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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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47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47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洛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洛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洛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活动,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涉嫌侵权人、被控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是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洛阳市知识产权局领导和监督管理下的中国(洛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针对有知识产权维权需求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的知识产权申请、投诉、代理、咨询等方面的减、免费用的服务或中心直接给予的资金支持。

本办法所称服务机构,是指经申请、审核、批准或邀请参加的社会中介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有能力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法人或其他机构。

第三条为保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取得实效,中心对服务机构的人员(以下简称服务人员)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活动负有指导、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第四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义务。

第五条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活动,须坚持“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号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号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号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9.06.09•【文号】国知发管字[2009]115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号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9〕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示范创建市、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为充分利用“12330”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号码(以下简称“12330”)资源,规范电话服务的内容与流程,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树立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服务工作的良好形象,现就加强“12330”号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管理方式“12330”为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服务专用号码。

该号码资源由我局集中管理。

我局批复设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可以使用“12330”号码资源,所发生的呼叫平台租赁费用由我局承担。

省(区、市)局批复设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通过省(区、市)局向我局申请,经批准可以使用“12330”号码资源,所发生的呼叫平台租赁费用由省(区、市)局确定承担方案。

自行开展维权援助工作的省以下知识产权局或其自行设立的维权援助中心,须达到一定的服务标准,并通过省(区、市)局向我局申请,经批准可以使用“12330”号码资源,所发生的呼叫平台租赁费用自行承担。

各地“12330”服务平台的建设应符合我局规定的标准。

有关建设方案、数据的变更应报我局专利管理司统一办理。

“12330”号码资源属国家所有,各地方局不得转让、出租该号码,不得将该号码用于经营目的或改变号码的公益服务性质。

二、服务内容“12330”电话号码要按照我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7〕157号)、《关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开展举报投诉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08〕414号)的规定,提供维权援助服务和举报投诉服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8.04.2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2007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7】157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出台《指导意见》的背景、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及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在我国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但是,由于我国施行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尚短以及知识产权制度专业性强、较为复杂等原因,当前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薄,市场主体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还比较欠缺,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这种形势下,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大力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

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是履行政府部门公共服务职能的需要。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为权利人和当事人提供保护与运用知识产权方面的公共服务,帮助其更好地解决经济活动中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转变管理观念、适应发展形势、履行服务职能、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的必然选择。

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是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发展,2007年进出口总额达到2.17万亿美元,从世界第六位上升到第三位。

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凸显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知识产权涉外纠纷频繁发生,由于诉求、应对不力,给我国企业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据不完全统计,加入WTO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已经超过10亿美元。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推荐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维权援助协作机构和专家的通知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推荐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维权援助协作机构和专家的通知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推荐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维权援助协作机构和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粤知维函[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推荐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维权援助协作机构和专家的通知(粤知维函〔2010〕2号)各有关单位:为大力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7〕157号)的要求,我中心决定组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协作机构库及专家库,请各单位按要求组织推荐有关单位及专家申报入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建方式和原则协作机构库由有关部门、中介机构、研究机构、社会团体以及有能力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其他组织机构组成,接受中心委托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专家库由自愿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在知识产权或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维权援助的有关事项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建议,为我省知识产权案件提供咨询等服务。

中心采取自愿申报、公正审核、统一标准、动态进出的原则组建维权援助协作机构和专家库。

二、主要任务(一)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申请授权的程序与法律状态、纠纷处理和诉讼咨询及推介服务机构等服务;(二)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及赔偿额估算的参考意见;(三)研究促进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合理解决的方案;(四)对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滥用知识产权和不侵权诉讼的案件,研讨论证并提供咨询意见;(五)为重大的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分析论证和知识产权预警服务;(六)对大型体育赛事、文化活动、展会、博览会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事项,组织提供快捷的法律状态查询及侵权判定等服务。

三、申报条件(一)协作机构的条件1.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自愿参与我中心维权援助工作,遵守《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维权援助办法(试行)》及中心的章程;2.依法设立、能在协作期间保持相关的资质和良好的信誉;3.拥有承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的专业人员,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代理、诉讼经验,成功承办过具有较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4.能够按照中心要求接受委托,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升,优秀创新成果的保护及维权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而良好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不仅可以促进创新成果的合理利用,更可以促进各类知识产权法律规则的执行和完善。

