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监管操作规程
海关加工贸易流程
海关加工贸易流程
加工贸易企业在海关监管下,首先须在商务部门取得加工贸易业务批准,并在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提交相关单证如《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备案清单。
接着,企业领取并填写《登记手册》,经过海关审核、保证金台账设立后,可凭手册进行保税料件进口报关。
进口料件用于生产后,制成的成品需按手册规定出口。
整个过程中,企业需确保遵守海关监管要求,及时进行报关单预录入、申报、接受海关审单、查验,直至最后的放行环节。
武汉海关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审价和归类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武汉海关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审价和归类工作操作规程(试行附件武汉海关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审价和归类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汉海关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审价、归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关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武汉海关对本关区内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及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的审价、归类工作。
第二章作业程序第三条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时归类审核的工作流程合同备案申请受理(加工贸易备案接单岗位)——合同备案商品归类审核(加工贸易归类审核岗位)——合同备案初审(加工贸易初审岗位)——合同备案复审(加工贸易复审岗位)(一)业务现场加工贸易备案接单岗位在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时,受理经营单位企业提交的相关单证后,将单证中的- 1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请审批表》(详见附表1,以下简称《审批表》)、《企业加工合同备案表》(由预录入单位打印,以下简称《预录入表》)交加工贸易归类审核岗位审核。
(二)加工贸易归类审核岗位从审单、查验、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核查、核销等各监管环节的需要出发,对《预录入表》中的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编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计量单位等内容进行审核:(1)备案商品编码是否按照海关税则归类原则填报;(2)商品品名是否准确、规范并能反映对应税号商品特征全貌;(3)商品规格型号是否规范,是否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单耗核定及许可证件的管理要求,具体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等,特别是对商品属性或单耗核定产生重要影响的商品规格型号必须填报,如纺织布料的幅宽、克重等;(4)数量和计量单位的填报是否满足海关核查、核销的需要。
在审核过程中,该岗位关员可要求企业提交发票、产品说明书、法定部门出具的产品认定书、产品图片或样品等单证。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为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的监管规定,依法开展加工贸易的业务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一、进料加工物资流转操作流程(一)合同登记备案环节1、本公司外贸部门(以下简称销售部)与国外客商签约后,向海关申请并报送如下资料:a.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b.对外正式签订的合同副本或订货卡片;c.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2、海关审核通过后,持凭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办理有关进出口和最终核销等手续。
(二)保税货物进口报关环节1、销售部应于申报进料加工货物发生实际进口时,应向海关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a.进口货物报关单;b.《登记手册》;c.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d.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2、在进料加工货物报关、入库后,销售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登记进料统计台帐。
(三)保税货物入库环节1、保税货物运达本公司仓库后,原料仓库应在称重、点数后,在销售部签发的《保税货物入库单》上注明实收数量并签字确认后,存放于专用库位。
2、保税货物的入库、领用、结存以及废料回收和处理由有关仓库分别单独设置原料及废料台帐,仓库必须及时登记相应的库存台帐。
(四)加工环节1、根据国外客商的订货要求,销售部应及时向有关生产车间下达《生产指令单》,并及时登记有关台帐。
2、生产车间接到销售部下达的《生产指令单》后,根据本车间的生产能力安排生产,并及时登记有关生产台帐。
3、实际生产时,由生产车间签发《加工贸易领料单》派员到仓库领料,仓库在发料之后应及时登记《保税货物库存台帐》。
4、产品完工后,由生产车间签发《加工贸易产品入库单》派员连同完工产品到产成品仓库办理入库手续,有关仓库在点数入库后,应及时登记《加工贸易产成品库存台帐》。
5、对在加工环节中产生的废料,生产车间应在每批产品完工后签发《保税货物加工废料入库单》派员连同废料到有关仓库办理入库手续,有关仓库在称重、点数入库后,应及时登记《保税货物废料库存台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年第二次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年第二次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出口许可证件。
