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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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和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09]15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要求,加快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实行属地管理以及新人新制度,老人逐步过渡的办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统一和完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
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保障待遇的农村老年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鼓励引导所有适龄参保人员积极参加新农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从2010年起,在国务院和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和“省实施办法”精神,同时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开展新农保的扩面和对接工作,实现对全县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应当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充分发挥我县列为国家试点县的优势,建立和完善新农保基金筹集机制。
新农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基准档每年100元、300元、600元;标准档每年800元、1000元、1200元;高档每年1600元至2800元。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我县将根据国家和省要求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县财政对参保人参保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暂为每人每年30元,随着经济社会和公共财力的发展相应提高补贴标准。
对农村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财政为其代缴基准档中最低缴费标准的50%。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其资金来源由中央、省和县财政共同负担。
五、个人账户建立
政府为每位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新农保的人员,按正常的缴费年限从统筹账户中划出相应的财政补贴(每年30元)计入其个人账户,对于个人补缴被划入统筹账户的部分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中。
六、养老金领取条件
按规定缴费且年满60周岁的本县户籍的农村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新农保的女性参保人员,仍按原确定的领取年龄享受养老待遇。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保障待遇的农村户籍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原已享受高龄养老补贴的人员全部转入发放基础性养老金的范围,原高龄补贴不再发放;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财政不予参保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按年缴费,最低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到达60周岁时应当缴费而未缴纳保费的,必须按标准补缴应当缴费的年限,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为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月6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支付本人6个月养老金的丧葬费,余额不足支付丧葬费由统筹基金发放,仍有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缴费年限养老金为县政府确定的养老金标准,按照认定的缴费年限,每缴费一年增加月养老金3.5元(农村退伍军人的军龄可视作缴费年限增加计算养老待遇)。
缴费不足15年(含补缴)的,不享受缴费年限养老金;选择基准档缴费的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养老金;新参保人员补缴、应正常缴费中断缴费补缴的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养老金。
从发文之日起,对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人员的养老金标准,按本办法计算,对已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人员,月增调养老金14元,今后养老金的调整将根据国家和省新型农保养老金调整的政策进行调整。
八、相关制度衔接
同一参保人只能参加一项社会养老保险,不得重复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一)与老农保的衔接
本办法出台前,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未加保新农保的参保人,在我县养老金调整中达不到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60元/月),不含已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予补足到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必须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
户,确定相应的缴费年限,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建立新农保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双通道制度,鼓励参加农保人员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入更高层次的社会保障,将参加农保人员的个人帐户全额(含财政补贴)全部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其规定折算缴费年限,并按规定续缴。
对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无能力续缴的参保人可转入新农保,将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全部进入新农保个人帐户,企保的参保年限作为新农保的缴费年限,并允许补缴相应的缴费年限,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三)与其它保障的衔接
新农保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九、经办管理服务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基金管理与监督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存储、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新农保资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加强对新农保资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保值增值。
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
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组织领导
县成立新农保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新农保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属地的新农保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实施。
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新农保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及时研
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把好事办好。
十二、其他
1、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2、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海安县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可享受优惠
最近,海安县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该意见对一些特殊群体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扶持政策,降低他们的个人缴费比例,其中对就业年龄段内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凭县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办理投保手续,可按照规定的最低标准缴纳保费,个人只需缴纳8%,其余的由财政补贴。
超龄人员(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保的,可按照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保费,其中个人负担缴费额的70%,财政补贴缴费额的30%。
这些政策有利于将残疾人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