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市政重大隐患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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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标准规范为依据,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决定,制定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科长具体领导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安全科具体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事故隐患分级排查制度
1、事故隐患排查分为:标段排查、分公司排查、公司排查三级。
2、分级排查的内容和要求
1)标段排查
(1)排查的内容
标段作业区域内不安全因素、设备的不安全状况、人的不安全行为(违章作业、违反施工纪律和劳动纪律)、生产施工出现的问题等一般事故隐患。
(2)排查的要求
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排除,不得掉以轻心,麻痹大意,防止隐患扩大造成事故。
2)分公司排查
(1)排查的内容
分公司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设备的不安全状况、生产出现的缺陷、异常现象及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等一般事故隐患。
(2)排查要求
对检查出的隐患,必须填写事故隐患整改表,按照隐患整改表的要求落实到人,及时整改。
3)公司排查
(1)排查的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状况、易发生重大隐患的区域以及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不安全征兆等重大事故隐患。
(2)排查要求
公司分部门、分专业组成事故隐患排查小组,并适时开展工作。
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公司生产部报告,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3、标段、分公司、公司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建立记录,公司安全科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4、公司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过程的有功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具体按照公司内职工考核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1、公司安全科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公司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2、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及时向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和公司职代会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的内容:
①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②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③隐患的治理方案。
五、事故隐患的治理和评估
1、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立即组织整改。
标段、分公司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自己能够整改的,应立即组织整改。
自己不能够整改的,应书面报告至上一级部门。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①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③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④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⑤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由公司安全科对事故隐患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由公司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5、对于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由单位负责人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市政工程总公司
2018 年0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