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修正案八新旧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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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刑法:死刑

2015司法考试刑法:死刑

2015司法考试刑法:死刑2015司法考试刑法讲义:死刑。

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

天星司考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相关法条】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天星司考)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82831177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36154691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82831177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36154691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天星司考)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知识要点】死刑,又称极刑、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

我国对死刑的基本态度是:保留死刑、坚持少杀、慎杀。

36154691(一)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对分则条文明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才可能判处死刑。

(二)应当把握死刑规定的精神,即对于罪行极其严重而且非杀不可的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限制死刑适用的两种对象828311771.刑法第49条第一款:不得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1)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3)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4)在羁押期间已经怀孕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不应适用死刑;36154691(5)不能为了判处死刑而强制怀孕的被告人做人工流产。

【司考】刑罚体系(下):非刑罚处罚方式

【司考】刑罚体系(下):非刑罚处罚方式

刑罚体系(下):非刑罚处罚方式一、非刑罚处罚措施概述非刑罚处罚措施不具有刑罚的性质、作用和后果,而是刑罚的必要补充。

(一)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1.教育措施: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2.民事处罚措施【责令赔偿损失】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36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37条的责令赔偿损失:以免除刑事处罚为前提,不要求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包括经济(物质)损失、精神损害。

第36条的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以给予刑事处罚为前提,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前提,只包括经济(物质)损失。

3.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4.职业禁止: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非刑罚处罚措施。

(二)涉案财产的处理1.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违法所得的范围:违法所得的财物本身。

例如因赌博赢得的金钱,因受贿收受的贿赂,受雇佣杀人所得的酬金。

如果是因赌博输掉的金钱,不属于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财物产生的收益。

例如将收受的贿赂用于放贷所获得利息、用于炒股所获得的利润。

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扣除成本,是纯粹的所得收益。

违法所得的措施:追缴。

针对尚存的违法所得的财物,进行追缴。

追缴后,属于被害人的,返还被害人,其余上缴国库。

【注意】有些犯罪不存在被害人,就不存在返还被害人的问题。

例如,因赌博赢得的金钱,输钱的人不能被视为被害人。

又如,受贿罪中行贿人不能被视为被害人。

责令退赔。

违法所得的财物已被用掉、毁掉或挥霍,无法追回的,责令退赔。

共同犯罪的违法所得。

甲乙共同入户盗窃,甲窃得1万元,乙窃得5万元,甲乙的盗窃所得为6万元,二人均对6万元负责。

刑法必备100条

刑法必备100条

14、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5、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成立诽谤罪;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成立诽谤罪。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3、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30、甲以为乙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以间接正犯的意图教唆乙实施盗窃行为,事实上乙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实施了盗窃行为。或者甲以为乙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以教唆犯的意图教唆乙实施盗窃行为,事实上乙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实施了盗窃行为。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对甲均应认定为教唆犯。
31、共同犯罪,只要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共同的违法性即可,无须具有共同的有责性,即罪名无须共同。而且,命题人的新观点是“行为共同说”。
25、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26、对犯盗窃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27、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新旧刑诉法对比

新旧刑诉法对比

新旧刑诉法对比引言刑事诉讼法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需要与时俱进,因此我国于2021年修订了刑事诉讼法,俗称为新刑诉法。

本文将对新旧刑诉法进行对比,探讨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差异与影响。

一、审判方式的变化在旧刑诉法中,我国采用的是以审判为中心的“以案释法”方式,即裁判员依据现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而在新刑诉法中,我国引入了“以证释法”方式,强调证据的重要性。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裁判员应当以证据为基础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这种审判方式的变化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

首先,以证释法的方式使得刑事诉讼更加注重事实证据,减少了对法律条文解释的依赖。

这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更大的保障,避免了裁判员主观意识的干扰。

其次,以证释法的方式强调审判中的举证责任,使原告和被告都必须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样一来,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有更多的机会来辩护和自辩。

二、取证方式的变化旧刑诉法中,取证方式相对单一,主要采用传统的勘验、检查、取证等手段。

而新刑诉法则引入了现代科技手段,允许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取证,如视频、音频、图片等。

