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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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董事要求与责任

香港公司董事要求与责任

香港公司董事要求与责任依据香港公司法律规定,注册香港公司( )时,必须配置一名公司董事。

香港公司董事可以是股东,若股东为公司,则需聘请一位自然人担任公司董事。

关于香港公司对董事的要求及董事承担的责任如下:1.人数:最少要1名董事。

如没有申报,公司大纲上最先1名认股人视为董事。

2.资格:18岁以上。

非招股公司,可委任法人为董事。

3.除权资格:有下列情况者,法院可颁布除权令,不得担任董事①触犯与公司成立、管理或清盘有关的严重刑事犯;②多次不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人;③在公司清盘时,发现某人犯了与公司有关的欺诈罪行;④曾任清盘公司的董事,不适宜再管理公司的人;⑤犯了公司法的欺诈贸易罪的人。

4.需要拥有股份:除章程另有规定外,无需拥股,也可担任董事。

如需拥股时,必须受委任后两个月内购得股份。

如在任期间,不符合拥股资格时,必须马上停止担任董事。

5.委任:第一任董事可在公司章程中,注明或由公司认股人委任。

其后的董事依章程之委任方式,通常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

董事有变动时,要14日内向公司注册处申报。

6.辞职:除章程或合约另有规定外,可随时辞职。

14日内向公司注册处申报。

章程可能规定要书面通知辞职。

7.革除董事:股东依法可以特别决议方式,提案革除董事。

该董事在股东投票前,可有权书面答辩,并在股东会中发言。

8.其它不能担任之情况:例如没有拥股、破产、除权令、精神病、死亡、任期届满不参加重选等。

6.剩余董事:当董事人数不足两名或不足法定开会人数时,两个月内要增聘董事。

公司法规定剩余董事仍可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增聘董事(不能处理其它事务)。

7.替代董事:除章程另有规定外,不得将董事权力转由他人替代。

通常要书面通知公司,并由董事会审批。

8.执行董事( Managing Director ):除章程另定外,不得委任执行董事。

9.禁止贷款给董事:原则上,公司不可贷款给董事或为董事担保或提供抵押品。

例外情况如下:①股东会决议批准借贷;②在某种情况下,可向董事提供资金应付公司之开支;③在符合某些条件下,可贷款给董事购买或改善他唯一或主要住所。

香港公司法概述

香港公司法概述

香港公司法香港作为国际商业和金融中心,有着非常健全的公司法体系,它不仅满足当地商界的要求和需要,而且满足作为亚洲第二大股票市场和亚太地区的许多投资者与项目融资活动而成立之专用公司的要求和需要。

香港公司法律体系的基础是1933年颁布的《公司条例》,即《香港法律》的第32章,后来这条例曾经多次修改。

根据香港和英国的司法先例而建立的普通法及衡平法也是与香港公司有关的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997年7月1日之后,英国的司法先例与其它普通法实施区内的先例一样,仅具有说服力而没有约束力。

香港公司法于(一九三二年三九号充实及修正关于公司法律条例,一九三三年七月一日公布施行,一九三三年二九号,一九三五年二四号,一九三六年一五号,一九四九年第一号,一九五○年第九号,二二号,二四号及一九五二年二三号各条例修正在案)公司的设立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等许多大陆法系实施区内成立之公司不同的是,在香港成立之公司无须政府当局批准,只须注册就可以了。

对于创办人的背景、最低法定资本或发行资本或者将予成立之公司的经营范围都没有法律规定的要求。

因此,在香港可以这样操作:成立空壳公司并将之出售,以使那些需要公司来开业或者收购的人能立即有现成的公司可用。

这种情况是很常见的,并且也是合法的。

包括香港在内的普通法实施区的信托概念比大陆法系实施区较为牢固和健全。

这使香港公司的实质权益拥有人可以通过使用代名人而得到保护,而香港大多数之律师楼及会计师楼都设有服务公司提供此项服务。

由于《公司条例》也允许公司董事存在,所以名义服务公司充当董事的情况也不鲜见。

香港对于股东或董事的居住地没有任何要求,这在亚太地区也是相当独特的。

上述情况,加之香港实行的是本土税收制,即只是对香港从事的商业活动获得的收入征税,这使香港公司被广泛地用作为亚太地区其它地方——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进行投资或项目融资的专用工具。

在香港成立之公司只需向公司注册署提交由至少两名认股人按规定签署的组织章程、由认股人签字时的见证人发表的法定宣言以及应缴的费用。

香港公司法讲解

香港公司法讲解

香港公司法香港公司法简介作为一个国际商业和金融中心,香港有著非常健全的公司法体系,它不仅满足当地商界的要求和需要,而且满足作为亚洲第二大股票市场和亚大地区的许多投资者与项目融资活动而成立之专用公司的要求和需要。

这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是1933年颁布的《公司条例》,即《香港法律》的第32章,后来这条例曾经多次修改。

香港政府目前正在考虑对该法律做全面的修订。

根据香港和英国的司法先例而建立的普通法及衡平法也是与香港公司有关的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997年7月1日之后,英国的司法先例将与其他普通法实施区内的先例一样具有说服力而没有约束力。

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等许多大陆法系实施区内成立之公司不同的是,在香港成立之公司无须政府当局批准,只须注册就可以了。

对于创办人的背景、最低法定资本或发行资本或者将予成立之公司的经营范围都没有法律规定的要求。

因此,在香港成立空壳公司并将之出售,以使那些需要公司来开业或者收购的人能立即有现成的公司可用,这种情况是很常见的。

去年,韩国电视台就使用香港空壳公司的问题对此进行了采访。

看来,采访人员听说公司可以像商品一样买卖,的确十分惊讶,而且我相信,他们对使用空壳公司的做法觉得有点不对。

因此,我们香港居民对于其他地区的人就成立公司之看法,这一点决不能轻视。

包括香港在内的普通法实施区的信托概念比大陆法系实施区较为牢固和健全。

这使香港公司的实质权益拥有人可以通过使用代名人而得到保护,而香港大多数之律师楼及会计师楼都设有服务公司提供此项服务。

由于《公司条例》也允许公司董事存在,所以名义服务公司充当董事的情况也不鲜见。

香港对于股东或董事的居住地没有任何要求,这在亚大地区也是相当独特的。

就连实行普通法,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新加坡也要求公司至少有一名董事是当地居民,而且当地的律师和会计师往往不像他们的香港同行那样愿意充当名义主席。

上述情况,加之香港实行的是本土税收制,即只是对香港从事的商业活动获得的收入征税,这使香港公司被广泛地用作为亚大地区其他地方——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进行投资或项目融资的专用工具。

港资企业设立法律规定(3篇)

港资企业设立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香港与内地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越来越多的香港企业进入内地市场。

为保障港资企业在内地设立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港资企业设立的法律规定入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港资企业设立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基础,其中第18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这一规定为港资企业在内地设立提供了法律保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CEPA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旨在促进双方经济贸易合作。

CEPA为港资企业在内地设立提供了更加优惠的政策环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是我国外资企业设立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港资企业的设立、运营、解散等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企业设立的基本法律,对港资企业在内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形式进行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港资企业在内地设立过程中涉及的合同关系进行了规范,保障了港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港资企业设立的法律程序1.名称预先核准港资企业在内地设立前,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名称预先核准后,方可进行后续设立程序。