为此,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已经不断调整和完善,近日更是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下面,我们就来解读一下《指导意见》的更多细节。

一、补短板,强化立体支撑首先,《指导意见》明确,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援助的力度,包括专业法律维权、技术鉴定及保全等多个方面。

具体而言,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创新团队等创新主体的常态化服务,为其提供保驾护航的支持;同时,将建立起专业化的维权服务机构,为知识产权维权主体提供技术支持及法律援助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意识其次,《指导意见》鼓励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提高公众知晓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增强公众自我保护意识。

其中,特别提出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及创新型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宣传,帮助这些企业及时掌握维权常识和最新政策动态。

同时,要为企业创新保驾护航,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维权支持。

三、提升技术水平,强化技术应用另外,《指导意见》还指出,将进一步推广和应用新锐技术手段,包括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新兴技术,提升知识产权维权效率和质量。

尤其是通过建立区块链技术下的知识产权权属认证体系,可以帮助知识产权所有人对自身的知识产权进行权属证明,进而提高知识产权的国际认可度。

四、四步法,全面强化援助最后,《指导意见》还提出了四步法——立、密、协、治:即以立法为基础、建设闭环式服务体系,开展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客户维权服务,实现对企业的精细化服务;建立跨部门、多方协作机制,实现知识产权维权的资源整合与合作互补;并通过行政、民事、刑事等多重手段,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的治理水平。

长沙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办法暂行

长沙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办法暂行

长沙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长沙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7〕15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14〕3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维权援助,是指长沙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以下简称“市维权援助机构”)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就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等方面的维权活动提供的智力援助和资金援助。

第三条长沙市财政在知识产权专项下设立维权援助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在预算内专款专用。

维权援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人才培训、政府购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补助企业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和无力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中小微企业及发生涉外、重大影响知识产权纠纷的企业等。

第四条长沙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遵循依法援助、程序公开、服务至上的原则。

第五条维权援助依申请启动。

对于重大知识产权案件,市维权援助机构可根据情况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介入,协助当事人及时有效地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活动。

第二章智力援助第六条智力援助分为一般咨询服务和专项维权援助服务。

一般咨询服务是指市维权援助机构为申请人就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申请授权、法律状态、纠纷解决等问题提供解答。

专项维权援助服务是指市维权援助机构直接或者组织相关知识产权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对援助事项进行研讨论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为申请人提供以下维权援助意见:(一)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二)涉外、疑难知识产权案件解决方案的咨询意见;(三)重大的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的知识产权分析论证;(四)其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

涉外是指纠纷一方当事人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工作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工作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洛政[2009]26号【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3.04【实施日期】2009.03.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2009〕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洛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意见要求,认真做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确保我市各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洛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强化全社会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意识,全面推动“中国(洛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维权援助中心”)和“知识产权投诉中心”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实施的“2009年企业服务年”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履行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加速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增强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能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需求,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为权利人和当事人提供保护与运用知识产权方面的公共服务,帮助其更好地解决经济活动中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提高我市企业市场竞争力。

三、“维权援助中心”的建设与职责(一)对我市的“维权援助中心”和“知识产权投诉中心”实行整合,协同开展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工作。

办公地点设在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77号付1号悦丰广场3-。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377号(科学技术类196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377号(科学技术类196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377号(科学技术类19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8.16•【文号】国知建提保函〔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377号(科学技术类196号)提案答复的函国知建提保函〔2021〕30号高亚光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激发社会创新发展活力的提案收悉。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维权平台布局,加强市场主体保护(一)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

我局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与地方共同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面向省、市优势产业和区(县)快销商品产业,为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提供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为一体的知识产权“一站式”综合服务,支持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

截至2021年7月31日,已在25个省(区、市)布局建设保护中心52家,其中省级15家,地市级37家,已投入运行27家;在广东、浙江、北京等11个省(区、市)布局建设快速维权中心26家,涉及灯饰、家纺、制笔、设计服务、陶瓷等26个地方特色聚集产业。

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快布局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

预计到2023年,初步形成以保护中心为基础、快速维权中心为延伸,国家、省、市、县协调联动、错位发展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

(二)持续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2020年6月,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着力完善维权援助制度,提高维权援助服务水平。