这一变化极大地提高了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也使得刑事案件的调查更加客观公正。

这种取证方式的变化带来了许多积极的影响。

首先,引入现代科技手段使得取证更加方便迅速。

相较于传统方式,使用科技手段可以更快地获取证据,提高了办案效率。

其次,科技手段的应用能够更好地保障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减少了人为干扰的可能性。

最后,科技手段的运用还可以为案件调查提供更多的线索和证据,增强了办案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三、审理期限的限制在旧刑诉法中,并未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进行明确规定,这导致一些刑事案件审理耗时过长,影响了司法公正。

而在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审理。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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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起生效,本次修改共涉及了刑法50个条款、49个问题,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加强了对民生的保护,加重了对一些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一些犯罪行为的处罚,总体上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解读。

二、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

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将特殊累犯的范围扩大至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司考深度解读2011-02-27 S.L.K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刑法第226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修改刑法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_网易新闻中心2011-02-26 merry668899此次取消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作以下修改:刑法第八次修正九大亮点2010-09-10 酒泉刑法第八次修正九大亮点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013年司考卷二解析

2013年司考卷二解析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试题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机场立即紧急疏散乘客,对飞机进行地毯式安检,3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航班秩序。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B.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C.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D.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答案】C【解析】依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此罪。

甲谎称机场有炸弹(爆炸信息)而迫使机场紧急疏散的,严重扰乱了机场的社会秩序,应该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2.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有以下观点:①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②罪刑法定既约束司法者,也约束立法者,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③罪刑法定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机关权力,保障国民自由,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一致④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C.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D.第①②③④句均正确【答案】D【解析】考点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原理。

罪刑法定原则来自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和1628年英国权利请愿书中限制王权的部分,天然地是为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国民自由而出现。

罪刑法定原则的传统思想基础是三权分立和心理强制说,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立法权为民选代表所有并要求反映国民的意思的民主主义,和法律不得惩罚未经宣告为违法的行为的尊重人权主义。

陈永生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冲刺班试题命中的考点

陈永生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冲刺班试题命中的考点

陈永生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冲刺班试题命中的考点2013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网校辅导受到广大学员一致好评。

主讲《刑法》法条串讲班、冲刺串讲班的陈永生老师更是好评如潮,大家纷纷感叹陈老师真是“神了”,看到真题仿佛陈老师都已经讲过了。

通过对比,陈老师的冲刺串讲班试题直接命中司法考试真题考点高达78%。

陈永生老师简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

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外国刑事诉讼法学。

兼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行为研究会理事。

曾经在各类法学核心期刊发表七十多篇文章,并主持各类重大法学课题项目。

2010年获北京大学“教师优秀奖”。

2009、2010连续两年被列入北京大学“青年人才支持计划”。

陈老师主张广大学员应当慎重选择教材和复习资料,抓住重点、敢于放弃偏僻知识点,要充分重视往年刑法司考真题,不要过于纠缠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这几个方面进行复习,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并且因讲课诙谐幽默、知识功底扎实、逻辑结构清晰而备受广大考生赞誉。

陈永生老师授课风采:陈永生老师名师访谈:刑法81分,考点命中63分,命中率78%其中,37分与真题非常类似,比率为46%第二卷:一、单选题,刑法21题,命中13题,每题1分,共命中13分,有5分与真题非常类似:(一)真题二卷单选第1题--冲刺班B卷单选第19题:谎称飞机上有炸弹,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与真题非常类似:真题是这样的:1.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机场立即紧急疏散乘客,对飞机进行地毯式安检,3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航班秩序。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C.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冲刺班试题是这样的:19.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甲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消息,谎称一航班上有炸弹。

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二)真题二卷单选第3题--冲刺班B卷多选第1题: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类推解释的判断。