2.设立申请港资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申请,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3.审核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港资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

4.领取营业执照港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标志着企业正式成立。

5.办理税务登记港资企业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6.开设银行账户港资企业需在银行开设账户,用于企业资金往来。

7.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港资企业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第2条释义对附属公司的判定规则等说明

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第2条释义对附属公司的判定规则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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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02年第5号第407条修订)“公司”(company) 指根据本条例组成及注册的公司或指现有公司;“公司集团”(group of companies) 指任何2间或多于2间的公司或法人团体,而其中1间是其它公司或法人团体的控股公司;(由1984年第6号第2条增补)“文件”(document) 包括传票、通知、命令和其它法律程序文件,亦包括登记册;“公开发出”(issued generally) 就招股章程而言,指发出予公司现有成员以外及债权证持有人以外的人;(由1972年第78号第2条增补)“分担人”(contributory) 具有第17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由1984年第6号第2条增补)“代理人”(agent) 不包括任何以某人律师的身分而行事的人;(由1984年第6号第2条增补)“失责高级人员”(officer who is in default) 具有第351(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由1984年第6号第2条增补)“失责罚款”(default fine) 具有第351(1A)(d)条给予该词的涵义;(由1984年第6号第2条增补。

香港公司章程范文

香港公司章程范文

香港公司章程范文
香港公司章程范文
香港作为国际商业中心之一,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地的投资者和企业家。

在香港成立公司需要遵守香港公司条例,其中涉及到公司章程的制定。

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它规定了公司管理架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经营活动和股东权益等方方面面。

本文将介绍一个香港公司章程范文并解析其主要内容。

一、公司名称和注册号码
公司名称是公司的标识符,要与注册局核准的公司名称一致,注册号码是公司的唯一识别号码。

二、公司类别和业务范围
公司类别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业务范围是公司可以从事的经营活动。

三、注册资本和股份
注册资本是公司在注册时设定的股本总额,股份是公司所有者的财产证明。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是公司主要决策者和执行者,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

五、股东会和监事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在股东会上进行重大决策;监事会是公司监督机构,监督公司董事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六、公司治理和财务制度
公司治理是公司内部控制和运作方式的规范,财务制度是公司的财务管理方式和过程。

七、股东权益和转让
股东权益是股东拥有的权利和利益,转让是股东将股份出售或赠与给第三方。

以上就是一个香港公司章程的范文,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包括公司
名称、注册号码、注册资本、股东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权益和转让等。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组织框架,在经营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当详细说明公司的管理和运作方式,确保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

香港公司法简介

香港公司法简介

香港船舶註冊–您的業務夥伴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海事處 王世發前言1.在資訊、科技發達和世界經濟貿易全球化的廿一世紀,航運業的競爭 日趨激烈,分秒必爭。

無論是大小船東,都在不斷的力求進取,以免被市場淘汰。

各公司除致力於企業的發展,和開源節流之外,並且強化管理,務求爭取最大的經濟回報和業務效益。

船舶註册,是船務業的其中一個關鍵環節。

現時全球有超過百多處大大小小的船舶註冊地,本着不同的目的和需要而成立。

在船舶註冊上,船東固然有很多選擇,但選擇能與公司成為業務上的合作夥伴,及有助公司發展的註冊,才是明智的決定。

船舶註冊的基本模式2.船舶註冊大致可分為三大模式。

第一種模式是以國家作為船旗國的船舶註冊,對象是本國船東。

但礙於國家法制以及政治因素的考慮,這種模式的船舶註冊有着較多的限制,常見的是對船東國籍和船員國籍的限制。

但從另一個角度看,為保持國家擁有一定規模的商船隊伍,該等船旗國會以行政方法為本國船東爭取更多的特别優惠。

3.第二種模式是附屬於某主權國的“第二船舶註冊”。

這種模式的船舶註冊,限制較前者為少。

通常“第二船舶註冊”的成立,是為了向船東提供更能迎合國際營商環境的彈性,從而吸引本國船東把資金回流本國。

4.最後一種的模式是開放式的船舶註冊,此類船舶一般被業界稱為“方便旗”。

基本上,這種模式的船舶註冊對船東國籍、船員國籍和航線等都沒有限制。

由於限制少的緣故,一向以來大部份的船東都樂意將其船舶註冊在方便旗下。

誠然,在上一個世纪的航運業中,方便旗註冊確為各大小船東在營運上带來了不少的方便。

但近年來這種情況已有所改變,隨着環保意識的高漲,安全標準的提高,和各種審核及保護主義的抬頭等等,方便旗正面臨着重大的挑戰。

香港船舶註冊的歷史背景和近年的發展5.香港擁有一個天然的深水海港,水域面積遼闊,位處遠東地區航線匯合的心臟地带,而且背靠富庶的珠江三角洲,盡得天時及地利。

由於歷史的原因,香港早在百多年前已是中國大陸對外貿易的中心之一,成為南方海上交通的樞紐。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
第52条-有限公司保留的法律责任- 30/06/1997
第53条-股份有限公司更改股本的权力- 30/06/1997
第54条-将股本合并、股份转换为股额等事宜通知处长- 13/02/2004
第55条-关于股本增加的通知- 13/02/2004
第56条-无限公司于重新注册时订定后备股本的权力- 30/06/1997
第27条-发出的章程大纲须收录有关修改- 30/06/1997
第28条-成员的定义- 30/06/1997
第28A条-控股公司的成员资格- 30/06/1997
第29条-私人公司的涵义- 30/06/1997
第30条-公司不再是私人公司或不再享有私人公司特权的情况- 01/07/1997
第31条- (由2003年第28号第12条废除) - 13/02/2004
第49G条-公司披露购买本身股份事宜- 30/06/1997
第49H条-资本赎回储备- 30/06/1997
第49I条-私人公司从资本中拨款赎回或购买本身股份的权力- 30/06/1997
第49J条-就第49I条而言利润的可动用性- 13/02/2004
第49K条-有关从资本中拨款的条件- 13/02/2004
第5A条-公司的权力- 30/06/1997
第5B条-权力受章程大纲等限制- 30/06/1997
第5C条-不被当作知悉的情况- 30/06/1997
第6条-章程大纲的签署- 30/06/1997
第7条-修改章程大纲的限制- 30/06/1997
第8条-修改宗旨的方式和范围- 13/02/2004
第9条-订明公司规例的章程细则- 30/06/1997
第65条-股份的性质- 30/06/1997

香港公司法

香港公司法

香港公司法一、香港公司法的改革历程1865~1948年的香港《公司条例》除了在时间上比英国本土的《公司法》稍晚几年外,内容上几乎是完全相同的。

具体讲,香港1865年第一部《公司条例》是英国1862年《公司法》的翻版;香港1911年《公司条例》因袭了英国1908年的《公司法》;而香港1932年的《公司条例》则是1929年英国《公司法》的移植。