海关对有关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篇一:加工贸易操作规范加工贸易操作规范一、业务流程11、加工贸易业务规范:①进出口合同准备根据海关办理手册需要进口科做进口料件合同,出口科做出口合同,合同内容必须体现合同号、合同签定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等主要内容,基本格式参照日常的进出口合同。
②原料单耗确定由技术中心根据实际生产工艺,确定实际耗用及工艺损耗,手册办理人员根据实际耗用=手册备案单耗/(1-工艺损耗)③进口科填制手册办理表格④外经委办理批准证表格中需要报外经委审批的表格根据要求填写多份,需要的准备的材料为:批准证、进口料件备案清单、出口成品备案清单、进出口合同,盖章后的批准证我公司留一份正本,以便以后核销、报税使用。
⑤海关申请办理备案需要的材料为:外经委据实填写海关提供的空白表格,表格包括外经委审批后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出口制成品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及海关的《加工贸易单耗情况报备表》、、《单耗预录入呈报表》、《出口成品预录入呈报表》、《进口料件预录入呈报表》、《加工贸易单耗报备表》、《合同预录入呈报表》、加工贸易审批表、《企业加工能力证明》等海关要求的所有表格。
⑥海关批准后取回手册海关审批完毕后,根据海关要求登记并取回手册,复印后给相关部门如出口科、财务处、企划处等。
⑦进口科对手册项下进口料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手册办理完毕后,进口科相关业务员对手册料件数量要牢记,并货物到港前确认手册去向,提前将手册及进口正常报关需要的材料一并转货代,以便货到港后及时报关,报关完毕后督促货代将手册送回,以便下批货物报关使用。
遇到进口料件中一票货物既有一般贸易报关又有加工贸易报关的情况,需要进口科提前将该票货物中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分别需要报关的数量告知货代,以便货代在货物到港前提前向船公司申请分舱单,避免造成到港后再改,需要协调更改海关信息。
⑧海关放行后进口科协调货代调运并通知原料保管按加工贸易方式收货手册项下进口料件通关完毕后,进口科协调尽快调运,调运完毕后2日内办理完毕入库手续,以免耽误车间单独领料,遇到月底进口清关的情况,进口科提前联系原料保管,如果原料保管料件足够领用,可以在次月入库,如果不够领用但未运完的情况下发生的话,进口科要单独请示提前入库。
加工贸易货物管理规范
加工贸易货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加工贸易业务,促进公司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提高加工贸易管理水平及工作效率,依据《中国海关法》、《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结合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事业部加工贸易货物手(帐)册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等各环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本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加工贸易保税物品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
第五条物流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同信息部共同负责加工贸易信息化系统的开发与维护。
第六条物流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运营状况制定和完善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第二章加工贸易合同的签订和备案第七条加工贸易合同(一)订单的管理及签订1.销售订单签订营销中心根据保税业务发展需要签订加工贸易销售订单,配合物流部收集整理加工贸易料件和成品信息。
相关纸制或电子数据,应当自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3年。
2. 采购订单的签订采购中心依据各事业部加工贸易销售订单情况,及时签订保税料件进口合同,相关纸制或电子数据,应当自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3年。
(二)客户管理建立详细的客户资料管理档案,并按贸易方式及料号进行分类管理,开展深加工结转的客户,还需要经公司物流部的审核和评估。
第八条电子手(账册)的备案(一)手(账)册备案的先期准备工作1.如是未备案新项目,物流部协助营销中心和采购中心签订、审核加工贸易订单。
营销中心、生产部门应当在业务开展前10个工作日,提供生产BOM清单、生产流程、单损耗说明、加工工艺说明等资料至物流部办理企业资质电子底账确认及备案。
2.已备案电子底账项目,营销中心、生产部门应当在业务开展前2个工作日,提供电子账册料号级备案所需信息至物流部。
加工贸易操作规范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加工贸易操作规范加工贸易操作规范1 定义1.1 加工贸易:指经营企业进口或部分进口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特征是:两头在外,加工增值,料件保税。
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1.2 进料加工贸易:指我方用外汇购入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或包装物料,利用本国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加工成成品和半成品后,销往国外市场的贸易形式。
1.3 来料加工贸易: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者部分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或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的贸易形式。
1.4 单耗: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1.5 净耗:指加工生产中物化在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成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即实际操作中的单耗。
2 加工贸易手册申领2.1 购买加工贸易申请系统:适用于初次开展加工贸易的公司。
贸易策划室负责向XX 外经贸委申请购买加工贸易申请系统并进行安装。
2.2 开立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证明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一般根据公司上一年生产经营状况,由贸易策划室负责收集相关数据并递交XX 外经贸委进行办理。
