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出了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无保险车辆肇事会怎么处理
⽆保险车辆肇事会怎么处理⽆保险车辆是不能够上路的,⼀旦上路是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另外⽆保险车出现相关的交通事故的后果是⼗分严重的,还有就是车辆在使⽤车间是必须要进⾏保险的办理,不能出现保险空缺时段。
那么⽆保险车辆肇事会怎么处理?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保险车辆肇事会怎么处理1、机动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存在过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驶的机动车的所有⼈或者管理⼈,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交强险是强制保险,机动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过错。
3、机动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直接给受害⼈的经济造成损失,该部分损失依法应当由机动车⽅承担。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只要投保车辆⼀⽅负有事故责任,不管事故责任⼤⼩,均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由于机动车辆不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违法⾏为,使受害⼈不能从保险公司得到交强险范围内的全额赔偿,直接给受害⼈的经济造成损失,该部分损失依法应当由机动车⽅承担。
4、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交通事故,应当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例,这种赔偿⽅法,在全中国都是统⼀的,得到了全国⼈民,全国法院的⼀⾄认可。
5、如果不判决机动车⽅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等于变向⽀持违法。
机动车辆投保交强险,发⽣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再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例。
机动车⽅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如果机动车辆不投保交强险,发⽣交通事故后也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赔偿责任,那么,哪个机动车辆还会每年花费上千元的费⽤去投保交强险?机动车辆不投保交强险是⼀种违法⾏为,如果不判决机动车⽅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等于变向⽀持机动车辆不投保交强险,就等于变向⽀持违法。
周福生、曹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福生、曹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8【案件字号】(2020)湘03民终10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明智朱建军贺振中【审理法官】李明智朱建军贺振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福生;曹波【当事人】周福生曹波【当事人-个人】周福生曹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周福生【被告】曹波【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所涉车损18020元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权责关键词】过错新证据举证不能的后果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所涉车损18020元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本案交通事故中车辆受损的事实,在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有明确记载,同时车损金额有湖南中诚价格评估中心价格评估报告书予以确认,并有维修发票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实本案受损车辆维修费用为18020元。
上诉人周福生认为本案受损车辆的维修及维修费用评估过程中存在虚假行为,但其在本案一、二审诉讼过程中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上诉人周福生提出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曹波车损10010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25元,由上诉人周福生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5:07:53【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17日19时许,原告曹波驾驶湘K×××某某号小型轿车沿S328线由棋梓镇向毛田镇方向行驶,行驶至49Km地段时,其车辆左前角与相对方向左转弯的被告周福生驾驶的湘K×××某某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右前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盐山县交通运输局、高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盐山县交通运输局、高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0【案件字号】(2020)冀09民终53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常秀良李霞付毅【审理法官】常秀良李霞付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盐山县交通运输局;高某1;李海冈【当事人】盐山县交通运输局高某1李海冈【当事人-个人】高某1李海冈【当事人-公司】盐山县交通运输局【代理律师/律所】刘国峥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国峥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国峥【代理律所】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盐山县交通运输局【被告】李海冈【本院观点】关于案涉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侵权法定代理人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案涉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
首先,一审庭审中,高某1为证明其一家在城镇居住,系城镇居民,提供了购房合同等相关证据,交通局质证对上述证据均不持异议。
其次,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
本案高某1系未成年人,其现在的生活、学习均靠父母供养,而其父母在城镇务工或经商,并在城镇购买商品住 5 房,全家的生活成本、生活消费支出与城镇居民无异,只是户口尚在农村,在高某1遭受人身损害时,如仍按其户籍性质,以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标准予以赔偿伤残赔偿金,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
基于以上的事实与理由,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案涉伤残赔偿金,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另,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1月19日高某1提起本案民事诉讼,2019年11月20日一审法院予以受理,2020年4月1日高某1的损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浅析案例的参照适用——以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处理为例
对 大量案例 的充 分 比较 、 分析 , 作 出取舍 , 而不 能是 简 单的对 个案 的遵 从 。
[ 关键词] 交强险; 机动车; 交通事故 ; 参照适用 [ 中图分类号]D F 4 1 6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 6 7 2 — 1 5 0 0 ( 2 0 1 3 ) 0 4- 0 1 0 5 — 0 4
De c., 2 01 3 V0 1 . 2 6 No. 4
第2 6卷
第 4期
【 司法实务 】
浅 析 案 例 的参 照适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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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投保 交强 险机动 车交通事故 的处理 为例
周 天 保
( 江苏省 盱眙县 人民法院 , 江苏 盱眙 2 1 1 7 0 0 )
[ 摘 要 ] 一般 案例是 否具有 拘 束 力、 应 否被 赋 予 拘 束 力有 待 于社 会 的 充 分检 验 。成 文法体
