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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控人股票限售规则

实控人股票限售规则

实控人股票限售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实控人股票限售规则是指企业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这一规则是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发展和稳定,防止实控人在短期内大量减持股份,对公司股价和市场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实控人股票限售规则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实控人是指通过持有股份或其它方式对公司具有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控人往往占有公司的绝对控制权,拥有对公司经营活动的重要影响力。

实控人的行为对公司的发展和市场表现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实控人股票限售规则的实施对于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定实控人持有股份的锁定期限,可以有效约束实控人的行为,防止其操纵市场、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与此实控人股票限售规则也有助于增强实控人与公司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和长期价值的提升。

实控人股票限售规则的实施还可以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和长期经营。

在限制实控人短期内大规模减持股份的实控人也会更加注重公司的长远发展,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提供稳定支持。

这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和市场形象,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实控人股票限售规则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一环,对于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实控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其行为对公司的发展和市场表现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对实控人的股份进行限售,既可以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又可以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和价值提升,是证券市场监管的关键举措之一。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加强对实控人股票限售规则的监管和执行,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篇示例:实控人股票限售规则是指公司股东或控股股东在公司进行重大变更时,不得在一定期限内出售其持有的股份。

实控人是指能够对公司进行重大影响或控制公司经营活动的股东或股东集团。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规范(含其他人员买卖股票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规范(含其他人员买卖股票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规范(含其他人员买卖股票相关规定)一、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一)法律法规——《公司法》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证券法》的规定: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九十八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日期】2006.01.01)第二十条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份行为规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份行为规
定期报告披露 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初和年末持有本公司股
份、股票期权、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 10 动量及增减变动的原因等
第2部分 董监高买卖股份管理
董监高买卖股份相关规范
董监高买卖股份注意事项
股份转让限制 短线交易 敏感期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买卖意向报备与信息披露
短线交易的规定: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 “协议转让”视同买入或卖出;“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授予”视
同买入 董监高违反规定者,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对外披露
3 敏感期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2条: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25%基数的计算
每年第一个交易日,按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为基数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2 短线交易
《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内容提要
1
概述
2
董监高买卖股份管理
3
股东买卖股份管理
4
相关规则摘录
第1部分 概 述
(一)主要规则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大户股票交易规则

大户股票交易规则

大户股票交易规则
1.大户交易限制:有些股票市场可能限制大户进行交易,以防止市场被大户主导。

大户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和数量内进行交易。

2. 需要注意风险:大户在进行交易时需要注意风险,因为大量交易可能会导致市场波动,从而影响股票价格。

3. 分散投资:大户应该分散投资,不要把所有的资金都投入到一只股票中,以防止投资失败带来的巨大损失。

4. 知晓公司财务状况:大户在进行交易前应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以便在市场波动时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5. 交易记录的保留:大户在交易时应该保留完整的交易记录,以便进行盈亏分析和交易策略的优化。

6. 遵守法律法规:大户应该遵守相关的股票交易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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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

国有大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

集合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概念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的股票转让。

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交易进行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的股票转让。

相关主体就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达成一致意见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过户交割(无需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股票转让。

减持价格减持发生时上市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

约为减持当日股票收盘价的9折,而《转让办法》第11条:减持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日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转让办法》第24条规定:转让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三十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减持数量限制《减持规定》第9条规定: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6.1条规定: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第5条规定: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不低于5%。

国有大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是否需要预先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3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出售2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1)预计未来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5%;(2)最近12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3)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减持时间限制1、《减持规定》第6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下述期间不得减持股份:(1)最后一笔买入上市公司股份时点起算6个月内;(2)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3)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4)承诺在特定期限内不买卖上市公司股份且在该期限内。

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禁止行为规定

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禁止行为规定

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禁止行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下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的行为,现主要根据以下国家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法》;(二)《证券法》;(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五)《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六)《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八)《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五条本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具体如下:(一)内幕交易;(二)短线交易;(三)窗口期交易;(四)限售期交易。

第二章严禁内幕交易第六条内幕交易及内幕信息的定义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为内幕信息。

具体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股票大额交易规则

股票大额交易规则

股票大额交易规则
股票大额交易规则是指在证券交易市场中,单笔交易金额超过一定规定数额的股票交易所需遵守的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交易方式:大额股票交易一般采用场外交易方式,即通过证券营业部或证券交易所的场外交易系统进行。

在场外交易中,交易双方可以自由协商交易价格和数量,并且交易成交后可以通过柜台交割或者资金清算系统完成交割过程。

二、交易资格:进行大额股票交易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

首先,交易双方必须是合法注册的证券交易机构或投资者,具有相应的证券交易资格和交易经验。

其次,交易双方的交易资金必须充足,以确保可以完成交易过程中的资金结算和交割。

三、交易费用:大额股票交易的费用相对较高,主要包括交易佣金、交易印花税和证券交易征费等。

其中,交易佣金是交易双方向证券交易机构支付的手续费,交易印花税是交易双方向国家税务部门支付的税费,证券交易征费是交易双方向证券交易监管机构支付的监管费用。

四、交易风险:大额股票交易涉及的风险较高,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在进行大额股票交易前,交易双方需要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交易策略制定,避免因市场波动或其他因素导致的交易风险。

