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第九章宋代的法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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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茵: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 (古代法)
三、婚姻制度
1、结婚:官府不禁止奴婢与官人通婚,但不许与本主同居亲结婚 2、离婚条件放宽:妇女离婚主动权扩大,夫死或
离异再嫁得到法律保护。①定婚后男方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可离 婚。②丈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准予改嫁或离婚。但妻 妾擅走者徒三年,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
第九章 宋代的法制
960-1127-1279
思考题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法制的发展 第三节 司法制度
思考题
下列有关我国唐宋时期法制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永徽律疏》不仅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也是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 B.《宋刑统》不仅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 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C.自首、类推、化外人、区分公罪与私罪等原则 都是唐律中重要的刑罚原则 D.唐代和宋代在中央司法机构的设置上是一致的, 即在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 法机构,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答案: ABCD
3、婚禁:范围扩大①年龄:“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
并听婚嫁”。②禁止五服以内的亲属结婚,但姑舅姨表兄弟姐妹 结婚不在此限。③禁止州县官在其任期内与部下、百姓通婚,违 者必须离职。但订婚在前任职在后的不在此限。
四、家庭与继承
㈠养子及其继承权 1、养子有两类:①同宗养子:“无子者,听养同宗
二、主要立法
1、宋刑统 2、编敕 3、编例 4、条法事类
1、《宋刑统》
A、《宋刑统》简介 B 、《宋刑统》的变化
A、《宋刑统》简介
宋太祖建隆三年,命工部尚书判大理寺事窦仪 和苏晓等人依《显德刑统》修律,次年完成 《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共 30卷、12篇、213门、502条,条文后附有 令、格、式、敕177条,起请条32条。它 是宋朝的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 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 行的封建法典。
B、宋刑统的变化
①分门别类。唐律有篇无门,《刑统》把性质相
同或相近的律条12篇计213门,每篇之下若干门,门下若 干条。如《名例律》分为24门57条, 这使律典的眉目清 晰适用。
②添附敕、令、格、式177条。将唐朝开
元二年至宋建隆三年近250年间各朝继续通行敕、令、格、 式加以审定,分门别类,依照时间顺序附在相关律疏之 后,加“准”字以为标志。
2、土地买卖契约的程序
①先问亲邻。《刑统》:“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
不要,次问四邻(东、南为上,西、北次之);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
②输钱印契:即缴纳契税,并由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 ③过割赋税:到政府部门办理赋税义务的转移。 ④原主离业:订立契约后,须转移标的物的实际占有,卖方必须
4、条法事类
条法事类:南宋谢深甫编纂的一部法典。它以事 分门门下分类,每项事类中同时收入相关的敕、 令、格、式、申明(法律解释)等。 条法事类产生于孝宗淳熙年间。当时敕、令、格、式 合编,内容庞杂,不便检索,于是将敕令分类编 排。淳熙七年首次编成《淳熙条法事类》。其后有宁宗朝的《
庆元条法事类》,理宗朝的《淳祐条法事类》。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 二、主要立法 三、法律体系
一、法制指导思想