但是,以后这种情况逐渐发生了变化。

英国通过1948年《公司法》后,香港《公司条例》在长达30多年的时间里没有再依照旧例,随英国《公司法》变更而做出相应的修订。

因为当时的港英政府认为1932年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对于本地环境是更为适宜的。

以后,香港改变了跟进英国公司立法的做法,使香港开始了自己在英国公司法框架内相对独立的立法发展进程。

经过近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特别是随着英国加人欧盟,公司法中融入了欧盟公司法指令的成分,英国和香港的公司立法已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差异。

关于这段历史的解释,目前似乎主要有三种说法:一、港英政府认为旧的《公司条例》仍未过时。

根据传统的保守理论,一旦公司的基本机制被确立,可以不用加油而运转相当长的时间。

二、原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泰勒教授指出,1948~1962年香港政治社会不稳定的状态影响了公司事务的发展以及对《公司条例》的修订。

与公司作为现代商业组织形式在香港的普遍使用有关。

三、根据香港李宗锷法官的观察,香港华裔商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逐渐认识公司的组织形式。

香港公司法修订委员会在70年代的考察也证实,很大数量的华人合伙生意是在20世纪50、60年代以后才逐渐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

这些解释都不无道理,从不同的侧面说明了香港公司立法在一个相当长时间内停滞不前的原因。

但也许把这三方面的原因结合起来,才是一个更全面,更具说服力的解释。

1962年以后港英政府对香港《公司条例》进行了全面地检讨,并通过小修小补的方法对其进行改造。

虽然在1984年通过了新的《公司条例》,使1932年旧例得到较全面的更新,但其基本概念和结构上仍是以英国1948年《公司法》为蓝本,这样做的结果使得这一条例从付诸实施之日就比英国当时的公司立法相差了近40年之遥。

香港《公司条例》最新版

香港《公司条例》最新版

章:32 《公司條例》憲報編號版本日期詳題 30/06/1997 本條例旨在綜合及修訂與公司有關的法例。

[1933年7月1日](本為1932年第39號(第32章,1950年版))條: 1 簡稱 30/06/1997 本條例可引稱為《公司條例》。

條: 2 釋義8 of 2011 13/05/2011釋義及格式的指明(由1997年第3號第2條修訂)(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A表”(Table A) 指附表1內的A表;“一般規則”(general rules) 指根據第296條訂立的一般規則,亦包括表格;“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 指一間公司而其任何股份是在認可證券市場上市的; (由1991年第77號第2條增補。

由2002年第5號第407條修訂)“公司”(company) 指根據本條例組成及註冊的公司或指現有公司;“公司集團”(group of companies) 指任何2間或多於2間的公司或法人團體,而其中1間是其他公司或法人團體的控股公司;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文件”(document) 包括傳票、通知、命令和其他法律程序文件,亦包括登記冊;“公開發出”(issued generally) 就招股章程而言,指發出予公司現有成員以外及債權證持有人以外的人; (由1972年第78號第2條增補)“分擔人”(contributory) 具有第17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代理人”(agent) 不包括任何以某人律師的身分而行事的人;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失責高級人員”(officer who is in default) 具有第351(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失責罰款”(default fine) 具有第351(1A)(d)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

由1993年第75號第2條修訂)“印刷”、“印製”(printed) 指採用普通凸版印刷、平版印刷或處長酌情接納的其他工序而製造的;(由1963年第4號第2條增補)“自動清盤決議”(a resolution for voluntary winding up) 具有第228(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有償債能力證明書”(certificate of solvency) 指根據第233條發出的證明書; (由2003年第28號第2條增補)“有關財務文件”(relevant financial documents) 就上市公司而言,指須根據第129G(1)條就該公司送交的文件; (由2001年第27號第2條增補)“有權利的人”(entitled person) 就上市公司而言,指在與第129G(1)條的但書一併理解的該條下有權獲送交該條所述的文件的人; (由2001年第27號第2條增補)“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 具有第29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成員自動清盤”(members' voluntary winding up) 具有第233(4)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股、股份”(share) 指公司股本內的股份,除在股額與股份之間有明訂或隱含的區別外,股份亦包括股額;“非上市公司”(unlisted company) 指一間公司而其任何股份均沒有在認可證券市場上市的; (由1991年第77號第2條增補。

香港公司法

香港公司法

香港公司法香港公司法1984年8月31日(一九三二年三九号充实及修正关于公司法律条例,一九三三年七月一日公布施行,一九三三年二九号,一九三五年二四号,一九三六年一五号,一九四九年第一号,一九五○年第九号,二二号,二四号及一九五二年二三号各条例修正在案)第一条本例定名为公司条例。

第二条(一)本例称--“周年报告”如属于有股本之公司,指依本例第一○七条规定必要造具之报告,如为无股本之公司,指依本例第一○八条规定必要造具之报告。

“组织章程”指公司原始组织或以特别决议案更改之组织章程,如为该公司所适用者,则并包括一八六五年第一号公司条例附录第一表甲表所载,或遵奉该例授权更改之规则,或一九一一年五八号公司条例附录第一表甲表所载或遵照该例第一一七条规定更改之规则,或本例附录第一表甲表所载规则。

“簿据”及“簿册或书据”,包括账目,契约,书据,文件等。

“公司”指依本例规定组织及登记之公司或现已存在之公司。

“法庭”如关于公司所用者,指对该公司结束有管辖权之法庭。

“债券”包括公司之股本债券及其他证券无论对公司资产是否构成抵押者。

“董事”包括以任何名称担任董事职位之人。

“文件”包括票状,通知书,命令,其他法律书状及登记册。

“现存公司”指依一八六五年公司条例或一九一一年公司条例组织及登记之公司。

“通则”指依本例第二八一条规定订立之规则,并且包括表式在内。

“组织大纲”指原始组合时所制立或遵照任何法规更改之公司组织大纲。

“规定”如对本例关于公司结束之规定,指以通则规定之,如关于本例其他规定,指总督在政务会所为规定。

“简章”指以简章,通告,传单,广告或其招募方法向公众招募或兜售公司股份或债券者。

“登记官”指依本例规定执行公司登记职务之登记官或其他人员。

“股份”指公司资本及股本,但有明示或默示股本或股份之区别者不在此例。

“甲册”指本例附表第一号所载甲册。

(二)公司董事通常遵奉任何人所为指示或指导办理者,不得仅因公司董事对技术上之咨询有所执行,而视其人符合本例释义规定由董事遵行其指示或指导人。

香港公司条例 第32章 (9)

香港公司条例 第32章 (9)

章:32K 公司(董事资格的取消) 法律程序规则宪报编号版本日期赋权条文 30/06/1997(第32章第168S(1)条)[1994年7月15日](本为1994年第427号法律公告)条: 1 释义10 of 2005 08/07/2005在本规则中─“司法常务官”(Registrar) 指高等法院的司法常务官,并包括高等法院任何高级副司法常务官、副司法常务官或助理司法常务官。

(1994年制定。

2005年第10号第174条)条: 2 适用范围 30/06/1997本规则适用于本条例第168P(1)条所适用的取消资格令的申请,但该项申请须属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之后提出者。

