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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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3]23号)为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水平,2013年我部在农业系统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
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按照我部的部署,各省有组织地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向我部报送参评案卷94卷。
我部组织评查组对上报的案卷从执法主体、当事人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了认真评查,评出29卷为2013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见附件1),评出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为2013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文书(名单见附件2)。
从评查情况看,2013 年各省报送案卷的质量整体上有了明显提升,不仅案件涉及领域广、案情相对复杂、处罚力度较大,而且文书制作规范程度显著提高。
但个别省份报送的案卷较往年虽有所进步,问题依然较多,亟需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案卷制作水平。
二、存在问题(一)未使用新文书格式或者未按新规范制作文书。
2012年9月26日,我部印发了修订后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农政发〔2012〕3号),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但有些案卷未使用新文书格式,且文书制作不符合新规范,如归档顺序混乱、案号未按新规范编写、有些内容未作选择处理、未删掉相关提示语、处罚依据未表述法条原文、文书落款处没有执法机关署名、落款日期未使用阿拉伯数字,落款日期与领导签批时间不符等。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分工的函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分工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13.05.24•【字号】京政农函[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分工的函(京政农函〔2013〕25号)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为落实市农业系统防汛抗旱责任,加强非常时期对郊区农村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现将市农委、市农业局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分工函告如下:一、市农委、市农业局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指挥:王孝东市农委主任副指挥:刘福志市农委副主任刘亚清市农委委员、市农业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康森市农委副主任李成贵市农委副主任李海平市农委副主任王建中市农委副主任张宏图市农委委员郝霞市农委委员薛有才市农委委员左晓波市农委委员王修达市委农工委委员寇文杰市农委委员吴宝新市农业局副局长王振邦市农业局副局长郑渝市农业局副局长马丽英市农业局副局长马荣才市农业局副局长李全录市农业局副局长闫晓军市农业局副局长陶志强市农业局总农艺师办公室主任:刘亚清(兼)办公室副主任:姚杰章市农业局应急处处长任志刚市农委产业发展处处长办公室成员:周洪生市农委办公室主任刘容江市农委发展规划处处长王海龙市农委山区建设处处长聂观涛市农委新农村建设督查处(农产品流通处)处长任荣市农委新农村建设协调联络处处长陈立玺市委农工委宣传处处长杨琦市委农工委社会管理处处长侯福强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李文海市农业局质量安全处处长刘刚市农业局粮经处处长梅克义市农业局畜牧处处长司力珊市农业局蔬菜处处长郭瑞禄市农业局水产处处长翟金津市农业局农机处处长王滨市农业局兽医管理处处长孟建洲市农业局计划财务处处长王晓军市农业局监察处处长联络员:高翀市农业局应急处副处长邱睿市农委产业发展处主任科员廉英隽市农业局应急处主任科员二、职责与分工(一)指挥、副指挥职责分工王孝东同志负责市农委系统防汛抗旱全面工作;担任永定河流域防汛抗旱的指挥工作。
中共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委员会文件

中共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委员会⽂件中共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委员会⽂件朝王发[ 2004 ] 6号关于成⽴⼟地确权及产权制度改⾰、乡产业⽤地统⼀规划调整和绿⾊产业基地建设三项重点⼯作领导⼩组及⼯作班⼦的决定为进⼀步加快我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步伐,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根据区委、区政府⼯作部署和年内⼯作计划的要求,在近⼀时期内要突出⼯作重点,抓好农村⼟地确权及产权制度改⾰、乡产业⽤地的统⼀规划调整和乡绿⾊产业基地建设三项重点⼯作。
为加强对三项重点⼯作的统⼀领导,经乡党委研究决定,成⽴乡三项重点⼯作领导⼩组,并组建专项⼯作班⼦,乡领导⼩组成员如下。
组长:乔⽵兰乡党委书记李世喆乡长副组长:⾼永荣副乡长成员:张桂兰乡党委副书记赵宏伟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仲⼭乡武装部部长朱连坤副乡长陈⽴芸副乡长奚军副乡长张敬友乡组宣科科长薛胜利乡经管站站长⾼⽟利乡经济管理办公室主任⾦维和乡规划建设管理科科长李锁群官庄村党总⽀部书记张仲河观⾳堂村党⽀部书记梁德寿道⼝村党⽀部书记王德庆王四营村党⽀部书记郭树林盛华集团总经理康祥乡农业综合服务中⼼主任⼆00四年七⽉三⼗⽇下附三项重点⼯作班⼦成员名单。
主题词:成⽴领导⼩组⼯作班⼦决定中共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委员会2004年7⽉30⽇共印6份王四营乡⼟地确权和产权制度改⾰专项⼯作班⼦成员组长:薛胜利乡经管站站长成员:⾼⽟利乡经济管理办公室主任⾦维和乡规划建设管理科科长⽯长友乡财政统计科科长荣启宝乡社保所所长苏⽟昆乡经管办副主任科员张亚军官庄村主管会计⾦淑华观⾳堂村主管会计苗克平道⼝村主管会计李和平南花园村主管会计张秀兰王四营村主管会计张秀荣孛罗营村主管会计王四营乡南部产业⽤地统⼀规划调整⼯作班⼦成员组长:郭树林盛华集团总经理成员:张仲⼭孛罗营村党⽀部书记王德庆王四营村党⽀部书记⾼⽟利乡经济管理办公室主任⾦维和乡规划建设管理科科长张仲申乡经济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王四营乡绿⾊产业基地建设专项⼯作班⼦成员组长:梁德寿道⼝村党⽀部书记成员:⾼⽟利乡经济管理办公室主任张春华农业综合服务中⼼副主任张富清南花园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维和乡规划建设管理科科长。
北京市近期重要人事任免

北京市近期重要人事任免作者:来源:《前线》2015年第02期蔡淑敏任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北京市老干部局局长不再担任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职务张力兵任北京市对口支援和经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正局级)卢宇国任北京市对口支援和经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新疆和田指挥部党委书记、指挥(正局级)不再担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职务吴大仓任北京市政协副秘书长、市政协办公厅主任不再担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副主任职务牛颂任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党组副书记李胜勇任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副主任(副局长)(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委员职务张靖明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不再担任北京市统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职务陈永任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不再担任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党组副书记、主任职务李东洲任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试用期一年)袁海鹏任北京市统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费宝岐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党组副书记、主任不再担任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副主任、督查室主任职务王钢任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党组书记不再担任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职务王笑君任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正局级)姜贵平任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正局级)不再担任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职务吴文学任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副局级)张裕国任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副局级专职监事(试用期一年)方子虹任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副局级专职监事(试用期一年)杨月任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党委副书记不再担任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副主任职务程海军任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党委常委、纪委书记范宝祥任北京联合大学生物化学工程学院党委书记张辉任北京联合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党委书记、院长(试用期一年)蒋达峰任北京服装学院纪委书记龚裕任中国戏曲学院党委书记不再担任北京工业大学党委副书记职务杨公鼎任北京教育学院党委书记不再担任中共北京市委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副书记职务暴剑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王志勉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不再担任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杨树旗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王际祥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赵贵恒任北京市顺义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不再担任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金泰希任北京市顺义区政协副主席(不驻会)张豫任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晓君任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不再担任北京市大兴区政协副主席(不驻会)职务赵长虹任北京市大兴区政协副主席刘学亮任中共北京市平谷区委委员、常委不再担任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刘忠任北京市平谷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福芝任北京市平谷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泽光任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徐素芝任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不再担任北京市平谷区政协副主席(不驻会)职务闫维洪任北京市平谷区政协主席不再担任中共北京市平谷区委副书记、常委职务张双全任北京市平谷区政协副主席狄长安任北京市平谷区政协副主席(不驻会)陈月侠任北京市平谷区政协副主席(不驻会)朱淑霞任北京市怀柔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不再担任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王玉山任北京市怀柔区政协副主席不再担任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钱福生任北京市密云县政协主席(正局级)李长春任北京市密云县政协副主席(副局级)刘明利任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局级)陆海军任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母秉杰任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