1、集权中央,防止割据:北宋初至仁宗朝末年, 立法基本指导思想在于强化中央集权,从法律 上肯定“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 的 政策,重在刑事和行政立法 2、义利并用,依法理财:送中期以后由于冗官、 冗兵及向辽、西夏纳绢输币,造成财政匮乏, 理财成为当务之急。思想由“讳言财利”转为 “利义均重”,从而加强经济立法,以适应封 建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 3、临下以简,哀矜折狱。宋初认为“立法不贵 太重而贵必行,法必行则人莫敢犯”,主张 “以宽仁为治,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恕”。
①在分割遗产时,在室女得到的妆奁只是儿子聘财数额的一半。 ②绝户时,在室女可继承全部遗产。南宋不同,“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 合得男之半”。 ③若嗣子是命继子,在室女可继承遗产总额的3/4,嗣子继承1/4。 ④北宋将归宗女视同在室女,可全分继承绝户遗产。南宋则规定:“诸户绝 财产,尽给在堂诸女,归宗者减半”,“只有归宗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 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
内容有: ①契约形式:刑统:“其有质举卖者,皆得本司文
牒,然后听之”,文牒要加画骑缝记号。“无文契,及 虽执文契,难辨真伪者,不在伦理收赎之限”。《名 公书判清明集》:“典田宅者皆为合同契,钱、业 (主)各取其一 ②成立要件: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 原主离业。 ③回赎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法律规定 了30年的回赎期 ④典权(典主的权利):转典权、收益权、优先购 买权、回赎期过后取得典物的所有权。
3、编ຫໍສະໝຸດ Baidu
例
编例:把散例通过汇编而使其上升为具有 普遍法律效力的一般法律形式,如《熙宁 法寺断例》、《绍兴刑名疑难断例》。 编例始于神宗,南宋更频繁。包括断例 (指审判案件的成例)和指挥(指中央机 关对下级机关下达的指令) 例的编制和使用使《刑统》徒有其名,出现 “以例为要”“非例无行”的局面。神宗 时,出现“以例破律”的情况,南宋达到顶 峰。宋朝不仅以敕破律、代律,且以例破律、 代律,对后世立法产生深远影响。
条法事类克服了敕令格式合编的弊病,有利于敕令格式的内
部协调。改变了法典编撰过程中以法律性质作为编撰标准的做法, 是法典编纂体例上的创新。
三、法律体系
1.律 2.令 3.格 4.式 5.制、敕、宣:皇帝的命令 6.御笔:未经中书、门下讨论和封驳程序而直接发布的皇帝命令。 关系:律令格式是基本法,敕是律令格式的特别法,制敕宣、御笔
为“大不恭”。
2、编敕及特点
敕:皇帝批准的、针对特定人或事的由中书颁发的命令 编敕:宋朝经常性的立法活动,将单行的散敕分门 别类编纂,使之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立法过程,编 纂后的敕也称编敕。分三个阶段: ①宋初编《建隆新编敕》。“凡断狱本于律,律所不 载,以敕令格式定之”。特点:律主敕辅、以敕补律。 ②宋太宗、真宗、仁宗时有《太平兴国编敕》《淳 化编敕》《咸平编敕》《天圣编敕》《庆历编敕》 《嘉祐编敕》,量多。特点:律敕并行。 ③神宗时修《熙宁编敕》。“律不足以周事情,凡 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特点:以敕破律,以敕 代律。
③将《唐律》中“余条准此”条汇集为称
“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门44条,列入“名例律”。
④新增“起请”条32条。窦仪等人将《宋刑统
》所列律敕令格式加以审核,向皇帝提出具体修改建议,称 为“起请”条,冠以“臣等参详”,排在敕、令、格、式之 后。
⑤删去了唐律每篇所列的历史渊源部分, 改动了个别字,如将“十恶”中的“大不敬”改
思考题1
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 是错误的? A.西周时期“七出”、“三不去”的婚姻解除制度为宗 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然而“三不去”制度更 着眼于保护妻子权益 B.西周的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财产继承则实 行诸子平分制 C.宋承唐律,但也有变通,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 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 D.宋代法律规定遗产除由兄弟均分外,允许在室女享有 部分的财产继承权 答案:B
佃农较之部曲,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减轻,获取了少许自由。
评价:租佃制是社会发展的反映。租佃契约的出现表明佃客成为租佃关
系的主体,其法律地位有所提高,租佃关系成为经济关系,而非人身依附关 系。 但国家以法律手段保护租佃关系,严禁佃户逃亡。而双方仍存在不平等。《 宋史·刑法志》:“佃客犯主人,加凡人一等;主犯之,杖以下勿论,徒以 下减凡人一等”。
4、租佃契约
租佃制:以契约为纽带,佃农租种田主土地缴纳 地租的经济关系。以租佃契约为凭。 契约内容:租种期限、地租数额、交租日期等,以确认田主与佃户间
的租佃关系。
