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计划生育第二胎政策
二胎新政策
二胎新政策二胎新政策1一、二胎补助政策最新消息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
一般规定是:孕期员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二者选其一,就高领取。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x规定假期天数。
2.二胎补助二胎补助分为两种:一次性营养补助和一次性补贴。
①一次性营养补助: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如果是难产、多胞胎,可以提高至50%。
②一次性补贴:产妇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产妇300元。
3.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新的计划生育补助调整了符合条件的家庭范围,对于满足条件的二胎家庭,中央和地方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补助。
4.申请补助条件1.市户籍或者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是处于在职状态或者失业状态,只要参加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就可以申请补助。
2.非市户籍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一金)期间生育的,就可以申请补助。
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
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二、最新二孩补助政策1.第一档:中央分担80%,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____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第二档:中央分担60%,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
3.第三档:中央分担50%,包括辽宁、福建、山东3个省。
4.第四档:中央分担30%,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4个省(直辖市)和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
5.第五档:中央分担10%,包括北京、上海2个直辖市。
二胎新政策2一、二胎补助政策1.生二胎,仍然可享受生育津贴不管你是生第几个,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有“准生证”的,费用都可以报销,报销标准都是一样的。
第五课 计划生育 两孩政策
第五课计划生育两孩政策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
这是我国人口与生育政策的又一次历史性调整。
随后,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在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全面两孩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政策背景在经历了迅速从高生育率到低生育率的转变之后,我国人口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增长过快,而是人口红利消失、临近超低生育率水平、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失调等问题。
国内20多位顶尖二胎政策人口学者历经两年的研究指出,我国的人口政策亟待转向,尤其是生育政策应该调整。
之前,以独生子女政策为核心内容的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严格推行。
其间略有微调,如放开‚双独二胎‛(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及部分省份农村地区实施的‚一孩半‛政策(第一个孩子为女孩,可生育第二个孩子)等。
原国家人口计生委的统计资料表明,2011年之前,独生子女政策覆盖率大概占到全国内地总人口的35.4%;‚一孩半‛ 政策覆盖53.6%的人口;‚二孩政策‛覆盖9.7%的人口(部分少数民族夫妇;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也可生育两个孩子);三孩及以上的政策覆盖了1.3%的人口(主要是西藏、新疆少数民族游牧民)。
二、出台过程计划生育作为一项政策,从初始实行时就知道是有代价的。
但从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表《计划生育公开信》开始,该政策已执行35年。
其间,人口专家曾于2004年、2009年先后集体谏言,建议中央及早取消独生子女政策,但并未被采纳。
2001年,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顾宝昌与复旦大学教授王丰牵头组建了‚21世纪中国生育政策研究‛课题组。
14年来,他们多次提出调整中国生育政策、放开二胎生育的建议。
2007年,中国人民大学的研究在原国家计生委支持下启动了,‚最开始是调查了解中国育龄女性的生育水平、生育意愿等等,做了很多方案和测算‛。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河南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1-12-23 08:59:16 来源: 大河网(郑州) 有0人参与手机看新闻转发到微博(0)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一、在第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
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七)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删除第二十七条。
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
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天;(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生育政策的演变历史
第一次人口普查男子为297553518人,占51.82%;女子为276652422人,占48.18% 第二次人口普查男子356,517,011人,占51.33%;女子338,064,748人,占48.67%。 第三次人口普查男性519,433,369人,占51.5%:女性488,741,919人,占48.5%。 第四次人口普查男性为584 949 922人,占51.6%;女性为548 732 579人,占48.4% 第五次人口普查男性为65355万人,占51.63%;女性为61228万人,占48.37% 第六次人口普查男性人口686,852,572人,占51.27%;女性人口652,872,280人,占48.73%
计划生育导致人口结构变化
1982-2010我 国人口金字塔
▪实行计划生育 政策之后,人 口结构变化。
国际上通常把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 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 作为国家或地区是否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准。
在我国,由于计划生育,人口出生率迅速下降, 加快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进程。我国进入老龄化社 会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约为1000美元,呈现出" 未富先老",经济实力不强,无疑增加了解决老龄化 问题的难度。加之现在中国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面临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繁重,既要经济社 会可持续发展,又要保持稳定,使得解决人口老龄 化问题更为艰巨。