不再担任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职务李长利任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薛菡不再担任北京市老干部局局长职务秦刚不再担任中共北京市委副秘书长,北京市对口支援和经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职务王成国不再担任北京市对口支援和经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新疆和田指挥部党委书记、指挥职务吴雨初不再担任北京市对口支援和经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西藏拉萨指挥部党委委员、副指挥职务张新建不再担任北京市政协副秘书长(不驻会)职务熊梦不再担任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职务刘福志不再担任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吴鼎不再担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正局级纪律检查员职务杨艺文不再担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王蒀荣不再担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许健不再担任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党组书记职务仇章建不再担任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职务王志民不再担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职务线福华不再担任首都医科大学副校长职务单金成不再担任北京联合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职务钱卫不再担任北京服装学院纪委书记职务张凡不再担任中国戏曲学院党委书记职务马宪平不再担任北京教育学院党委书记职务王春不再担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李福成不再担任北京市顺义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不驻会)职务陈晓英不再担任北京市大兴区政协副主席职务路崇武不再担任北京市平谷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金国英不再担任北京市平谷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王春辉不再担任北京市平谷区政协主席职务郭有才不再担任北京市平谷区政协副主席职务刘廷海不再担任北京市平谷区政协副主席(不驻会)职务李凤先不再担任北京市怀柔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不驻会)职务董林不再担任北京市怀柔区政协副主席职务王春林不再担任北京市密云县政协主席职务张文伶不再担任北京市密云县政协副主席职务梁广生不再担任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
农业部关于通报表扬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通报表扬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农政发[2009]2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通报表扬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农政发【2009】2号)农业综合执法开展十多年来,各地农业部门按照《农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部党组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涌现出一大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经过层层推荐、严格筛选,农业部对北京市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等200个单位和郭艺等490名同志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表扬的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在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各地农业部门和广大农业综合执法人员要向受表扬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学习,认真总结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入分析查找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明确今后的工作思路和方向,切实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抓实抓好。
《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农政发[2008]2号)明确提出要争取三年内在全国农业县全部实行综合执法。
各地农业部门要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以更加有效的措施推动农业综合执法,力争如期完成农业综合执法三年工作目标,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名单(200个)北京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宁河县农业局河北河北省农业厅元氏县农业局藁城县农业局怀来县农牧局兴隆县农牧局昌黎县农业局滦县农业局唐山市丰润区农业畜牧水产局永清县农业局清苑县农业局东光县农业局黄骅市农业局故城县农业局任县农业局大名县农牧局山西山西省农业厅灵丘县农业局太谷县农业局岢岚县农业局平定县农业局潞城市农业局高平市农业局临汾市尧都区农林局运城市盐湖区农业局临猗县农业局柳林县农业局清徐县农业局朔州市朔城区农牧局侯马市畜牧兽医局内蒙古通辽市农牧业局锡林郭勒盟农牧业局太仆寺旗农牧业局辽宁东港市农村经济局新民市农村经济局瓦房店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吉林榆树市农业局前郭县农业局黑龙江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集贤县农业委员会海林市农业委员会依安县农业委员会佳木斯市郊区农业委员会上海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委员会江苏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盐城市农业局江阴市农林局吴江市农林局海门市农林局灌南县农业局江都市农林局丹阳市农林局泰兴市农业局浙江浙江省农业厅桐庐县农业局慈溪市农业局苍南县农业局绍兴县农业局东阳市农业局江山市农业局龙泉市农业局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台州市黄岩区农业局安徽宿州市农业委员会肥东县农业委员会蒙城县农业委员会怀远县农业委员会界首市农业委员会霍邱县农业委员会庐江县农业委员会芜湖县农业委员会宁国市农业委员会望江县农业委员会祁门县农业委员会福建福建省农业厅福清市农业局华安县农业局安溪县农业与茶果局宁化县农业局武夷山市农业局武平县农业局霞浦县农业局江西萍乡市农业局信丰县农业局寻乌县农业局新干县农业局泰和县农业局南城县农业局广丰县农业局德安县农业局上高县农业局贵溪市农业局山东德州市农业局济阳县农业局即墨市农业局沂源县农业局广饶县农业局寿光市农业局新泰市农业局乳山市农业局莒南县农业局临邑县农业局邹平县农业局河南漯河市农业局平顶山市农业局济源市农业局商丘市睢阳区农业局西平县农业局新密市农业局延津县农业局汤阴县农业局商水县农业局固始县农业局濮阳县农业局湖北潜江市农业局武汉市江夏区农业局襄樊市襄阳区农业局宜昌市夷陵区农业局应城市农业局黄冈市黄州区农业局咸丰县农业局湖南湖南省农业厅常宁市农业局东安县农业局湘潭县农业局武冈市农业局永顺县农业局宜章县农业局岳阳市云溪区农业发展局新化县农业局澧县农业局沅江市农业局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局广东阳东县农业局龙门县农业局广西玉林市农业局资源县农业局宾阳县农业局柳江县农业局来宾市兴宾区农业局宜州市农业局藤县农业局合浦县农业局昭平县农业局田东县农业局海南海南省农业厅儋州市农业委员会重庆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涪陵区农业局江津区农业局璧山县农业局长寿区农业局开县农业局四川成都市农业委员会苍溪县农业局资中县农业局乐至县农业局南部县农业局巴中市巴州区农业局遂宁市船山区农业局仁寿县农业局江安县农业局雅安市雨城区农业局叙永县农业局自贡市大安区农林局中江县农业局会理县农业局三台县农业局贵州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开阳县农业局湄潭县农业局遵义市红花岗区农牧兽医水产局安顺市西秀区畜牧兽医局黄平县农业局思南县农业局瓮安县畜牧事业管理局毕节市农业局兴义市畜牧兽医局盘县畜牧事业局云南牟定县农业局沾益县农业局沾益县畜牧兽医局文山县农业局盈江县农业局陕西宝鸡市农业局扶风县农业局岐山县农业局宜君县农业局甘泉县农业局丹凤县畜牧兽医局甘肃武威市农牧局渭源县农业局青海互助土族自治县农业局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吴忠市农牧局平罗县农牧局新疆阜康市农业局塔城市农业局疏勒县农业局二、农业综合执法先进个人名单(490名)北京郭艺(女)北京市农业局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王宝军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书记天津车晓勇天津市农业局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郭士军天津市宝坻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王风洲静海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河北何建永石家庄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赵振宇石家庄市畜牧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李道亨秦皇岛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王宪河沧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闫瑞新涿鹿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王春雨怀来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中队长狄治广赤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李春宁丰宁满族自治县农牧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彭士俭承德市双桥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魏国山宽城满族自治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唐维华抚宁县农牧水产局副局长杨光青龙县满族自治县农业局副局长冯艳武迁安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董永成唐山市丰南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站长唐文光滦南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崔秀明玉田县农村经济局副局长王俊青大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石勇三河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海明进大厂回族自治县农业综合执法站站长马立凯安新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王爱中涞水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李志中高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范胜利高碑店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李书信辛集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赵宝强晋州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林献策鹿泉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庞新军正定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穆明臣南皮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张继洲献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李占国河间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刘振杰沧州市南大港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英彦清衡水市桃城区农牧局局长李宗深深州市农业局局长丁存杰冀州市农牧局局长赵文彦(女)临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韩东昭威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魏保振隆尧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程兴河邱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刘庆和鸡泽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梁志刚永年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山西阴埝埝(女)山西