《宋会要》:宋仁宗天圣五年11月诏:“自今 以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收田毕 日,商量去往,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 如主人非法拦占,许经县论详”。这说明,租佃制下的
昭穆相当者”,分为:立继子(夫亡妻在时收养)和命继子(夫妇双 亡后由近尊亲属指定)。②异姓养子:在本宗族以外收养的继子。
2、养子的继承权:与亲子同,但“命继者,于诸
无在室、归宗诸女,只得家财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五分之一。
㈡妇女的财产继承权
1、守志寡妇可代位继承丈夫应承份额 2、妾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 3、女儿的财产继承权:
离开产业。
倚 当
倚当:一定的期限内由倚当主占有田宅,获 取全部的收益,期满后或田宅收益相当于原“当
价”的两倍时,田宅即应归还原主。
3、典当契约(制度)
发展:魏晋以后几百年的战乱和分裂使得政府
信用和儒家伦理信用下降,这就使士族地主金融 和建立在宗教信用之上的寺院金融异军突起。南 北朝时寺院信用快速发展,出现专门管理寺院财 产的寺库。寺库是中国金融史上最早的金融机构, 是后世典当、存钱、拍卖、汇兑等行业的鼻祖。 魏晋南北朝时寺院金融的核心是借贷。借贷包括 质举和举贷。质举即后世的典当。唐时称质举为 “僦柜质钱”。 典卖,初见唐中期民间典帖,唐末用典或典当代替 典帖或赁帖。五代始用典卖一词,宋确立了典卖 制度。典物常为不动产。
⑤原则:严禁一物两典,否则业主、牙人、邻
人及在契约上署名的人,“各计所欺入己钱数,准盗论, 不受钱者减一等,仍征钱还被欺之人”。
⑥出典人的资格:“诸家长在,而子孙弟侄等
不得辄以奴婢、六畜、田宅及余财务私自质举、及卖田 宅…违而辄与及卖者,物即还主,钱没不追”;或妇女 难于面对(承典人)者,须隔帘亲闻商量,方可交易”。 “应典物业,或指明质举,须是家主尊长对钱主或其亲 信人,当面署押契帖”;如家长不在,又一时难返,则 须报州县批准;如卑幼擅自典卖,或伪冒家长姓名典卖, 则典卖无效,并依法处刑。
思考题2
南宋规定户绝指家无男子承继。按照南宋 的继承制度,若出现户绝,立继承人的方 式有哪些? A、“立继” B、“祖继” C、“嗣继” D、“命继” 答案:AD
思考题3
下列有关我国唐宋时期法制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永徽律疏》不仅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也是中 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 B.《宋刑统》不仅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C.自首、类推、化外人、区分公罪与私罪等原则都是唐 律中重要的刑罚原则 D.唐代和宋代在中央司法机构的设置上是一致的,即在 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分 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答案: ABCD
②动产所有权取得方式:买卖、继承和赠与
③牌记:宋朝首创的表明作者所享有的著作权不可侵犯的纪录页,俗
称“书牌”,是官府认可的合法版权标志。
二、契约关系
1、买卖契约分类 2、土地买卖契约的要件 3、典当契约 4、租佃契约
1、买卖契约的分类
①绝卖:一般买卖,出卖一经完成,卖方就丧失 其物的所有权。 ②活卖:典卖,即通过让度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 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形式。 ③赊卖: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 取出卖物的价金的一种交易形式。
是编敕或编敕令格式的特别法。
第二节 宋代法制的发展
(一)民事法律的发展 (二)刑事法律的发展
(一)民事法律的发展
一、所有权 二、契约关系 三、婚姻制度 四、家庭与继承
思考题 1 、2 、3
一、所 有 权
①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方式:垦田(先占取得)、买卖、
继承和受赐;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租佃、典、押)需官府的承认,以红契 为勘断田宅交易纠纷的法定依据。
㈢制定《户绝条贯》
1.女儿有继承权:“户绝财产尽给在室及归宗女,千贯已上者, 内以一分给出嫁诸女,止有归宗诸女者,三分中给二分外,余一 分中以一半给出嫁诸女,不满二百贯给一百贯,不满一百贯全给。 止有出嫁诸女者,不满三百贯给一百贯,不满一百贯亦全给,三 百贯已上三分中给一分。已上给出嫁诸女并至二千贯止,若及二 万贯以上,临时具数奏裁增给”。 2.出嫁亲姑、姐妹、侄女有一定的继承权,其份额为遗产的三分 之一 3.无女则养子入舍婿等同居之人有一定的继承权,其份额为遗产 的三分之二 4.无女、姑、姐妹、侄女及同居之人其他近亲属对户绝财产有继 承权。 5.无近亲属,土地承佃人对遗产中的土地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