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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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可行性研究是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根据与项目有关的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地区规划、行业规划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技术、工程和经济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全面分析和多方案比较,从而对拟建工程项目是否应该进行建设以及如何建设作出论证和评价。为加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在总结有色金属工业项目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并参照国内外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经验和惯例,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大型、重点有色金属矿山、冶金工厂、有色金属加工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制工作。对于引进、援外、合作、合资经营等项目以及设备进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对项目的合资方式,经营管理体制、收益分配、债务承担,产品销售等重要内容做出协议,且国内配套项目应落实。中、小型项目以及其他单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可参照本规定酌情调整。属于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或其他特殊的单项工程项目,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特殊规定的,可参照本规定编制。

氧化铝厂及一些尚未列入的主要工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可按各相关单位的有关编制规定执行,亦可参照本规定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必须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工作,各有关方面不得进行干予,若有指令性文件,亦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存档,以备复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不应有虚假说明、误导性和重大遗漏,应如实反映研究过程中出现的主要的不同意见;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做到内容完整,文字简练,文件齐全,并应有编制单位的行政、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设计师签章或署名。同时,负责可行性研究的单位要对报告的质量负责。

4.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应起到如下的作用:

(1)作为有关部门审批和业主决策该项目的依据;

(2)经批准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即可作为初步设计或基本设计的依据;

(3)作为筹措资金和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依据;

(4)作为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部门签订协作条件的合同或协议的依据;

(5)作为编制新技术、新设备研制计划的依据;

(6)作为补充勘探、补充试验及其他工作的依据;

(7)作为大型、专用设备预订货的依据;

(8)作为引进技术、引进设备与国外厂商谈判和签约的依据。

5.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取得下述资料:

(1)对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意见;

(2)经过评估的业主认同的资源地质勘察资料或报告;

(3)建设地区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初步勘察报告或资料;

(4)建设地区的地震、气象资料;

(5)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矿石加工试验报告、冶金试验报告和新技术、新设备的鉴定材料;

(6)1∶2000厂区地形图、1∶5000~10000矿区地形图、1∶50000区域位置图;

(7)建设地区环境质量现状及当地环保部门对本项目的要求;

(8)土地管理部门原则同意项目用地的意见;

(9)供电、供水、交通等部门同意为本项目供电、供水及解决交通运输问题的意见;

(10)当厂(矿)区附近有机场、通讯、电器、军事设施及跨越铁路或航道时,需取得这些单位主管部门认可的文件;

(11)关于资金筹措方面的有关部门协议;

(12)关于主要原料、燃料供应方面的协议;

(13)估算和技术经济分析所必需的基础资料;

(14)改扩建工程时,原企业的有关部门资料;

(15)业主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设计委托书或工程咨询(设计)合同。

当个别资料业主暂不能提供时,则应由设计单位与业主一起,以设计联络会会议纪要的方式加以确定,并经业主确认后,以文件形式提供给设计单位,作为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

6.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达到规定要求的内容和深度,可行性研究所提出投资估算的精确度,要控制在与初步设计概算的出入不得大于10%。项目的规模、工程内容、标准、工艺流程及产品方案一经批准后不得任意改变,涉及上述内容的重大变更,要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单位重新审批后方可实施。

7.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经国家主管部门审定的有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咨询(设计)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将本单位《工程咨询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对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部门不予评估。

对参与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主要人员,应在工作资历、业务水平和工作经验方面提出具体的要求;同时必须安排足够的工作周期和研究费用。凡外部条件困难,生产工艺复杂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大型工程项目,自签订合同生效日起,6至12个月提交报告。条件简单,工艺成熟的项目,4至8个月提交报告。特殊项目应与业主协商确定,但不应少于3个月。

8.本规定的章节划分,只反映可行性研究阶段各专业本身的内容和深度,不作为不同性质建设项目的章、节划分依据,各设计、咨询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不同特点和不同的要求,作必要的调整和增删。

本规定各章、节的内容,也不作为各设计、咨询单位内部专业分工的依据,各单位可根据各自的习惯进行专业分工。

9.多个咨询(设计)单位共同承担项目时,应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总体编制单位。总体编制单位应负责与有关单位共同协商,使各部门工作相互衔接、标准统一、不重复、不漏项,并应对总体方案优化负责。参予编制单位应按总体编制单位的要求,保证质量和进度。

10.根据国家[1996]36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凡具备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的内容,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审批。

11.积极推广先进工艺技术和尽量采用国产设备。

12.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作出多方案比较,特别是对关系到项目建设条件,经济效益以及环境影响等重大问题要认真进行方案比较和优化,从中选出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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