(1994年制定)条: 3 申请表格25 of 1998 s. 2 01/07/1997附注: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本规则所适用的申请,须藉原诉传票(即《高等法院规则》(第4章,附属法例A)附录A内第10号表格,并加以适当的改动)向法院提出,而《高等法院规则》(第4章,附属法例A)即据此适用,但本规则订立具抵触效果的条文则除外。

(1994年制定。

1998年第25号第2条)条: 4 针对答辩人的证据 30/06/1997(1) 当传票发出时,须向法院提交支持申请取消资格令的证据;而证据的文本须连同传票送达答辩人。

(2) 证据须为1份或多于1份誓章,但如申请人为破产管理署署长,则证据可采用1份或多于1份书面报告的形式(可附连或不附连其他人所作的誓章),而该等书面报告须视为犹如已由破产管理署署长藉誓章核实一样,并为其内所载的任何事项的表面证据。

(3) 在一项根据本条例第168I(1)或168J条提出的申请中,誓章内或(视属何情况而定)破产管理署署长的报告内,须就答辩人被指称不适宜关涉任何公司的管理所参照的事宜作出陈述。

(1994年制定)条: 5 传票上的批注 30/06/1997传票上须注明提供予答辩人的下述数据─(a) 述明此项申请是按照本规则提出的;(b) 提出此项申请所根据的条文所订的最长取消资格期及最短取消资格期(如适用的话);(c) 述明此项取消资格令的申请可按照本规则循简易程序聆讯及裁定,而无须进一步通知或另行通知答辩人,并且述明假如此项申请如此聆讯及裁定,则法院可判处最长达5年的取消资格期;(d) 述明法院在聆讯此项申请时,如凭着当时在庭上所提出的证据,拟在答辩人的案件中判处长于5年的取消资格期,则不会在该次聆讯中作出取消资格令,但会将该项申请押后,在另行通知的较后日期进行聆讯(连同任何其他证据);及(e) 述明答辩人如有任何证据,意欲法院加以考虑,必须按照根据第7 条订明的期限提交法院(第7条的条文须载于传票上)。