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 : 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 曾某负
事 故次 要 责任 。两 辆摩 托 车均 未投 保 交强 险 。小 黄 向法 院提起 损 害赔 偿 诉讼 , 要 求 曾某 赔 偿 损 失 。一 审 法 院审 理后认 为 , 曾 某 没有 履 行投 保 交 强 险 的义
务, 应 承担 相应 法 律后 果 , 即对 于其 车 辆应 当投 保 的
交 强险 责任 限额 内的部 分 , 应予 以赔 偿 ; 超 出责 任 限
额 的部 分 , 再 由曾某 按 3 0 % 的 责任 比例 承 担 。 曾某
例》 ( 以下简称《 江苏条例》 ) 第五十二条的理解存在 争议 , 但最高人民法院刊物《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上登载的关于案例一的指导性文章表明了最高人民
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阅读提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江苏东海法院近日发布了十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逐案剖析权利主张和阐明法律责任。
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主体案情概要:2012年 8 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和肇事司机朱某以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
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
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车辆借给没有驾驶照的人员驾驶,发生事故后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情概要:2012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
在某一路段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
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
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裁判要旨: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 50%。
王某1、王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1、王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4【案件字号】(2021)晋05民终1508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1;王某2【当事人】王某1王某2【当事人-个人】王某1王某2【代理律师/律所】孔某山西析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孔某山西析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孔某【代理律所】山西析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该证据为摩托车的局部照片,且只能证明车辆存在破损情况,不能直接反映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关于双方车辆是否发生碰撞的事实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直接证据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原告出院后,其母孟小平让村书记的丈夫王小建给说合调解,被告的母亲让王国强代表被告方参与调解,通过王小建背靠背传话调解,计划让被告给原告支付五千元(约医疗费的一半)费用了事,原告方嫌少,被告方嫌多,未能说成。
王国强的意思是原告母子经济困难,被告方可给予经济帮助一两千,但被告不同意,也未能说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双方车辆是否发生碰撞的事实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开庭笔录、证人证言及现场勘察情况,还原了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状态及后续处置情况,确信因双方车辆发生碰撞致被上诉人王某2受伤这一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并依法认定该事实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的责任分配案例
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的责任分配案例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的责任分配是保险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其解决关系到交强险保险责任的界定和理赔责任的履行。
下面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详细探讨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的责任分配。
案例一:小明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他购买了一辆私家车并投保了交强险。
一天,小明驾驶车辆在交通信号灯红灯停车时,遭到了一辆突然加速的汽车撞击,造成了严重的车辆损失以及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小明向交强险公司提出了保险理赔申请。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应该是车辆所有人,也就是小明自己。
交强险的保险责任是为了保障车辆所有人和第三者在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因此,小明作为投保人,应该履行一定的投保义务,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就本案例而言,小明履行了投保义务,并及时向交强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
因此,在事故发生后,小明有权利向交强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申请,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我国交通事故责任法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主要依据是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
在本案例中,加速的汽车违反了交通规则,与小明驾驶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
根据事发时的情况,应该认定这起交通事故是加速汽车的过错造成的。
因此,加速汽车的驾驶者应承担对小明和他的车辆造成的损失以及人员伤亡的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分析,小明可以向加速汽车的驾驶者提出侵权赔偿要求,并向交强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申请。
交强险公司在确认事故责任后,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小明进行相应的赔偿。
案例二:张先生投保了自己的私家车交强险,但他久未进行车辆年检。
一天晚上,张先生驾驶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因超速驾驶导致车辆失控,撞上了分隔带,造成了严重的车辆损失以及人员伤亡。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驾驶车辆的人应履行车辆年检义务,确保车辆在合法有效的状态下上路行驶。
在本案例中,张先生未及时进行车辆年检,违反了交通规则。
根据我国交通事故责任法的规定,未进行车辆年检的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应承担一定的过错。
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如何承担
未投保交强险发⽣交通事故时的责任如何承担“天有不测风云,⼈有旦⼣祸福”,所以我国对机车实⾏交强险制度,但强⾏制度下还有“顽⽯”,抱着侥幸的⼼理不办理交强险,对于此,出现交通事故未投保交强险发⽣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案例及案例评析,供各位参考。
未投保交强险发⽣交通事故时的责任如何承担对于未投保交强险车辆限额内损失如何承担,有以下意见:第⼀种意见认为: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后,应当按照侵权责任的规则承担赔偿责任。
第⼆种意见认为: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后,应当由机动车⼀⽅先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责任限额外的损失,则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承担。
我们同意第⼆种意见。
⾸先,机动车所有⼈未投保交织险并⾮受害⼈受损的原因,但是由于机动车所有⼈未投保交强险导致受害⼈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因⽽机动车所有⼈违反关于交强险的法律⽽具有了可赔偿性。
