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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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优惠政策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优惠政策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优惠政策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以及中关村管委会和有关区县政府共建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内(现在中关村是一区十六园的概念,在北京市16个区县内均有中关村高新技术园区的规划地块,有些在建成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获得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入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范围:(一)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一般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详见附件1)。

(二)2008年4月1日前注册并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三)2008年4月1日后注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详见附件2),并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2.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3.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四)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

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申办流程(一)申请领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对照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填写《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申请表》(详见附件4),向各分园区管理机构申请成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各分园管委会进行,认定后报中关村管委会备案,各分园管委会联系方式详见附件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24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1 认定条件1.1.1 企业的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点1.1.2 企业的研发能力1.1.3 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1.1.4 企业的科技成果拥有情况1.1.5 企业的经营收入构成1.2 认定流程1.2.1 企业申请1.2.2 认定机构审核1.2.3 认定结果公示1.2.4 认定证书发放1.3 认定周期1.3.1 认定有效期1.3.2 认定续期2. 认定费用2.1 认定费用标准2.2 认定费用支付方式2.3 认定费用退还条件3. 认定机构的义务3.1 认定机构的认定工作公正、公开3.2 认定机构的保密义务3.3 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负责4. 企业的义务4.1 企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4.2 企业配合认定机构的认定工作4.3 企业遵守认定结果5. 违约责任5.1 认定机构未按约定认定5.2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5.3 企业未配合认定工作6. 争议解决6.1 双方协商解决6.2 第三方调解6.3 法律诉讼7.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7.1 合同生效条件7.2 合同变更条件7.3 合同解除条件8. 保密条款8.1 认定机构对企业提供的材料保密8.2 企业对认定结果保密9. 知识产权保护9.1 认定结果的知识产权保护9.2 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10. 信息披露10.1 认定机构对认定结果的公布10.2 企业对认定结果的宣传11. 认定机构的权利11.1 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权威性11.2 认定机构对企业的监督权12. 企业的权利12.1 企业对认定结果的使用权12.2 企业对认定机构的监督权13. 合同的适用法律14. 其他条款14.1 认定机构对企业的培训服务14.2 企业对认定机构的咨询服务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1 认定条件1.1.1 企业的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点须在中国境内,且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一致。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提高企业登记管理效率,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三、企业登记类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管理分为以下几个类型:1. 注册登记:适用于拟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注册设立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形式。

2. 变更登记:适用于已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注册的企业,变更注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结构变更等。

3. 注销登记:适用于拟注销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注册的企业。

四、企业登记程序1. 登记申请:企业应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 审核备案: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真实有效后,进行备案,发放企业登记证书。

3. 登记公示:企业登记信息将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4. 发放证照:企业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将在申请通过后发放给企业。

五、登记管理要求1. 信息共享: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企业登记信息的互通互联。

2. 一次办好: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应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尽量减少企业来回办事的次数和时间。

3. 优先服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鼓励各类创新企业注册和发展,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型企业,给予优先登记服务。

4. 创新机构联动: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应与中关村各类创新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为企业提供综合性服务。

六、监督与执法1. 监督机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定期组织对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2. 执法措施: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企业,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

中关村企业信用星级评定管理办法

中关村企业信用星级评定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信用星级评定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0〕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以信用促融资,以融资促发展”的中关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关村管委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组织实施中关村企业信用星级评定计划,鼓励企业建立信用记录,提高企业融资能力。

为保证中关村企业信用星级评定计划的实施,规范企业信用星级评定标准和流程,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9〕11号),《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办法》(中科园发〔2007〕31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申报中关村企业信用星级评定的企业应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银行、小额贷款机构等信贷机构的债务性融资资金,并按期还本付息.第三条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具体实施中关村企业信用星级评定计划,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将评定结果及时上报中关村管委会,并对年度信用星级企业予以公示.第二章信用星级评定方法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获得信用星级:(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二)按期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且经过相关信贷机构确认;(三)使用中关村信用评级报告,信用等级在BB级别(含)以上。

第五条初次申报企业信用星级评定的企业,在当年完成一个贷款周期并按期履行还本付息后,可申请获得“信用一星”级别.完成第二个贷款周期并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增加一个星级,依次递增,最高可获得“信用五星”级别。

