,则公证也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即: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其中证据效力是公证书的最基本的效力,任何公证书都具有证据效力。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则不是普遍的,只有特定的公证文书或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产生。
此外,公证书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具有域外法律效力。
因为,公证书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证明文书,被广泛地运用在国际交往中。
在国际上,公证书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
这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
公证收费标准如下:价格单位:元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 802、证明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资格、资信 500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4004、证据保全:1证人、证言书证保全 200 400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8003物的保全:不动产,其它物证保全 1000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 10005、票据拒绝证书 4006、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使用许可 5007、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其它法律文书其它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500 100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不予执行公证申请书
不予执行公证申请书不予执行公证申请书-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不予执行公证申请书篇一: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用)(××××)×执字第××号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处制发的(××××)××字第××号公证债权文书本院审查认为,……(写明不予执行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处(××××)××字第××号公证债权文书,本院不予执行申请执行费××元,由申请执行人×××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执行员×××××××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法律文书:先予执行担保书担保人:××省××市××房地产公司地址:××市××路××号法定代表人:何×× 职务:总经理不予执行公证申请书-范文模板担保人就××市××房地产公司诉××市××物业管理公司债务纷一案,对担保人所提先予执行申请提供担保担保财产如下:本房地产公司所有的××汽车×辆,价值为×万元人民币此致××市××区人民法院担保人:××市房地产公司××年××月××日篇二:法院不执行的10种强制执行公证书法院不执行的10种强制执行公证书齐精智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往往使用强制执行公证的方式取得执行依据,在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不经诉讼而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并非所有强制执行公证文书,人民法院均会执行以下情形出现,法院将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债权人可另行起诉,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一、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一并提交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当事人仅提交公证书或执行证书,已经受理的,通知其限期补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齐的,执行实施部门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二、公证书或执行证书没有给付内容的三、公证书或执行证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四、公证书未载明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五、执行证书载明由债务人给付“律师费”、“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等,但未明确其金额或计算方式等内容的,属于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对该部分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六、债务人以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为由提出异议的,由执行裁判部门进行审理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异议成立并驳回执行申请七、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不予执行公证申请书-范文模板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予以执行,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八、载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给付义务的执行证书。
执行裁定书(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用)
专业的法律咨询平台执行裁定书(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用)执行裁定书(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用)××××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号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的,写明:)×××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处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号债权文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写明请求不予执行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写明答辩意见)。
(人民法院发现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依职权作出裁定的,可略去以上三部分,写明:)×××申请执行××××公证处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号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写明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对执行公证书存在异议要如何处理
对执⾏公证书存在异议要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公证是具有法律效⼒的,例如财产公证、遗嘱公证等,在诉讼的时候就有可以作为证据。
在法院判决后,当事⼈不执⾏判决的,法院可以强制执⾏,并对执⾏就⾏公证,那么对执⾏公证书存在异议要如何处理?下⾯由店铺⼩编为读者就相关问题进⾏解答。
⼀、对执⾏公证书存在异议要如何处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当事⼈、利害关系⼈认为执⾏⾏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的⼈民法院提出书⾯异议。
当事⼈、利害关系⼈提出书⾯异议的,⼈民法院应当⾃收到书⾯异议之⽇起⼗五⽇内审查,理由成⽴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
当事⼈、利害关系⼈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内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
⼆、提出执⾏异议的条件提出执⾏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有权提出执⾏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不能是当事⼈。
在执⾏中,执⾏申请⼈和被申请执⾏⼈也可能会对法院执⾏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异议。
如果执⾏申请⼈和被申请执⾏⼈认为执⾏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第⼆,必须是案外⼈对执⾏标的主张⾃⼰的权利。
如果案外⼈仅仅是对法院的执⾏⼯作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异议。
第三,执⾏异议必须在执⾏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程序已经结束,案外⼈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不能作为执⾏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般应由案外⼈以书⾯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标的主张⾃⼰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
三、法院对执⾏异议的处理结果在执⾏过程中,案外⼈对执⾏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执⾏⼈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认真审查后,⼀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第⼀,予以驳回执⾏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
