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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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

朝政农发[2009]39号

关于印发朝阳区农村集体资产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朝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朝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通知

抄送:区农经办

北京市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2009年9月25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件:

朝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所属企事业单位拥有或使用的各种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具体包括:

(一)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森林、荒地、滩涂、水面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或以资金、劳务投入形成的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产畜、役畜、林木和农田水利设施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

成的资产;

(四)在国内联营、股份、股份合作和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兼并、有偿转让的企业中,集体经济组织按章程、合同(协议)应有的资产份额;在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乡联社、村合作社按照协议占有的资产份额;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享受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及按国有和地方的规定年提取的生产性积累资金形成的资产及增值部分;

(七)财政补贴资金形成的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商誉、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二章集体资产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乡联社、村经济合作社)是管理经营集体资产的主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集体资产管理中要充分发挥社员代表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各乡、村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

第五条乡、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二)研究制定乡、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执行;

(三)负责乡、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依法对乡、村集体资产行使管理权,对使用、占有集体资产的经济实体组织指导开展清产核资,研究决定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变更等相关事宜,确认集体资产评估价值;

(五)指导、监督、检查乡、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情况;

(六)实现集体资产的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七)负责对集体资产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第六条集体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包括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集体资产处置、重大项目投资和举债、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报乡、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审核。

重大项目投资资金额度标准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集体资产经营管理

第七条乡、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集体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第八条乡、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必须定期组织开展清产核资,集体资产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

第九条乡、村集体资产管理必须建立集体资产合同管理制度。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

第十条乡、村集体资产可以采取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入股、参股、联营、合作经营等方式经营。采取上述方式经营的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协议)。

乡、村集体资产采取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的应当合理确定承包款和租金。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集体或个人必须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缴纳承包款或租金。

乡、村集体资产采取入股、参股、联营、合作经营的,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前,必须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在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将资产保值增值率纳入合同(协议)条款。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结果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公布并报区农村集体经济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章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

律法规,加强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要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会计和出纳人员必须单设,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等工作。

第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账务处理程序、完善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机制,促进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民主自愿的原则下推行“村账托管”,实行委托代理记账,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财务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

第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认真履行审批手续,保障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保管、使用、购置、调拨、转让、出租和报废等制度。财务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按规定计提折旧。资产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指定专人对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调入、调出等进行登记,定期进行盘点、对账,做到账、卡、物相符。固定资产发生报废、调拨、转让、出租、盘盈、盘亏时,必须上报乡、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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