目前,全国共有维权援助机构1000余家,覆盖大部分地区;参与维权援助服务的高校194个、社会组织386个,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5200余人,维权援助专家5100余人。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2009]26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2009]26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2009〕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洛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意见要求,认真做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确保我市各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洛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强化全社会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意识,全面推动“中国(洛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维权援助中心”)和“知识产权投诉中心”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实施的“2009年企业服务年”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履行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加速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增强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能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需求,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为权利人和当事人提供保护与运用知识产权方面的公共服务,帮助其更好地解决经济活动中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提高我市企业市场竞争力。

三、“维权援助中心”的建设与职责(一)对我市的“维权援助中心”和“知识产权投诉中心”实行整合,协同开展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工作。

办公地点设在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77号付1号悦丰广场3-1506、1510室(联系人:陈志敏,电话:*************)。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6.09.13•【字号】豫知[2016]73号•【施行日期】2016.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知[2016]7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现将《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2016年9月13日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体系,发挥工作站作用,服务产业集聚区提质转型创新发展,有力推进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建设,根据《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方案》(豫知〔2016〕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简称“工作站”),是指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分中心)审核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益性服务机构。

第三条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的建设、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能第四条工作站的主要职能是为产业集聚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投诉服务网络,指导帮助企业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畅通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渠道,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服务产业集聚区提质转型创新发展。

第五条工作站的职责:(一)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二)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引导产业集聚区企业积极维权,指导和帮助企业正确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三)接收知识产权违法举报投诉,及时将举报投诉案件移交维权援助中心(分中心)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四)向产业集聚区企业宣传知识产权强国、强省建设,组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协助产业集聚区企业开展专利“消零”活动,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五)围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建设工作;(六)负责产业集聚区内企业相关知识产权状况调查、登记与评估,及时向中心(分中心)反馈重大知识产权事宜。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通知-陕知发[2013]57号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通知-陕知发[2013]57号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通知
正文:
----------------------------------------------------------------------------------------------------------------------------------------------------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通知
(陕知发〔2013〕57号)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韩城市知识产权局、杨凌示范区知识产权局:
根据《陕西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2020年)》第四章专项任务第(34)项和《陕西省专利条例》第46条的要求,为了提升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援助工作,请各地尽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省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处负责对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援助工作的业务指导,陕西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为各地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联系人:徐睿
联系电话:************
传真:************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2013年6月25日
——结束——。

《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近年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屡见不鲜。

当下,企业的生产经营越来越与技术紧密结合,像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然而,一些不良企业为了获取私利,不断地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国家出台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根据《指导意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应具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权利人自我维护的结合。

因此,首先应建立维权援助联动机制,整合各种资源,尽可能多地发挥各方的作用,形成强大且紧密的合作网络。

同时,应完善知识产权援助体系,派遣专业人员,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支持和帮助。

二、加强知识产权侵权检测和行政查处力度在维权援助机制建设的基础上,需要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无死角监测和查处力度,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及时采取行政查处措施。

这包括加强市场监管,建立专业的侦查机构,开展联合查处,加大处罚力度,震慑不良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侵害。

三、提供诉讼辅助服务如果企业发现知识产权被侵犯,可以依靠诉讼来解决问题。

对于知识产权偏小企业来说更为关键的是“机构诉讼辅助服务”,它包括:通过法律援助、审计、信息咨询、调解、仲裁等方式,帮助企业完善证据,为企业提供法律帮助,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四、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的发布和宣传工作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是当下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的问题。

在提高企业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和纠纷处理的宣传和普及,有助于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向企业发放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南和业界标准等手段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宣传。

面对不良企业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存在,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加大法律援助、加强市场监管、建立专业的侦查机构、加大罚款力度等方式相结合,达到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和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专利行政执法办案业务知识竞赛试题附件一

专利行政执法办案业务知识竞赛试题附件一

附件1专利行政执法办案业务知识竞赛试题一、单项选择题(20*0.5分)1. 甲公司就乙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请求某省知识产权局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b )A.该知识产权局认定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可以责令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B.该知识产权局在认定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后,应当主动就侵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C.如果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甲公司专利无效的请求,且该请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则该知识产权局依乙公司的请求可以中止侵权案件的处理D.乙公司在收到该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通知后,15日内未起诉,也未停止侵权行为,该知识产权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中提到“创新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机制”,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c )A.优化假冒专利查处与确权无效程序的衔接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简便、快捷的优势B.优化刑事保护与行政保护衔接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简便、快捷的优势C.优化专利侵权救济与确权无效程序的衔接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简便、快捷的优势D.优化专利侵权判定与专利侵权救济的衔接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简便、快捷的优势3.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的原则。