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武济顺太原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张安平临汾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王根玉运城市农业局法规科科长、政委王安旗长治市城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秦雄彪长治县农业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孙建功晋中市榆次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郝永茂寿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李明大同市南郊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薛江天镇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张宽悦原平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刘党良沂州市沂府区畜牧兽医局副局长、畜牧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冯峰平定县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邓长虹阳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王五杵洪洞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闫垣生临汾市尧都区农林局局长郑海斌乡宁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马玉虎古县农业局副局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齐恒山怀仁县农业综合执法队队长史海民新绛县农牧局副局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孙建寨永济市农业执法大队指导员刘宏亮绛县农业局副局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刘小红乡宁县畜牧兽医局综合执法大队张文根临汾市尧都区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郭继明阳曲县农业(牧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张春明太原市小店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高建平临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张建生吕梁市离石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白建新柳林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内蒙古色音巴雅尔通辽市农牧业局副局长李建乡锡林郭勒盟农牧业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刘志强呼和浩特市农业综合执法队队长郝牧仁鄂托克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宝锁陈巴尔虎旗农牧业局副局长陶淑琴(女)科左后旗农牧业局法规股股长邵东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农牧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嘎拉巴特尔阿拉善右旗农牧业局局长.辽宁杨奕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产业政策与法规处副处长隋晓芳锦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处长边疆海城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王军辽中县农业综合执法监察大队队长张英林大石桥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王延昌辽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于立川东港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马驰朝阳市龙城区农村经济委员会主任吉林文斌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张力(女)通化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李世伟长岭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徐继宽梅河口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江春光洮南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雷键磐石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赵刚白山市八道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黑龙江任立华(女)黑河市农业委员会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科长刘玉萍(女)哈尔滨市阿城区农业委员会综治法规科科长计景军泰来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王鹏林口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申铁军汤原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杜国力富锦市农业委员会主任、执法大队队长宫印章绥滨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陈奇宝清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刘臣林甸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于野海伦市农业委员会政策法规股股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赵志连密山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才海军铁力市农业委员会综合执法办主任上海侯廷永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徐叶根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委员会主任江苏王明涛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执法总队副总队长吴宏敬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执法总队科长周卫东南京市农林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邹新华南通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陈守勇南京市六合区农林局政策法规科科长池本龙南京市江宁区农业局法规科科长、执法大队队长周产群宜兴市农林行政执法大队队长王同进铜山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范胜槐新沂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戴庆荣溧阳市农业执法大队副队长卞国民常州市武进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华锡金太仓市农林局法规科科长胡飞影张家港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胡永生海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朱裕超启东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陆元东赣榆县农业执法大队队长胡东波淮安市淮阴区农业执法大队队长樊玉洋涟水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王晔东台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殷安亮射阳县农林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成明超滨海县农业执法大队队长夏心富宝应县农林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周永祥扬州市邗江区农林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张世军句容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于世江姜堰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徐松春兴化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刘海洋泗洪县农林局法规科科长、执法大队队长董元海宿迁市宿豫区农林执法大队队长浙江赵作欢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总队长张继群宁波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钱向阳(女)金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赵建根杭州市余杭区农(渔)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蒋锡山建德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邱惠忠宁波市鄞州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汪建如慈溪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林海华(女)泰顺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林建讯瑞安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宋松祥德清县农业(渔业)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李培红安吉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高豪春嘉善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胡转化桐乡市农业经济局法规科副科长姚少伟诸暨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吴夏中新昌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季国强义乌市农业监察大队队长郑鸣平武义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金国明衢州市柯城区农业执法大队队长傅志华龙游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陈小飞青田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夏秀娇(女)丽水市莲都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中队长崔普华台州市椒江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叶安民临海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严祖明舟山市定海区农业执法大队副队长刘荣誉舟山市普陀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安徽陈晓军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吴景俊阜阳市畜牧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胡申柱肥西县畜牧水产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吴亚东濉溪县农业委员会副主任、执法大队队长陈来运亳州市谯城区农业委员会副主任、执法大队队长来壮丽灵璧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陈健萧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伯智五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李立志太和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徐燕侠(女)阜南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刘枫凤台县农业委员会政策法规科科长、执法大队队长徐元贵滁州市南谯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范中友凤阳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孙仁东霍山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霍俊金寨县农业执法大队副队长柏应虎当涂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丁举高含山县农业执法大队副队长陶和胜广德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谢海滨铜陵县农业委员会政策法规科科长、执法大队队长夏成青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洪来生石台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徐文斌桐城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胡志强黄山市徽州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福建李宇福建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