香港公司法说明

香港公司法说明

香港公司法说明香港公司法说明香港公司的概念:香港《公司条例》第2条对"公司"作如下解释:公司是指依本条例组成注册的公司或指现有公司香港的公司:公司是指具有法人团体身份,为法律承认有存在权利和责任,并与其发起人、董事和成员截然分开的社会组织公司的法律人格:尽管各国的公司有许许多多的不同,但有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却都是一致的,那就是:公司属于法人公司一旦成立,其在法律上便获得了独立的人格,有表征其独立人格的名称,并在财产、责任等方面与其成员相分离香港公司的分类:香港私人公司,香港公众公司,香港上市公司,香港控股公司,香港公司集团,香港海外公司,香港无限公司,香港有限公司不具法人资格的经营团体:是指以商业经营、赢利为目的,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及团体主要有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两种形式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二香港私人公司又称封闭式公司、不公开公司、少数人公司或不上市公司它既非通常所说的私营公司,也非所谓的独资公司《公司条例》第29条规定,香港私人公司是指一间其公司章程细则必须载有适当条文作出以下三方面限制的公司: 1.限制将其股份转让的权利;2.香港公司成员的人数不超过50人,但不包括受雇于该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该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该公司成员的人;3.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该公司任何股份或债权证第29条规定,2个或2个以上的人共同持有1股或多于1股的股份,该等人士须视为单独的1名成员无股份划分的担保有限公司和无股份划分的无限公司,只要其公司章程细则符合《公司条例》第29条的规定,也可注册为香港私人公司尽管如此,《公司条例》附表C、D、E只适用于担保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不管这些公司是私人公司还是香港公众公司原则上,私人公司也必须至少有2名成员和2名董事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方法,香港私人公司的章程细则一般都有明文规定条)实践中经常采用的方法是:1.规定公司成员的优先购买权,即私人公司的成员在转让其股份时,应以合理价格优先转让给本公司的其它成员,否则有关转让是无效的;2.规定私人公司的董事有决定权,即公司董事可不给予任何理由而拒绝就股份转让进行登记,不论该股份是否为全部缴足股款的股份香港《证券上市管理规则》明文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为公众公司因此,可以说私人公司属非上市公司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三香港公众公司又称开放式公司、公开公司、多数人公司或上市公司《香港公司条例》未对公众公司进行定义根据香港普通法,香港公众公司是指没有公司的章程对自己设定那些要求私人公司必须具备的限制的公司香港公众公司的特点是*可在联合交易所挂牌公开进行交易,成员的人数也没有法定最高数额限制因为香港公众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大,股东人数众多,所以《香港公司条例》对香港公众公司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如公开业务经营状况;向投资者和公众公开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等也就是说,香港公众公司的经营要贯彻"公开原则"的要求,以保护广大投资者和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者的利益香港公众公司不能等同于上市公司香港公众公司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而香港上市公司是其*已经在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上市公司必然是香港公众公司,而香港公众公司则不一定就是上市公司香港公众公司因为不受私人公司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的限制,在募集资本、扩大经营规模以及股东通过股份的转让随时转移风险等方面,具有私人公司所不具有的优点但香港公众公司的公开制度容易暴露公司的经营秘密,股东人数的众多会导致公司缺乏凝聚力,等等在香港,私人公司的数量远远超过公众公司,但公众公司在商业及工业中所起的作用却仍是巨大的香港私人公司可依法改组为香港公众公司香港公众公司也可依法改组为香港私人公司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三上市公司指一间其任何股份在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非上市公司指一间其任何股份没有在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根据香港《证券上市管理规则》、《上市条例》和《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一个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向联合交易所的上市部申请批准其股份上市:1 上市的公司必须为公众公司,私人公司不得申请;2 申请上市的公司的主要业务必须是公众有兴趣的;3 申请上市的公司必须最少获得1名交易所会员的提名;4 申请上市的公司所有在上市前必须公布的资料必须经联合交易所上市部批准;5 申请上市的公司还必须交纳首期上市费10万元以上为《证券上市管理规则》中证券首次上市的一般规则除一般规则外,申请上市的公司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该公司的股份于上市时以上市价格估算的总市值不少于万元;2 公众持有该公司的股份一般不能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的25%;3 申请上市的公司必须有相当年期的业绩记录;4 申请上市的股份配售与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雇员或过去雇员的比例在正常情况下不得超过10%;5 所呈交的各项帐目,必须符合法例规定及上市委员会接纳的会计标准,以及必须经符合资格的核数师审核上市申请应向上市委员会提交,同时提交证监专员存案上市申请主要是由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及上市部审批,而证监专员在一定情况下有拒绝上市的权力一般说来,私人公司是非上市公司,但非上市公司则不一定全都有私人公司除私人公司外,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众公司也属非上市公司公众公司并不因为其未能在联合交易所上市而沦为私人公司,只要其章程细则没有对之作出限制以符合私人公司的条件,它们仍作为公众公司而存在香港公司法概述之四什幺是控股公司根据《公司条例》第2条,一间公司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另一间公司的控股公司这些条件是: 1.控制另一法人公司的董事局的组成; 2.控制另一法人公司的过半数的表决权;3.控制另一法人公司过半数的已发行股本,需要注意的是,在所持股本中如部分在分派利润或资本时无权分享超逾某一指明数额之数,则该部分不计算在该股本内 4 另一法人公司是该公司的附属公司的附属公司控股公司又分为单纯的控股公司和混合的控股公司前者以控制其它公司为专门目的;后者除了掌握其它公司的股份外,本身也从事经营活动控股公司是否就是母公司?一般认为,在很多时候控股公司的概念与母公司是一致的,但是有时又有不同不同之处在于控股公司以控制另一公司的股份为已足,不必参与被控公司的经营活动,而母公司一般是直接控制其子公司的经营活动的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五公司集团指由数家公司组成的具有多元的、多层次性的一种垄断性联合组织一般来说,公司集团本身并非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而其组成成员公司的都是独立的法人作为公司集团的成员的公司都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有自己的财产和帐目,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公司集团中成员公司的组合是松紧不一、形态万千的,并非只有母子公司这样一种组合形式为了保护投资者,《公司条例》对公司集团作了以下主要规定: 1.私人公司拥有任何附属公司,或是另一间根据《公司条例》组成及注册的公司的附属公司,或是一间现有公司的附属公司,那幺该私人公司不得享有《公司条例》第D条赋予的豁免权条);2.公司集团在其财政年度终结时,要提交集团帐目给公司查阅提交公司查阅的集团帐目,必须真实而公平地反映公司及集团帐目所处理的附属公司的与公司成员有关的整体事务状况与利润或亏损; 3.《公司条例》第条或条获委任调查某公司事务的审查员,如认为该公司是某一公司集团的成员,则该审查员可以为完成该调查而调查其所属集团内其它成员公司的事务;4.一公司属于某公司集团的成员公司,则任何此等公司的董事,对于处置任何固定资产的建议,如所建议的资产处置的代价款额或价值及在有关期间内所处置的固定资产的代价款额或价值的总和超过公司在最近一份于大会上提交公司查阅的资产负债表内所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33%,除非该建议已获公司在大会上的批准,否则不得将之实施可见,在集团内部,各成员公司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和约束这是公司集团利益、成员公司利益、投资者利益要保持平衡的体现香港公司法概述之六海外公司是指在香港以外地区成立为法人并于《公司条例》生效后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公司,以及在香港以外地区成立为法人并于《公司条例》生效前已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而且在《公司条例》生效时仍继续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的公司《公司条例》第11部对海外公司作了专门规定海外公司的注册于XX年x月x日当日或以后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海外公司,须于该营业地点设立后1个月内,将下述档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组织公司或界定公司组织的宪章、法规或公司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或其它文书的经核证副本?具订明格式载有公司董事及秘书详情的董事、秘书名单?具订明格式的名单,其内载有一名或多名居于香港并获授权代表公司接受须向公司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和通知书的人士的姓名及地址,及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及该公司在其成立为法人地方的主要营业地点及注册办事处的地址;授权他人代表公司接受送达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的委任备忘录或授权书,或其它文件,该委任备忘录、授权书或其它文件须有公司印章或以对公司有约束力的方式由他人代表公司签署?