(c )A.遵循自愿、合法B.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C.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D.公平、公正4. 根据《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维权援助工作指导原则的是(d )A.发挥优势,积极推进B.整合资源,协调运行C.公开公平,优质高效D.统筹协调,重点突破5. 《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中提到“加快执法工作制度建设”,下列选项中正确说法是(b )A.健全执法工作目标负责制xB.完善执法维权绩效考核评价制度C.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评优制度xD.健全执法管理检查制度x6. 执法人员执行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出具(c )A.《查封通知书》B.《扣押通知书》C.《查封通知书》或《扣押通知书》D.《查封通知书》和《扣押通知书》7.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和《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发布的时间分别为( b )A.2012.3.15,2011.3.27B.2013.3.15,2011.6.27C.2012.5.15,2011.5.27D.2013.4.15,2011.4.278.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对于什么样的案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处理或者查处(c )A.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重大案件B.性质十分恶劣的重大案件C.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D.地方知识产权局无法处理的重大案件9.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对象的是(b )A.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中国公民与法人B.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C.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案件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D.国外法人组织和公民10. 甲公司是“童车车轮”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7.04.02•【文号】•【施行日期】2007.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市、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的指示和部署,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的精神,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意见。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我局。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了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认识当前,我国经济贸易在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不断提升,对外投资日益增加,创新能力逐步增强,经济结构、进出口结构不断改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既是促进对外开放、营造有利于我国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的需要,也是深化改革、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健康发展的需要,两者统一于国家的总体发展方针,统一于满足人民不断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

近年来,侵权者与假冒者借助快捷、广泛传播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了知识产权侵权产品制造、扩散的水平和速度,依靠一种执法途径的保护模式,难以解决知识产权侵权、假冒问题。

在完善司法保护的同时,行政保护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和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7.11.07•【文号】•【施行日期】2007.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各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现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落实中的情况和意见及时报我局。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当前,知识产权工作在我国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大力提高全社会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

同时,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已开展20多年,培养了一支素质较高的队伍,积累了相当的经验与资源,一些地方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为有效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打下了一定基础。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为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履行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我局决定在全国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工作,有序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工作。

一、工作原则(一)发挥优势,积极推进。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针对社会需求重点,充分利用和发挥优势,积极推进维权援助工作,不断完善维权援助工作机制。

(二)整合资源,协调运行。

中心的运行要与现有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机制相协调,充分调动和整合社会各界资源,为维权援助对象提供有效服务。

要通过维权援助工作,积极推动、支持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6.16•【文号】国知发保字〔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请于2020年7月15日前将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报我局知识产权保护司。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6月1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党的十八大以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快速发展,覆盖面逐步扩大,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有效维护了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

同时,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维权需求更加强烈、更趋多样,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和需求导向,着力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工作机制、工作规范、人才队伍建设和支撑保障,着力完善维权援助制度,提高维权援助服务水平,不断完善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国知发管字2010139号