傅世宗福建省农业执法总队主任科员林东坡漳州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张声培三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陈江连江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潘大润长乐市农业执法大队负责人何来福漳浦县农业执法大队队长陈国庆龙海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曾长兴晋江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陈仲铭永春县农业执法大队队长廖祥林三明市梅列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管礼明永安市农业局副局长郑华清大田县农业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方立莆田市涵江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徐财生建阳市农业执法大队队长谢景裕建瓯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刘奇文松溪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戴立智长汀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邹德根连城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郭清福安市农业执法大队姚永韶古田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张世旭福鼎市农业局副局长江西林国水江西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龙晓明吉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刘斌全南县农业局法规宣传执行室主任张杰瑞金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谢代琪南康市畜牧水产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高贤光吉安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古增军遂川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何春根永丰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夏群崇仁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项凯东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张小平南丰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臧传松鄱阳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许训忠弋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教导员熊南星星子县农业局纪检组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唐秋庚万载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甘朝阳丰城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李晓强靖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彭义华安义县农业执法大队队长黄春林分宜县农业局执法股股长孙胜祥鹰潭市月湖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刘景柏莲花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山东刘继淮济南市农业监察支队支队长李秀奎泰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XXX广商河县农业执法大队队长隋松志即墨市农业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戴晓东莱西市农业执法大队队长韩启凤桓台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孙广远淄博市临淄区农业综合执法办公室主任孔令强滕州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姜保军东营市东营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郑存忠垦利县农业执法大队副队长姜志刚烟台市牟平区农业监察大队队长孙洪岩莱州市农业监察大队副队长马绪顺潍坊市坊子区农业综合执法监察大队队长王春晖诸城市农业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郑洪春兖州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杨玉民汶上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孙建民宁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唐松壮荣成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战仁国日照市东港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张玉钦莒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冯贵堂沂水县农业行政执法稽查大队队长胡乃志临沂市兰山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吴丙才齐河县农业执法大队队长彭彦明无棣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陈金江临清市农业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王宪刚莘县农业执法大队队长苑方智菏泽市牡丹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郝敬东巨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河南王有志河南省农业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处副调研员李本栋荥阳市农业局局长曹西平中牟县农业局局长孙裕坤兰考县农业局副局长胡钢生开封县农业局副局长张建芳偃师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郭建功孟津县农业局农业法制股股长冯文忠淇县农业局副局长杨为民浚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宋仁昌南乐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谢文锋卫辉市农业局局长李小宾修武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张春才渑池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董丙建长葛市农业局局长董运北禹州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关连锁舞阳县农业执法监察大队队长郭晓恒汝州市农林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李灿民权县农业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王华虞城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陈彬遂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指导员王文志汝南县农业局纪检组长张明仁桐柏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王清英南阳市卧龙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李周信阳市平桥区农业执法大队副队长赵喜芳(女)巩义市农业执法大队队长湖北任敬华湖北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胡涛湖北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总队主任科员华民强荆州市农业执法支队支队长周建华(女)恩施州农业局法规科主任科员毛志炎大冶市农业局执法科科长刘德军谷城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杨泽瑛松滋市农业局法制科科长戴正德石首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中队长田勇洪湖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万军兴山县农业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冯伟华竹山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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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3 100073 10088 100044 100088 100051 100045 100031 100051 100053 100050 100044 100053 100011 100031 100013 100044 100088 100045 100005 100011 100029 100621 100073 100031 100078 102600 1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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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和产权界定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朝政发[199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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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和产权界定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正文:---------------------------------------------------------------------------------------------------------------------------------------------------- 北京市朝阳区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和产权界定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朝政发[1998]18号1998年5月21日发布)第一条为明晰农村资产产权,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关于郊区农村清产核资工作中涉及产权界定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农发[1997]18号)及其他相关的法规政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权是指农村各个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投资主体对农村资产拥有的所有权。
第三条界定农村资产产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投资主体明确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二是投资主体不明确的,采取尊重事实、依法协商的办法解决。
第四条下列资产界定为集体资产:(一)乡联社、村合作社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乡联社、村合作社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产畜、役畜、林木和农田水利设施等。
(三)乡联社、村合作社投资兴办的企业资产。
(四)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按照章程或协议的规定,乡联社、村合作社占有的资产份额。
(五)乡联社、村合作社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
(六)国家无偿资助形成的资产。
(七)国家对乡联社、村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减免税形成的资产。
(八)乡联社、村合作社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九)乡联社、村合作社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十)依法属于乡联社、村合作社所有的货币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五条乡机关(含乡级企事业单位)的资产中,属于国家行政事业拨款形成,且国家有产权要求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属于国家对农村无偿投资形成,且国家没有产权要求的资产,界定为集体资产。
城乡结合部代征地政策研究——以北京市朝阳区为例

袭 了上述规 定 。 该条例 第 3 0条规 定 : 市建 设工 城
程 沿 道路 、 路 、 道 交通 、 道 、 化 带等 公 共 铁 轨 河 绿
用 地 安排建 设 的 , 设单位 应 当按照 本市 有关 规 建
建 设工 程实 施
相 当大 的 比重 , 而建 设 用地 ( 别 是经 营 性 建设 特 用地) 比重较 小 。 在此情 况下 , 如果 建设工 程继续 沿袭 过去 代征 少量 公共用 地 的做法 , 然难 以满 显 足城 市规划 建设和 城市 化发展 的实际需要 。
1 城市 建设无 法整 体协调 推进 .