同时,⽴法者也明确了受害第三者对交强险的直接请求权,即受害⼈虽然不是交强险合同当事⼈,但可以向交强险合同当事⼈保险公司请求赔付,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且作为交强险合同当事⼈的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与被保险⼈的过错⽆关,即交强险责任的确定与作为交强险合同的另⼀⽅当事⼈被保险⼈责任⼤⼩⽆关。
其次,《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交通事故造成⼈⾝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赔偿。
”同时,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不适⽤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被告李某应承担相应⾏政责任⾃⽆异议。
李某因其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违法⾏为,并导致受害者李某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法从保险公司获赔,所以应由李某个⼈承担相应的交强险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驶证。
机动车未投交强险外借出事故,车主是否需担责
机动车未投交强险外借出事故,车主是否需担责机动车未投交强险外借出事故,车主是否需担责近年来,交通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了很多的损失和伤害。
其中,机动车未投交强险外借出事故成为了一个很热门的话题,引发了很多的争议。
那么,如果一辆机动车未投交强险外借出现了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下面,我们分别从交通法规和保险方面来进行探讨。
从交通法规方面来看,机动车未投交强险外借出现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根据我国目前的交通法规,所有的机动车辆都必须要投保交强险,否则机动车是不得行驶的。
如果车主没有按照要求投保交强险,并将车辆外借出去了,就属于违法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了事故,车主必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不仅如此,根据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车主在将机动车辆外借给他人使用时,必须要注意交通安全,确保被借车辆符合交通安全要求。
如果车辆没有通过相关的检测,没有保证交通安全,则车主的责任会更大。
如果借车人出现了交通事故,车主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更何况是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
从保险方面来看,机动车未投交强险外借出现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分别从车险和交强险来进行探讨。
如果出借车主没有投保车险的话,那么在事故中涉及到的所有费用都是由出借方承担的,无论责任大小。
因此,出借方需要自己承担赔偿费用,一旦事故中造成了其他人的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出借方需要支付所有的赔偿费用。
而如果出借方投保了车险的话,那么事故中的赔偿费用则可以由保险公司来进行赔付,不需要出借方自行承担所有的费用。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出借方投保了车险,也并不能完全避免责任的问题。
因为车险并不涵盖交通安全责任险,如果事故中产生了他人的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只会给出车辆的赔偿,对于其他的费用还需要出借方自己进行赔付。
因此,在出借车辆前,车主还是需要考虑清楚,对于他人的安全和财产损失,是应该投保交强险,以及其他的交通安全责任险。
综上所述,机动车未投交强险外借出现事故,车主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李邦银、刘世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邦银、刘世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0【案件字号】(2021)川05民终1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蒲卫东胡艳刘静【审理法官】蒲卫东胡艳刘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邦银;刘世英;钟江;陈明琴【当事人】李邦银刘世英钟江陈明琴【当事人-个人】李邦银刘世英钟江陈明琴【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邦银;刘世英【被告】钟江;陈明琴【本院观点】伤者李邦银、刘世英二人户口均为农村居民,二人均不能提供长期在城镇居住、务工收入的相关证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7元,由上诉人李邦银、刘世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3:41:3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6月4日上午12时13分许,钟江驾驶号牌为川15E××××号大型拖拉机在312省道(水口至蒿坝)91KM+800M处掉头时,与从古蔺县古蔺镇头道河方向沿古蔺县S312线往古蔺县古蔺镇城区方向行驶,由李邦银驾驶号牌为川EL××××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搭乘刘世英)发生碰撞,造成李邦银、刘世英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古蔺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后作出第51052512020000009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钟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邦银、刘世英无责任。
李邦银、刘世英受伤后被送往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院救治,李邦银、刘世英各住院14天好转出院疗养,垫付医疗费近60000元。
张某、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9【案件字号】(2020)鲁04民终15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衣媛媛纪金洁李振【审理法官】衣媛媛纪金洁李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陈军;山东鲁源建材有限公司【当事人】张某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陈军山东鲁源建材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某陈军【当事人-公司】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山东鲁源建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程北苏山东诺诚律师事务所;郑喜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北苏山东诺诚律师事务所郑喜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北苏郑喜【代理律所】山东诺诚律师事务所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陈军;山东鲁源建材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枣庄正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程序是否违法、鉴定依据是否不足、鉴定结论是否错误。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重新鉴定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枣庄正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程序是否违法、鉴定依据是否不足、鉴定结论是否错误。
二、一审法院关于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住宿费及伤残赔偿金等数额认定是否错误。
关于第一争议焦点,经查,在案司法鉴定申请书、对外委托工作移交清单、委托材料清单、委托工作报告、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在一审审理中,一审法院按照上诉人的委托,依照相关规定召集双方当事人采用随机的方式选择司法鉴定机构为枣庄正平司法鉴定所,枣庄正平司法鉴定所按照上诉人的委托事项,根据上诉人提供的病案等相关材料,依照相关鉴定规定,进行检验、分析后,出具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未见程序违法、依据不足、结论错误的情况,能够予以采信。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典型案例【案例一】驾驶员因自身行为死亡,近亲属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案情】2012年7月27日,宰某驾驶自有的厢式货车在某仓库旁停车等待装货时,因车辆发生故障,宰某自行进入车下修理车辆。
修理中,因线路短路,车辆突然发动,将宰某碾压致死。