企业一个自然年度内最多增加一个星级.第六条凡获得过信用星级的企业,间隔一年或多年未申请贷款融资,但在间隔年度里持续使用信用评级报告,且信用等级在BB级别(含)以上的企业,可保留原信用星级.第七条建立信用的激励机制,根据企业信用星级级别,实施不同的贷款贴息政策.中关村管委会在实施担保融资、信用贷款、信用保险和贸易融资、小额贷款等专项公共政策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一定的利息补贴。

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东城园文〔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城园文〔2022〕11号各处、室、中心:《〈北京市东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2年6月1日第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14日《北京市东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为落实《北京市东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东政发〔2022〕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报《若干措施》相应条款:东城园管委会管理服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和特色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于中关村东城园企业的投融资机构,以及经东城园管委会认定的具有重大影响力或突出贡献企业。

第二条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支持内容及额度对首次认定或从区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对有效期满后再次申请并发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年总收入较上年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支持条件上一年度中,在中关村东城园管委会申报并发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注册地自外区迁入中关村东城园四至范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的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均在东城区,且已完成申报当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报工作。

原则上应拥有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归属东城园管理。

(三)申报材料1.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项目申报书;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3.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4.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统计关系证明文件;5.企业年总收入较上年同比增长证明材料;6.其他与申报有关的材料。

国科发火[2008]36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08]36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已经印发给你们。

为确保认定管理工作高效、规范,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充分认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及时成立认定管理机构,共同做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三、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并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政策性强、专业要求高,各地应配备骨干人员,保障认定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对本地区在认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八年七月八日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称《重点领域》)的规定,为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明晰各指标内涵及其测度方法,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特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

(完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完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01年7月第一条为促进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文件和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00120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照本办法进行第三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一电子与信息技术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四先进制造技术五航空航天技术六现代农业技术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八环境保护新技术九海洋工程技术十核应用技术十一与上述十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首都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市科委根据国家科技部发布的高新技术范围和本市的具体情况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并定期公布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总投入60以上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第六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的材料一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登记表含法人简历职工登记表高新技术及产品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企业章程四企业科技人员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五企业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六高新技术及产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认定的企业可通过指定网站填报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也可到各园区管委会区县科委领取填报材料第七条市科委授权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及丰台科技园管委会昌平科技园管委会电子城科技园管委会亦庄科技园管委会对各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复核申请认定的企业须向各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园区管委会审核认定后由市科委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中关村科技园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提出申请经区县科委审核后报市科委批准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第八条市科委会同各园区管委会区县科委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合格者颁发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第九条对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分别审查认定第十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需对其进行重新认定第十一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及北京市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四月十四日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 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一、组织与实施二、认定程序三、认定条件四、享受税收优惠五、监督管理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功能及操作提要七、附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2024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分标准

2024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分标准

2024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分标准2024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必须拥有6项及以上软著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者1项及以上发明专利,可得30分。

2. 技术的先进程度:评估技术的先进程度,可得≤8分。

3. 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评估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支持程度,可得≤8分。

4. 知识产权数量:评估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可得≤8分。

5. 知识产权获得方式:评估知识产权的获取方式,可得≤6分。

6. 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评估企业参与标准制定的情况,可得≤2分。

7. 企业成立时间:企业必须成立满一年方可进行高新企业认定申请。

8. 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要求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9. 人员占比:在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10. 销售额比例: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例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千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11. 高新技术收入占比: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12.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高新企业的要求。

13. 安全标准: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评分标准可能会根据年份和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建议查询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获取最新、最准确的消息。

国科发火字[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字[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字[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016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2016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发布日期:2016-01-19日前,科技部副部长阴和俊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有关情况时称,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是这次高企政策修订的重点方向。

一、《认定办法》修订完善的四方面特点一是坚持高新技术导向,突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定位。

二是与时俱进,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新业态等纳入支持的范围,吸收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

三是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倾斜支持,适当放宽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四是坚持放管结合,优化认定的管理流程,加强后续的监督检查,提高认定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认定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变化一: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

将小企业的研发费占比由6%调整为5%,大中型企业仍分别采用3%、4%的要求不变。

主要是体现对中小企业的倾斜扶持,使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

变化二: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

将现行的“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主要是考虑目前研发外包、开放式众包等渐成趋势,企业越来越依靠外部力量开展研发活动,这一修改将更加适应企业研发创新的发展需求。

变化三:调整对知识产权的要求。

取消了“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以及“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

