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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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协议
甲、乙双方就汽车租赁有关事项,经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出租方》简称甲方、《承租方》简称乙方。
第一条:租金约定
1、租金为每天/月(人民币)元,短期租赁(一个月以内)是乙方接车时一次性付清。长期租赁(一个月外),接车时一次性付清一个月租金,并约定每月5 日前预付下一个月租金。逾期未付租金者,除交付每天租金外,每超过一天,向甲方缴纳每天
60 元的违约金,甲方保留随时收回车辆及终止合同的权利。
2、乙方所租车辆,每天(按24 小时算)行驶不得超过300 公里,超过部分每公里按日租金除以日公里数计算,超过280 公里以上者可按八折计算,超时每小时按日租金15%收取,超过6 小时按全天计费。在每天21:00-07:00 点期间不收车。
3、所租车辆不能以日租改为月租或不能以某些限行通知为借口要求减免租金。
4、甲乙双方的联系方式必须随时畅通,最长不得超过36小时,负责视为违约。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出租给乙方车况良好、设备齐全(见租赁车辆交接单)、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附加费证、强制保险标志等牌证齐全有效的车辆,并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
3、对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连带责任。
4、协助乙方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及时按规定办理索赔手续。
5、在租赁期内,负责车辆正常维护及车辆年检、年审。在市内提供救援服务。因乙方造成的原因,费用由乙方承担。
3、负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保险、司乘座位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除最高限额万元、司机一万元、其他座位一万元。
4、甲方保证提供礼貌、周密、易懂、易接受的全方位服务,如甲方工作人员出现打骂、斥责乙方行为的,乙方可向公司管理人员投诉,公司将给予妥善处理。
5、如果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处理事故.
6、甲方在合同期不得无故将所租车辆收回。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资料、证件应真实有效,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承租方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A.B.C 类的有效驾驶证,且驾龄在一年以上。
3、乙方应按约定交付保证金,租赁期满后,如没有违反合同约定或车辆没有损失,甲方扣除租赁费后返还乙方剩余款额(不计利息)。另暂扣违章押金600 元,无违章15 天以后退还。因乙方瞒报漏报违章所造成之损失由乙方负全责,两年内甲方有随时追偿权利。
4、认真的检查并掌握租赁车辆的各种性能和操作方法,点清随车配置的附件,验收签字后驶离。凡因乙方操作不当、保管不善造成的车辆遗失或造成附件损坏,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5、乙方租用甲方代租的车辆,未经批准不能从事其它营业性客货运输,不能转租、转包、抵押、投资、赠与,不能赋予自己对车辆任何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不能私自拆装甲方的车体(件)。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6、租赁期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乙方应当立即告知甲方及有关部门,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甲方提供出险原因报告及有关材料,会同甲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乙方全部承担经济损失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所得的款额归乙方所有。由于乙方逾期不能提供有关资料而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该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在理赔过程中,造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时,由乙方承担甲方全部损失。
7、租赁期内,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章造成的责任乙方自行负责,至处理完善为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按正常租赁计费)
8、乙方应妥善保管随车证件及相关附件,如丢失或损坏,承担甲方重置的费用,重置期间的租金照付。
9、乙方在正常驾驶时发现车辆使用异常或有技术故障时,应停止运行并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维修或委托他人维修,否则乙方必须承担甲方的一切损失。更不得擅自拆卸租赁车辆的零部件,如乙方擅自修车,应按维修部件市场价的5 倍赔偿。私自拆启租赁车辆里程表铅封,在无法认定乙方超驶公里的前提下,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5000 元整。
10、乙方所租车辆原则上只能在兰州市行政辖区行驶,如果长途驶往外地,必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可随时收回所租车辆。产生损失由乙方承担。
11、车辆应由协议指定的驾驶员驾驶,未经甲方同意而换驾驶员,因此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12、若乙方中途退车,乙方需支付实际租金并承担剩余租金20%的违约金。
13、当乙方有担保人且乙方不能履行所承担的责任时,由担保人承担乙方全部责任。
14、乙方不得私配甲方出租车辆的钥匙。若造成钥匙灭失、损坏等情况亦必须立即通知甲方,并负责赔偿修配所租车辆门锁和点火开关的费用。
15、租赁期间所发生的燃料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违章罚款扣分等全由乙方自行负担。
16、租赁期内,因乙方不慎遗失牌照和各类证件涉及到因违章(包括电子警察)未及时处理,致使甲方造成验审、过户、扣分的所有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赔偿因车辆无牌照和各类证件而停驶的实际损失。
17、乙方承担赔偿保险责任事故或租赁期间操作不当,保管不善造成的车辆修理费和车辆损失费,及由此造成的车辆停驶经济损失,金额为停车天数的总租金。同时还应赔偿车辆加速折旧费,折旧金额按实际修车费用的40%计算。
18、乙方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及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因乙方违法违章造成的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
2.承租车辆轮胎爆裂的损失。
3.由于乙方人工直接供油、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4.造成承租车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乙方未作必要的修理,继续使用造成扩大的损失。
5.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车辆扣押、罚没、抵押、出卖、赠与、投资等的损失,包括造成甲方停驶搁车的损失(搁车停驶经
济损失,按停车天数的总租金)。
6.由于乙方擅自修理造成的损失。
7.由于乙方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以及调换约定驾驶员造成的损失。
8.由于乙方利用承租车辆参加竞赛、测试造成的损失。
9.由于乙方用承租车辆拖带其它车辆或其它车辆拖带承租车辆造成的损失。
10.乙方因伪造证件、隐瞒事实、制造假案等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12.因乙方违约,引起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纠纷解决方式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均应通过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仲裁部门申请调解或向兰州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有效。乙方所提供的资料及证件的复印件、双方车辆交接记录等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一、二、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需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两天通知对方。
第五条:特别约定
1、乙方发生交通肇事后,车辆不能正常行驶,甲方可提供周转车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承租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他形式的车辆灭失,乙方应承担灭失之日起至甲方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款时止的目的车辆租金。
3、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重大经济政策变化,或双方遇有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对合同条款作适当调整。4、本合同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以上合同内容乙方已完全理解。
经双方共同鉴定,本附件一、二、三记录情况属实。
出租方(签字):承租方(签字):
电话:电话:
担保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