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政府采购【发文字号】国税办发[2006]21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6.04.12【实施日期】2006.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税办发[2006]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06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现将《2006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二○○六年四月十二日2006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年。
2006年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及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深入落实《政府采购法》,积极推进“四个体系”建设,围绕制度建设抓规范,围绕信息化建设抓效率,围绕提高队伍素质抓培训,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强化监督,服务基层,努力推进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强化基础管理,积极推进“四个体系”建设(一)继续加强组织体系建设。
全面推进“总局-省局”两层工作架构的管理体制建设,着力加强省级国税局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
一是省级国税局务必认真落实“明确一个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政府采购工作,或工作归口财务部门管理”的要求,坚决纠正少数地区或部门各自为政、多头采购、分头管理的现象;二是严格政府采购岗位责任制度的落实工作。
省级国税局应按照总局关于政府采购应当“设置综合管理岗、项目操作岗、审核监督岗、合同执行岗,并配备3到5名专职人员”的要求,结合部门实际尽快充实人员,逐步做到专人专岗。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6.04•【字号】苏国税函[2009]182号•【施行日期】2009.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182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服务中心:为规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省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九年六月四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管理,保证合同的正确签订和履行,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税系统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依照规定的程序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本。
第三条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订立、执行、价款的结算、归档等内容。
第四条合同管理遵循订立、执行、付款岗位相分离的原则。
其中采购部门负责合同条款的草拟,政府采购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共同负责对合同进行审核,资产管理部门、项目需求部门、技术部门负责项目的验收与执行,财务部门负责项目的货款结算,合同归档应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各级采购人实施政府采购,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以书面方式约定合同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以及见证方等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6.13•【字号】鲁国税函[2007]176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7]176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为认真贯彻落实2007年全国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会议精神,强化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政府采购组织体系建设各单位要按照省局《关于成立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通知》(鲁国税办发〔2005〕45号)关于“各级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归口财务部门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坚决杜绝多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管理的现象。
要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岗位责任制度,设置政府采购工作岗位,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政府采购业务人员。
二、进一步强化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执行要不断强化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工作,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执行,做到“应采尽采”,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采购。
对省局授权由各市局负责统一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得再下放采购权限。
对分散采购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并积极探索基建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的有效途径。
要严格执行审批备案制度,对需上报总局并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等情况,必须逐级上报省局,由省局办理有关审批及报备手续,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积极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各级要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操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10]21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06.21【实施日期】2010.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操作规程》的通知(苏国税函〔2010〕216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服务中心:为规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方便基层采购,提高工作效率,省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级关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操作规程》。
现将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方便基层采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各级关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依规定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以下简称“各类协议供货”)采购的,适用本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对当期协议供货另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如批量集中采购试点等,应遵守其特殊规定。
第三条对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采购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协议供货的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2.05•【文号】国税发[2005]210号•【施行日期】2005.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是指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和所属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主要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与省级局两级工作架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应指定专门机构全面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一)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主管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承担国税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负责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目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5﹞210号【发文日期】2005-12-05【实施时间】2005-12-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是指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和所属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主要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与省级局两级工作架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应指定专门机构全面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一)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主管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承担国税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负责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根据内设机构的实际情况和采购工作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机构,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附后)确定工作职责。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采购行为分类管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采购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9]18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06.04【实施日期】2009.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采购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181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服务中心:为规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类采购行为管理,省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全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采购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九年六月四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采购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全省国税系统)各类采购行为的管理,明确分类标准,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降低采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省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全省国税系统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省国税系统采购行为贯彻“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科学分类,规范管理,便于操作,注重实效”的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章采购行为分类管理标准第三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税系统关于采购工作的相关规定,从统一规范全省各级国税部门采购工作出发,全省国税系统的采购行为按采购对象和管理要求分为A、B、C 三类。
