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活动中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解读

合集下载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注意事项张作智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注意事项张作智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
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
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法》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
〖注意事项1〗
设计施工总承包的规模标准是多少?
理解删除该规定的原因: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
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有任 何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
程总承包单位。
结论:看单项,不看总额!
〖主要变化〗
一是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
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
二是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 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
三是对保留的5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原3号令相比也 作了较大缩减。
“等”字能做扩大解释吗? ×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 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 843号文件
招标项目的范围之一 —— 资金的来源
限制!=缩小了!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指在进行招标工作时所涉及的范围和规模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在进行招标工作时,招标方需要明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便更好地进行招标工作,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以下将从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具体内容、制定依据和执行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具体内容。

1. 招标范围,招标范围是指招标活动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招标标的、招标范围、招标工程的地点、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履约期限等。

2. 招标规模标准,招标规模标准是指招标工作所涉及的规模和标准,包括招标项目的总投资额、招标工程的总工程量、招标的资格条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保证金的缴纳标准等。

二、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制定依据。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等。

在制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时,招标方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确保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执行要求。

在执行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时,招标方需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的规定进行,确保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执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同时,招标方还需要加强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四、结论。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招标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对于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具有重要意义。

招标方在进行招标工作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制定和执行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确保招标工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同时,招标方还需要加强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工程项目发包中的必须招标、邀请招标你了解吗?

工程项目发包中的必须招标、邀请招标你了解吗?

工程项目发包中的必须招标、邀请招标你了解吗?进行招标采购活动需要严格遵守招标法规,搞清楚工程项目必须招标及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

我们拟对工程项目发包中的必须招标、邀请招标等情形作一梳理。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包括:(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该条同时规定: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较为宽泛,实践中较难认定。

2003年七部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划标准规定》对上述范围作出较为明确的确定。

2018年3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并同时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划标准规定》,2018年6月6日又发布《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两规定文件,系目前判断强制招投标项目范围的主要文件。

综上所述,9类工程(5类基础、公用+4类资金),且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400万以上的施工合同,必须以招投标方式选定发包人。

符合上述9种类型的项目,在资金投入上还需要达到一定标准,即《必须招标的项目规定》第5条规定的:“(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必须招标的例外情形应注意,即便全部符合必须招标的情形,也有例外情形。

包括不适宜招标及客观上不能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的法律界定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的法律界定
为此,对上述法律法规进行解 读,有利于更好地理解依法必须招 标项目的范围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1. 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无权制订 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已删 除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 号)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 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 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 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 全国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2. 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 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 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 护项目等。 3. 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 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但又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有原则就有例外,依法必须招 标的项目需要进行招标,但是在特 定条件下,存在即使必须招标又可 以不用招标的法定条件。
1.《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规 定,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国 家 秘 密、 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 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 殊 情 况、 不 适 宜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 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 有技术 ;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生产或提供 ;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 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能够自行建设、 生产或提供 ;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 程 、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 或dd 54
2019/8/29 14:17:30
你问我答
4. 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从原先的 12 大类压缩至能源、交通、 通信、水利、城建等 5 大类,特别 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也做了较大 缩减,大幅度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 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亮点亮点一:“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大大缩小从资金来源的角度,新《规定》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限定在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范围已大为缩小。

亮点二:招标起点金额有所提高从招标起点金额的角度看,新《规定》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金额,较旧《规定》分别提高了一倍。

《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 年6 月1 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亮点亮点一:“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大大缩小从资金来源的角度,新《规定》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限定在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范围已大为缩小。

亮点二:招标起点金额有所提高从招标起点金额的角度看,新《规定》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金额,较旧《规定》分别提高了一倍。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金额(3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金额(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项目招标是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非所有工程项目都需要进行招标,但有一部分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本文将围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金额进行探讨,并对相关法规进行解读。

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金额界定1.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金额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金额标准如下:(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招标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招标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算,包括直接工程费、措施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以采购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数量、价格等计算。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以服务内容、工作量、人员配备、技术要求等计算。

三、相关法规解读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招标投标的原则、程序、主体、责任等内容。

其中,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金额的规定,旨在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是针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金额的具体规定,明确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标准、程序等内容。

3.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其中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金额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四、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金额的案例:案例:某市一水利工程,估算总投资为5000万元,其中施工合同估算价为3000万元,重要设备采购合同估算价为8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合同估算价为1200万元。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
规模要求翻倍,取消了总投资3000万都必须招标的要求。 仅看单项合同估算价。但是:
22
16号令逐条解读
逐条解读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 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 的,必须招标。 如何理解“可以合并进行” ? 同类项目、招标要求相同或类似、能够(可行性)合并组织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删除了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 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 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 不得另行调整。
9
16 号令
16号令
逐条解读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 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预算法》: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6
法规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7〕19号)
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 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 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 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规 范招标投标行为。 今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分别出台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规定》(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文),6月施行。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一、路线图(一) 2000年5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3号令”)。

(二) 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

“3号令”同时废止。

(三) 2018年6月6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以下简称“843号文”),作为“16号令”的配套文件二、文件对比必须招标的条款对比(一) 16号令和843号文的主要意义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16号令限定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此次明确了“部分”含义,增强了可操作性。

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与3号令相比提高了一倍,同时取消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令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

具体包括3个方面:一是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二是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三是对保留的5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二) 如何判断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i. “使用国有资金投融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和“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ii.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iii. 五大类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政府采购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梳理

政府采购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梳理

政府采购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梳理一、《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一)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2000年5月2日发布实施)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地方政府制定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及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同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2000年5月2日发布实施)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4.22省政府令第211号修订)第三条规定: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筑工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融资的建筑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筑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一、路线图(一)?2000年5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3号令”)。