案外⼈虽然提出了执⾏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员在进⾏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异议成⽴的证据,即应认为执⾏异议理由不成⽴,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公证强制执行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2000年9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司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五、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六、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
关于公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公证的定义与作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具有证明力、公信力、证据力和执行力等特点,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
公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公证机构通过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有效防止了欺诈、虚假行为的发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务过程中,严格依法审查,对违反法律、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制止,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3. 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公证机构通过公证活动,树立了诚信意识,提高了社会信用水平,为构建诚信社会提供了有力保障。
4. 便利当事人诉讼。
公证文书具有很高的证明力,当事人可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从而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二、公证机构与公证员1. 公证机构公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承担公证业务,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的国家法定机构。
我国公证机构分为两类:公证处和公证处分处。
(1)公证处:公证处是依法设立,承担公证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法定机构。
(2)公证处分处:公证处分处是公证处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公证员公证员是公证机构的法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公证事务。
公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5周岁;(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品行良好,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5)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6)在公证机构实习满一年,并具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具有5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满一年的。
三、公证程序公证程序是指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务过程中,依照法定步骤、方法进行的活动。
公证程序分为以下阶段:1. 受理申请公证机构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9.03.03•【文号】司法通[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司法通〔200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了进一步提高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的质量,充分发挥公证工作预防民商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使公证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强制执行公证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强制执行公证工作的重要性强制执行公证,是《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公证机构依法认真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促进了民商事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认可。
为解决《公证法》有关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明确规定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进一步完善了强制执行公证制度。
当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及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需求,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呈现出持续增长之势,在民商事活动中,越来越多的公民和市场主体选择强制执行公证方式预防纠纷、维护权益。
因此,做好强制执行公证工作,对于进一步拓展和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公证工作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提高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质量和水平1、加强学习培训。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公证事项的标的额越来越大,涉及的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当事人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些变化对公证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24年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法律事实、法律文件和财产进行证实的行为。
公证具有法律效力,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证明真实情况的重要手段。
而公证债权文书则是公证机关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起到调解和仲裁的作用,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可能会面临着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况。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原因1.财产不足在公证债权文书被制作后,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照文书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债权人就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当负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时,法院有权拒绝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此时,债权人需要通过其他手段如拍卖、清算等方式来寻求债权的兑现,在此过程中需要法官的支持和协助。
2.债权文书不规范公证债权文书在制作过程中需要遵循民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如果债权文书存在规范问题,则可能无法被法院执行。
例如,公证债权文书肯定要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和债权的金额,如果债权人在制作债权文书时误将债务人的姓名或身份证号填写错误,那么这份文件就会失去效力,法院也就无法继续执行。
3.过期公证债权文书在制作后,其有效期一般是在60天内。
如果债权人没有在有效期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该文书的效力也会随之失去。
此时,债权人需要重新申请制作公证债权文书,并按照规定时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应对措施当债权人面临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况时,应该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1.提前进行严密的调查在公证债权文书制作前,必须对债务人的信息进行严密的调查,例如财产状况、债务情况等。
这样可以尽可能地降低债权人债权被保护的风险,避免由于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导致的公证债权文书无法执行的情况发生。
2.制作完善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必须制作规范完善。
债权人需要根据民法等基本法规的要求,提供准确、清晰、完整的债权文书。
需要注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和资产情况,并清楚地规定债务人必须在什么时间内兑现债务。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判决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公证债权文书有着重要的法律效力,其具有独立的证明和执行性质。
然而,有时候当债务人不履行公证债权文书义务时,债权人需要通过法院诉讼途径来获得执行。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法院判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那么债权人将面临着一系列的纠纷和挑战。
本文将围绕着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判决这一主题展开深入讨论。
一、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判决的含义和影响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判决指的是法院认定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拒绝对公证债权文书进行强制执行的司法裁定。