国知发管字2010139号
完善交流学习制度。各中心要加强与其他中心之间的交流, 通过互访、电话、会议等方式,相互学习先进经验和做法。同时 各中心要学习其他举报投诉服务部门的有益经验。各中心要建立 定期学习制度,充实工作人员知识面,提升工作水平。
确立案件信息保密制度。各中心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 律,为举报投诉人保守案件信息秘密,不得将举报投诉人或案件 材料等情况以任何方式透露给被举报投诉人。
事件发生所属地区
主题
发生时间
相关信息 发生地点
侵权金额
侵权数量
其他机构移送
—9—
相关证据
举报投诉 内容
初步审核 意见
处理意见
(写明初步审核是否合格、下一步建议程序、初步审核日期、初步审核人) (指明移交办理部门,写明移交时间)
备注
— 10 —
附件 2
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案件移交办理工作单
移交单位 移交承办人 联系方式 移交时间 案件主题 案件编号 移交办理意见 受移交单位 联系方式 办理结果
—5—
完善信息分析报送机制。各中心要按照《关于报送知识产权 维权援助中心工作情况的函》的要求,按季度向我局报送工作情 况表。按年度编写年度报告,分析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情况与态 势。有关情况或总结要及时报我局。
建立举报表彰奖励制度。对于为案件侦破或查处提供重要线 索的举报人,在保护举报人人身安全与各项权利的前提下,可以 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各中心可协调有关司法和执法部门联 合开展表彰奖励。
—2—
门、工商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植物新品种管理部门、文化 市场执法机构、城管执法机构、公安机关、海关)的受案范围和 管辖,对于涉及司法程序的案件,仅给予提供联系方式等一般性 回复;
3.举报投诉人应提供本人的真实情况;如果举报人不愿提 供,则应有理由足以证明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存在。举报投 诉已经由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接收的,不予接收;其他 中心或举报投诉机构转交的符合接收条件的,应当接收。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2013年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方案》的通知-辽知发[2013]19号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2013年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方案》的通知-辽知发[2013]19号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2013年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2013年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方案》的通知(辽知发﹝2013﹞19号)各市知识产权局,绥中县、昌图县知识产权局,各知识产权维权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总结几年来我省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分析问题,研究提出新举措,部署下一阶段任务,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在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7﹞157)、《关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开展举报投诉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08﹞414)等文件要求,我局特制订《辽宁省2013年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方案》,现将该方案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2013年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方案辽宁省知识产权局2013年4月7日附件:辽宁省2013年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方案2013年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改变工作模式、拓展工作思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突破口;以积极发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服务性职能,指导、帮助专利权人维护权利,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为助力;通过“利剑护航”专项行动实施,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我省知识产权战略,特别是专利战略的贯彻实施,为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一、行动口号“授剑维权、助力护航”。

二、工作目标(一)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实现维权援助“全覆盖”1、加强已有维权援助中心建设。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252号建议答复的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252号建议答复的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252号建议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9.16•【文号】国知建提保函〔2021〕56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252号建议答复的函国知建提保函〔2021〕56号黄庆学、吴光辉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收悉。

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市场监管总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推动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落实”(一)在增强中央政府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作用,创造良好法治环境方面一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整合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强化检察履职,加强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

发布2020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涉及侵犯商业秘密、著作权、商标权刑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共12件。

指导各省级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门、知识产权检察部门全面履行知识产权检察职责,坚持以办案为中心,恪守精准监督理念,严厉打击侵权知识产权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繁简分流,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审合一”等改革措施,不断精简司法审判流程,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质效。

二是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事权”的决策部署,按照新修订专利法规定,发布《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依法依规办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

