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关于奖励教授与博士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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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学院关于奖励教授与博士的暂行办法

为稳定并奖励我校在职在岗的高学历、高职称人才,建设一支结构优化、素质精良的教师队伍,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对评聘为教授的人员

我校在有房源的情况下优先提供建筑面积110㎡左右住房一套(调整后的住房达不到110㎡的,一次性按每少1㎡给予1000元住房补贴),对于不要求调整住房的提供购房资助款8万元。提供科研启动费2万元。经教授岗位考核合格,暂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享受教授特殊岗位津贴。配偶无工作的,学校提供校内工作岗位,以合同制方式聘用。在我校签约受聘担任教授职务的首次在校服务期为6年。

二、对列入学校培养计划并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我校在有房源的情况下优先提供建筑面积80㎡左右住房一套(调整后的住房达不到80㎡的,一次性按每少1㎡给予1000元住房补贴),对不要求调整住房的提供购房资助款6万元。按届时我校教师进修有关政策提供科研启动经费及学位奖励。经博士岗位考核合格,暂按每人每月800元月标准享受博士特殊岗位津贴。取得博士学位并签约返回我校工作的首次服务期为6年。

既聘为教授又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就高”享受一次住房安排或购房资助。以上需学校重新安排住房的教授、博士,应按滁州市房改政策有关规定退还原校内福利性住房(房改房和集资房)。凡由学校安排住房的,从首次签订教授或博士聘约的当月起计算,在我校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可享受该房的支配权(如不再使用该房,需按学校房屋管理相关政策,以届时市场评估价卖给学校),不满十年的,不能支配学校安排的住房。

教授、博士科研启动费、特殊岗位津贴等可“就高”享受一项。

三、违约责任

我校对以上奖励人员实行聘约管理。凡不能履行聘用期约定的,即刻终止安排住房、配偶工作等优惠待遇,并向学校支付服务期违约赔偿金,赔偿金总额按学校已支付给个人的购房资助款、科研费、学位奖励等总额的两倍计算。每服务满一年,赔偿金及服务期违约金总额逐年平均递减。服务期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服务期不满一年但超过六个月(须满一个学期)的按一年计算。

在服务期内其他方面的违约责任另按届时学校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在本文生效前已有服务期协议并约定相关违约责任的,按原协议执行。

四、本办法自2008年11月起执行,院人[2006]18号文件不再执行。未尽事宜,学院另行研究决定。

人事处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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