这意味着债权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债务人的履约责任,进而导致债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这种判决对于债权人来说无疑是一种严重的打击,可能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
二、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判决的可能原因1.公证债权文书存在瑕疵:公证债权文书可能存在书写错误、表述不清、内容不完整等问题,这些瑕疵都可能成为法院不予执行的理由。
2.存在抵抗执行事由:债务人可能会提出公证债权文书有争议,或者自己无力履行等抵抗执行的理由,导致法院考虑不予执行。
3.法律法规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可能不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内,因此法院有权不予执行。
三、应对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判决的措施1.重新起诉:对于不予执行的判决,债权人可以重新起诉,完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排除可能存在的瑕疵,以期获得执行。
2.寻求调解和协商:在重新起诉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进行协商和调解,寻求解决债务纠纷的途径,避免长时间的诉讼纠纷。
3.寻求法律援助:债权人可以寻求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
四、对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判决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公证债权文书的重要衍生物,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判决无疑会给债权人带来巨大的困扰和损失。
对此,我认为应当加强公证债权文书的编制和审核工作,确保其内容的准确和完整,避免可能存在的瑕疵。
法院在审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时,也应更加慎重和审慎,全面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当的判决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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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金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本溪市平山区新天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1【案件字号】(2021)辽05民终20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晶赵丹阳孙燕【审理法官】许晶赵丹阳孙燕【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本溪市金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本溪市平山区新天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当事人】本溪市金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本溪市平山区新天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 【当事人-公司】本溪市金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本溪市平山区新天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代理律师/律所】巩维辽宁泓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巩维辽宁泓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巩维【代理律所】辽宁泓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本溪市金牛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本溪市平山区新天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本院观点】关于金牛公司主张撤销(2016)本晟证民(03)字第280号公证书一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故对于金牛公司关于撤销案涉公证书的上诉请求,不予受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拘留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清算执行异议强制执行扣押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根据工商登记公示材料记载,金牛公司于2017年2月9日更名为本溪市鑫茂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又于2017年3月31日更名回金牛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的,应当以公证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第三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第四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二)毁损、篡改公证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违反公证程序、办证规则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出具公证书的;(五)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六)对存在错误的公证书,经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仍不予纠正或者补正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标准合同模板)
甲方:***公司或个人
乙方:***公司或个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地点:**省***市***地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用)
(____________)___执字第______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____________公证处制发的(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公证债权文书。
本院审查认为,__________________(写明不予执行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申请强制执行的____________公证处(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公证债权文书,本院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______元,由申请执行人_________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执行员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国立公证处违法案件情况的通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国立公证处违法案件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7.05.02•【文号】司办通(2017) 40号•【施行日期】2017.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国立公证处违法案件情况的通报司办通(2017) 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近期,北京市国立公证处接连发生数起为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导致当事人房产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买卖或抵押的情况,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4月25日,北京市司法局研究决定,给予国立公证处公证员李铁林、冯跃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给予国立公证处警告、罚款(共计20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2580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研究决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国立公证处主任薛卫平,免去其公证处主任职务。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国立公证处是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管理的一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执业公证员14人。
经北京市司法局查实, 2016年5月24日,当事人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携自称是张某父母的二人(后经核实系他人假冒张某父母)及出借人牟某伟,向国立公证处申请办理《借款抵押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涉及房产抵押、解押、出售、过户的委托公证,用张某父母名下的房产做抵押担保向牟某伟借款180万元。
公证员李铁林在办理公证时,未能审查发现当事人系假冒他人办理公证的事实,出具三份错误公证书,导致有关房产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过户出售。
2016年11月16日,当事人彭某与自称彭某惠的当事人(后经核实并非彭某惠本人)向北京市国立公证处申请办理房产继承权公证。
彭某称其父彭某明于2016年8月29日在河北省廊坊市死亡,其母肖某玲于2014年6月13日在河北省廊坊市死亡(后经核实彭某明、肖某玲二人均在世)。
自称彭某惠的女子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表示放弃继承权,彭某父母名下两处房产由彭某继承。
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申请强制执⾏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如果申请强制执⾏的话就要有依据,如果没有依据的话申请就是⽆效的,不能够申请强制执⾏,所以知道有哪些依据是⼗分有必要的。