实践表 明, 建设 工程 代征 一定数 量 的公 共用 地 ,对保证 城 市规划 道路 和绿 地 的顺利 实施 、 改 善城 市生态 环境 、加 快城 市市 政基 础设 施建 设 、 完善城 市综 合服务 功 能具有重 要作用 。 按照 新修
订 的北京城 市 总体规 划 , 乡结合 部绿色 空 间 占 城
今 后 若干 年 内只 能 在 城 乡 结合 部 建 成 若干 孤 岛
土 地净 收 益 ; 而且 土 地征 地补 偿 安置标 准 逐 年攀 升 ,即使 用 2 0年 的时 间分 期征 完遗 留 的公 共用 地, 、 市 区财 政每 年 也需投 入 相 当于现 值 4 0多亿 元 的专项 资金 , 此举 显然 不太 现实 。 言之 , 换 如果 对规 划 的公 共用 地 全面 实施 代 征 , 地储 备 成本 土 将 会 增 加 8 8亿元 ,土 地 出让 净 收 益将 降至 9 0 2 亿元 , 、 市 区财政 仅 分别 获得 3 . 元 土地 净 收 6 8亿 益 , 无 需承 担 巨额 的后续 征地补 偿 安置 费 。 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02•【文号】农办政〔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主管厅(局、委),部内有关司局:为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文书制作水平,2017年我部在农业系统继续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本辖区案卷评查工作的基础上,共向我部报送参评案卷88卷。
我部组织专家从执法主体、当事人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对案卷进行全面评查,共评出优秀案卷43卷(附件1),优秀行政处罚决定书13份(附件2)。
从评查情况看,2017 年各地报送案卷总体质量较上年有明显提升,案卷制作规范程度明显提高。
各地案卷质量不平衡问题进一步改善,北京、山东、上海、浙江、湖北等省市报送案卷质量保持较高水平,西部省份案卷质量稳步提升。
但仍有部分案卷存在违法事实调查不清楚、证据收集不充分、执法程序有疏漏、法律适用不准确、文书制作不规范等瑕疵,需要各地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注意避免。
制作行政处罚文书是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功,直接体现行政机关的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
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执法案卷制作和评查工作,将其作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升农业执法水平的重要抓手,认真梳理汇总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加大执法案卷制作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农业执法人员办案水平。
附件:1.2017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2.2017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文书农业部办公厅2018年1月2日附件12017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排名不分先后)1.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处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承办机构:朝阳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赵秀海、陈冉2.经营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案处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农业综合执法队承办机构:门头沟区农业综合执法队办案人员:赵冉、孟尧3.未按规定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案处罚机关:北京市平谷区农业综合执法队承办机构:平谷区农业综合执法队办案人员:贾泽涛、李冬清4.经营未取得登记证农药产品案处罚机关:河北省晋州市农林畜牧局承办机构:晋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张英彬、王小青5.生产经营假种子案处罚机关:山西省临汾市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临汾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赵力、何飞、晋熠星、解爱云6.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玉米种子案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农牧业局承办机构:赤峰市松山区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李国锋、兰清志、李靖7.经营假玉米种子案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农牧业局承办机关:扎兰屯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梁长宏、王杰8.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处罚机关:吉林省梅口河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梅口河市农业综合执法队办案人员:刘丽岩、杜洪伟9.未按规定备案经营种子案处罚机关:黑龙江省甘南县农业局承办机构:甘南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王剑辉、栾作芳10.经营劣质农药和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产品案处罚机关:山东省桓台县农业局承办机构:桓台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王辉、孙乙丁11.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山东省淄博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淄博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李开松、袁安良、韩冰12.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农产品案处罚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济南市农业监察支队办案人员:郭君、杨明13.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农作物品种案处罚机关:安徽省萧县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萧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王顺建、徐伟14.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安徽省砀山县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砀山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李怀平、王苗15.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处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闵行区农业委员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张飞鹏、王超16.经营劣种子案处罚机关: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松江区农业委员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陈姝、江涛、陈长恒、殷心宇17.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案处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嘉定区农业委员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盛俊杰、李志旺18.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扬州市农林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周华、葛存芳19.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盐城市亭湖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刘大孟、徐峰、李元姬20.经营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饲料案处罚机关:浙江省临安市农业局承办机构:临安市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杨永军、梅江丹21.未经许可从事农药经营案处罚机关:浙江省嵊州市农林局承办机构:嵊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董礼成、郑兴苗22.经营假兽药案处罚机关:浙江省江山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江山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饶良玉、王剑军23.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水稻种子案处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承办机构: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办案人员:胡仲明、谢伟、刘云、黄世松、李洪、华永红等11人(MS-502专案组)24.非法毒鱼案处罚机关:江西省余江县农业局承办机构:余江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邓伟明、陈福祥、官江海25.生产经营假种子案处罚机关:湖北省麻城市农业局承办机构:麻城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方正林、鲍俊军26.经营未取得登记证农药产品案处罚机关:湖北省神农架林区农业局承办机构:神农架林区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康钧、朱绪义、刘丽27. 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案处罚机关:湖北省十堰市农业局承办机构:十堰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董鑫、赵莉28.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案处罚机关:湖南省常宁市农业局承办机构:常宁市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张小兵、蔡泳29.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处罚机关:四川省成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承办机构:成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办案人员:罗杰、李华、韩鹏、胡样、沈凯30.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种子案处罚机关: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局承办机构:眉山市东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吴姝慧、蒋勇31.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案处罚机关: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重庆市江津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李会伦、何永伦、张晓玲32.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种子案处罚机关: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重庆市涪陵区农业执法支队办案人员:黄利红、龙世德33.未经定点屠宰生猪案处罚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农牧局承办机构:遵义市播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杨军、曾德朋、温洪宇34.经营假兽药案处罚机关: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农牧科技局承办机构:松桃苗族自治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任斌、黄天奎、黄美蓉、刘敬、吴秀兴35.经营假劣农药案处罚机关:福建省长汀县农业局承办机构:长汀县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邓雄远、陈春娣36.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案处罚机关:广东省惠东县农业局承办机构:惠东县农业局办案人员:钟佛保、姚伟华37.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处罚机关:广东省鹤山市农林渔业局承办机构:鹤山市农林渔业局办案人员:麦根沛、崔家权38.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内容不符肥料案处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农业局承办机构:河池市宜州区农业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韦桂宾、温东宁、赖业华、韦振肖、潘荟巧、吴心玄39.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处罚机关:甘肃省张掖市农业局承办机构:张掖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吴平江、张之拓、李锋40.经营劣质农药案处罚机关:甘肃省庆阳市农牧局承办机构:庆阳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王玉龙、封永顺41.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处罚机关:陕西省宝鸡市农业局承办机构:宝鸡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刘莲蓉、吴建民、张磊、郭培秦、王宏刚42.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玉米杂交种子案处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农牧水务局承办机构:石嘴山市惠农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刘宏、王晓斌、马金明、王惠军43.违规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本经济特区以外购买农药案处罚机关:海南省三亚市农业局承办机构:三亚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刘胜永、邢孔文附件22017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文书(排名不分先后)1.行政处罚决定书[赤松农牧(种子)罚〔2017〕4号]案由: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玉米种子案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农牧业局承办机构:赤峰市松山区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李国锋、兰清志、李靖2.