该公司注册证书的核证副本,或该海外公司按其成立为法人所在地的法律、惯例不发给公司注册证书的,则应提交注册处长认为足以证明其成立为法人的其它证据?除海外公司属私人公司或实际上具有与私人公司相同的一般特征外,要交付公司最近期帐目的经核实的副本上述文件如以英文以外的语文撰写,则须提交经核证的英文译本遵从该规定的海外公司,注册处长须将其名称记入海外公司名册,并签署证明有关公司是依据《公司条例》第11部注册的公司任何在XX年x月x日前注册的上市海外公司,均须在XX年x月x日后3个月内,向注册处长交付一份具订明格式的董事名单条)对海外公司文件的送达任何根据《公司条例》第11部注册的海外公司,均须有一名居于香港获授权代其接受送达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的人,如该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它款能预见的原因而不能够代表公司行事,则公司应在事后指明另一人代替该不能行事的代表人,并向注册处长登记任何须向某海外公司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或通知书,如交如此委任的代表人或留在该代表人的地址或以邮递的方式送交该人,则视为送达如某海外公司没有如此委任代表人,或已委任的代表人已去世、不再居于香港、拒绝接收或因任何原因不能送达,则有关档可以下述方式送达:?将有关文件留在或寄往该公司在香港设立的任何营业地点;?如该公司在香港不再设有营业地点,以挂号方式将有关档寄往该公司成立为法人地的注册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如并未有如此登记的地址,则将文件留在或寄往该公司于以往3年内曾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的地方海外公司的法律地位海外公司虽然在香港开设营业地并进行了登记,这并不意味着与其在香港以外地区成立法人的公司相分离而获得一独立的法人资格除非海外公司的名称或商号因某种原因而被注册处长指令更改,海外公司仍使用其既有的名称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七无限公司指依照《公司条例》注册成立,其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注册公司在香港,依据《商业登记条例》登记的独资或合伙企业也被称为无限公司,但独资和合伙企业与无限公司的不同之处是前二者并不具备法人资格无限公司分无股份划分的无限公司和有股份划分的无限公司股份的划分并不影响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股份划分的作用在于划分股东之间的责任和控制权,股东也可转让股份但由于《公司条例》第条的规定,无限公司的股东即使已经离开公司,仍可能因该条的规定而负担偿还公司债务的责任这样,股份的转让并不能使股东真正脱离公司,这是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效果大不相同的无限公司的成员一般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但属于私人公司的无限公司除外尽管无限公司的股东负担无限责任,并不意味着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不分彼此的无限公司与其成员仍是相对独立和相互分离的法律主体故无限公司的债务和其成员的债务相互分开,无限公司的债权人不能针对个别股东起诉,被诉的无限公司将视情况要求其股东按比例向公司缴纳款项根据《公司条例》第19条,无限公司可以重新注册为有限公司,其手续为向注册处长递交一份公司成员大都愿意将无限公司转为有限公司的决议但改组后的公司对其改组前的权利义务不发生影响香港公司法概述之八成立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条例》在公司注册处注册公司有很多类别,但99%以上的创业者选择成立私人有限公司在香港,私人有限公司超过50万家,但公众公司则只有一两千家创业者如属下列情况,可以考虑成立私人有限公司经营生意:希望限制生意运作的法律责任;希望利用独立的法律个体,亦即以公司形式经营生意;希望利用公司的流动资产作为抵押,向银行取得*;希望下放权力给一些管理人员代为经营生意有限公司的分类1.股份有限公司与担保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贸易公司或营业公司最常见的形式这类公司的股本分为若干股,每股有一定价值公司的部分甚至全部股份由投资者持有投资者就是公司的股东如果公司生意兴旺,利润丰厚,会根据持股量分派股息给投资者如果公司亏损,投资者的损失最多是完全丧失投资在公司股份的金额换言之,投资者的责任限于股份的价值公司股份通常在发行时完全缴足股本不过,发行的股份有时候只是部分缴足股本,未缴足之数股东必须负责担保有限公司的形式往往用于成立会所、社团、学校、慈善团体等公司成员的责任限于在公司清盘时承担的缴款额公司成立时,成员毋须出资,只须承诺公司清盘时分担某一金额便可实际上,承诺的金额都是微不足道的,例如元担保有限公司也可以有股本,以照顾到公司日常运作需用资金的情况,或公司间可能需要分派股息不过这类担保有限公司在香港并不常见2私人有限公司与公众有限公司私人公司往往是成立来经营小型业务的根据《公司条例》,私人公司是指藉其章程细则作出下列规限的公司: a)限制将其股份转让的权利;b)限定其成员人数不超过50人,但不包括受雇于该公司的人士,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该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该公司成员的人士;以及c)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该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公众公司是不符合《公司条例》上述定义的公司私人公司不必将帐目提交公司注册处,所以公司的财务状况较为保密反之,公众公司要将周年帐目提交公司注册处,以便存盘供公众查阅上市公司是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上市的股份,公众可以自由转让公司上市后,发行*卖给公众,可以筹到大笔的资金对于上市公司银行也会更乐于提供*便利有限公司的优点在公司注册处注册的私人有限公司有下列优点:1责任有限── 股东对公司的责任限于持股量的金额财政负担限于买入公司股份的投资金额一旦公司未能清偿债务,可以由股东、债权人或法庭提出清盘,变卖公司所有资产以清偿公司债务;就算资产不足以清偿债项,债权人只能讨回的金额也仅限于变卖资产所得,公司股东无责任凑款还债2 股东改变不影响公司的存在公司的组织其实分为两个层次,拥有权在于股东,董事负责管理股东需要资金或不想再投资在公司,可以卖出手上的*,转让予他人这样做不会影响公司的运作不过,实际上,有些小型私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往往也是公司的董事,因此*易手也影响到公司的管理层3* ── 公司可以利用浮动抵押取得*,亦即公司可以向银行借款,以全部资产,包括厂房、机器、生财工具、待沽存货、帐户作为抵押虽则如此,公司在日常营业中仍然可以买卖、替换及以其它方式处理这些资产而毋须得到银行批准4拥有权── 在法律上,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人,可以用本身的名义拥有财产、与人订约,就算股东有变也不受影响公司也可以对人提起诉讼5管理── 公司的另一个特性是拥有权与管理权分开股东是拥有公司的人,董事和公司秘书是管理公司的人股东的责任有限,可以任命管理专才、生意专才替他们经营和管理生意股东只是负责出资组成公司资本他们投资于公司,如果公司赚钱,可以获派股息有限公司的缺点另一方面,有限公司有以下的缺点:1公开资料── 法例规定公司必须向公司注册处呈报某些资料,向公众披露例如,公司要将下列资料存盘方便公众查阅:资本结构;股东、董事及秘书的个人资料;抵押转让股份等公众公司更要将周年帐目公开披露2 公司受《公司条例》规管与合伙经营比较,成立公司的程序较为繁复此外,在公司成立后,董事和秘书继续有责任向公司注册处呈报指定的报表公司亦须备妥经审核的帐目3程序复杂── 公司必须保存某些登记册,例如成员登记册、董事及秘书登记册、押记登记册等在公司运作中也有各类会议,例如股东周年大会、特别股东大会、董事局会议等公司必须保存这些会议的记录决议也有多种投资者有意成立公司必须对此有所掌握 4结束营业── 通常,公司结业只可以清盘清盘时必须委托清盘人变卖公司的资产、将变卖所得分派给债权人和股东如果公司的资产足以抵销负债,可由公司成员自动清盘结业如果资产不足以抵销债务,正常的做法是由债权人自动清盘或强迫清盘清盘的程序本身既复杂又昂贵,往往需要委聘律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一间「普通」的公司清盘费用可能超过1万元5税务── 公司利得税税率是%,稍高于独资企业和合伙商号不过,公司很多开支都可以扣税,例如董事酬金,所以,虽然公司税率较高,但成立私人有限公司也未必一无是处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九个人企业指个人单独出资经营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企业的出资者即是个人企业的企业主个人企业的欠债和资产,也是出资者的欠债和资产个人企业的资产不足以偿付营业债项时,出资者须以本身其它资产补上在税务法上,个人企业的盈亏,可以不和出资者本身的收支计在一起不过,出资者仍须负责缴交本人的应深入息税和其个人企业的溢利税个人企业与注册公司的不同,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个人企业不是法人,企业主具有独立人格而个人企业却没有独立人格注册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于其成员之外的法律人格 2.个人企业既然不是法人,就无法独立承担责任而由企业主个人负无限责任依照《公司条例》成立的无限公司的成员也要承担无限责任,但无限公司毕竟是一个独立法人,具有相对独立的资产和责任能力,并能成为诉讼主体个人企业也不同于"一人公司",因为后者也是法人,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个人企业可以有自己的名称,但除具有商誉或用作注册商标的名称外,并不限制各个人企业之间在使用名称上的相同或相似而注册公司的名称一船是具有独立性和排它性的4.个人企业的设立也相对容易,出资者只需到税务局商业登记处申请商业登记表格,连同登记费一并交回,税务局便可在数日内发出商业登记证而注册公司的设立则要复杂得多5.个人企业没有公司相对稳定,个人企业会因企业主死亡而结束,或因企业主个人意志决定而结束一个注册公司的解散程序是很繁琐的,并且注册公司一般不会因某个成员的死亡或破产而结束存在6.个人企业深受企业主个人资产、能力、信用等限制,规模不可能很大,因而在经济生活中不可能象公司那样风骚独领此外,个人企业可随时转让承让人由接受之日起负责该日以后的一切收支,除非出让人和承让人另有协议不过,个人企业转让必须依照《业务转让条例》的规定,在两份中文报纸和一份英文报纸上刊登转让启事,否则出让人不能免去责任香港公司法概述之十合伙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据各合伙人之间的合约建立起来的商业组织在香港,合伙分无限责任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前者由《合伙条例》调整,后者由《有限责任合伙条例》调整。