《刑法修正案(八)》新旧法条对比及解读-陈璐琼

《刑法修正案(八)》新旧法条对比及解读-陈璐琼
同时增加下述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可考性:★★★★★
5.
第63条第1款:“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修正案(八)》新旧法条对比及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是建国以来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突出体现,司考考察分值将在30分以上。”
——万国明师陈璐琼
《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新鲜出炉,为帮助广大考生学习该修正案内容、为考生指明复习的方向,有效提高备考效率,万国特此对《刑法修正案(八)》进行有针对性的权威解读并提出相应的备考建议。
一、新旧法条对比
条目
旧法条
新法条
修订部分解读及可考性预测
1.
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4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修改:“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修”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原第2款修改后作为第3款)

2011司考已更新过的老师目录

2011司考已更新过的老师目录

2011司考已更新过的老师目录D3.17律政2011固本班陈永生刑法修正案(八)1-63.17【电子书】2011中法网名师辅导课堂笔记1 -83.18律政2011固本阶段杨帆(男)理论法学1 -53.18新九洲2011理论加强班吴鹏行政法1-123.18【众合】2011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3.19新东方2011重点学科班刘凤科刑法1-4讲3.20新九洲2011理论加强班吴鹏行政法讲义3.21政法英杰2011名师领航班史飚民诉1-43.22新起点2011预热课件李毅三国法1-4、侍东波民诉1-4、杨雄刑诉1-4、张海峡商经1-43.22政法英杰2011名师领航班李奋飞刑诉1-43.22指南针理论加强班柏浪涛刑法1-83.23海天2011重点学科班徐金桂行政法1-8 3.23律政保成2011固本阶段左宁刑诉1-12 3.24新东方2011重点学科班钟秀勇民法1-5讲3.24新九州2011理论加强班李仁玉民法1-83.24[电子书]两会新法速递增补本(官方称法规新增版的)3.24律政2011谢安平刑诉高分通过技巧及命题方向1-33.27万国讲座韩友谊深度解读《刑法修正案(八)》3.27[电子书]律政内部资料民法刑法刑诉行政法3.27新东方2011重点学科班刘凤科刑法5-6讲3.27指南针2011理论加强班张翔民法1-93.28众合真题阶段林鸿潮揭秘《国家赔偿法》之考点3.29政法英杰2011名师领航班郄鹏商经1-3、李仁玉民法1-43.29新起点2011理论强化班扬帆理论法学1-63.30【万国讲座】陈璐琼第三场新增小法解读、张雨泽涉外法律关系设用法、季宏“房屋登记案件规定”解读3.30[电子书]2011年指南针图书勘误汇总3.30海天2011重点学科班杨帆三国法1-83.31律政2011固本阶段蔡行江刑法1-123.31电子书]2011司考刑法修正案八新旧法对比4.1海天2011重点学科班杨艳霞刑法1-74.1新九州理论强化班张树义行政法1-84.1[电子书]重点法条解读及配套练习、刑法【含修正案八】司考应试效率手册4.1众合2011重点学科班袁登明刑法1-184.2新东方2011重点学科班吴鹏行政法1-3讲、叶晓川理论法1-3讲4.2众合2011重点学科班赵鹏行政法1-124.3指南针理论加强班杜洪波理论法学1-44.4万国2011民刑先修班段波民法1-84.6政法英杰2011名师领航班杨帆理论法学1-5、张龙宪法1-44.6万国2011民刑先修班段波民法9-104.6众合2011重点学科班徐继军民诉1-34.6新起点2011理论强化班陈永生刑法1-4讲4.6律政2011固本阶段钟秀勇民法1-12、谢安平刑诉法高分通过技巧及命题方向讲义4.7新起点2011理论强化班陈永生刑法5-6讲4.7万国2011民刑先修班段波民法11-124.7政法英杰2011名师领航班郄鹏商经044.7新九州理论加强班杨雄刑诉1-54.8海天2011重点学科班左宁刑诉1-8、叶晓川理论法学1-84.9万国2011民刑先修班韩友谊刑法1-64.9新九州2011理论加强班杨雄刑诉6-94.9指南针2011理论加强班王旭行政法1-64.11政法英杰2011名师领航班李金明刑法1-44.11西南司考培训中心系统强化班扬帆国际公法1-44.11万国2011民刑先修班韩友谊刑法7-84.12新起点2011理论强化班钟秀勇民法1-4讲4.12西南司考培训中心2011扬帆国际经济法1 -64.12万国2011民刑先修班韩友谊刑法9-104.12新东方2011年系统精讲班谢安平刑诉1-1 04.12众合2011重点学科班陈景辉理论法学1-4 4.13【电子书】2011必读法条与真题演练、20 11名师专题通讲、三校系统精解阶段授课精要(民法)、2011年司考三校历年考题解读1-34.13律政2011固本阶段王万习民诉1-124.13万国2011民刑先修班韩友谊刑法11-124.13新东方2011年系统精讲班谢安平刑诉1-11讲4.14海天2011年民刑先修班李仁玉民法1-16 4.15万国2011民刑先修班季宏行政法1-2。