第四条 A类标准A类采购行为是指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含省局目录)以及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即政府采购行为。
全省国税系统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6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2006年度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2006年度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110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6.07.21【实施日期】2006.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2006年度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0号2006年7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继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国办发[2006]14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见附件1),结合国税系统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2006年度政府采购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根据《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确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各级国家税务局需要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计算机(指台式机、便携机)、服务器(指PC服务器)、网络设备(指路由器、交换机)、打印机、扫描仪、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空调机和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面包车、大客车)等项目,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组织集中采购,通过公开招标后实行协议供货制度。
未经授权,各地不得自行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计算机通用软件,属于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和防病毒软件等项目的采购,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
各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单位信息化建设需要另外增购的,可以申请跟标采购,即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见附件3),报经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后办理跟标采购有关事宜。
属于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的,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分别组织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除上述(一)、(二)两项外的其他采购项目,2006年暂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组织采购,但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含工程),应当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用品类设备协议供货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用品类设备协议供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5.08•【文号】国税函[2008]390号•【施行日期】2008.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用品类设备协议供货的通知(国税函〔2008〕3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8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2008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共3类设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公开招标,在国税系统实行协议供货采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及执行期限(一)本次办公用品协议供货范围包括: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共3类设备。
(二)本次协议供货适用于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均应依据政府采购预算实施采购。
各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征得同级政府的集中采购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参照执行。
(三)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原则为1年,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计算。
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和市场变化,供货有效期如有调整,税务总局将另行通知。
二、中标产品及其价格(一)本次协议供货的中标产品,根据设备性能、技术指标和不同配置分为15个品目,共有19家中标供应商的111款产品中标入围。
(二)本次协议供货的中标产品价格均为中标最高限价,中标产品价格包括:产品价格,运输、安装、调试、培训等辅助服务费,售后保修期内技术支持服务费和配件等相关费用。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各中标供应商承诺中标产品的中标最高限价,只能向下调低,不得向上调高;如中标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向下调整时,在不降低配置的前提下,中标供应商应对产品的中标价格进行相应下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采购网采购规则》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采购网采购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9.26•【文号】税总采购发〔2021〕61号•【施行日期】2021.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政府采购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采购网采购规则》的通知税总采购发〔202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为进一步规范税务采购网采购行为,加强网上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全面推广网上采购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8〕512号)的附件《税务采购网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税务采购网采购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9月26日税务采购网采购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采购网采购行为,加强网上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保护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采购人实施税务采购网采购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税务采购网采购当事人是指税务采购网采购交易双方主体,包括采购人和供应商。
采购人是指税务系统各预算单位。
供应商是指在税务采购网注册并通过审核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包括中选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等。
中选供应商是指经税务总局统一征集,提供产品及服务,承担供货总协调义务的供应商。
协议供货商是指经中选供应商授权,直接负责供货或售后服务的产品分销商、代理商。
第四条税务采购网设协议批量、在线竞价、网上超市3个子系统。
采购人应根据产品种类和预算金额,按照本规则选择相应的子系统实施采购。
第五条税务采购网通过账号和密码进行采购人身份认证及管理。
税务总局(采购中心)负责各采购人管理员账号的设置、变更和注销,采购人负责本单位账号的管理。
采购人应按照采购需求、内控管理要求及本单位财务支出规定,合理设置本单位账号数量和权限,加强账号管理、网络安全管理和数据安全管理,强化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06.09.18•【文号】国机采字[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机采字[2006]25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室)、财务司: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进一步完善协议供货制度,特制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八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实行协议供货的品目适用本办法。
为提高采购效率,方便采购人,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实行协议供货的品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型号、具体配置)、最高限价、订货方式、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等,并以中标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网上公告的供货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6(0)8
【摘要】为加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促进供应商诚信履约,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税务总局制定了《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95-97)
【关键词】政府采购供应商;国税系统;信用管理;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5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函[2003]588号: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
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的通知: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 [J], 无
2.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J], ;
3.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
号 [J], 无
4.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J], 无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2004年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4]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2004年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6.14施行日期2004.06.14文号国税发[2004]71号主题类别政府采购,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2004年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4]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附件一),对2004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进行了调整和修订。
各级国家税务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贯彻落实好《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现对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本级的采购项目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规定,2004年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范围扩大到中央国家机关二级预算单位。