那么具体的申请强制执⾏的依据具体有哪些呢?可能很多⼈对此还不是很清楚,今天,店铺⼩编就,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申请强制执⾏的法律依据有哪些1.⼈民法院制作的发⽣法律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付令。
3.发⽣法律效⼒⽽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4.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发⽣法律效⼒的裁决书。
5.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
《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六条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必须履⾏。
⼀⽅拒绝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员执⾏。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民法院执⾏的法律⽂书,当事⼈必须履⾏。
⼀⽅拒绝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
第⼆百三⼗七条对依法设⽴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当事⼈不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
受申请的⼈民法院应当执⾏。
被申请⼈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的,经⼈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当事⼈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当事⼈向仲裁机构隐瞒了⾜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为的。
⼈民法院认定执⾏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当事⼈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民法院裁定不予执⾏的,当事⼈可以根据双⽅达成的书⾯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民法院起诉。
第⼆百三⼗⼋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当事⼈不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受申请的⼈民法院应当执⾏。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2008年4月23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
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下同)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出。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应当以给付为内容,具体范围为《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债权文书。
第四条符合《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未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就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者违约订立新的协议,并就新的协议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受理,但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债权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核实。
第五条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对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约定明确。
当事人互为给付、债权文书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以及债权债务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期限不固定的情形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中应当载明当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仅在债权文书的附件(包括补充条款、承诺书)中载明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当事人应当在附件上签名(盖章)。
该附件应当与债权文书一并装订在公证书中。
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书
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书尊敬的[受理机关名称]:我是[申请人姓名],今天怀着十分忐忑又坚定的心情来提交这份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
我和这个公证债权文书之间啊,真的是有一肚子的话要说。
这个公证债权文书,在它出现之后,就像一块大石头压在了我的心上。
我原本以为很多事情都是按照正常的、合理的轨道在走,可是这个公证债权文书所涉及的事情,真的让我觉得特别委屈。
我知道公证债权文书是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但是在这个事情里,存在着好多让我觉得不公平的地方。
比如说,在公证债权文书形成的过程当中,有些信息传达给我的时候就很模糊。
我就像在迷雾里一样,稀里糊涂地就被卷入了这个债权关系里。
我当时的理解和现在实际呈现出来的情况,简直是天差地别。
在这个公证债权文书里,我发现有些条款的规定特别不合理。
这就像是有人给我设了一个套,我一不小心就钻进去了。
那些条款啊,感觉就不是在公平公正地对待我这样的当事人。
我不是那种会随便耍赖不认账的人,可是面对这样不合理的条款,我要是就这么认了,我心里的委屈和不满就像气球一样,会越吹越大,直到最后“砰”地一声炸开。
而且啊,在整个过程当中,我觉得自己的一些合法权益根本就没有得到保障。
我就像一个小蚂蚁一样,被那些看似强大的规则和流程给欺负了。
我本来对很多事情都充满了信任,觉得大家都会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来处理事情,可是这个公证债权文书相关的事情,真的是打破了我的这种信任。
我真的希望尊敬的[受理机关名称]能够理解我的处境。
我每天都因为这个事情愁得吃不好睡不好。
我不是无理取闹,我只是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
我觉得这个公证债权文书不应该被执行,因为它存在着这么多的问题。
如果它就这么执行了,那对我来说就像是一场噩梦永远都醒不过来。
我相信你们会认真审查这个事情,会看到我所面临的这些不合理的情况,会给我一个公正的答复。
我在这儿就先谢谢你们啦,希望你们能理解我的心情,能帮帮我这个可怜的小老百姓。
此致。
敬礼。
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
申请不予执⾏公证债权⽂书的情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证债权⽂书是具有强制执⾏⼒的,当债务⼈不偿还债务时,债权⼈可以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强制执⾏,那么申请不予执⾏公证债权⽂书有什么情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申请不予执⾏公证债权⽂书的情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不予执⾏公证债权⽂书的情形包括被执⾏⼈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到场办理公证的、没民事⾏为能⼒⼈办理公证的等。
《最⾼⼈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书执⾏若⼲问题的规定》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被执⾏⼈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三⼗⼋条第⼆款规定申请不予执⾏公证债权⽂书:(⼀)被执⾏⼈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到场办理公证的;(⼆)⽆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没有监护⼈代为办理公证的;(三)公证员为本⼈、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为,已经由⽣效刑事法律⽂书等确认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被执⾏⼈以公证债权⽂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的,⼈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规定第⼆⼗⼆条第⼀款规定提起诉讼。
债权凭证的作⽤有哪些债权凭证发放后,相对于执⾏法院和当事⼈,主要有三⼤功能:功能⼀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债权凭证是⼈民法院根据原⽣效法律⽂书制作的,主要作⽤就是确定依法执⾏不能实现的债权权益和数额,具有较强的证明⼒和公信⼒,实质上是对既往执⾏程序的总结,较为直观地体现了债务的强制履⾏情况。
功能⼆是终结现⾏执⾏程序,在⼀定条件下作为新执⾏依据,启动新的执⾏程序。
执⾏程序终结有执⾏依据的终结和个别程序终结之分。
个别依据终结主要是指执⾏依据所载实体权利消灭的情形,执⾏程序终结并不意味着执⾏依据强制执⾏⼒的消灭,但申请⼈丧失了依原法律⽂书的再申请执⾏权。
⽽债权凭证根据既判⼒、既执⼒的扩张⽽成为原实体权利的载体,成为新的执⾏依据。
公证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没有
一、公证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没有1、《民事诉讼法》《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3、《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4、《公证程序规则》第四、五、六章及第八章第五十五条、第十章第六十三条。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执行异议 申请书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异议申请书一、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情况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可能会遇到与他人进行借贷、买卖或其他合同关系的情况。
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能会向法院申请执行,以便获得自己的权益。