总之,股票大额交易规则是证券交易市场中的重要制度体系,对
于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交易双方应该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加强交易风险控制,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买卖股票地禁止性规定

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买卖股票地禁止性规定

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买卖股票地禁止性规定好嘞,以下是为您创作的关于“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咱都知道,上市公司那可是资本市场的重要角色。

在这当中,高管人员更是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可您知道吗,对于他们买卖自家公司股票,那是有不少严格的禁止性规定的!先来说说为啥要有这些规定。

就拿我之前遇到的一件事来说吧。

我有个朋友在一家上市公司工作,他是个中层管理人员。

有一次我们一起吃饭,他跟我抱怨说工作压力大,股票市场行情又不错,就想着能不能趁机买卖点自家公司的股票赚点外快。

我当时就跟他说,这可不行,这里面的规矩多着呢!比如说,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高管人员是禁止买卖股票的。

这是为啥呢?您想啊,如果在这个时候高管能随意买卖,那他们要是知道了公司业绩特别好,提前买了股票,等报告一公布股价上涨,这不就是不公平的内幕交易嘛!还有啊,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也不行。

这也是为了防止高管利用还没公开的业绩信息来谋取私利。

再比如说,在重大事项筹划期间以及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高管同样不能买卖股票。

我就听说过这么一个事儿,有一家上市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的一位高管提前得到了消息,偷偷买了不少股票。

结果被监管部门发现,不仅没收了违法所得,还罚了一大笔款,最后连高管的职位都丢了,真是得不偿失啊!另外,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这是为了保证高管能够长期稳定地为公司服务,而不是为了短期套现走人。

还有,如果高管离职了,离职后半年内,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是不能转让的。

这就防止了一些高管为了尽快套现而离职。

总之,这些禁止性规定那都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的高管们可一定要牢记这些规定,千万别因为一时的贪心而触犯法律红线。

董监高买卖股票的规定

董监高买卖股票的规定

董监高买卖股票的规定董监高买卖股票的规定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买卖股票行为对公司的股价和投资者信心都有很大的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监管部门对董监高买卖股票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下面就是一些关于董监高买卖股票的规定。

首先,董监高买卖股票都要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董监高的股份减持必须事先披露,公开进行,确保市场信息公开,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同时,董监高的股份减持必须选择适当的时间进行,避免对市场造成不必要的冲击。

其次,董监高买卖股票还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董监高在了解到重大信息后,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股票。

这是为了防止董监高利用内幕信息获取非法收益,并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董监高在进行买卖股票时,还需注意避免操纵市场价格,保持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除了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上市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的公司治理需求,制定内部管理规定。

比如,公司可以规定董监高需要事先报备买卖股票的意向,并且进行严格的内部审查程序。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预防董监高利用内部信息进行操纵或者非法操作,并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内部管理规定还可以规定董监高在买卖股票要遵守某种购买或者卖出的份额限制,以避免出现大规模的股票买卖行为对市场造成不必要的波动。

最后,董监高在买卖股票时还需关注市场的交易规则和伦理道德的要求。

他们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利用特权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从事利用虚假信息进行欺诈等不正当行为。

董监高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应该以诚信和责任心来对待自身的买卖股票行为,给投资者树立榜样。

总之,董监高买卖股票是一项重要的行为,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的规定,保持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

只有如此,才能够维护正常的股票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买卖股票地禁止性规定

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买卖股票地禁止性规定

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买卖股票地禁止性规定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在上市公司的舞台上,高管人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的决策和行动不仅影响着公司的运营和发展,也对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然而,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买卖股票有着一系列严格的禁止性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上市公司高管人员。

一般来说,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这些人员由于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掌握着大量的内部信息,因此在股票交易方面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

那么,具体有哪些禁止性规定呢?其一,短线交易禁止。

根据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买入本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这一规定旨在防止高管人员利用短期内的股票价格波动获取不正当利益。

其二,敏感期交易禁止。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以及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高管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这是因为在这些敏感时期,高管人员可能知晓尚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如果此时进行股票交易,很容易引发内幕交易的嫌疑。

其三,内幕交易禁止。

内幕交易是指高管人员利用其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决策、重大合同签订等。

内幕交易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是证券市场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

一旦被查实,不仅要没收违法所得,还将面临高额的罚款,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其四,操纵市场禁止。

高管人员不得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联合他人操纵股价等手段影响股票价格,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扭曲了股票价格的形成机制,对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极大危害。

为了确保这些禁止性规定的有效执行,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

持股30%以上大股东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相关规定

持股30%以上大股东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买卖股票相关规定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得在买入该公司的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应归上市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收回。

——《证券法》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每增持或者减持股份达到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3、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的,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上市公司股东完成上述增持行为后3日内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并由律师应就相关权益变动行为发表符合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自首笔增持事实发生后的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后及时公告增持情况。