全面二胎政策,2015年10月,中共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 指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 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1952-2012年我国人口数、出生率死亡率变化
2012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2012年计划生育新政策》规定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上面的规定外,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2012年计划生育新政策中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2012计划生育新政策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上面的规定外,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省计划生育新政策出来没?有木有?)、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2012年计划生育新政策:第一条为规范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裁量权,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裁量权,是指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幅度范围内决定处罚或征收数额的权限。
第四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合法、过罚相当、综合裁量”正确行使裁量权。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或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或征收:(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中止或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其生育行为被发现时,该子女已经死亡的;(五)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六)其他依法不应予以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山东省历年二胎生育政策
山东省历年二胎生育政策年月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发布《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在省内首次明确提出,已婚夫妇都应实行计划生育,使孩子生得稀一点,少一点,教育得好一些。
每对夫妇生育子女以控制在两三个以内为宜,两次生育之间相隔四至六年为好。
年月日又发出鲁计生字第号文件,“提倡每对夫妇生两个孩子,间隔四五年为宜,做到有计划生育子女”。
年月日,省革委发出《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提出每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时间四年以上;再婚夫妇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要做好工作不再生育。
年月日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原则通过,省政府以鲁政发[]号文件公布《山东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要求每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妇,除孩子严重病残者外,不再安排生育;再婚夫妇,不论男方或女方已有一个孩子的,一般不再安排生育;患有遗传性疾病,严重影响后代身心正常发育者,不得生育。
年月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年底全省一孩夫妇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有对,占一孩夫妇的%,年全省独生子女领证率高达%,其中烟台、潍坊、济南、青岛市达%以上。
年月日,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可以照顾生二胎,条件是:经医生证明独生子女系严重病残者;再婚夫妇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者;夫妇均为少数民族者。
年月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指出:“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
不论哪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山东省制定出了适应省情的实施细则。
一、为照顾某些确有实际困难的群众,年分别作出照顾生育二胎的城市“三条”、农村“七条”规定。
新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2012年7月1711
行政部门因当地少数民族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
4、第一个孩子已满三周岁或女方年龄满28周岁; 5、当事人户口迁入北京后,一年内怀孕的,更换北京市《生育服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 时间。
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检查为15天。难产 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 儿,增加产假15天。 (奶费:2元/月。马上取消)
。
4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 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 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注意户口簿上“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每次 婚姻户口簿上应有记录。
。
12
问题:
再婚夫妻双方都有子女,婚前均判 给对方,再婚后能否再生育?
。
13
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五)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 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具 备以下五个条件:
法定婚假:“工作人员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假期不 得超过7天”(京政发[82]111号);晚婚奖励假7天。
晚婚奖励假要求双方均为初婚,即第一次结婚。结婚 是男女双方的一个行为。
晚育要求女方二十四周岁,男方无年龄要求。初育指 男女双方生育第一个子女。
二胎政策
二胎政策 与社会经 济的可持 续发展
汪妍(2014)
应对用工荒问题,实现经 济可持续发展 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实 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有 偏效 高解 问决 题性 别 比 有 及效 养人 老口 问老 题龄 化
浅析二胎政策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