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自主研发,避免知识产权滥用。

此外,企业仍然可通过技术转让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变化四:在申请材料方面,增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新办法规定,申请高新资格提交的材料中应包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同时,对企业税务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历年的纳税申报记录与会计报表等提交其他资料应保证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文件和《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00]120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一)电子与信息技术(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四)先进制造技术(五)航空航天技术(六)现代农业技术(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八)环境保护新技术(九)海洋工程技术(十)核应用技术(十一)与上述十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首都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市科委根据国家科技部发布的高新技术范围和本市的具体情况,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并定期公布。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

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第六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的材料:(一)《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登记表》(含法人简历、职工登记表、高新技术及产品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企业章程;(四)企业科技人员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五)企业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六)高新技术及产品有关证明文件。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企业用)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企业用)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指南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二○一一年四月前言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出台了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政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

为了方便企业、相关人员清晰地了解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税收优惠),正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我们编写了《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以下简称《政策指南》)。

《政策指南》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为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的具体操作流程;第三部分为适用示范区税收优惠应注意的问题。

三部分均详尽、细致地介绍了有关内容,会对读者全面了解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正确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起到指引作用。

《政策指南》中如有疏漏之处,望请批评指正。

为提升中关村科技发展和创新能力,加快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并对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示范作用,国务院批复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明确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

(完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完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2月19日正式印发,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库管理办法(试行)》出台背景为有效监测中关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学研究制定支持政策,更好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进一步提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能力,促进高质量发展,发挥中关村示范区在全市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中的引领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库的作用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库是中关村管委会监测企业发展的重要依据,研究制定支持政策的决策支撑,便于公众查询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信息的重要途径。

三、纳入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库的范围纳入企业库的范围包括: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科技型总部企业、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文化企业、其他创新型企业,以及北京市范围内申请入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四、纳入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库的企业可以享受的服务入库企业可得到中关村管委会和下属十六个分园管委会的重点关注和优先服务,如获得政策宣讲培训、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展览展示推荐和路演、提供开放实验室研发服务、信贷对接服务、创业培训相关服务等一系列专项服务和政策支持。

五、纳入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库需要满足的条件(一)北京市范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均可申请入库。

(二)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申请入库的企业包括以下五类:六、纳入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库的申请流程企业通过中关村示范区官网()首页“在线系统”的“服务平台”注册后进行网上申报。

企业申请时须在线如实填写基本信息和反映企业创新能力、生产经营状况的各项指标数据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材料扫描件。

各分园管委会对企业网上填报的数据信息进行核验,核实企业统计信息的完备性。

各分园管委会审核确认后须在证书平台审核界面中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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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范围
(一)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二)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入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范围。

1.主要产品或主营业务活动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科技活动人员(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科技项目人员以及项目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占期末从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0%。

(2)科技活动相关经费支出(包括企业内部用于开展科技活动的直接支出,用于科技活动的管理费、服务费和外协加工费等支出,与外单位合作或者委托外单位进行科技活动而转拨给对方的经费支出,来自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以及当年形成用于科技活动的固定资产、购买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支出)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等。

(4)企业的技术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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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

(1)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可分为信息服务类、电子商务服务类、检验检测服务类、专业技术服务业的高技术服务类、研发与设计服务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类、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服务类、环境监测及治理服务类、其他高技术服务类等9大类,具体可参照国家统计局的《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3)》(试行)(国统字…2013‟33号)。

(2)文化创意企业可分为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类、广播电视电影类、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类、广告会展类、艺术品拍卖类、设计服务类、旅游休闲娱乐类、高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其他辅助服务类等9大类,具体可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的通知》(国科发火…2014‟20号)以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京统发…2006‟154号)2011年修订版。

3.科技型总部企业和科技服务业企业。

二、关于工作流程
(一)企业通过中关村示范区官网()统一进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网上申报。

(二)各分园管委会对企业网上填报的数据信息进行确认,同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认通过后须在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系统审核界面中签署意见。

对于年收入规模超过亿元的企业,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各分园的初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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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结合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最终确认。

(三)申请企业通过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确认后,由所属分园管委会通知领取统一印制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所属分园管委会直接通知领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关于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名录库的管理工作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持证企业应在证书到期后的三个月内,通过中关村示范区官网进行换发“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申报。

不进行换发证书网上申报或申报审核不通过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自动失效。

(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更名等)的,应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分园管委会报告,由所在分园管委会进行确认后,重新颁发“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同时向中关村管委会报告。

(三)中关村管委会按月度在中关村示范区官网上公布全部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同时,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所属区域相关统计部门的要求报送统计数据。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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