加强对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先后制修订《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与执法指南》等多个标准指南,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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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可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知识产权工作现状,根据实际需求,对中心的援助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四、维权援助程序
(一)申请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侵权行为地,或对方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中心提出维权援助申请。
(二)知识产权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均可向中心提出维权援助申请。
各地可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知识产权工作现状,根据实际需求,对中心的援助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四、维权援助程序
(一)申请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侵权行为地,或对方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中心提出维权援助申请。
(二)知识产权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均可向中心提出维权援助申请。
(二)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或案件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维权援助内容
(一)组织提供有关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申请授权的程序与法律状态、纠纷处理和诉讼咨询及推介服务机构等服务;
(二)组织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及赔偿额估算的参考意见;
(三)为具有较大影响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无能力支付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中国当事人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
(三)公开公平,优质高效。要公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政策、措施与方式,向符合条件者公平地提供服务与支持。要不断提高维权援助工作的质量,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维权援助工作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维权援助对象
(一)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中国公民与法人 ;
(二)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或案件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维权援助内容
(一)组织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申请授权的程序与法律状态、纠纷处理和诉讼咨询及推介服务机构等服务;
(二)组织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及赔偿额估算的参考意见;
(三)为具有较大影响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无能力支付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中国当事人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
(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各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
现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落实中的情况和意见及时报我局。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当前,知识产权工作在我国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大力提高全社会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同时,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已开展20多年,培养了一支素质较高的队伍,积累了相当的经验与资源,一些地方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为有效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打下了一定基础。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履行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我局决定在全国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工作,有序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工作。
(四)协调有关机构,研究促进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合理解决的方案;
(五)对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滥用知识产权和不侵权诉讼的案件,组织研讨论证并提供咨询意见;
(六)为重大的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分析论证和知识产权预警服务;
(七)对大型体育赛事、文化活动、展会、博览会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事项,组织提供快捷的法律状态查询及侵权判定等服务。
各地可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知识产权工作现状,根据实际需求,对中心的援助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四、维权援助程序
(一)申请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侵权行为地,或对方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中心提出维权援助申请。
(二)知识产权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均可向中心提出维权援助申请。
(二)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或案件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维权援助内容
(一)组织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申请授权的程序与法律状态、纠纷处理和诉讼咨询及推介服务机构等服务;
(二)组织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及赔偿额估算的参考意见;
(三)为具有较大影响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无能力支付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中国当事人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
(三)公开公平,优质高效。要公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政策、措施与方式,向符合条件者公平地提供服务与支持。要不断提高维权援助工作的质量,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维权援助工作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维权援助对象
(一)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中国公民与法人 ;
(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各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
现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落实中的情况和意见及时报我局。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当前,知识产权工作在我国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大力提高全社会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同时,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已开展20多年,培养了一支素质较高的队伍,积累了相当的经验与资源,一些地方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为有效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打下了一定基础。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履行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我局决定在全国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工作,有序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工作。
(四)协调有关机构,研究促进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合理解决的方案;
(五)对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滥用知识产权和不侵权诉讼的案件,组织研讨论证并提供咨询意见;
(六)为重大的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分析论证和知识产权预警服务;
(七)对大型体育赛事、文化活动、展会、博览会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事项,组织提供快捷的法律状态查询及侵权判定等服务。
一、工作原则
(一)发挥优势,积极推进。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针对社会需求重点,充分利用和发挥优势,积极推进维权援助工作,不断完善维权援助工作机制。
(二)整合资源,协调运行。中心的运行要与现有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机制相协调,充分调动和整合社会各界资源,为维权援助对象提供有效服务。要通过维权援助工作,积极推动、支持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一、工作原则
(一)发挥优势,积极推进。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针对社会需求重点,充分利用和发挥优势,积极推进维权援助工作,不断完善维权援助工作机制。
(二)整合资源,协调运行。中心的运行要与现有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机制相协调,充分调动和整合社会各界资源,为维权援助对象提供有效服务。要通过维权援助工作,积极推动、支持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三)公开公平,优质高效。要公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政策、措施与方式,向符合条件者公平地提供服务与支持。要不断提高维权援助工作的质量,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维权援助工作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维权援助对象
(一)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中国公民与法人 ;
一、工作原则
(一)发挥优势,积极推进。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针对社会需求重点,充分利用和发挥优势,积极推进维权援助工作,不断完善维权援助工作机制。
(二)整合资源,协调运行。中心的运行要与现有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机制相协调,充分调动和整合社会各界资源,为维权援助对象提供有效服务。要通过维权援助工作,积极推动、支持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二)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或案件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维权援助内容
(一)组织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申请授权的程序与法律状态、纠纷处理和诉讼咨询及推介服务机构等服务;
(二)组织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及赔偿额估算的参考意见;
(三)为具有较大影响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无能力支付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中国当事人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
(四)协调有关机构,研究促进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合理解决的方案;
(五)对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滥用知识产权和不侵权诉讼的案件,组织研讨论证并提供咨询意见;
(六)为重大的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分析论证和知识产权预警服务;
(七)对大型体育赛事、文化活动、展会、博览会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事项,组织提供快捷的法律状态查询及侵权判定等服务。
一、工作原则
(一)发挥优势,积极推进。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针对社会需求重点,充分利用和发挥优势,积极推进维权援助工作,不断完善维权援助工作机制。
(二)整合资源,协调运行。中心的运行要与现有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机制相协调,充分调动和整合社会各界资源,为维权援助对象提供有效服务。要通过维权援助工作,积极推动、支持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三)公开公平,优质高效。要公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政策、措施与方式,向符合条件者公平地提供服务与支持。要不断提高维权援助工作的质量,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维权援助工作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维权援助对象
(一)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中国公民与法人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各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
现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落实中的情况和意见及时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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