在国家税务局系统,中央国家机关二级预算单位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系统中属于中央国家机关二级预算单位的机关本级,凡采购列入《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项目,应向总局财务管理司报送采购计划,总局财务管理司汇总后,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委托手续。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4.06•【字号】赣国税发[2006]89号•【施行日期】200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赣国税发〔2006〕89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工作,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总局《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江西国税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财务管理处)。
附件:1.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流程2.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略)3.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登记表(略)4.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事项申报表(略)5.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略)6.江西省国税局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代提货单)(略)7.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通知书(略)8.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记录簿(略)二○○六年四月六日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明确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江西省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全省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本规程组织实施。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7〕73号)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7〕73号【发布日期】2007-06-13【生效日期】2007-06-1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7〕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方便基层采购,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税收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4〕104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六月十三日??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采购人)实施协议供货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以下简称协议供货),是指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国税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通用或特定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的最高限价(协议供货价)、价格折扣率(优惠率)、规格配置、服务条件等采购事项,并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代表国税系统,统一与各中标供应商签署协议供货协议书;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由采购人根据部门实际需要, 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具体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确定中标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并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协议供货范围?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凡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均适用协议供货采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3.09施行日期2009.03.09文号主题类别政府采购,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要求,不断深化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切实做好2009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现将《2009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三月九日2009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2009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新时期税收工作主题,以"服务税收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政府采购"为中心任务,坚持依法采购,严格目录执行,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落实;坚持依预算依计划采购,规范工作流程,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政府采购专人专岗等组织体系建设;坚持严格程序采购,积极探索和完善适合国税系统特点的采购工作模式,强化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不断扩大政府集中采购规模,积极推动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全面深入发展。
一、坚持依法采购,严格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按照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的落实方案,坚持实行总局和省局两级集中采购,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不得越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不得越权下放集中采购权限;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标准,合理确定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加强对分散采购项目的规范管理,依法强化和扩大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稳步提高集中采购规模,切实做到应采尽采。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各部门职责和工作规程(试行)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各部门职责和工作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7.04•【字号】•【施行日期】200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各部门职责和工作规程(试行)(2008年7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提高采购效率,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和区国税局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结合市局机关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制订《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职责和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适用本《规程》,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各部门职责和工作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章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第三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组成(一)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设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组长由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市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为财务管理科、法规科、监察室、信息中心和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人。
根据不同采购项目的需要,项目使用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
(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科。
政府采购日常工作由财务科负责。
(三)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
实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制度,主要负责审议政府采购的有关事项,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具体审议的事项主要包括:1.采购方式的确定。
2.招标文件的审定。
3.评标报告和其他采购报告的审定。
4.对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处理。
5.其他相关采购事项的处理。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事项及审定意见记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三章各部门(机构)基本职责第四条财务管理科的职责财务管理科的职责分为预算、资产、审计小组职责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预算、资产、审计小组职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方便基层采购,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税收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4]104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六月十三日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采购人)实施协议供货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以下简称协议供货),是指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国税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通用或特定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的最高限价(协议供货价)、价格折扣率(优惠率)、规格配置、服务条件等采购事项,并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代表国税系统,统一与各中标供应商签署协议供货协议书;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由采购人根据部门实际需要, 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具体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确定中标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并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协议供货范围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凡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均适用协议供货采购。
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国税系统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确定。
第五条协议供货投标供应商(一)参加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是投标货物的生产制造厂商。