2.3 核定加工贸易成品的单耗和损耗并报XX 海关备案:已开展或即将开展加工贸易的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状况,认真核算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单损耗数据,汇总出加工贸易产品的单耗和损耗后由XX 公司贸易部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并将相关产品单损耗说明交贸易策划室审核。
贸易策划室负责上报XX 海关备案,必要时须由公司提供样品。
2.4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已开展或即将开展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关于加工贸易海关业务及操作流程规范
加工贸易操作流程规范1.制度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操作流程,实现操作标准化,保障质量,提高效率,防范违反海关相关监管规定风险,明确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执行(含进出口、变更、串料、内销、结转)、核销等环节中的对应操作与时效,以及相应职责,特制定本流程规范。
2.适用范围本流程加工贸易海关业务及操作人员。
3.明确职责3.1业务3.1.1牵头加工贸易项目可行性评估,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3.1.2开展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对进出口数据和单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负责。
3.2关务3.2.1参与配合加工贸易业务项目评估,提出符合海关相关政策的意见和要求。
3.2.2具体实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的操作,对进出口单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复核。
4.具体流程及相应时限4.1项目评估4.1.1在加工贸易相关合同签订前,完成对加工贸易项目的业务开展评估,包括但不限于:a.需求方面,应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真实合理,是否具备生产加工能力;b.政策方面,应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符合加工贸易非受限行业和非受限商品种类;c.成本方面,应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符合退税政策,以及保税成本对比盈利分析。
4.1.2业务需及时配合,关务同期对业务一次性提供的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而完成的海关商品归类,并复核,以确认HS CODE、监管条件,以及是否列入《加工贸易禁止或限制类商品目录》。
4.2手册设立4.2.1业务不晚于首批进口保税料件计划报关之日的第10个工作日前向关务提供完整准确的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单证资料;关务应在收到单证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单证资料的审核,若有问题一次性告知,业务在得到告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更新。
4.2.1.1关务审核、复核人员复核业务提供的手册设立纸质单证或电子数据,从完整规范性,准确一致性,逻辑合理性三个方面进行:a.完整规范性:应包含但不限于对外签订的采购和销售合同副本、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副本、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证明副本,料件及成品的名称、HS CODE、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币制、数量、总价、产销国、单耗关系表。
加工贸易操作规范
第一讲加工贸易操作规范第一章什么是加工贸易?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上简称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加工贸易包括两种类型:(1)来料加工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既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2)进料加工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3)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区别相同点:都是加工贸易,都是进口免征关税的保税货物加工生产产品,都须经过海关监控并接受监管,操作中都需要专业经营管理。
不同点:1)来料不涉及付汇,进出口额仅计加工费创汇;进料则先付汇、后创汇,进出口总额包括进口和出口两道环节中分别产生的外汇流动金额。
2)来料进出口都与同一外商发生关系,但可以在进出口两道环节里涉及不同国家和港埠;进料的进出口完全分离,可涉及多个客户。
3)来料加工产品免征增值税,进料加工产品执行“免、抵、退”税政策。
第二章加工贸易货物加工贸易货物即海关保税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未经海关批准并补办征税手续不得擅自变卖。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三章加工贸易的三大原则(1)专料专用原则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必须专用于加工贸易出口成品的生产,某本手册进口的料件必须用于该手册项下成品的生产。
(2)如实申报原则企业要根据实际生产和手册执行情况,对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内容进行必要的变更和调整,也要将手册之外的信息及时向海关报告和处理,例如各种边角料、副产品的内销征税等。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的中后期管理规范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的中后期管理规范及企业需注意的问题所谓加工贸易中后期是指企业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后至手册向海关申请核销并由海关核销结案后三年这一段时期。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加工贸易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实施保税监管制度,是保税货物之一。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统称经营保税业务,海关对经营保税业务的各项监管制度统称保税制度。