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农(农药)罚〔2017〕5号] 案由:经营未取得登记证农药产品案处罚机关:河北省晋州市农林畜牧局承办机构:晋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张英彬、王小青3.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农(种子)罚〔2017〕15号] 案由:生产经营假种子案处罚机关:山西省临汾市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临汾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赵力、何飞、晋熠星、解爱云4.行政处罚决定书[桓农(农药)罚〔2017〕6号] 案由:经营劣质农药和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产品案处罚机关:山东省桓台县农业局承办机构:桓台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王辉、孙乙丁5.行政处罚决定书[淄农(农药)罚〔2017〕5号] 案由: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山东省淄博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淄博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李开松、袁安良、韩冰6.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092017002号)案由: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处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闵行区农业委员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张飞鹏、王超7.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农(农药)罚〔2017〕5号]案由: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盐城市亭湖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刘大孟、徐峰、李元姬8.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农(饲料)罚〔2016〕22号]案由:经营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饲料案处罚机关:浙江省临安市农业局承办机构:临安市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杨永军、梅江丹9.行政处罚决定书[嵊农(农药)罚〔2016〕9号]案由:未经许可从事农药经营案处罚机关:浙江省嵊州市农林局承办机构:嵊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董礼成、郑兴苗10.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农(种子)罚〔2017〕3号]案由: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水稻种子案处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承办机构: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办案人员:胡仲明、谢伟、刘云、黄世松、李洪、华永红等11人(MS-502专案组)11.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农(肥料)罚〔2017〕4号]案由: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案处罚机关:湖南省常宁市农业局承办机构:常宁市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张小兵、蔡泳12.行政处罚决定书(成动监罚〔2017〕5号)案由: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处罚机关:四川省成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承办机构:成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办案人员:罗杰、李华、韩鹏、胡样、沈凯13.行政处罚决定书[眉东农(种子)罚〔2017〕13号] 案由: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种子案处罚机关: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局承办机构:眉山市东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吴姝慧、蒋勇。
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宣传部

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宣传部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区直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街道工作委员会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联合会朝团发…2007‟24号关于在全区进京创业青年中开展第十届“朝阳区十佳第二故乡奉献奖”等评选活动的通知各街、乡、局、厂、公司、学校、非公经济团(工)委(总支、支部):2007年是奥运决战之年,也是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学习贯彻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的一年。
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广大进京创业青年和朝阳区人民一起,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投身朝阳区政治、经济、文化、和谐社会建设,为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和推动朝阳区又好又快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进一步树立朝阳区外地进京创业青年的先进典型,宣传他们的优秀事迹,在广大外来青年中形成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奋发成才、学习先进的良好风气,展示外地进京创业青年的良好形象,激励广大青年在首都建设和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朝阳团区委、区青联与区委宣传部、区直机关工委、街工委、农工委、区流管办、区建委等部门联合,在全区外地进京创业青年中开展第十届“朝阳区十佳第二故乡奉献奖”、“十佳进京创业青年先进集体”、“十佳进京创业青年之友”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选条件(一)十佳第二故乡奉献奖评选条件1、年龄在18周岁至40周岁(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无北京市常住户口,持有暂住证、婚育证、就业证或应聘证等合法证件,在朝阳区务工、经商、创业一年以上的外地青年。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明素质。
3、勤奋工作,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努力钻研专业技术,有吃苦耐劳的创业精神;胜任本职工作,学有一技之长,积极投身朝阳区建设,在务工经商期间有突出的贡献;能够参与返乡创业,为推动首都和家乡的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做出积极努力。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朝阳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朝阳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2•【字号】朝政办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8.0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朝阳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朝政办发〔2012〕32号)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区政府同意,成立朝阳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吴桂英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副组长:陈宏志区委副书记陈涛区委常委、副区长宋铁健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张树安区政协副主席、区委农工委书记、区农委主任成员:曲君区纪委常务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高大中区纪委副书记常树奇区发展改革委主任秦涛区农经办主任陈杰区信访办主任王臻区信息办主任李杰民区绿指办主任邹立嵩区财政局局长刘野区审计局局长王春平区统计局局长樊文祯市国土局朝阳分局局长王雪梅市规划委朝阳分局局长李华区委农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张晓宁区农委副主任郭文武区地税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经办,办公室主任由秦涛同志兼任。
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办公室商有关方面同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自行调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一二年八月二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拆违工作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拆违工作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京朝办发[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拆违工作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通知(京朝办发〔2010〕62号)各街道工委、地区工委(乡党委),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公司: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乡结合部建设中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紧急通知》(京政办发〔2010〕13号)和5月12日区委、区政府召开的农村地区拆违工作专题会精神,坚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大清理拆除力度,确保城乡结合部建设的顺利推进,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2009年7月份以来,区委、区政府抢抓机遇、主动把控,实施了以土地储备加快推进农村城市化工作的重大战略。
随着土地储备工作的深入推进,近期在农村地区集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违法建设问题,加大了城市化成本,破坏了社会秩序,助长了不正之风,增加了安全稳定风险,直接影响到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农村城市化工作大局。
为此,区委、区政府及时进行专题研究,从全局战略高度部署“四月行动”,开展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
通过实施“四月行动”,农村地区违法建设抢建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集中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同时也应看到,由于主观认识不统一、工作机制不健全、群众工作不到位,违法建设作为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管理的“顽疾”,仍存在反弹的诱因和空间。
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决不允许有丝毫的放松和懈怠。
全区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全区工作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在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重要性。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农办政[2010]4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农办政[2010]40号)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农业执法水平,我部组织各省农业部门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现将评查结果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报送参评案卷110卷,案件种类涉及种子、农药、兽药、饲料、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渔政、动物防疫、转基因、植物检疫、植物新品种、生鲜乳、草原等多个领域。
经我部组织专门评查小组认真审核,评选出40卷案卷为201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附后)。
二、成绩和问题本次参评案卷整体质量较高,大多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案卷优秀率进一步提高。
其中,江苏、浙江、四川、贵州、湖北、重庆等地的行政处罚案卷质量处于全国前列,江苏等省份还推行说理式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效果良好。
通过评查发现,目前各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的质量还不平衡,河南、吉林、青海、上海、辽宁、山西、内蒙古、宁夏等八个省份未入选优秀案卷;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经办的案卷质量总体水平还有待提高。
今年评查发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执法主体不合法。
违反行政处罚属地管辖原则,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外的当事人实施处罚。
在肥料执法方面,对不需要登记的肥料产品以肥料质量不合格为由实施处罚,超越了农业部门的执法权限。
二是当事人认定不准。
混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对当事人的主体性质定性不准。
对个人的处罚,没有收集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对单位的处罚,没有收集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三是证据材料不充分。
证据比较单薄,针对性和逻辑性不强,没有形成有力的证据链,实物标签、照片及有关书证没有当事人或执法人员的签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不够。
北京市近期重要人事任免