因宰某驾驶的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宰某的近亲属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1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驾驶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向彬律师点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支付保费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
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宰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投保人,其因自身行为被车辆碾压致死,不符合交强险的赔偿规定,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
【案例二】未投交强险,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应赔偿【案情】2012年7月31日,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撞倒前方钱某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致钱某受伤,两车受损。
张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钱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钱某起诉请求判决张某赔偿其医药费30890.83元,伙食补助费340元。
法院判决张某先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钱某 10000元医药费,超出部分由二人按责分担。
【向彬律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本案张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其应当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钱某予以赔偿,超出该范围的损失,再按照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典型案例【案例一】驾驶员因自身行为死亡,近亲属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案情】2012年7月27日,宰某驾驶自有的厢式货车在某仓库旁停车等待装货时,因车辆发生故障,宰某自行进入车下修理车辆。
修理中,因线路短路,车辆突然发动,将宰某碾压致死。
因宰某驾驶的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宰某的近亲属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1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驾驶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向彬律师点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支付保费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
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宰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投保人,其因自身行为被车辆碾压致死,不符合交强险的赔偿规定,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
【案例二】未投交强险,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应赔偿【案情】2012年7月31日,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撞倒前方钱某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致钱某受伤,两车受损。
张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钱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钱某起诉请求判决张某赔偿其医药费30890.83元,伙食补助费340元。
法院判决张某先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钱某 10000元医药费,超出部分由二人按责分担。
【向彬律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本案张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其应当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钱某予以赔偿,超出该范围的损失,再按照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王凯、王景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凯、王景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8【案件字号】(2021)鲁15民终3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孟凡利陈正飞于景涛【审理法官】孟凡利陈正飞于景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凯;王景旭;冯洪生【当事人】王凯王景旭冯洪生【当事人-个人】王凯王景旭冯洪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凯;王景旭【被告】冯洪生【本院观点】关于被上诉人冯洪生事发时是否属于酒后驾驶。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冯洪生事发时是否属于酒后驾驶。
首先,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认定被上诉人存在酒后驾驶的行为。
其次,上诉人一审质证时对事故认定书关于事故发生事实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亦未抗辩被上诉人事发前存在饮酒行为。
再次,虽然被上诉人冯洪生在二审调查时承认喝了半瓶啤酒,但因公安机关未对冯洪生进行酒精测试,无法判断其在事发时的酒精含量以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影响。
故对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事发前的饮酒行为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影响、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上诉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应认定为机动车。
审查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将被上诉人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上诉人一审期间也未抗辩系机动车,其上诉主张系机动车应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二轮电动自行车符合机动车的认定标准,在上诉人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依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双方驾驶车辆的性质,判决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比例划分适当,本院予以确认。
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机动车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拒不告知相关投保情况的情形下机动
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机动车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拒不告知相关投保情况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承担何种赔偿责任?-律师维权网-手机版问题提示: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机动车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拒不告知相关投保情况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承担何种赔偿责任?【要点提示】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或者拒不告知相关投保交强险情况的,机动车所有人的行为损害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已构成侵权。