徐 嘉 蔚 ( 2013 ) 一、从长远看可缓解机制转轨过程中存在巨大 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缺口问题; 二、可避免中国过早进入人口负增长阶段,减 轻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压力;
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近 三十年,出生率有所降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定程度的人口增长
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劳动率。 “4+2+1”的家庭模式加重了养老负担,二胎政 策更有利于养老问题的解决,缓解独生子女养老压 力,但是二胎也会带来经济压力,以及家庭教育、 儿女抚养等问题。 城市居民独生子女较多,二胎政策更应该放宽很 多,但是生不生,还是要考虑到夫妻双方的经济能 力、抚养情况等,以及双方老人的意见,并结合当 地的生育政策,做出最合适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的《人口 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报告特别提出,第一 步,在城市地区和严格执行一孩政策的农村地区即刻 放开二胎;第二步,2015年,在实行“一孩半”政策 的地区放开二胎,实现全国全面放开二胎的目标。
实施 难度 学者 观点
1980年党中央公开信中提出可以采取不同的人口 政策;在中国社科院召开研讨会上,计划生育副总 设计师田雪原提出二胎方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三位专家在《中国经济时报》发表文章,提出尽快 调整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中国生育水平已经 明显低于2.1的更替水平,可考虑全面放开二胎。
来了生育政策有望再度调整,年内出台全面放开二
山东省历年二胎生育政策
山东省历年二胎生育政策1964年11月15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发布《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在省内首次明确提出,已婚夫妇都应实行计划生育,使孩子生得稀一点,少一点,教育得好一些。
每对夫妇生育子女以控制在两三个以内为宜,两次生育之间相隔四至六年为好。
1973年4月23日又发出鲁计生字第25号文件,“提倡每对夫妇生两个孩子,间隔四五年为宜,做到有计划生育子女”。
1979年4月13日,省革委发出《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提出每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时间四年以上;再婚夫妇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要做好工作不再生育。
1980年3月31日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原则通过,省政府以鲁政发[1980]46号文件公布《山东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要求每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妇,除孩子严重病残者外,不再安排生育;再婚夫妇,不论男方或女方已有一个孩子的,一般不再安排生育;患有遗传性疾病,严重影响后代身心正常发育者,不得生育。
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响应党的号召,1981年底全省一孩夫妇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有1952291对,占一孩夫妇的87.3%,1982年全省独生子女领证率高达89.7%,其中烟台、潍坊、济南、青岛市达90%以上。
1980年10月11日,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可以照顾生二胎,条件是:经医生证明独生子女系严重病残者;再婚夫妇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者;夫妇均为少数民族者。
1982年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指出:“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
湖南省二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doc
2019年湖南省二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湖南省二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本)(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浅谈我国计划生育二孩政策的演变历程
3802018.11MEC对策建议MODERNENTERPRISECULTURE我国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这封公开信发表30多年来,中国经济实现了快速增长。
这样的一项基本国策是计划生育得以推行的重要原因,也因为如此,中国创造了世界奇迹,在中国的经济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并行了30多年。
目前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确实在方式方法的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概括来说我国的人口在逐步增长中还有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处理,下一步工作将难以开张,如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
本信的初步目标已达成,但是下一步目标仍然是十分有挑战性的,所以计划生育的未来仍然有待探索。
一、人口增长的阶段分析(一)人口自然增长阶段(1949年—1973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到上世纪七十年代初,中国允许儿童生育的政策实施,人口自然增长。
这一政策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对中国未来严峻的人口形势的形成起着直接的作用。
毛泽东对于人们的影响深远。
对他的任何意见也是盲目崇拜的。
当时,中国的外交政策采取了一边倒的政策,苏联的稀疏条件使苏联采取了鼓励人口增长的政策。
因此,苏联的人口政策是照搬的,但这一政策并不特别符合当时中国的国情。
上世纪六十年代,新中国人口问题的研究也因此而停滞不前。
由于以上的偶然和必要,从1949年到1973年,在这一阶段,我国的人口增长速度非常快,这就造成了我国拥有庞大的人口基数。
同时也给我国的资源和环境造成破坏。
西方发达人口再生产类型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低生育阶段,大约经历了100多年的,是经济、社会的发展。
我国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只用了30年的,这就预示着我国的低生育率面临着很强的反弹。
(二)宽松的“晚、稀、少”政策阶段(1973年—1980年)新中国成立后,随着20世纪70年代人口的自然增长,我国人口迅速增长,人口素质也没有相应的提高。
此时,中国的问题开始出现,引起了政府的高度关注。
这项政策非常符合当时的特殊国情。
中国生育政策的历程
中国生育政策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生育政策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 1949-1953年:鼓励生育阶段。
新中国刚刚成立,从战乱时期到和平年代,百废待兴。
政府采取宽容生育政策,鼓励人口增长,奖励多子女母亲。
- 1954-1970年:支持节育阶段。
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显示,中国人口总数为6.02亿。
在做出人口增长过快的判断基础上,提倡节制生育。