北京市近期重要人事任免(共76人)2013年07月20日08:37来源:北京日报赵宏生任中共北京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副部长不再担任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党组成员、副主任(副局长)职务陈国平任中共北京市委研究室副主任(挂职一年)张贵忠任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委员(正局级)不再担任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书记职务张伟任中共北京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委员、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挂职一年)佟力强任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李东任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兼)郭克利任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兼)吴兵任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副校(院)长(试用期一年)张宁任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副校(院)长李燕奇任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副校(院)长陈之昌任《前线》杂志社社长,不再担任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副书记职务向建华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试用期一年)杨文胜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闫明新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张燕华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赵根武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正局级),不再担任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农业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王成国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北京市对口支援和经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新疆和田指挥部党委书记、指挥罗洁任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委员(正局级),不再担任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刘先传任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党组成员、副主任(副局长)(试用期一年)陈百灵不再担任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职务朱和平不再担任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职务谷胜利任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刘通亮任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党组成员、委员(副局级)不再担任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局长职务张树森任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局长(兼)王卫平任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委员(正局级)不再担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职务李宝春任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党组成员,北京市世界旅游城市发展中心主任(副局级)(试用期一年)郭积勇任北京市卫生局巡视员不再担任北京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职务徐纪铭任北京市审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卜祥来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不再担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总经济师职务林志炜任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局级)(试用期一年)王红松不再担任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务刘树年任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巡视员不再担任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职务陈光明任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党委书记、主任,不再担任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委员(兼)职务席伟航任北京广播电视台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台长兼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台长,不再担任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总编辑职务汪良不再担任北京广播电视台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台长兼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台长职务王岚任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北京市创业指导中心)(副局级)主任(试用期一年)叶芳不再担任北京市台湾同胞联谊会副会长职务王建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副主任(挂职一年)郭玉良任北方工业大学党委副书记,不再担任国家大剧院党委副书记职务王建稳任北方工业大学纪委书记苏英不再担任北方工业大学纪委书记职务吴惠任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党委副书记张铁强任北京农学院纪委书记朱生利不再担任北京农学院纪委书记职务范双喜任北京农学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梁家峰任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北京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党委副书记项进任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北京经理学院)党委书记,不再担任北方工业大学党委副书记职务赵永平不再担任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北京经理学院)党委书记职务姚光业任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北京经理学院)院长,不再担任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副校(院)长职务郝风林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挂职一年)张维刚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顾晓园任中共北京市丰台区委副书记刘树苹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挂职两年)崔松光任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周云帆任中共北京市昌平区委常委王有国任中共北京市大兴区委副书记贺锐任中共北京市大兴区委常委付铎任中共北京市大兴区委委员、常委(挂职两年)刘震任中共北京市平谷区委委员、常委不再担任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副书记职务李宝峰任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郑章石不再担任首钢总公司党委常委、工会主席职务田振清任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徐哲任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李永平任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吴剑不再担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王金山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夕勇任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王玉川不再担任北京纺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职务宁伟不再担任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职务王东节任北京祥龙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郑鹏任北京祥龙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杜宝祥任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张同柱不再担任北京首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职务马国兵任北京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付军任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张志宏任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
北京市党政机关及直属机构

北京市党政机关及直属机构北京市委员会东城区台基厂3号6601 1166北京市人民政府东城区正义路2号6519 211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南湾子胡同1号6512 4109北京市文物局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6403 2023北京市商业委员会东城区台基厂3号6308 8159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6523 6688北京市人事局东城区台基厂三条3号6524 9721北京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东城区正义路2号6526 707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东城区小取灯胡同5号8403 6771北京市档案局东城区贡院西街8号6514 1076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8522 5050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东城区正义路2号6519 3442北京市民政局东城区东四西大街36号6512 4422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东城区甘雨胡同57号6525 5917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东城区正义路2号6527 9191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东城区正义路2号6528 9091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东城区正义路2号6524 6259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东城区台基厂3号6308 8112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王府井大街甘雨胡同53号6525 5917北京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东城区华严北里10号6238 07326523 1004北京市文化局西城区西长安街7号6602 2588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6607 4866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6607 4866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6641 5588北京市农业局西城区德外裕民中路6号6201 5149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6805 2299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西城区西单北大街80号6601 1166北京市林业局西城区德外裕民中路8号6205 2244北京市园林局西城区西外大街143号6830 088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0号8837 2266北京市司法局新街口外大街12号6237 6658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西城区南礼士路3号B座4层8408 0086北京市政府侨务办公室西直门内大街118-2号6600 1088北京市老干部局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46651 7820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西城区南礼士路头条3号6801 3106北京市国营农场管理局德外裕民中路4号6201 5154北京市交通局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6302 1019北京市卫生局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6303 3531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宣武区永内西街5号8801 1135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6304 2212北京市粮食局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6301 1682北京市统计局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8354 7010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6302 1821北京市防空办公室宣武区槐柏树街北里8号6519 24216317 2266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宣武区右安门东街7号8350 1504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宣武区右安门东街7号8350 2064北京市体育局宣武区先农坛体育场8724 4895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宣武区南纬路4号6301 5577北京市机械工业管理局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6301 1021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工体北路4号8523 5626北京市技术监督局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8461 1177北京市乡镇企业局朝阳区惠新东街6号8463 7779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建外大街14号6515 0033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朝阳区和平街砖角楼南里16号6334 5207北京市旅游局朝阳区建外大街28号8516 2288北京海关朝阳区光华路甲10号6539 611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7号8455 1498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 和平街11区甲24号8425 1187北京市地方志编篡委员会海淀区北太平庄路27号6200 5626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海淀区倒座庙9号8269 1919北京市财政局海淀区阜成路15号8854 9114北京市气象局海淀区车道沟44号6841 4488北京市水利局海淀区翠微路甲3号6821 3366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6841 3817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海淀区阜成路15号6223 8801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丰台区广莲路53号6395 1166北京市审计局丰台区菜户营甲2号6335 8059北京市监察局丰台区西三环南路9号6383 5577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2号6829 9114。