该部分损失应当由未尽法定投保义务或未尽告知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承担,即应比照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该责任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0)洛开民初字第10号(2010年8月11日)二审: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洛民终字第226号(2011年3月7日)【案情】原告(被上诉人):刘益欣原告(被上诉人):刘彦龙被告(上诉人):张国营被告(上诉人):王姝琰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4日12时20分,原告刘益欣驾驶原告刘彦龙的豫C -N7258号轿车,行驶到洛阳高新开发区翠微路丰华路口时,遇被告张国营驾驶被告王姝琰的豫C - K6735号轿车,由于双方均未按照操作规范行驶,导致双方车辆碰撞,造成原告刘益欣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该交通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原告刘益欣应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张国营应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原告受伤后到解放军150医院住院治疗7天,经诊断为左锁骨粉碎性骨折,支出医疗费7989元。
住院期间需陪护,陪护人为原告刘益欣之母刘素霞,其工资收入为每月2000元。
原告刘益欣月工资为1800元,依据医嘱,原告刘益欣出院后需继续进行肩部锁骨带外固定六周。
王飞雨、吴新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飞雨、吴新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8【案件字号】(2020)皖13民终8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磊姚强赵路【审理法官】王磊姚强赵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飞雨;吴新虎;尹素华;吴某;赵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当事人】王飞雨吴新虎尹素华吴某赵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当事人-个人】王飞雨吴新虎尹素华吴某赵虎【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蔡荣凤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唐婷婷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张欣欣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耿姗姗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王成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张香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蔡荣凤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唐婷婷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张欣欣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耿姗姗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王成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张香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蔡荣凤唐婷婷张欣欣耿姗姗王成张香【代理律所】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飞雨【被告】吴新虎;尹素华;赵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本院观点】归纳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王飞雨的驾驶行为与吴计衡的死亡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侵权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中止审理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受害人吴计衡出生于1997年,户籍为农村居民,其家庭已于2009年在本城区康苑小区购房居住多年,其系宿州市鑫恒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从事木材加工。
#试论未投交强险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研究1[1]
试论未投交强险,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摘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施的强制保险险种,具有强制性、广覆盖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特征。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所有在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都必须投交强险。
但这些法律、法规对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时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未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个别机动车不投保交强险或没有及时参加强制保险,发生了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责任应如何承担问题成为一个争论的话题,本文将从交强险的立法背景、性质和特点、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等方面论述这一问题。
一、交强险立法背景及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辆数量增加,成为人们普遍使用的交通工具。
在繁荣的同时,交通事故逐年增加,为分担事故风险,机动车车主或管理人可以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由于第三者责任险采取的是自愿原则,许多车主或管理人保险意识淡薄,投保率非常低。
很多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因为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即使有赔偿能力,为躲避高额的赔偿款而拒绝支付,导致许多受害人因为得不到足额赔偿耽误了救治,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数量大增,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为防止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因经济赔偿能力不足使交通事故中受害方物质赔偿不能兑现,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影响社会稳定,2003年开始针对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进行立法。
2005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交强险制度。
同时,该法第76条规定了交强险的赔偿原则和程序。
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
《交强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该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对《道交法》第17条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了交强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原则、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确定了交强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成为交强险制度实施的最主要的法律规范。
屠亚萍、陆浓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屠亚萍、陆浓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1【案件字号】(2020)浙02民终19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黄永森郑辉【审理法官】孙黄永森郑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屠亚萍;陆浓飞;陆乃飞;陆万立;陈林娣;沈吉【当事人】屠亚萍陆浓飞陆乃飞陆万立陈林娣沈吉【当事人-个人】屠亚萍陆浓飞陆乃飞陆万立陈林娣沈吉【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屠亚萍【被告】陆浓飞;陆乃飞;陆万立;陈林娣;沈吉【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系浙BG××××号小型面包车所有权人为谁。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过错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系浙BG××××号小型面包车所有权人为谁。
亦即,屠亚萍是否已将案涉车辆赠与沈吉。
车辆过户登记已属社会常识,屠亚萍将案涉车辆赠与沈吉,两年多的时间不去登记,不合常理。
沈吉在事故发生前对案涉车辆维修、违章处理等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案涉车辆已赠与沈吉。