建立保税制度有利于简化海关手续,降低贸易成本,促进转口出口,发展对外贸易,被称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海关监管制度。
我国现行的保税制度主要分为加工贸易保税监管制度、保税仓库制度、保税工厂制度和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制度。
因为保税货物进出口时,未办理纳税手续和未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所以办妥通关现场海关放行手续时,其通关手续仍未真正意义的完结。
这些货物海关虽然已经放行,货物进入仓储或加工环节,但是,由于进口时未缴纳进口关税和未交验许可证件,所以,该货物仍然属于海关监管货物。
企业在货物储存、加工直至核销结案期间,仍然继续承担办结通关手续的义务。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中后期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成品出口、余料结转、内销征税、放弃销毁、退运出境等的处置审核,以及手册核销结案的审核。
海关管理的手段主要有核查和稽查。
1、相关概念:(1)、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2)、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成品(包括已完工成品和未完工成品)。
(4)、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公司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加工贸易业务流程,提高加工贸易管理水平,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加工贸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加工贸易业务流程第四条加工贸易业务流程包括以下环节:1. 市场调研:根据市场需求,开展产品调研,确定加工贸易项目。
2. 项目立项:根据市场调研结果,提出加工贸易项目建议,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立项。
3. 采购原材料:根据项目需求,采购原材料,确保原材料质量、数量、价格符合要求。
4. 生产加工:按照加工工艺和标准,进行生产加工,确保产品质量。
5. 出口报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确保出口货物合法合规。
6. 海关监管:遵守海关监管规定,配合海关查验,确保加工贸易合规。
7. 货款结算: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货款结算。
8. 结算退税:根据国家政策,办理结算退税。
第三章加工贸易管理职责第五条各部门职责:1. 市场部:负责市场调研,提出加工贸易项目建议。
2. 采购部:负责原材料采购,确保原材料质量、数量、价格符合要求。
3. 生产部:负责生产加工,确保产品质量。
4. 财务部:负责货款结算、结算退税等工作。
5. 法务部:负责加工贸易业务的法律法规咨询,确保业务合规。
6. 行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确保加工贸易业务顺利开展。
第四章加工贸易风险控制第七条加工贸易风险控制措施:1. 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降低合同风险。
2. 严格原材料采购,确保原材料质量,降低生产风险。
3. 加强生产过程控制,确保产品质量,降低质量风险。
4. 依法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确保货物合法合规,降低海关风险。
5. 加强财务风险控制,确保货款结算及时、合规。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铜精矿加工贸易海关精准监管业务操作指南
铜精矿加工贸易海关精准监管业务操作指南一、影响铜精矿价格的要素有哪些?1、LME(伦敦金属交易所)金属报价铜精矿进口的价格主要是参照LME的官方报价,即金属的单价采用伦敦金属交易所出版金属公报铜、金、银的价格,此价格是金属作价月期货市场的某一天或某一阶段的加权平均价或点价获得的价格(某一天铜的平均结算价或某一时段交易屏中显示的价格)。
2、作价期因伦敦金属交易所出版金属公报铜、金、银价格经常波动,在进口合同中多只规定作价期,而且存在作价期延期或提前情况。
作价期一般是装船后或抵港后某个月伦敦金属交易所的铜、金、银的平均价格或期货的合约价格,还有的是买方在作价期内选定的某一价格,上述选价可以分多次,所以同批进口货物铜、金、银价格可能不同。
因此,作价期的确定是决定铜价的关键因素。
3、加工费加工费是卖方向买方的补偿,分粗铜加工费TC(Treatment Charge)和精铜加工费RC(Refining Charge),分别按干吨及磅计价,金、银只有精加工费。
该费用并不代表实际发生的加工费用,而是根据供求关系的变化对铜精矿进口价格的一个调整因素,代表着铜冶炼企业的核心利益。
长久以来,矿山与冶炼企业之间维持着铜精矿供求的动态平衡,当铜精矿供应相对冶炼业务需求不足时,冶炼企业得到的加工费较低;反之,矿山因为铜矿以及精矿价格的上涨而加大生产量,就会使铜精矿供应过剩,冶炼企业的话语权就越强,加工费必将上涨。
4、品质铜精矿中主要含铜,同时还有少量的金、银。
进口申报时也是凭卖方临时发票中暂时确定的铜、金、银含量。
各种金属的最终品质一般情况下以进口地商检部门出具的品质证书为准。
5、水分含量铜精矿进口舱单数量为湿吨,因此需凭卖方暂时确定的含水量,以湿吨数量减掉含水量得到干吨数量。
进口申报时并不能得到实际的含水量,正式含水量一般是以进口地商检部门检验证书为准。
6、有害金属铜精矿中含有害金属如砷、铅等,在合同签订中往往规定一定的数量限制,如超过合同规定含量,在成交价格中将予以扣减。
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
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加工贸易部门监管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加工贸易部门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办理下列业务:(一)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变更、延期、外发加工、核销等海关手续;(二)审查经营企业关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放弃、剩余料件结转和深加工结转的申请;(三)核查加工贸易企业;(四)管理加工贸易业务档案。
