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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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形式

半开卷

1)民法通则

2)合同法

有些概念要记忆

简答题什么是包括哪些要件五道题

案例题最基本的重要概念和课堂上案例相似

基本功很重要,实务工作中会有体现

导论

【知识点1 民法的体系】

普通民法一、财产法1)物权法所有权

限制物权

占有

2)债权法契约合同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侵权

二、身份法1)亲属法

2)继承法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知识点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2)客体3)内容(权利义务,有时有责任,当违反义务责任就发生)

【知识点3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和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简答题看司考题目

按意思表示来分类

行为1)法律/民事/表意行为(建立司法上的效果权利义务关系)

2)事实/非表意行为(不以建立权利义务为目的但产生民事法律后果)非行为事实(自然事实)

1)事件

2)状态

按是否合法为标准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侵权行为

债务不履行行为

【知识点4 民事权利的分类】

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分为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

以作用不同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考点重中之重

请求权基础方法(大前提法律条文、小前提事实、结论)

思路:民事法律事实(原因)——民事法律关系——(关系内容)权利义务——依何法律关系可提出怎样的请求(请求权)——法律依据(请求权基础)

TIPS:1)看见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职责)

2)财产问题先讨论所有权(第一步确认之诉,是否物权归属于他)

3)注意时间

4)要学会逐字逐句分析

5)合同签订(民法关系发生,负担行为)——交货(履行合同,处分行为)

6)担保关系也要单独提出的。(债权人和担保人)

7)雇佣关系归到侵权行为法中(无过错责任不算在合同法内)

第四章自然人

【知识点5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和特点】

**司考爱考胎儿的利益保护

概念: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特点1)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权利不受民族、种族、性

别、年龄、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职业、职务、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精神健康状况等差异影响而有所不同

【知识点6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

TIPS:侵权与责任能力有关,合同和意思能力有关

【知识点7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划分基本标准是年龄和精神健康状态(意思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上

TIPS:16以上18以下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以上18以下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人不满10岁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五章法人

【知识点8 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知识点9 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社会组织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独立的组织,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

【知识点10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设立、成立程序)

2)有必要的财产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TIPS:组织机构/法人机关(监督机构—监事会执行管理机构—董事会权力机构—股东大会)

【知识点11 中国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2)机关法人3)事业单位法人(文教卫体新,非营利性)4)社会团体法人(非营利性)

【知识点12 外国立法和学理对法人的分类】

**考点举例子和概念

1)*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成立基础}

社团法人是人的组合,以社员为基础(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财团法人是财产组合,是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人按规使用的财产为基础,独立于出资人,没有股东只有管理会,产生的利益不归属出资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静安寺,中国红十字会)

2)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成立目的}

营利法人(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公益法人(上海交通大学,华山医院,中国红十字会)中间法人(校友会)

3)*公法人与私法人

公法人,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国家机关)

私法人,以私人利益为目的。

4)结构图

公法人(国家机关)

私法人财团法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静安寺)

社团法人营利法人(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公益法人(上海交通大学,华山医院,中国红十字会)

中间法人(工会商会学会协会)

【知识点13 法人机关】

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

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不是代理关系,是代表关系。

组织机构>法人的机关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不考)【知识点14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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