刑法的溯及力—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2-4)

刑法的溯及力—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2-4)

刑法的溯及⼒—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2-4)《刑法修正案(⼋)》于2011年5⽉1⽇起施⾏。

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的规定,下列哪⼀选项是错误的?()A.2011年4⽉30⽇前犯罪,犯罪后⾃⾸⼜有重⼤⽴功表现的,适⽤修正前的刑法条⽂,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2011年4⽉30⽇前拖⽋劳动者报酬,2011年5⽉1⽇后以转移财产⽅式拒不⽀付劳动者报酬的,适⽤修正后的刑法条⽂C.2011年4⽉30⽇前组织出卖⼈体器官的,适⽤修正后的刑法条⽂D.2011年4⽉30⽇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标准的,不得以盗窃罪论处【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法的溯及⼒与《刑法修正案(⼋)》对相关制度的修改。

选项A说法正确。

对⽴功的处罚,《刑法修正案(⼋)》删除了第三种情况:犯罪后⾃⾸⼜有重⼤⽴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修改对被告⼈是不利的,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2011年4⽉30⽇前犯罪,犯罪后⾃⾸⼜有重⼤⽴功表现的,应当适⽤修正前的刑法条⽂,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选项B说法正确。

尽管拒不⽀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新增的,但选项B中,⾏为⼈在2011年4⽉30⽇前拖⽋劳动者报酬,2011年5⽉1⽇后以转移财产的⽅式拒不⽀付劳动者报酬的,犯罪⾏为持续到了《刑法修正案(⼋)》通过以后。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为连续或继续到新刑法⽣效以后的,适⽤新刑法。

选项C说法错误。

《刑法修正案(⼋)》增设了组织出卖⼈体器官罪。

这意味着,组织出卖⼈体器官在《刑法修正案(⼋)》通过前可能不构成犯罪,在《刑法修正案(⼋)》通过后构成犯罪,这对被告⼈是不利的,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修正前的刑法。

选项D说法正确。

在《刑法修正案(⼋)》通过前,刑法典未将扒窃作为盗窃罪的⼀种特殊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因⽽在《刑法修正案(⼋)》通过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标准的,不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将扒窃作为盗窃罪的⼀种特殊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因⽽在《刑法修正案(⼋)》通过后,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标准的,也构成犯罪。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刑法修正案八》之污染环境罪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刑法修正案八》之污染环境罪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刑法修正案八》之污染环境罪《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修改。

修改前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的条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次修改,通过扩展适用范围、降低入罪门槛的方式,极大地增强了《刑法》的威慑力。

这对我国刑事法律责任的完善、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修改有哪些变化?此次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修改,只涉及构成要件中犯罪的客观方面,即对犯罪行为要件的调整。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1.将构成要件中的犯罪结果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

这一修改是最重大、最核心的变化。

修改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属于结果犯,必须具备特定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

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只有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由此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情况下,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存在几方面的问题:首先,对构成犯罪行为的范围界定过窄,局限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一些虽然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危害严重的行为得不到《刑法》的惩戒;其次,污染事故往往是突发性事件,带有偶发性质,一些不属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具有累积性的污染行为,其危害也非常严重,却没有纳入《刑法》惩戒的范畴;第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通常都伴随着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从立法技术上看,将两者并列作为结果要件,有重复规定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适用范围。