此时,公证债权文书就成为了证明合同关系以及相关权益的重要证据之一。
然而,有时候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并不如人所愿。
可能因为对方拒绝履行、变卖财产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申请执行未能顺利进行。
这时,就需要执行异议申请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二、执行异议申请书的重要性执行异议申请书是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出的一种特殊诉讼申请。
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不顺利的情况下,执行异议申请书能够有效地保护申请人的权益,促使法院重新审查案件,让申请人获得应有的利益。
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提出,不仅能够促使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查,也可以为相关权益的落实提供法律依据。
对于遇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情况不顺利的情况,申请人需要及时准备和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执行异议申请书的内容和要求在准备执行异议申请书时,申请人需要在法定的时限内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确认申请书中包含以下内容:1.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法律主张:明确自己作为申请人的身份和相关背景,并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不顺利情况提出具体的异议。
2. 相关证据和申请理由:提供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不顺利情况相关的证据,阐明自己的主张和申请理由,确保法院能够充分了解案情并给予审查。
3. 诉讼请求和附带诉讼的提出:明确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以及需要法院对案件进行附带诉讼的情况。
在准备上述内容时,申请人需要注意合理合法并具有说服力,以便让法院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接受申请人的诉求。
四、执行异议申请书的个人观点和理解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提出,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手段。
在遇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不顺利的情况下,申请人需要及时准备和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以便促使法院重新审查案件并保护自己的利益。
车管所不认公证书的亲子关系证明
车管所不认公证书的亲子关系证明摘要:一、车管所对公证书的亲子关系证明不予认可1.事件背景2.车管所的相关规定3.公证书的效力二、对车管所做法的质疑与探讨1.公证书的法律效力2.车管所的职责和权力范围3.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三、建议与解决方案1.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2.相关部门完善政策法规3.提高公众对相关政策的了解正文:近期,有媒体报道称,一些地区的车管所不承认公证书作为亲子关系证明。
这一做法引发了公众的关注和质疑。
那么,车管所为何会有这样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又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首先,我们要了解车管所的相关规定。
车管所作为我国交通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车辆管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
在办理一些业务时,如办理车辆过户、驾驶证换证等,需要提供亲子关系证明。
然而,车管所却对公证书的亲子关系证明不予认可。
其次,我们要了解公证书的效力。
公证书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民事法律行为、事实或者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是法律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文件。
那么,车管所为何不认可公证书作为亲子关系证明呢?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
一方面,车管所可能认为公证书在某些方面存在瑕疵,不能完全证明亲子关系。
另一方面,车管所作为交通管理部门,可能对其他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存在疑虑,担心出现虚假证明。
然而,车管所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的权益。
对于那些通过合法途径办理了公证书的人来说,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因此,相关部门应完善政策法规,明确亲子关系证明的办理程序和标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一问题,建议当事人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在遇到车管所不予认可公证书的情况时,可以向上级管理部门或者法律途径寻求帮助。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车管所的业务指导,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政策法规得到正确执行。
此外,还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相关政策的了解,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权益受损。
总之,车管所不认可公证书作为亲子关系证明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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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用)
(×××
×)×执字第××号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
等基本情况)。
申请
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处制发的(××××)××字第××号公
证债权文书。
本院
审查认为,……(写明不予执行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
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处(××××)××字第××号公证债权文书,本院不予执行。
申请
执行费××元,由申请执行人×××交纳。
本裁
定为终审裁定。
执行
员××××
×××
年××月××日(院印)
本件
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律文书:先予执行担保书
担保
人:××省××市××房地产公司
地址:
××市××路××号
法定
代表人:何×× 职务:总经理
担保
人就××市××房地产公司诉××市××物业管理公司债务纷一案,对担保人所提先予执行申请提供
担保。
担保
财产如下:
本房
地产公司所有的××汽车×辆,价值为×万元人民币。
此致
××市
××区人民法院
担保
人:××市房地产公司
××年
××月××日
篇二:标准强制执行公证书
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
公证
处告知暨当事人承诺书
、公证处告知:
1、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2008年12月26日起,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
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
债权人或者债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
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
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债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3、公
证处向当事人特别提示:根据上述规定,a、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后,只要人民法院没有
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b、向公证书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是
债权人,即债权人可单方向公证处提出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此申请不需债务人同意;c、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之日起二年。
超过这个期限,公证处不再受理该申请(法律规定的有中断、中止情况除外)。
、本当事人已全面了解了公证处告知的上述内容,明白了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为此,本当事人承诺:
本当
事人自愿在公证处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债权
、债务人(含担保人)均承诺认真履行债权文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
债务人(含担保人)表示:若我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有权单方向公证处申请《执行文书》。
债权
人表示:我们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向公证处提交“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协议)的情况说明”等类似材料,准确有效地向公证处提交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的书面证据,以便公证处核查。
我们也知道了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法定期限。
务人(含担保人)承诺:公证处在收到债权人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后,公证处核实债务实际履行情况,请按我们营业执照上法定地址或债务人系自然人的身份证上的地址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