香港公司章程中文版

香港公司章程中文版

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LIMITED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29日[复印]公司条例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本人谨此证明KCHAINENTERPRISES LIMITED锦程工贸有限公司於本日在香港依据公司条咧注册成为有限公司本证书於2010年7月29日签发。

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香港注意:公司名称登记与公司登记处不接受任何关于公司名称或其任何部分的商标权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LIMITED有限公司本公司名称为n…•…有限公司”本公司的注册办公地址位于香港。

三:本公司成员的责任是有限的。

四:本公司的股本为港币$10"分为10,000股每股面值港币元,公司有权增加或减少上述股本及发行原本或经增加的股本的任何部份,不论该等股票是否附带优惠,优先权或特权,或是否受制于权利的延迟行使或任何条件或限制。

我/我等,即列具姓名或名称及地址的签署的股份认购人,均意欲依据本组织章程大纲组成一间公司,我/我等并各别同意按列于我/我等姓名或名称右方的股份数目,承购公司资本中的股份。

日期:2010年7月22日上述签署的见证人:女士总代表九龙,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绪言1•公司条例(第32章)附表一A表中之规例应适用于本公司,但本章程具体排除者或与本章程所含条文不符合者例外。

特别是,但无论如何并不限制上述之通用性,A表第11、24、25、49、55、81、86、91到99(包括在内)、101、108、114及136条并不适用或在以下岀现时经过修改。

私人公司2.本公司为私人公司,据此:(1).任何邀请公众人士认购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的行为均受禁止;(2).公司的成员人数(不包括受雇于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公司成员的人)以50名为限.但就本条而言,凡2名或多于2名人士联名持有公司一股或多于一股的股份,该等人士须视为单一名成员;(3).转让股份的权利乃以下文所订明的方式受到限制;股份3.股份由董事控制,他们可在认为适当之时间按照适当条件并附带适当权利及特权溢价或平价根据(公司条例)第57B 条将股份分配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予适当人士,他们还具有充分权力在他们认为适当之时间以适当报酬平价或溢价将任何股份催缴股款通知书给予任何人士。

香港公司法

香港公司法

香港公司法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等许多大陆法系实施区内成立之公司不同的是,在香港成立之公司无须政府当局批准,只须注册就可以了。

对于创办人的背景、最低法定资本或发行资本或者将予成立之公司的经营范围都没有法律规定的要求。

因此,在香港成立空壳公司并将之出售,以使那些需要公司来开业或者收购的人能立即有现成的公司可用,这种情况是很常见的。

去年,韩国电视台就使用香港空壳公司的问题对此进行了采访。

看来,采访人员听说公司可以像商品一样买卖,的确十分惊讶,而且我相信,他们对使用空壳公司的做法觉得有点不对。

因此,我们香港居民对于其他地区的人就成立公司之看法,这一点决不能轻视。

香港对于股东或董事的居住地没有任何要求,这在亚大地区也是相当独特的。

就连实行普通法,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新加坡也要求公司至少有一名董事是当地居民,而且当地的律师和会计师往往不像他们的香港同行那样愿意充当名义主席。

香港健全的公司法还是促使国际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股市的基础。

虽然越来越多的百慕达和开曼群岛公司——特别是百慕达公司——被用作上市之控股公司,但是在香港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仍有大约30%是在本地注册的。

而且不论在哪里注册的上市公司的基本业务都是由本地成立的公司管理的。

香港最近取消了越权条例和在组织章程中详细列明公司的经营范围的要求,因此全部列出经营范围的条款已成为过去。

今后,律师们也就不必像以往那样须事先预计其客户可能参与之生意业务,特别是那些从事高技术商业的客户。

董事对公司负有法定的和根据普通法承担的受信责任,应当忠实地为公司的利益服务。

上市公司还必须按照《上市条例》、《最佳经营守则》(如该公司采纳这一守则)、《证券条例》以及《收购与合并守则》的要求行事。

金融机构的董事还要遵守《银行条例》的要求和香港金融管理局规定的运作守则。

当然,所有董事也都必须遵守其各自公司的组织章程。

香港对公司的管理是符合国际标准的,但是,亚大地区有些国家在这方面仍超过香港。

香港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香港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香港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2003-4-20发表/1027人阅读]近年来,越来越多有实力的大陆企业积极投资香港,2002年香港外来投资中来自祖国大陆的已跃居第一位,约占总额的30%。

内地企业在香港的投资遍及各种经济活动,包括投资控股、地产、各项商用服务、银行、批零商业及进出口貿易,目前在港的内地投资企业有近2000家。

企业家看好香港的原因除了香港具有金融运作、贸易自由等方面优势外,另外一个重要的吸引力来自香港的公司法。

香港作为一个国际商业和金融中心,有非常健全的公司法体系,它不仅满足当地商界的要求和需要,而且满足作为亚洲第二大股票市场和亚太地区的许多投资者与项目融资活动而成立之专用公司的要求和需要。

这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是1933年颁布的《公司条例》,即《香港法律》的第32章,后来这条例曾经多次修改。

目前香港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注册登记与许多大陆法系实施区内成立公司不同的是,在香港成立投资公司注册登记时无须行政审批程序,只须按照公司注册处的规定递交有关材料登记即可。

注册登记时需向公司注册处提交由至少两名认股人按规定签署的组织章程、由认股人签字时的见证人发表的法定宣言以及应缴的费用。

组织章程以及应当交给公司注册处的所有文件可以用英文或中文书写。

二、公司经营范围香港最近取消了《越权条例》和《公司条例》中要求在公司组织章程中详细列明公司的经营范围的要求,因此全部列出经营范围的条款已成为历史。

目前香港公司无经营范围之限制,任何公司都可经营进出口、转口、制造、投资、房地产、电子、化工、管理、经纪、信息、中介、代理、顾问等等项目。

三、股东或董事的居住地香港公司法对于股东或董事的居住地没有限制。

这在亚太地区也是相当独特的,就连实行普通法、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的新加坡也要求公司至少有一名董事是当地居民。

四、股东数额香港公司法对股东数额的要求是两人或两人以上。

但香港的信托概念比大陆法系实施区较为牢固和健全,这使香港公司的实质权益拥有人可以通过使用代名人(即名义股东)而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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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法说明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香港公司法说明香港公司的概念:香港《公司条例》第2条对"公司"作如下解释:公司是指依本条例组成注册的公司或指现有公司。

香港的公司:公司是指具有法人团体身份,为法律承认有存在权利和责任,并与其发起人、董事和成员截然分开的社会组织。

公司的法律人格:尽管各国的公司有许许多多的不同,但有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却都是一致的,那就是:公司属于法人。

公司一旦成立,其在法律上便获得了独立的人格,有表征其独立人格的名称,并在财产、责任等方面与其成员相分离。

香港公司的分类:香港私人公司,香港公众公司,香港上市公司,香港控股公司,香港公司集团,香港海外公司,香港无限公司,香港有限公司。

不具法人资格的经营团体:是指以商业经营、赢利为目的,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及团体。

主要有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两种形式。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二(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香港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又称封闭式公司、不公开公司、少数人公司或不上市公司。

它既非通常所说的私营公司,也非所谓的独资公司。

《公司条例》第29(1)条规定,香港私人公司是指一间其公司章程细则必须载有适当条文作出以下三方面限制的公司:1.限制将其股份转让的权利;2.香港公司成员的人数不超过50人,但不包括受雇于该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该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该公司成员的人;3.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该公司任何股份或债权证(债券)。

第29(2)条规定,2个或2个以上的人共同持有1股或多于1股的股份,该等人士须视为单独的1名成员。

无股份划分的担保有限公司和无股份划分的无限公司,只要其公司章程细则符合《公司条例》第29(1)条的规定,也可注册为香港私人公司。

尽管如此,《公司条例》附表C、D、E只适用于担保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不管这些公司是私人公司还是香港公众公司。

原则上,私人公司也必须至少有2名成员和2名董事。

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方法,香港私人公司的章程细则一般都有明文规定(见附表A第Ⅱ部分第2(a)条)。

实践中经常采用的方法是:1.规定公司成员的优先购买权,即私人公司的成员在转让其股份时,应以合理价格优先转让给本公司的其它成员,否则有关转让是无效的;2.规定私人公司的董事有决定权,即公司董事可不给予任何理由而拒绝就股份转让进行登记,不论该股份是否为全部缴足股款的股份。