对《刑法修正案(八)》第五条的理解和适用

对《刑法修正案(八)》第五条的理解和适用

对《刑法修正案(八)》第五条的理解和适用作者:王瑶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5年第03期案名:湛某某、徐某某敲诈勒索案内容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第五条在刑法中增加了限制减轻处罚幅度的规定,从立法背景和立法本意看,主要是为了防止法院在量刑时决定减轻处罚幅度的恣意性。

但是在实践中,不同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对该法律条文的理解却出现了分歧,主要集中于当被告人同时具有多个减轻处罚情节或者具有“减轻或免除处罚”[1]情节时,对其量刑是否必须受到该条文对减轻处罚幅度规定限制的问题。

本文将结合案例,从理论和司法实务两方面对该法律条文理解和适用中存在的争议进行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减轻处罚情节免除处罚情节法定量刑幅度减轻处罚幅度【基本案情和诉讼情况】被告人湛某某、徐某某曾经是同一出租车公司的司机,在工作中相识,来往比较密切。

2013年3月,湛某某在拉活过程中听他人谈论被害人杨某及其女儿的户口是其丈夫利用职权非法获得,遂产生以此为由对杨某进行敲诈获利的想法,并将这一想法告知当时无业的徐某某,徐某某同意并表示一切听从湛某某安排。

后被告人湛某某将其写好的以在互联网上散布杨某及其女儿非法取得北京户口为主要内容的敲诈勒索信,交给徐某某,并指使徐某某先后通过快递、亲自送达的方式将敲诈勒索信送至杨某及其女儿处。

湛某某又冒充记者以电话采访的方式到杨某所在单位制造事件影响,同时通过在互联网发布信息、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向杨某发出威胁信息,向杨某索要人民币160万元,后协商至80万元,未果。

被害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湛某某、徐某某被抓获归案。

2013年7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湛某某、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3年8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湛某某、徐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3年9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湛某某、徐某某无视国法,以威胁手段勒索公民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

司考刑法考试必背100条

司考刑法考试必背100条

司考刑法考试必背100条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3、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4、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5、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6、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8、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9、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10、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司考解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考解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3司考解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2.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其他犯罪,不认定为本罪。

(1)在公共场所故意驾车撞人或者开枪射击的,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对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3)盗窃公路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为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常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2)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4)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5)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注意:按照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危险驾驶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逆向高速行驶的,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成立危险驾驶罪。

【经典考题】(2007年试卷二第58题)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解析:本题主要考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1.按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2.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其它法条对此没有规定犯罪,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成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刑法新旧理论的十大差异

刑法新旧理论的十大差异

刑法新旧理论的十大差异一、犯罪构成体系我国刑法旧理论是借鉴前苏联的理论,犯罪构成体系是四要件。

该理论由于种种弊端被司法考试所摈弃。

目前司法考试采用的是德日新理论,其犯罪构成分为两种。

一是传统的三层次体系,二是最新的两层次体系。

考虑到我国刚刚从前苏联的理论过渡到德日理论,因此司法考试表面上采用了德日传统的三层次体系,然而实际上起作用的是最新的两层次体系。

对此,今年的考生须务必注意。

以下是对三种体系的介绍:(一)前苏联的体系:四要件犯罪主体(行为主体责任年龄)—主观方面(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客体—客观方面(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责任能力无罪过事件因果关系)(二)德日的传统体系:三层次Ⅰ: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正当防卫Ⅱ:违法性:主要包括违法阻却事由紧急避险其他阻却事由犯罪故意责任年龄Ⅲ:有责性:主观要件犯罪过失———有责性阻却事由责任能力无罪过事件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三)德日最新体系:两层次Ⅰ:客观要件危害结果———客观违法性行为主体危害行为正当防卫阻却事由紧急避险因果关系被害人承诺等犯罪故意责任年龄Ⅱ:主观要件犯罪过失———主观有责性阻却事由责任能力无罪过事件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二、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对于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新旧理论的差异有两处。

第一,作为义务的来源。

旧理论认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只有四个:(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然而,新理论增加了两个作为义务来源:(5)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