一审判决认定屠亚萍为车辆所有人,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屠亚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1元,由屠亚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2:31:26【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案件相关情况。
2019年11月11日9时1分许,单成江驾驶“富田"牌三轮摩托车(电力驱动),沿周庵公路西侧非机动车道自北往南行使至事发路段,遇停放在事发路段西侧的由沈吉停放的浙BG××××号小型面包车后,单成江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从浙BG××××号小型面包车东侧通行时与从浙BG××××号小型面包车后方自西往东横过道路的陆裕槐发生碰撞,造成陆裕槐死亡,车辆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
王成浩、王文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成浩、王文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5【案件字号】(2022)苏02民终21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华敏洁李杨韦苇【审理法官】华敏洁李杨韦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成浩;王文刚【当事人】王成浩王文刚【当事人-个人】王成浩王文刚【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成浩【被告】王文刚【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王成浩主张其系易佑建五金店的员工,对该主张其应承担举证责任。
王成浩仅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易佑建五金店出具的证明,但首先,该证据形式上不符合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格式要求,其次,一审法院至易佑建五金店的工商登记地并未找到该单位,拨打王成浩提供的易佑建电话,机主否认其系易佑建,法院对该证明的真实性无法核实,第三,王成浩并未提供工资发放等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成浩系易佑建五金店的员工,对王成浩上诉称应由易佑建五金店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王成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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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出了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案情】原告户会云等五人。
被告李伟、侯俊锋。
2009年9月6日11时20 分,户会云之夫赵发根驾驶未进行年检、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豫Q12255号而包车由东向西行至331省道西平县杨庄乡仪封时驶入逆行与李伟的雇佣司机侯俊锋驾驶的未进行年检、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豫105869号重型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赵发根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发根与侯俊锋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审判】一审法院认为,户会云之夫赵发根驾驶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机动车辆驶入逆行线后与侯俊锋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赵发根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赵发根与侯俊锋负事故的同等责任(50%)。
因侯俊锋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伤亡的,其应承担的责任应由雇主李伟负担。
由于李伟没有给其所有的豫L05869号重型货车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李伟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五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按双方责任大小,合理予以分担。
据此,判决被告李伟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9578.5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受害人赵发根驾驶的面包车与上诉人李伟雇佣的司机侯俊锋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后,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赵发根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赵发根与侯俊锋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面包车车主赵发根与重型货车车主李伟均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原审法院判决双方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后,不足部分再按照同等责任承担缺乏法律依据。
李伟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其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错误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据此,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伟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94479元。
【评析】笔者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虽然《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的肇事机动车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
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制尚未
建立,受害人无法得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同时我国的现行法
律中对于肇事机动车应投保交强险而没有投保,赔偿责任如何承担也没有明确
规定,这就会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两种不同的裁判意见。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宗肖就是保护受害人,使受害
人能够得到保险公司及时、便捷的补偿。
本案中被告李伟未对其所有的机动车
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交强险为法定险和强制险,被告未投保交强险
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正是由于被告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
法定义务,才造成了原告不能得到法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的无过错赔偿,正是
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使本来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无过错责任,而转嫁到由
受害第三者承担。
也就是说,被告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却是让受害人来承担,这对受害人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也有违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
精神。
另外,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划分与一般侵权案件责任
划分有着本质的区别,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
险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无过错赔偿,不足部分才按双方责任大小进行分担,而
一般侵权案件,如果双方都有责任时,直接按双方责任大小进行分担受害人的
损失,而没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所进行的无过错赔偿。
所以,本案如按一般侵权案件的责任比例划分进行分担,就是让受害人来承担被告李伟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这样对受害人是极为不公的,也是有违立法精神的。
西平县人民法院常安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