但没有全面开展。
- 1971-1978年:计划生育起步阶段。
1971年四五计划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
1973年提出“晚、稀、少”。
1978年提出“最好一个,最多两个”。
- 1979-2001年:计划生育阶段。
1979年1月起正式实施独生子女政策。
1982年计划生育定为基本国策。
1984年提出“开小口,堵大口”,严禁二胎和多胎。
- 2002-2012年:双独二孩阶段。
2002年,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 2013-2015年:单独二孩阶段。
2013年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 2016-2021年:全面二孩阶段。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开始实施二孩政策,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独生子女政策宣告终结。
- 2021年5月至今:三孩政策阶段。
2021年5月,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发展变化历程.doc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发展变化历程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变化历程从1971年的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到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从单独二孩政策顺利落地,到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我国的生育政策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始终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和完善。
1971年,国务院批转《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强调要有计划生育。
在当年制定四五计划中,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
1973年12月,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汇报会提出晚、稀、少的政策。
晚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女24周岁以后生育; 稀指生育间隔为3年以上; 少指一对夫妇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载入我国宪法。
为完成在20世纪末把人口总量控制在12亿以内的目标,1978年,中央下发《关于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
1980年9月25日,党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提出照顾农村独女户生育二胎。
1984年,中央批转国家计生委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对农村继续有控制地把口子开得稍大一些,按照规定的条件,经过批准,可以生二胎;坚决制止大口子,即严禁生育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即开小口、堵大口。
2002年9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进入21世纪后,我国人口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劳动力持续问题、老龄化问题、人口结构性问题等开始显现。
14个省份相继取消了生育第二胎的生育时间间隔等。
开放单独二胎政策与计划生育国策
开放单独二胎政策与计划生育国策摘要:刚刚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政府开放了单独二胎政策,有些人会问到这是不是和我国本有的计划生育国策是否相矛盾,答案是否定的,国家颁布单独二胎政策正是综合我国的人口状况和经济增长等因素与时俱进地表现,是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明智决定,本文从中国人口现状出发,介绍了中国的计划生育国策以及对中国产生的影响,并展望未来计划生育国策的走向。
关键词:计划生育人口单独二胎一、中国人口现状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个人口众多的泱泱大国,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中国的人口问题在不同时期面临着不同的挑战。
就目前而言,中国的人口问题在不同时期面临着不同的挑战。
就目前而言,中国的人口问题逐渐从高生育率下的高增长量问题转变为低生育率下的人口少子化问题和人口结构失衡问题,同时面临来自出生人口素质、人口流迁分布、独生子女家庭的亲权保障和养老保障等很多问题的挑战。
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的结果分析,中国人口现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人口数量依然很大,但增速明显放慢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进入21世纪后,中国的总和生育率始终处于低生育水平状态。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虽然我国的人口基数依然庞大,但人口增速已经明显放缓了。
(二)人口素质偏低,人口结构不合理人口多并不一定是导致贫困和某些社会问题的原因,关键在于人口素质。
就中国目前的状况来看,中国人口不论是身体素质还是文化素质都不高,这严重制约了中国经济和社会的长远发展。
此外,人库结构不合理也是十分突出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年龄、性别分布和劳动力比例等方面。
中国人口政策正面临着深刻的转变,将由人口的数量控制为主变为人口存量、素质、结构和分布的均衡发展为主。
(三)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加剧,人均福利水平提高较慢根据有关学者的分析,目前中国人口正在逼近当前科学发展状况下自然环境容量的极限,中国资源不但被过度开发而且浪费惊人,环境污染和破坏程度十分严重。
我国单独二胎政策变迁
我国单独二胎政策变迁
我国二胎政策经历了一个从鼓励生育时期到计划生育酝酿阶段、计划生育发展阶段、计划生育调整阶段的过程中发展和完善,具体如下四个方面:一是鼓励生育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十年期间,国家没有明确的人口生育政策,这个时期实际上受前苏联人口政策思想影响以及国内社会经济发展影响,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投入到生产和建设中。
二是计划生育酝酿阶段。
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表明,我国总人口已突破6亿。
马寅初在《新人口论》中表明了丰富的劳动力带来的效应固然是好的,但也是一个极大的负担,如果不加控制与调整金,势必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提高。
党和政府意识到限制人口增殖的重要性,开始提倡群众避孕节孕。
三是计划生育发展阶段。
1971年,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的报告》中提出全面推行"晚、稀、少"宽松型的计划生育政策。
而真正开始转变为严格的独生子女政策始于1980年中共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该文件明确指出"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这项政策起初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据统计妇女总和生育率从上世纪20年代初的5.8下降到了1979年的2.7.