(二)?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

“3号令”同时废止。

(三)?2018年6月6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以下简称“843号文”),作为“16号令”的配套文件二、文件对比必须招标的条款对比三、结论(一)?16号令和843号文的主要意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16号令限定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此次明确了“部分”含义,增强了可操作性。

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与3号令相比提高了一倍,同时取消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

具体包括3个方面:一是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二是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三是对保留的5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二)?如何判断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i.?“使用国有资金投融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和“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ii.?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iii.?五大类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必须招标项目与非必须招标项目法规适用区别

必须招标项目与非必须招标项目法规适用区别

必须招标项目与非必须招标项目法规适用区别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与非必须招标项目法规适用区别针对所有招投标活动的法规:1、《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号令)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5、《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7、《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武城建规〔2013〕5号)(已过期)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未注明必须招标项目的条款)8、《市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6】4号)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及其要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监理招投标)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该按照有关规定1进行招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注意事项-张作智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注意事项-张作智

〖注意事项3〗
暂估价项目招与不招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
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 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 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 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 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 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自主权—自愿招标
×
强制招标
项200万 服务100万 项目3000万 (×)
自主权
自主权
物有所值 自愿招标
★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的项目。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谁负责
为什么
修改投标报价怎么办
暂估价项目招标
1亿、
9000万+1000万
10%
9000万、8000万+1000万
10%?
8000万+1000万√
8100万+900万×
〖注意事项4〗
暂估价以外的项目招与不招的问题?
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 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国办发〔2017〕19号)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注意事项1〗
设计施工总承包的规模标准是多少?
理解删除该规定的原因: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 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有任
何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

多大的工程设计必须招标

多大的工程设计必须招标

在我国,工程招标是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手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非所有工程设计都必须进行招标,而是有一定的规模和条件限制。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多大的工程设计必须招标进行解读。

一、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程序,应当符合本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工程招标的范围。

根据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货物、服务。

其中,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航道工程、机场工程等。

二、工程设计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工程设计必须招标:1.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工程项目。

2. 公共事业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共服务项目等。

3.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

4.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项目。

5. 规模达到以下标准的工程设计:(1)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航道工程、机场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其他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模标准为参考值,具体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招投标活动中必须招标项
目范围的解读
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招投标活动中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解读《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了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该条款是《招标投标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最能体现立法目的的条款之一。

对于该条款的准确把握,是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代理委托的前提。

也是应当掌握的重要内容。

通常,招投标活动涉及三个方面: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项目、服务项目。

《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范围着重于“工程建设项目”,而且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招标,包括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的采购。

一、《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各有关部门和省级人大都对其具体范围和规模作了明确的界定。

原国家计委2000年3号令依据法律授权对以上三项范围分解为五条内容作了详细界定: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有7项:
(1)煤炭、石油、天燃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工业)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交通)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信息)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水利)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市政)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环保)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有6项: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有3项;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不一定必须控股)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有5项;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有3项;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原国家计委2000年3号令对以上三项范围的项目在规模上作了以下界定:
6、上述项目中投资额度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在上述范围内同时又达到以上规模的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或者说强制招标的范围。

为加强记忆,可用图一表示:
二《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范围、规模的缘由
《招标投标法》规定强制招标的范围既考虑从项目性质上划分,又考虑从资金来源上划分。

这主要是《招标投标法》作为公法应当涵盖的内容要求决定的,如果仅从项目内容上划分,不属于第一款项目类别,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不能完全涵盖;反之,仅从资金来源上划分,第一款类别的由个人投资的项目关系到公众利益将失去控制。

因此必须从两方面加以要求和规范,通过法律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国家利益。

在规模的划分上,施工200万、货物材购100万,服务50万主要考虑采购成本和这些项目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影响度。

注意,强制招标的要点有两条,一是3号令规定范围内经有关政府部门备案、核准、审批的项目;二是在规定项目的范围内超过一定的资金规模。

对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原材料、个别设备等物资采购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强制招标的范围。

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7号令(货物招标)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但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范围的除外条款
(一)《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五个特殊条件)
第六十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二)有关部门规章(9号令第五条:30号令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2号令第四条:第四十九条以及商务部13号令第九条)
在部门规章中,除了重申《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有,
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2、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7、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8、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免于招标的规定
①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②(二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
③旧机电产品;
④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⑤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⑥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⑦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为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
⑧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
⑨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⑩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
10、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条款归纳起来,如图二所示,法定原因有两类,一类是项目特殊性决定的;第二类是由于招标失败且不宜重新招标的。

其中特殊性有五方面。

四、《招标投标法》中关于自愿招标的不适用条款
《招标投标法》的大部分条款是针对强制招标项目,所谓强制性条款:法条用语:“不得”,“必须”。

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有个人意思表示。

但法律也照顾了非强制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做了区别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有:
1、第四条:关于不得规避招标的规定;
2、第六条:关于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的规定;
3、第十二条:关于自行招标必须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规定;
4、第十六条:必须在国家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5、二十四条:招标文件编制不少于20天的规定;
6、第三十七条:关于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比例的规定;
7、第四十二条:关于评标后所有投标被否决后应当重新招标的规定;
8、第四十七条:关于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的规定;
9、第五十二条:招标人泄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0、第五十四条:关于对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1、第五十五条:关于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2、五十七条:关于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招标投标法》中上述条款都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换句话说,这些规定不适用于自愿招标项目,但是自愿招标项目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等民事活动原则和《招标投标法》的其他强制性规定,(《招标投标法》中共有强制性条款27条)违背这些原则和规定便会产生不公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