香港《证券上市管理规则》明文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为公众公司。

因此,可以说私人公司属非上市公司。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三(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香港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又称开放式公司、公开公司、多数人公司或上市公司。

《香港公司条例》未对公众公司进行定义。

根据香港普通法,香港公众公司是指没有公司的章程对自己设定那些要求私人公司必须具备的限制的公司。

香港公众公司的特点是股票可在联合交易所挂牌公开进行交易,成员的人数也没有法定最高数额限制。

因为香港公众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大,股东(成员)人数众多,所以《香港公司条例》对香港公众公司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如公开业务经营状况;向投资者和公众公开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等。

也就是说,香港公众公司的经营要贯彻"公开原则"的要求,以保护广大投资者和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者的利益。

香港公众公司不能等同于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

香港公众公司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其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

而香港上市公司是其股票已经在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

上市公司必然是香港公众公司,而香港公众公司则不一定就是上市公司。

香港公众公司因为不受私人公司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的限制,在募集资本、扩大经营规模以及股东通过股份的转让随时转移风险等方面,具有私人公司所不具有的优点。

但香港公众公司的公开制度容易暴露公司的经营秘密,股东人数的众多会导致公司缺乏凝聚力,等等。

在香港,私人公司的数量远远超过公众公司,但公众公司在商业及工业中所起的作用却仍是巨大的。

香港私人公司可依法改组为香港公众公司。

香港公众公司也可依法改组为香港私人公司。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三(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指一间其任何股份在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非上市公司(unlisted company)指一间其任何股份没有在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根据香港《证券上市管理规则》、《上市条例》和《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一个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向联合交易所的上市部申请批准其股份上市:1. 上市的公司必须为公众公司,私人公司不得申请;2. 申请上市的公司的主要业务必须是公众有兴趣的;3. 申请上市的公司必须最少获得1名交易所会员的提名;4. 申请上市的公司所有在上市前必须公布的资料必须经联合交易所上市部批准;5. 申请上市的公司还必须交纳首期上市费10万元。

以上为《证券上市管理规则》中证券首次上市的一般规则。

除一般规则外,申请上市的公司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该公司的股份于上市时以上市价格估算的总市值不少于5000万元;2. 公众持有该公司的股份一般不能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的25%;3. 申请上市的公司必须有相当年期的业绩记录;4. 申请上市的股份配售与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雇员或过去雇员的比例在正常情况下不得超过10%;5. 所呈交的各项帐目,必须符合法例规定及上市委员会接纳的会计标准,以及必须经符合资格的核数师审核。

上市申请应向上市委员会提交,同时提交证监专员存案。

上市申请主要是由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及上市部审批,而证监专员在一定情况下有拒绝上市的权力。

一般说来,私人公司是非上市公司,但非上市公司则不一定全都有私人公司。

除私人公司外,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众公司也属非上市公司。

公众公司并不因为其未能在联合交易所上市而沦为私人公司,只要其章程细则没有对之作出限制以符合私人公司的条件,它们仍作为公众公司而存在。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四(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什幺是控股公司根据《公司条例》第2(4)条,一间公司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另一间公司的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

这些条件是:1.控制另一法人公司的董事局的组成;2.控制另一法人公司的过半数的表决权;3.控制另一法人公司过半数的已发行股本,需要注意的是,在所持股本中如部分在分派利润或资本时无权分享超逾某一指明数额之数,则该部分不计算在该股本内。

4. 另一法人公司是该公司的附属公司的附属公司。

控股公司又分为单纯的控股公司和混合的控股公司。

前者以控制其它公司为专门目的;后者除了掌握其它公司的股份外,本身也从事经营活动。

控股公司是否就是母公司?一般认为,在很多时候控股公司的概念与母公司是一致的,但是有时又有不同。

不同之处在于控股公司以控制另一公司的股份为已足,不必参与被控公司的经营活动,而母公司一般是直接控制其子公司的经营活动的。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五(公司集团(group companies)公司集团(group companies)指由数家公司组成的具有多元的、多层次性的一种垄断性联合组织。

一般来说,公司集团本身并非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而其组成成员公司的都是独立的法人。

作为公司集团的成员的公司都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有自己的财产和帐目,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公司集团中成员公司的组合是松紧不一、形态万千的,并非只有母子公司这样一种组合形式。

为了保护投资者,《公司条例》对公司集团作了以下主要规定:1.私人公司拥有任何附属公司,或是另一间根据《公司条例》组成及注册的公司的附属公司,或是一间现有公司的附属公司,那幺该私人公司不得享有《公司条例》第141D条赋予的豁免权(《公司条例》第141D(3)条);2.公司集团在其财政年度终结时,要提交集团帐目给公司查阅(《公司条例》第124条)。

提交公司查阅的集团帐目,必须真实而公平地反映公司及集团帐目所处理(deal with)的附属公司的与公司成员有关的整体事务状况与利润或亏损(《公司条例》第126条);3.《公司条例》第142条或143条获委任调查某公司事务的审查员,如认为该公司是某一公司集团的成员,则该审查员可以为完成该调查而调查其所属集团内其它成员公司的事务(《公司条例》第144条);4.一公司属于某公司集团的成员公司,则任何此等公司的董事,对于处置任何固定资产的建议,如所建议的资产处置的代价款额或价值及在有关期间内所处置的固定资产的代价款额或价值的总和超过公司在最近一份于大会上提交公司查阅的资产负债表内所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33%,除非该建议已获公司在大会上的批准,否则不得将之实施。

可见,在集团内部,各成员公司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和约束。

这是公司集团利益、成员公司利益、投资者利益要保持平衡的体现。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六(海外公司oversea company )海外公司(oversea company)是指在香港以外地区成立为法人并于《公司条例》生效后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公司,以及在香港以外地区成立为法人并于《公司条例》生效前已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而且在《公司条例》生效时仍继续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的公司。

《公司条例》第11部对海外公司作了专门规定。

海外公司的注册于1984年8月31日当日或以后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海外公司,须于该营业地点设立后1个月内,将下述档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组织公司或界定公司组织的宪章、法规或公司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或其它文书的经核证副本。

具订明格式载有公司董事及秘书详情的董事、秘书名单。

具订明格式的名单,其内载有一名或多名居于香港并获授权代表公司接受须向公司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和通知书的人士的姓名及地址,及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及该公司在其成立为法人地方的主要营业地点及注册办事处的地址;授权他人代表公司接受送达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的委任备忘录或授权书,或其它文件,该委任备忘录、授权书或其它文件须有公司印章或以对公司有约束力的方式由他人代表公司签署。

该公司注册证书的核证副本,或该海外公司按其成立为法人所在地的法律、惯例不发给公司注册证书的,则应提交注册处长认为足以证明其成立为法人的其它证据。

除海外公司属私人公司或实际上具有与私人公司相同的一般特征外,要交付公司最近期帐目的经核实的副本。

上述文件如以英文以外的语文撰写,则须提交经核证的英文译本。

遵从该规定的海外公司,注册处长须将其名称记入海外公司名册,并签署证明有关公司是依据《公司条例》第11部注册的公司(《公司条例》第3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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