第三条加工贸易部门的业务审批实行初审、复核的制度。
第四条经营企业申请办理本规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业务时,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规程的规定收取有关单证。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变更、延期、核销时,加工贸易部门还应当要求经营企业提供电子数据。
第五条本规程第二条所列事项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加工贸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加工贸易部门按照规定制发的加工贸易海关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妥善存档保管。
t第七条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收取下列单证:(一)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二)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在其《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部门可以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三)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四)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经营企业开展委托加工的,加工贸易部门还应当收取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第八条经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除本规程第七条所列单证外,加工贸易部门还应当收取经营企业主管海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第九条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经营企业的备案申请,并自受理经营企业的备案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5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正文:---------------------------------------------------------------------------------------------------------------------------------------------------- 海关总署第1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已于2006年5月30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2003年3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0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六年六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的一种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方式。
第三条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加工贸易经营资格;(二)在海关注册;(三)属于生产型企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需要实施联网监管的,可以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海关应当对其实施联网监管。
第五条联网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数据前,应当进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身份认证。
第六条联网企业应当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所需进口料件、出口成品清单及对应的商品编号报送主管海关,必要时还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确认商品编号所需的相关资料。
主管海关应当根据监管需要,按照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计量单位等条件,将联网企业内部管理的料号级商品与电子底账备案的项号级商品进行归并或者拆分,建立一对多或者多对一的对应关系。
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内容导览
一 总则 二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三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四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五 法律责任 六 附 则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 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容导览
一 总则 二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三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四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五 法律责任 六 附 则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核销的期限: 自加工贸易手册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到期之日 起30日向海关报核。 特殊情况:1、提前终止合同。应自终止日起30日内 报核;海关应自报销之日起30日内予 以核销。 2、需延长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 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延长30日。
总则
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1、货物备案 2、进出口报关 3、加工 4、监管 5、核销手续
总则
什么是来料加工?