(6)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控义务。

第二,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旧理论认为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只有三个:第一,负有作为义务。

第二,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

第三,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但是新理论增加了一个条件:不作为与相应作为犯罪应具有等价性。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应为→能为→而不为→具有等价性。

2011-2015年司考刑法真题(含答案及解析)

2011-2015年司考刑法真题(含答案及解析)

2011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试卷二】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2.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2011年卷二单选第2题)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

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C。

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答案】D【考点】犯罪的概念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解析】《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规定,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本题中,孤儿院将38名儿童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收取所谓的“中介费”,实际上就是变相的买卖儿童,侵害了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因此,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该单位主管人员与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受到刑罚处罚,以体现我国法治社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5.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卷二单选第5题)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B。

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C.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卖淫的是幼女D。

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答案】D【考点】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解析】《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修八重要考点专题解读(第四版)95813-41页文档资料

修八重要考点专题解读(第四版)95813-41页文档资料

• 2、97年刑法典实施以来,规模最大: 形式上:共50条,总则19条,分则30条, 附则1条。 内容上:首次修改刑法总则,犯罪论、刑 罚论(主要)。分则涵盖七章内 容。
(二)对2019年司法考试的影响 1、考不考? 2、考多法总则的重要修正及重要考点 ◆纵向分析:6个方面 (一)关于死刑(考察频率:03、04、05、06、07、08、10)
• C.李阿婆(1936年5月1日生),2019年绑架杀人后潜逃,2019年3月 14日被抓获归案,2019年5月1日法院做出判决,判处李阿婆死刑缓期 两年执行。
• D.赵阿婆(1936年4月30日生),2019年绑架杀人并碎尸后潜逃, 2019年3月14日被抓获归案,2019年5月1日法院做出判决,判处赵阿 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 (二)关于累犯(考察频率:02、03、04、05、09、10)
• 1、增加: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 【问题】如何理解“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 【归纳】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3+1)
• 2、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
•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 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
1、增加老年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的情形: (1)时间:审判时(广义) (2)对象:已满75周岁的人 (3)含义: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刑缓期 两年执行 (4)例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另外两种 情形无此例外规定)
• 【命题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的时候已满 75周岁的人及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均不适用死刑,但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请问该命题是否正确?
• 2、完善死缓制度,提升惩罚力度
• (1)延长死缓犯实际服刑期:在两年考验期内如重大立 功,两年期满后,只能减为25年有期徒刑,不再是15-20 年有期。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一、危险驾驶罪(原《刑法》第13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一)相关法条:原《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罪名解读: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结果等必备要件以及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和犯罪工具等选择要件的综合体。

对于危险驾驶罪这一特定的犯罪,时间、地点和工具等则属于必备要件。

道路和机动车都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犯罪地点和犯罪工具,属于本罪的违法要素,如果不是在道路上竞驾或醉驾,或者在道路上驾驶的不是机动车辆,都不会构成本罪。

论竞驾还是醉驾,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1、追逐竞驶的认定这里的“竞”是从行为人角度而言的,只要行为人具备违规赶超他人的故意即可,并不要求被超越者领受行为人的赶超意图。

追逐竞驶既可指竞驾者为逞强好胜而追赶其他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也可指竞驾者之间为分出高低而互相追逐,在后一种情况下,竞驾者成立共犯,但既有可能区分主从犯,也有可能均为主犯,应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以竞驾方式实施的危险驾驶行为属于情节犯,因而情节恶劣的判定便成为本罪成立的关键,前提则是必须准确定位情节恶劣的性质和作用。

依通说,罪的构成包括客观方面、客体、主观方面和主体四大要素,因而情节恶劣绝不可能是四要素之外的第五要素,而只能是四要素的补强性指标,被补强的内容既可能是其中一项,也可能是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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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修正案八新旧对比
2011-3-9 11:2 来源:【】【】
2011年修正案八新旧对比记忆,为大家整理的刑法修正案(八)新旧对比的司考复习资料,有助于大家清晰直接的看到刑法相关条文修订前后的变化,从而有助于备考司考复习。

刑法原条文刑法修正案(八)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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