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2016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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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司法解释三劳动法司法解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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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司法解释三-劳动法司法解释四劳动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关于劳动法司法解释一(劳动法司法解释一至四)

关于劳动法司法解释一(劳动法司法解释一至四)

关于劳动法司法解释一(劳动法司法解释一至四)民法典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1、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袜蔽理劳指好羡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又有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之分,普通时效为两年。

特殊时效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情形的,诉讼时效为1年。

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

3、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4、法律主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协商解决。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商量,使双方消除矛盾,找出解决争议的方法。

5、法律主观:关于民法典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民法典担保制度、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1、该解释制定目的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签订、履行合同等事项而发生纠纷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因上述事项而提起的诉讼。

3、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有哪些?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主要有: 1,《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之欧阳地创编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之欧阳地创编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精选多)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精选多)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精选多)根据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约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并取得报酬的协议。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首先,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本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不能证明不符合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六种情形除外。

其次,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满三年后仍然继续从事工作的,劳动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还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的期限应当符合法定期限的规定。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外,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按照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按照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最后,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还对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做了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中止、解除等各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为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多项规定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和执行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自身权益,共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2016劳动合同法

2016劳动合同法

2016劳动合同法《2016劳动合同法》作为中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该法涵盖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各个环节,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首先,该法强调了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因口头协议产生的纠纷。

其次,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期限进行了分类,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了灵活的选择,以适应不同的工作需求和劳动市场的变化。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方面,该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支付等基本劳动条件,确保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在失业、疾病、工伤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劳动合同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该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动合同的终止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合同期满、劳动者退休、用人单位解散等情况下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和法律责任。

总之,《2016劳动合同法》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了一套全面的法律框架,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规范的用工指导。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不断变化,劳动合同法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作为当事人。

最高院司法解释20166号公告全文

最高院司法解释20166号公告全文

最高院司法解释20166号公告全文【案由】根据宪法的规定,为统一法律适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解释。

【解释一】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适用一、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自行负责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二、法院可以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能够更容易获取证据的一方。

三、法院在对证据进行审查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合法取得和证据链的完整性。

【解释二】关于商标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一、商标纠纷案件中,商标的注册人享有商标的排他使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标识,造成混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三、商标的知名度可以作为认定侵权的要件之一。

【解释三】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网络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合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合理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向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释四】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应当与刑事审判同时进行,减少重复审理的次数。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结果对民事诉讼具有法律效力。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护,刑事赔偿或民事赔偿应当充分补偿被害人的损失。

【解释五】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的程序一、债务人在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前,可以提供足够的财产担保来解除该措施。

二、法院对保全申请的审查应当及时,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三、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并提供充分的证据。

【解释六】关于审理非法放贷纠纷案件的程序和标准一、非法放贷纠纷案件的受理应当严格审查,确保原告的诉讼请求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非法放贷行为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被告的资金来源、出借方式、利率等因素。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2)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2)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引言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标准和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一些司法解释。

本文将对这些司法解释进行系统的介绍和解读。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根据《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意味着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不存在强制和欺诈。

同时,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能剥夺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在事先约定的一定期限内终止的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不设终止时间或约定在某一事件发生后终止的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常态,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否则不得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主要内容。

劳动报酬应当按期支付,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劳动法律的规定,休假和社会保险等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平原则。

即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法律依据,且符合公平原则。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互相违约等。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释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劳动合同的变更通常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的解释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的书面条款进行,也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

六、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应当由违约方承担。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3)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3)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引言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的具体解释条款,旨在对劳动关系中的各种纠纷和争议进行法律处理和判决。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争议解决机制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适用于以下情况:1.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各个阶段中产生的争议;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益纠纷。

二、劳动关系的争议解决机制1. 第一审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一审法院是处理劳动关系纠纷的首要机构。

当劳动关系中出现争议时,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审法院将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除了诉讼外,劳动关系的纠纷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解决。

当劳动关系中的一方无法与对方达成一致,或者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将会组织调解,并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作出裁决。

3. 裁决的执行根据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当裁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裁决结果。

如果一方不服裁决,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将会重新审理案件。

无论是仲裁裁决还是法院判决,均应当及时履行,确保劳动关系得到及时的解决。

三、相关案例分析案例一:工资拖欠问题案情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5000元。

然而,连续三个月甲方未按时支付工资,导致乙方无法如期偿还贷款和支付生活费用。

解决方法乙方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方支付拖欠的工资。

仲裁委员会将会召开听证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并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仲裁委员会将做出裁决,要求甲方支付拖欠的工资。

案例二:解雇争议案情描述甲方认为乙方在工作中出现了多次失误,并对其进行书面告诫和警告。

然而,乙方不认同甲方的指责,并表示自己并没有犯错误。

最终,甲方决定解雇乙方。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第一条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本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成立
劳动合同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成立。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或者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应当遵守。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成就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八条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九条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
本解释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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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合同法 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 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制定出来的具体解释规定,旨在明确劳动关系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做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对于劳动合同的形式、内容、要素进行了详细解释。

根据解释,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但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主要条款。

此外,解释还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和适用条件。

二、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对劳动报酬的支付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例如,解释明确规定了劳动报酬的计算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以及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的保障措施。

此外,解释还规定了劳动报酬支付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方式。

三、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对劳动规章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解释规定了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范围和限制条件。

解释明确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得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四、劳动争议处理: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处理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例如,解释明确了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适用法律和具体要求。

解释强调,劳动争议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和要求,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解释规定了劳动报酬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保证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解释明确了劳动规章制度的限制条件和要求,防止了劳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

此外,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处理。

总之,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明确劳动关系中法律问题、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法 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 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但与《四》抵触的条款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15条中规定的是用人单位有过错,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也是用人单位有过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如果你是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被用工单位迫使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应当支付你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如果你是《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被用工单位迫使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只支付补偿金。

但2008年之前,用工单位仍然应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1、司法解释所称的赔偿金是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相关的,另外你所在地省政府当时有相关规定的话,也可按照执行。

2、《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你可根据以上分别维权。

所以该司法解释,仍然有效!3、劳动合同法第87条,也只能在2008年1月1日后才有效。

4、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补偿金条款实质上是扩大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比当年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进步多了。

以上供你参考,迟复为谦!可以同时适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干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最多补12个月,施行后,干一年补一个月工资,不受最多12个月限制。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照本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企业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的法律解释,旨在对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内容进行解释和规定,为劳动关系的调解、仲裁和审判提供指导性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签订和解除的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的具体要求,并对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条件,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提前通知解除、违反劳动合同解除等情况。

二、劳动报酬的支付和调整的规定。

司法解释对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期限和调整等事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报酬权益和企业的支付责任。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企业调整劳动报酬的程序和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规定。

司法解释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劳动关系变更和解除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事由和程序,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劳动争议解决的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程序,包括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诉讼等方式。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调解的具体程序
和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指引。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实施细则,对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也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加强了劳动法的执行力度,提高了劳动法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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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劳动合同法2016司法解释《2016年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2015年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目录
一、总则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五、集体合同
六、劳务派遣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
等。

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

(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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