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 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 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总则
海关对账簿、报表及其他单证要求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会计法》及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置并记录与 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 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 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2004年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 根据2008年1月14日海关总署第168号公布 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修正
内容导览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为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的监管规定,依法开展加工贸易的业务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一、进料加工物资流转操作流程(一)合同登记备案环节1、本公司外贸部门(以下简称销售部)与国外客商签约后,向海关申请并报送如下资料:A.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B.对外正式签订的合同副本或订货卡片;C.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2、海关审核通过后,持凭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办理有关进出口和最终核销等手续。
(二)保税货物进口报关环节1、销售部应于申报进料加工货物发生实际进口时,应向海关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A.进口货物报关单;B.《登记手册》;C.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D.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2、在进料加工货物报关、入库后,销售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登记进料统计台帐。
(三)保税货物入库环节1、保税货物运达本公司仓库后,原料仓库应在称重、点数后,在销售部签发的《保税货物入库单》上注明实收数量并签字确认后,存放于专用库位。
2、保税货物的入库、领用、结存以及废料回收和处理由有关仓库分别单独设置原料及废料台帐,仓库必须及时登记相应的库存台帐。
(四)加工环节1、根据国外客商的订货要求,销售部应及时向有关生产车间下达《生产指令单》,并及时登记有关台帐。
2、生产车间接到销售部下达的《生产指令单》后,根据本车间的生产能力安排生产,并及时登记有关生产台帐。
3、实际生产时,由生产车间签发《加工贸易领料单》派员到仓库领料,仓库在发料之后应及时登记《保税货物库存台帐》。
4、产品完工后,由生产车间签发《加工贸易产品入库单》派员连同完工产品到产成品仓库办理入库手续,有关仓库在点数入库后,应及时登记《加工贸易产成品库存台帐》。
5、对在加工环节中产生的废料,生产车间应在每批产品完工后签发《保税货物加工废料入库单》派员连同废料到有关仓库办理入库手续,有关仓库在称重、点数入库后,应及时登记《保税货物废料库存台帐》。
在本公司按照规定处理废料后,仓库亦应及时登记《保税货物废料库存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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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监管操作规程--------------------------------------------------------------------------------2011-11-17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浦东海关加工贸易部门监管作业,推动和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上海浦东新区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浦东海关办理各项加工贸易业务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浦东海关应该按照政务公开所要求的工作时限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各项加工贸易业务。
第四条浦东海关加工贸易部门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办理下列业务:(一)办理浦东地区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变更、延期、外发加工、保证金台帐、核销及保税仓库设立、变更、撤销和保税仓库货物进出库等等海关手续。
(二)审查经营企业关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放弃、销毁、剩余料件结转和深加工结转的申请。
(三)核查加工贸易企业。
(四)管理加工贸易业务档案。
第五条浦东海关加工贸易工作人员必须使用本人电子业务卡上机操作。
经办人员只能操作本岗位业务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跨岗位操作。
合同的核销核算和结案程序只能由手册经办人员本人上机操作。
第六条加工贸易部门应实行科学的量化管理。
通过工作量、办结时限、工作质量、工作差错率、报核率、核销率、结案率、下厂核查率、案件查获率等量化考核指标全面管理和考核本部门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七条加工贸易部门应每月从计算机中自动采集加工贸易监管主要数据,通过对数据的分析、比较,全面管理本关加工贸易业务。
有关数据应报办公室,其中下厂核查率、案件查获率按月上报上海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
第二节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岗位操作规程第八条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岗位具体职责:负责受理浦东地区加工贸易企业备案申请,审批并核发手册,下厂勘验、电子帐册备案、电子手册备案工作。
一、合同备案受理第九条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持经商务总管部门审批的合同、批件及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合同备案,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行为。
第十条合同备案基本业务流程:企业申报---预录入---初审---复审---开设银行台帐---核发手册。
第十一条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收取下列单证:(一)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二)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在其《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部门可以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三)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经营企业开展委托加工的,加工贸易部门还应当收取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四)备案申请表;(五)预录入呈报表;(六)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第十二条经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除本规程第七条所列单证外,加工贸易部门还应当收取经营企业主管海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第十三条经审查,经营企业的备案申请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做出准予备案的决定,按照《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所规定的内容予以备案,向经营企业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经营企业按照规定需要办理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手续的,加工贸易部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后,予以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第十四条经审查,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不予备案的决定:(一)经营企业申请备案的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二)经营企业申请备案的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