2012年度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公示—经计系列(经济管理)2012

2012年度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结果公示
第8号
北京市经济系列(经济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于2012年6月10日召开会议,陈宇等25人通过了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根据《关于在部分系列高级职称试行社会化评审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现予以公示。
公示日期2012年7月27日—2012年8月10日。
评审服务机构: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心
联系电话:63959121
附: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表彰2008年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获奖个人的决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表彰2008年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获奖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8.11.21•【字号】京政农发[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表彰2008年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获奖个人的决定(京政农发〔2008〕19号)郊区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单位:2008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进村入户,深入农业生产第一线,积极开展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和农民培训工作,完成了一大批技术先进、实用性强、覆盖面广的农业科技成果,为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市农委和市人事局联合开展了2008年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评选表彰工作。
通过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认真评审,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决定以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郑建秋等105位同志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一等奖,授予贾小红等258位同志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二等奖。
希望受到表彰奖励的同志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郊区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同时,号召首都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学习他们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学习他们埋头苦干、一心一意带领农民增收致富的奉献精神;学习他们任劳任怨、团结协作的敬业精神。
赶超先进,争创一流,努力使首都农业科技推广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2008年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获奖项目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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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
朝政农发[2009]39号
关于印发朝阳区农村集体资产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朝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朝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通知
抄送:区农经办
北京市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2009年9月25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件:
朝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所属企事业单位拥有或使用的各种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具体包括:
(一)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森林、荒地、滩涂、水面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或以资金、劳务投入形成的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产畜、役畜、林木和农田水利设施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
成的资产;
(四)在国内联营、股份、股份合作和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兼并、有偿转让的企业中,集体经济组织按章程、合同(协议)应有的资产份额;在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乡联社、村合作社按照协议占有的资产份额;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享受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及按国有和地方的规定年提取的生产性积累资金形成的资产及增值部分;
(七)财政补贴资金形成的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商誉、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二章集体资产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乡联社、村经济合作社)是管理经营集体资产的主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集体资产管理中要充分发挥社员代表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各乡、村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
第五条乡、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二)研究制定乡、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执行;
(三)负责乡、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依法对乡、村集体资产行使管理权,对使用、占有集体资产的经济实体组织指导开展清产核资,研究决定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变更等相关事宜,确认集体资产评估价值;
(五)指导、监督、检查乡、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情况;
(六)实现集体资产的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七)负责对集体资产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第六条集体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包括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集体资产处置、重大项目投资和举债、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报乡、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审核。
重大项目投资资金额度标准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集体资产经营管理
第七条乡、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集体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第八条乡、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必须定期组织开展清产核资,集体资产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
第九条乡、村集体资产管理必须建立集体资产合同管理制度。
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
第十条乡、村集体资产可以采取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入股、参股、联营、合作经营等方式经营。
采取上述方式经营的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协议)。
乡、村集体资产采取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的应当合理确定承包款和租金。
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集体或个人必须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缴纳承包款或租金。
乡、村集体资产采取入股、参股、联营、合作经营的,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前,必须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在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将资产保值增值率纳入合同(协议)条款。
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结果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公布并报区农村集体经济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章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
律法规,加强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要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会计和出纳人员必须单设,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等工作。
第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账务处理程序、完善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机制,促进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民主自愿的原则下推行“村账托管”,实行委托代理记账,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财务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
第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认真履行审批手续,保障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保管、使用、购置、调拨、转让、出租和报废等制度。
财务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按规定计提折旧。
资产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指定专人对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调入、调出等进行登记,定期进行盘点、对账,做到账、卡、物相符。
固定资产发生报废、调拨、转让、出租、盘盈、盘亏时,必须上报乡、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五章集体资产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乡、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体资产全面审计,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严格履行审计程序,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第二十条集体资产全面审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集体资产、负债、损益及分析;
(五)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预算、决算、投资收益及分析;
(六)承包费、租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公积金、公益金及其他收入和支出情况;
(七)决算及收益分配;
(八)经济指标完成和经济收益情况及分析;
(九)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及分析;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集体资产的专项审计包括:
(一)对集体资产处置、债权债务管理、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
(三)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领导的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审计结果应按规定公布。
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进行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未提取折旧费等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未按时缴纳承包款或租金等问题,乡、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要责令其立即改正,未改正或已对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根据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贪污、挪用、侵占集体资产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