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岩矿砖厂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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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de operators to deal with the process of things, and require them to be familiar with the details of safety technology and be able to complete things after special training.页岩矿砖厂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正式版

页岩矿砖厂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操作

规程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指导操作人员处理某件事情的流程和主要的行动方向,并要求参加施工的人员,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细节和经过专门训练,合格的情况下完成列表中的每个操作事项。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篇规章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让职工在岗前、岗中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相关的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必须的安全知识和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具备相当水平的安全危害识别能力、事故隐患整改能力和安全自防能力,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根据《安全生产

法》、《矿山安全法》以及有关安全法律、政策的要求编制的。

第二章:安全教育管理规程

第三条:职工必须接受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72小时。第一级安全教育是矿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32小时;第二级安全教育是工区(车间)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第三级安全教育是班组(队)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16小时,并建立三级教育档案。

第四条:职工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后,必须进行安全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对不及格者可进行再教育,再考核合格后可上岗。

第五条:做好在岗职工的安全教育工

作。

1、各班组必须在安排工作时把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技术要求向职工讲透,班组(队)长安排工作也同样,并有记录。

2、各班组必须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学习活动,对参加人员、学习时间和内容要求记录在案。

3、对违章作业人员必须做到三级再教育工作,否则不准上岗作业,建立再教育档案。

4、各班组必须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寓教活动。

5、各班组必须对特级要害岗位操作工。每周进行一次操作技术规程和操作责任感安全教育,并要求记录在案。

第三章:责任和违章处理

第六条:矿级安全教育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班组(队)级安全教育由职工所在班组长负责、未做到扣罚责任班组100元/人次的工资,由此导致发生的安全事故从重处罚责任班组责任人。

第七条:未贯彻落实岗中安全教育规程的责任班组扣罚50元/次的工资。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从重处罚责任班组负责人。

第八条: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不准安排上岗,违者按违章指挥处理,并处以100元/人次的罚款。

第九条:职工接受安全再教育期间不享受上班待遇,采掘对自负安全再教育费

用。

第十条:本制度解释权由本厂安全管理人员负责。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本厂所有职工。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班组负责人。班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规定。及时掌握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做好事故调查和分析,从中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将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1、事故调查及处理:调查事故现场和事故情况,其中包括必要的技术鉴定或试验、原因分析、填写事故报告、提出改进物质技术和工作的措施方案。

2、事故统计及分析,从工程技术上、管理上和教育上,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

施,并认真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厂。

第四条各班组必须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和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伤亡事故的划分

第五条在册职工为了生产有关的活动,由于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或虽不在生产和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包括急性中毒事故),都应该作为因工伤亡,并加以统计。

第六条事故分为四种: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

2、轻伤(含休工一个工作日)。

3、重伤:按劳动部重伤事故范围划分。

4、死亡。

第七条事故按照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为如下五类:

1、轻伤;

2、重伤;

3、死亡;

4、重大伤亡,指一次死亡十人以上或一次死亡虽不足十人但死亡、重伤总数在十人以上者。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八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得知情况后必须立即报厂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或厂长,时间在当班下班前(重伤、死亡事故应立即报告)。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到重大未遂事故、重伤、死亡、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报告后,必须立即将事故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年龄、工种、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发生原因)用电话快速报厂长。

第十条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经过调查、填写职工重伤、死亡事故报告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15天,重大伤亡和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报告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一个月。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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