三)经营企业申请备案的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五)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的;(六)经营企业申请备案的单耗超过国家规定的单耗标准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经审查,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加工贸易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未审结的;(二)因为管理混乱而被海关要求整改,且正处于整改期内的;(三)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四)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五)正在执行的加工贸易手册中存在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六)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的;(七)海关认为还应收取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海关要求经营企业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理由。
按规定需要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台帐实转金额不低于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加工贸易部门不再收取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第十六条企业注册地与加工地不一致的,海关应要求其提供工商部门同意其异地经营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到实体所在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续。
二、手册备案及核发第十七条海关预审时应审核企业填报的贸易方式、征免性质、商品编码、品名规格、计量单位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八条海关初审收取的备案单证:(一)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二)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供加工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给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在《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内再次备案的,可提供加盖企业正本印章的复印件);(三)加工贸易合同或合同副本,以复印件备案的必须加盖企业正本公章;(四)已填写合同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五)国税部门备案证明(来料加工除外);(六)已经企业核对正确的科思达预录入单证;(七)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供与加工企业共同签订的保函;(八)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或资料;海关收取单证后,应在《合同备案内部流转表上》批注,并签注收取时间和关员姓名。
第十九条初审审核要点:(一);企业填报的贸易方式、征免性质、商品编码、品名规格等内容是否符合规范申报要求;(二)属进料加工的其《加工贸易批准证》上是否加盖国税部门的备案印章;(三)企业提供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正确,与电脑数据是否相符;(四)企业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备案的情事;审核是否符合加工贸易相关规定,是否属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包括国家禁止进出口商品)或禁止开展的加工贸易项目;(五)加工内容是否在企业经营范围之内,有无超出企业生产能力;(六)企业申报的单耗和损耗率是否合理,来料加工和进料对口合同进出料是否平衡;(七)进料对口和来料加工合同的进出口金额是否倒挂,有倒挂的须查明原因。
(八)企业是存在需要收取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才能办理手册备案的事情;(九)开设相关行政许可单证。
第二十条经办人员审核后,进行计算机“合同备案初审”程序操作,通过初审,在《合同备案内部流转表》初审栏内批注或注明意见后签章交复审审核:第二十一条复审审核要点:(一)验查初审交来的所有单证是否齐全;(二)再次审核企业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备案的情事;审核是符合加工贸易相关规定,是否属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包括国家禁止进出口商品)或禁止开展的加工贸易项目;(三)审核申报的HS编码是否正确,单耗是否超标、合理,必要时要求企业提供工艺说明或排料图等;(四)有无需外发加工的生产工序;(五)对手册审批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监管风险的,开具中期核查单;(六)根据预录入号调出初审数据操作计算机“合同备案复审”程序,通过复审,产生手册号并纪录,在《合同备案内部流转表》复审栏批注意见,签章后报上级审批;(七)凡需要开设台帐的合同,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四联),加盖“台帐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海关加工贸易纸质手册打单岗位收取的备案单证:同初审、复审岗位。
第二十三条打单岗位审核要点:(一)收取银行台帐设立“通知单”,在计算机“登记台帐保证金”程序中予以核注;(二)审核三级审批的完整性;(三)打印合同备案情况表,并在手册封面和手册内加盖“行政许可章”和“同意保税”章。
第二十四条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经营企业的备案申请,并自受理经营企业的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三、外发加工第二十五条外发加工是指企业在其加工能力范围内开展加工贸易时生产加工过程的某一环节或工序因自身条件不足或受环境等外部因素限制确需委托其他企业加工且料件产权不转移的加工形式。
第二十六条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时,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收取下列单证:(一)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二)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三)外发加工申请报告;(四)海关按照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九)双方正本保证函。
第二十七条加工贸易部门按照规定审查经营企业的外发加工申请。
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不予外发加工的决定:(一)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未审结的;(二)经营企业申请外发加工的工序属于主要工序的;(三)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外发加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外发加工初审、复审审核要点:(初复审审核要点相同)(一)审核企业申请外发的理由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海关对外发加工情事的相关规定;(二)审核企业提供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三)必要时,下厂核查,并可视情收取保证金第二十九条经审查,经营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做出准予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的决定,在《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上签注三级审批意见,并将相关资料编号归档保存。
第三十条加工贸易部门批准的外发加工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加工贸易手册的有效期限。
四、异地加工第三十一条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异地加工贸易备案时,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收取下列单证:(一)经营企业填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二)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三)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给经营单位和委托加工单位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委托加工合同;(五)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