四是计划生育调整阶段。
1984年中共中央转发了《关于计划生育情况的汇报》的7号文件,对"一孩"政策进行修正。
严禁生育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对徇私舞弊要处分,经过批准的困难农村家庭允许生二胎,即"开小口"、"堵大口"、"禁歪口".。
2012年生二胎罚款标准
2012年生二胎罚款标准
2012年,中国政府实施了全面二孩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妇生育第二个孩子。
然而,对于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夫妇,他们将面临着相应的罚款。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2012年生二胎罚款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
育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对于违反二孩政策的夫妇,他们将面临罚款的处罚。
具体罚款标准如下:
1. 对于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一般情况下将处以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
罚款数额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而定,一般为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的数倍。
2. 对于超生的夫妇,即生育超过规定数量的子女的,将按照超生的子女数量和
当地的具体政策进行罚款。
一般情况下,超生的罚款标准较高,且随着超生子女数量的增加而逐渐增加。
3. 对于拒不支付罚款的夫妇,将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甚至可能会被追究法
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罚款标准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具体情况需根据当地
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特殊家庭困难、医学原因等,也可以向当地计生部门进行申诉,寻求特殊处理。
总的来说,2012年生二胎罚款标准是严格执行的,对于违反二孩政策的夫妇将面临相应的经济处罚。
因此,夫妇们在生育子女时务必要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避免因违规生育而承担不必要的经济压力和法律责任。
希望大家能够理性生育,积极配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共同营造良好的人口发展环境。
2012计划生育新政策.doc
宁远县实验中学2012上期计划生育讲座计划生育新政策时间:2012年6月地点:大操场对象:全体师生讲座人:根据2011计划生育新政策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才可以申请才育二胎,具体中国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如下:(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依照中国计划生育新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012年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2012年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广东:根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以下8种情况可生二胎。
分别是:(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生部门备案。
江西:江西省出台《特殊情况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审批制度和程序》,根据这一制度,符合4大条件的特殊夫妻,可以申请再生一胎。
陕西:200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有特殊贡献人员作出照顾性政策:因保护人民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劳动力者,烈士的独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吉林:根据吉林现行的《计生条例》规定,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
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是女孩;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计划生育二胎罚款标准
计划生育二胎罚款标准
随着中国政策的放开,许多夫妇开始考虑生育第二个孩子。
然而,对于不符合
政策规定的夫妇来说,可能会面临罚款的情况。
那么,关于计划生育二胎罚款标准,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当
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具体来说,对于未经审批生育的,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进行罚款。
一般来说,罚款标准是根据家庭收入和生育情况来确定的。
通常情况下,罚款金额会根据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来确定,一般是家庭收入的一至三倍不等。
其次,对于不同地区的罚款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为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
平和人口政策执行情况不同,所以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罚款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一线城市的罚款标准可能会高于二线城市,而农村地区的罚款标准可能会相对较低。
另外,对于不同情况的罚款标准也会有所区别。
比如,如果是在政策放开之前
生育的,罚款标准可能会相对较低;如果是在政策放开之后生育的,罚款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
此外,如果是在已经生育一个孩子的情况下再生育,罚款标准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总的来说,计划生育二胎罚款标准是根据家庭收入、地区和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在实际执行中,相关部门会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来执行罚款标准,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对于计划生育二胎罚款标准,需要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当地具体情
况来确定。
希望广大夫妇能够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理性生育,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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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计划生育第二胎政策女工保护/laodongfa/nvgongbaohu/摘要:我国各地在发展的不同时期,人口问题有很大的差异,所以具体的生育政策由各地自行规定。
比如,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四川等省市实行的是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有19个省规定,在农村,如果第一胎是女孩,允许再生一个孩子;海南、云南、青海、宁夏、新疆5省区的农村,实行的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在西藏等部分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地区,允许生育两个以上的孩子。
/laodongfa/nvgongbaohu/目前,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还有6个省规定,在农村,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为了更好地宣传我国的计生政策,找法网小编特制作此策划,将我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生条例集中展示给读者,以便广大百姓能更方便更全面地了解自己所在地的计生政策,依法生育。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女双方按照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五)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三)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四)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五)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laodongfa/nvgongbaohu/1002389.html●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八)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九)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十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十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
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地(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女孩的;(二)在未被列入移民规划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三)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的。
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二)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因计划生育政策试点、科学研究及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的;(三)国有煤矿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六)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
其他少数民族(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汉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二)少数民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公民,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五)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六)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八)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九)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十)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十一)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十二)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二)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三)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四)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一)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个子女规定,但已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二)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三)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怀孕后无正当理由引产,或者生育后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死亡的;(四)属于离婚后再婚的男方,其离婚判决书中记载因生女孩而离异的。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三)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五)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一方无子女的;(二)夫妻一方为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三)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四)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促进优生、优育。
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四)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五)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生育过子女的,不得再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