生产制造厂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经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可以委托一家代理商为其全权代理参加投标。
(二)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有完善的、适应全国区域的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
第六条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以下简称中标供应商)经过招标采购确定的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资格条件的投标供应商。
第七条协议供货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成交供应商)(一)必须是中标供应商及其指定的代理商或分销商。
(二)必须具有履行协议供货协议书约定的职责和义务的能力。
第八条协议供货中标价格和价格折扣率(一)协议供货中标价格是指中标供应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承诺的最高限价。
价格折扣率=[1-中标价格/基准价]×100%基准价一般为该投标货物的市场统一零售价或媒体广告价等近期对外公开报价。
(二)协议供货成交价,是指在协议供货中标价格的基础上,采购人通过与成交供应商二次谈判、竞价等方式获得的成交价格。
协议供货成交价不得高于协议供货中标价格。
(三)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中标货物的市场价格发生下降变化时,中标供应商未按投标承诺,在价格变化后约定的时间内调整中标价格的,采购人有权拒绝采购,并将有关情况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第九条协议供货服务要求(一)中标货物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原中标货物质量或配置(规格)的前提下,经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可以提供原中标货物的替代货物,但其协议供货的优惠内容和幅度不得少于和低于中标供应商投标时承诺的优惠内容和幅度。
(二)采购人有权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
第十条协议供货协议书协议供货采购工作完成后,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协议书,主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协议供货有效期、中标货物规格、基本配置标准、最高限价、价格折扣率与售后服务承诺和备品备件等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协议供货合同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按规定通过谈判或二次竞价确定采购内容后,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货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
(一)协议供货合同必须统一使用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二)协议供货合同采取以下方式适时向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1.根据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的要求,由中标供应商直接办理备案。
2. 按照协议供货项目实施的有关要求办理备案。
3.在“网上协议供货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备案。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十二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依法组织实施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项目采购,并对协议供货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责。
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国税系统协议供货管理制度,并负有解释权。
(二)确定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项目,制定协议供货项目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工作,并负责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协议书。
(三)监督和检查采购人执行协议供货采购情况。
(四)监督和检查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履行协议书或合同情况。
(五)统计、分析协议供货采购信息。
(六)受理协议供货合同备案。
(七)受理或协调处理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的有关争议或投诉事项。
第十三条各省国家税务局按照规定执行国税系统协议供货制度。
具体职责包括:(一)确定和审核本省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制定采购方案。
(二)按照协议供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项目采购工作,组织与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三)按合同规定组织协议供货采购项目有关验收,办理合同款项支付等相关事宜。
(四)办理协议供货项目报批报备事项。
(五)负责监督和反馈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的情况。
(六)负责本省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采购工作的管理,明确职责,严格程序,规范管理。
第四章采购程序第十四条制定采购实施方案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按照确定的协议供货项目,制定协议供货采购实施方案,包括采购方式、投标供应商资质、招标产品需求、评标标准和协议供货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组织采购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协议供货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中标价格、价格折扣率和售后服务等事项,签订协议供货协议书。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须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公布协议供货采购信息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负责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和国家税务总局FTP内网上,按规定及时公布协议供货采购信息,并以文件形式统一向采购人提出要求。
第十七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协议供货项目的不同特点,制定执行协议供货项目的操作程序和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相关的管理与工作要求。
第五章执行程序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货物,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确定采购项目、制定采购方案。
采购人根据上级税务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并制定项目采购方案。
(二)采购信息查询。
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登陆总局FTP内网或登陆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http:///swcg)“网上协议供货管理系统“,查询需要采购项目的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及其指定的各地代理或分销商名单、中标货物的技术规格和中标价格等相关信息。
(三)办理采购。
采购人在办理协议供货单次或批量采购时,应按照下列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如有特殊需要,可以适当降低采购限额标准,但不得擅自提高。
1.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人可以在中标货物范围内,与成交供应商谈判确定价格,直接办理采购。
2.采购预算超过30万元至120万元(含120万元)的货物,采购人应当在中标货物范围内,确定不少于3家不同品牌的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或竞争性谈判确定价格并实施采购。
3.采购预算超过12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货物,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报本省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主管部门, 由省国家税务局按有关规定实施集中采购。
4.采购预算超过500万元的项目,由省国家税务局上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集中采购。
5.协议供货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采取网上竞价的程序另行制定。
(四)签订合同。
协议供货项目合同应在总局FTP内网或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http:///swcg)“网上协议供货管理系统“下载,下载的合同内容不能满足采购人特定需求的,应当增加补充合同或备忘录进行约定。
(五)验收。
采购人依照采购合同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六)合同款项支付。
采购人负责依据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款项支付工作。
采购人不得无故拖欠货款或向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或合同范围,且供应商不能承担的额外要求。
第十九条采购人应当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中标货物,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商范围内的非中标货物,但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中标货物的成交价格如高于协议供货范围外其他代理商提供的同种货物价格的,采购人可从协议供货范围外其他代理商处采购,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总局备案。
如果中标供应商指定的代理商或分销商数量较少,不能形成充分竞争,各省国税局可以根据采购需要,推荐相同品牌货物的代理商或分销商,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后,作为中标供应商的指定代理商或分销商。
第二十条为满足采购人的特殊业务需求和技术要求,对采购与协议供货中标货物技术规格不完全一致,或超出中标货物范围的货物,凡能够按照不低于中标货物的价格折扣率进行采购的,应按规定报经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后,办理有关采购事宜。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和省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依职能分别对系统协议供货情况履行规范管理及监督检查职能,对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的重大违约违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调查处理,及按规定办理报批报备事宜。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应当积极协助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加强对中标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反映协议供货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按照规定对中标供应商定期作出诚信评价,并及时反馈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诚信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供货产品的质量情况。
(二)供货产品的价格情况。
(三)售后服务情况。
(四)合同履行及其它情况。
第二十三条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出现本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视情况分别给予: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或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资格,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直至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活动。
(一)产品质量、供货时间、维修服务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