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出了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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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出了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案情】原告户会云等五人。被告李伟、侯俊锋。2009年9月6日11时20 分,户会云之夫赵发根驾驶未进行年检、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豫Q12255号而包车由东向西行至331省道西平县杨庄乡仪封时驶入逆行与李伟的雇佣司机侯俊锋驾驶的未进行年检、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豫105869号重型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赵发根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发根与侯俊锋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审判】一审法院认为,户会云之夫赵发根驾驶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机动车辆驶入逆行线后与侯俊锋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赵发根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发根与侯俊锋负事故的同等责任(50%)。因侯俊锋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伤亡的,其应承担的责任应由雇主李伟负担。由于李伟没有给其所有的豫L05869号重型货车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李伟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五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按双方责任大小,合理予以分担。据此,判决被告李伟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9578.5元。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受害人赵发根驾驶的面包车与上诉人李伟雇佣的司机侯俊锋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后,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赵发根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发根与侯俊锋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面包车车主赵发根与重型货车车主李伟均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原审法院判决双方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后,不足部分再按照同等责任承担缺乏法律依据。李伟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其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错误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据此,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伟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94479元。【评析】笔者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虽然《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的肇事机动车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
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制尚未
建立,受害人无法得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同时我国的现行法
律中对于肇事机动车应投保交强险而没有投保,赔偿责任如何承担也没有明确
规定,这就会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两种不同的裁判意见。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宗肖就是保护受害人,使受害
人能够得到保险公司及时、便捷的补偿。本案中被告李伟未对其所有的机动车
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交强险为法定险和强制险,被告未投保交强险
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正是由于被告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
法定义务,才造成了原告不能得到法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的无过错赔偿,正是
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使本来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无过错责任,而转嫁到由
受害第三者承担。也就是说,被告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却是让受害人来承担,这对受害人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也有违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
精神。另外,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划分与一般侵权案件责任
划分有着本质的区别,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
险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无过错赔偿,不足部分才按双方责任大小进行分担,而
一般侵权案件,如果双方都有责任时,直接按双方责任大小进行分担受害人的
损失,而没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所进行的无过错赔偿。所以,本案如按一般侵权案件的责任比例划分进行分担,就是让受害人来承担被告李伟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这样对受害人是极为不公的,也是有违立法精神的。西平县人民法院常安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