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给排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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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

江苏省建设厅审图中心

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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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

给排水专业技术问答

(一)消防标准(共19条)

1、GBJl6-87第8.7.1 B 条中,建筑面积300㎡如何控制,是指单层300㎡。还是几层总的面积控制在300㎡?

答:是指总建筑面积之和。

2、高层旅馆如有中央空调,是否一定要按高级旅馆即一类建筑来设计消防?

答:高级旅馆的定义见GB 50045-95第2.O.10条规定。一般地说,有中央空调系统的高层旅馆是带星级的,属高级旅馆,所以应按一类建筑设计消防。

3、某住宅。一层自行车库(高度2.2米)二~十层住宅,十一层为阁楼。檐口高度小于32米,是套用《建规》还是《高规》?

答:参照最近《建规》(报批稿)关于建筑层数计算的说明:底层高度不超过 2.2米的自行车库可不计入建筑层数,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此建筑属于多层建筑,可按《建规》的要求进行设计。 4、上述住宅如果套用《建规》从两路不同市政管网(环状)接入消防给水。水量满足要求,可否不设消防水泵和水池? 答:如水量和水压满足要求,可不设消防水泵和水池。

5、一幢二单元的建筑,一单元为11层,另一单元为7层,按规范11层单元应设消火栓,那7层单元是否要设消火栓系统,若不设,二单元之间建筑防火如何处理?

答:按《高规》GB50045-95第4.2.1条规定,上述建筑属于高层建筑,两个单元均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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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若7层单元不设消火栓给水系统,两个单元之间建筑防火间距和构造须符合苏公消[2004]17号文中第9条的规定。

6、十一层单元式小高层住宅,底层为商业网点(面积大于300㎡)地下室为自行车库,是按普通住宅还是按商住楼设计?

答:本省内的工程可按苏公消[2004]17号文中第1条的规定进行设计。

7、按GB 50045-95(2001年版)第7.6.9条、GBJ 16-87(2001年版)第8.7.7条、GBJ 140-90(1997年版)第1.O.3条规定要求,应设置灭火器的建筑而未设计,可否判其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答:灭火器设计由哪个专业设计,全国各地做法不一,有的由建筑专业设计,有的由给排水专业设计。送审的图中无此设计或无说明的,可视为违反强制性标准,或作为缺项问题提出。

8、对于一层店面房、二层以上为住宅(或办公用房)或多层店面房的多层建筑,如何定室内消防水量? 答:此类建筑应首先确定楼房性质(商住,商业网点,综合楼…),再根据《建规》的第8.4.1条,第8.5.2条的规定进行设计。 9、临街成排的店面房商业建筑,一般均为底层店面,二层生活用房,每间面积不大。按规范总建筑体量大于5000立方米时应设置室内消火栓,但是消防主管部门有时要求该类商铺增设喷淋系统或简易喷淋,依据是:04年5月8日印发的“经营与住宿一体的建筑的防火要求",审图时对喷淋系统设置与否怎样掌握?

答:“经营与住宿一体的建筑的防火要求”一文未发至设计单位。送审的设计如符合《建规》要求,在施工图审查时可不作为违规。

10、地下车库16000平米,上有六个11层住宅。按照规范:地下车库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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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要设喷淋系统(30L/s),住宅和地下车库又需要设消火栓系统。《高规》并没有说明水箱的计算方法,只是规定各类建筑水箱不能小于的数值,这类建筑到底属于哪类住宅呢?高层建筑的消防水箱又如何计算呢?

答:本工程地下部分为汽车停车库,地上部分为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其消防水箱容积应取其二者的较大值;消火栓消防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共享的消防水箱,应按GB 50084-2001第10.3.1条的规定执行。

11、多层居住小区(无公建的情况下)室外消防水量是按《建规》表8.2.1还是按表8.2.2-2执行,适用条件有何不同?如何理解第8.2.1条注?

答:多层居住小区(无公建的情况下)室外消防水量按《建规》第8.2.1条表8.2.1执行;多层居住小区含有公建时按《建规》第8.2.1条表8.2.1和第8.2.2条表8.2.2-2中的较大值执行。

12、按GBJl6-87第8.4.1条教学楼体积>10000立方米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而第8.5.2条教学楼体积5000~10000立方米应设5L/S 的室内消防给水。是否矛盾? 答:二者并无矛盾,《建规》第8.4.1条规定教学楼体积超过10000立方米应设消防给水是应执行的强制性条文。体积<10000立方米的教学楼,可不设消防给水。 13、GBJl6-87第8.3.3条市政给水管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消防水量之和超过25L/S 应设消防水池,而条文说明中室内外消防水量超过20L/S,应设消防水池,小于20L/S 不设。二者不统一,等于20L/S 时设不设? 答:以条文为准。

14、某单位厂房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IMS,设计中只有一条进水管,而又没有消防水池,应判定违反强条。但该设计在说明中注明:该厂房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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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近有一条常年有水的天然河道,能否替代消防水池,不定为违反强条?

答:图纸深度不够。如设计文件中有河道枯水期最低水位和消防车取水的条件的可靠性说明且符合《建规》第8.1.1条的要求时可不判其违反强条。

15、GBJl6-87第8.3.4条,消防水池的容量是否可按《高规》的方法处理;四一六层民用建筑一般市政水压不能满足常高压的要求。是否均要设水池泵房?

答:《建规》GBJl6-87第8.3.4条和《高规》GBJ50045-95第7.3.3条对于消防水池的容量计算原则相同。

多层民用建筑是否应设消防水池、泵房各地做法不一。这其中包含有建筑周围市政自来水管网的水量、水压可靠性,建筑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等因素。一般对体量较大、标准高、设有自喷系统的建筑(如公共娱乐场所),应设消防水池和泵房。对于单栋多层住宅(非小区成片)一般采取设屋顶重力水箱以满足10分钟消防初期火灾的流量的方式;对于单栋、体量小的中小学教学楼、幼儿园教学楼、办公楼,在取得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的核准意见后可采取不设消防水池和泵房,在屋顶设重力水箱加可以直接启动增压泵的消火栓系统(按《建规》GBJl6-87第8.6.2条第九款)。 16、某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在地下层设消防水池,贮存了3.00h 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和 1.00h 自喷消防用水量,设置了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取水井(平面尺寸1m×1m),连接消防水池和取水井的管径为DN300,取水井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5m。设计审查时,乍看符合规范要求,但仔细考虑其取水井的数量不能满足救火时消防车停放布置的要求,而消防水池与取水井间DN300的连通管,也不能通过全部消防流量,最后审查意见为不符合GB50045-95第7.3.4条的要求,对此某设计单位持保留意见,帮助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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