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4、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建设、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未发布业绩快报且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定期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规定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规定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规定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防止操纵股价,维护股市的健康运行。

根据《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股东减持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那些持股比例超过5%的大股东减持的行为,需要遵守相关的减持规定,进行规范操作。

首先,大股东减持前一周内需要提交申报,在报备中需要提供自己的基本信息、减持股票持股比例和减持方式等详细信息,并且减持股票前,持股比例应至少满足5%以上。

其次,大股东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持股比例的2%,大股东减持的股票数量也应按照持有比例减持,另外,在大股东减持时,不得违反《规定》中关于大股东减持的任何规定。

三是大股东减持也存在一定的时间限制,即发生减持行为后,应限定当日至15个交易日后,不得发生第二次减持行为,这也是为防止操纵股价而设定的。

此外,大股东减持也必须在交易时间内完成,比如大股东必须在9:30-11:30和13:00-15:00这两个交易时间段内完成减持,大股东还必须遵守“普通投资者比例控制”的规定,不能利用特殊机会以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此外,大股东减持规定还规定,在减持期间,大股东不得接受其他投资者与其集中交易股票,也不能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减持,也不得违反其他有关规定,以防止影响股市的正常运行。

总的来说,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防止操纵股价,维护股市的健康运行,构建公平、透明、开放的股市
秩序。

因此,大股东在减持股票时,需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谨慎操作,让市场秩序得到更好的保护,为市场经济做出更大的贡献。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管理规则(1993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管理规则(1993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管理规则(199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1993.01.01•【文号】•【施行日期】1993.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发布日期:2003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28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管理规则(1993年1月修订稿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上市公司的管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证券,是指政府债券、公司(企业)债券、公司股票(人民币股票和人民币特种股票)及经主管机关批准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认股权证、投资信托受益凭证等,视同有价证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证券上市,是指证券经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股票上市公司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主管机关是指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指导下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发行上市委员会,是指隶属于本所理事会,由有关方面代表和专家组成,专事证券发行上市审核、监督等职能的专门委员会。

第七条本规则所称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持有执行股份制企业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经有权部门核准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本规则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上述会计师事务所中持有执行股份制企业业务许可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境外执业会计师。

第九条已在另一交易所上市的证券申请在本所上市,由本所酌定上市事宜。

第十条境外证券申请在本所上市,由本所参照国家惯例,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章股票上市的条件第十一条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其股票在本所交易市场第一部上市。

一、依法登记注册,持有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的营业执照;二、实收股本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三、非特定社会公众(自然人和法人)所持股份占总股份的比例不低于25%;四、持有面值总额一千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股本利润率不低于10%;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值的比例不低于35%;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或损害公众利益的记录,且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业务的法律诉讼案;八、已落实供投资者索阅有关文件资料的地址,并承诺向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九、已获得至少一位本所会员的推存上市;十、已与本所签署上市协议书,并承诺履行持续责任。

持股以上大股东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相关规定

持股以上大股东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买卖股票相关规定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得在买入该公司的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应归上市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收回。

——《证券法》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每增持或者减持股份达到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3、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的,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上市公司股东完成上述增持行为后3日内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并由律师应就相关权益变动行为发表符合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自首笔增持事实发生后的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后及时公告增持情况。

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4、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建设、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未发布业绩快报且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定期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新三板公司股东和董监高股权交易规定

新三板公司股东和董监高股权交易规定

新三板公司股东和董监高股权交易规定第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的规范1.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有哪些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规范?目前,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行为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56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重申上市公司董监高管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通知》和《关于利用CA证书在线填报和持续更新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的通知》等。

2.如何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数量可以分四种情况计算:(1)可转让股份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

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照“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的公式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25%比例之限制。

例如,某上市公司董事张先生,2008年末持有公司无限售股份10000股。

2009年度,按照“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的公式计算,张先生理论上可减持股份数量为2500股。

(2)对于在多地上市公司的处理。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同时包括在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既包括A、B股,也包括在境外发行的本公司股份。

(3)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当年新增股票应分别两种情况处理:第一,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

第二,因其他原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新三板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注意事项

新三板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注意事项

新三板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注意事项新三板关于董监高买卖股票的规定相对较少,主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参照上述公司相关规定。

因此小编总结了一些可能会用到的法律法规,并从实务的角度提醒各位蜜柚。

一、限售(依据《公司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特别提醒:每年年初都要统计上年度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如果有增持则需要通过结算公司办理增加限售,如果有减持则要通结算公司办理解除限售。

二、短线交易(依据《证券法》)(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二)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特别提醒:每半个月要对股东名册进行一次统计分析,特别关注董监高的持股变化,切勿出现6个月内买卖的情形。

三、窗口期(依据《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管理制度》)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在下列期间(以下简称窗口期)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⑴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⑵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⑶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特别提醒:每到了定期报告前30日,最好提醒一下董监高不要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

四、权益变动(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08•【文号】证监发〔2015〕51号•【施行日期】2015.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支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6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的,不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不受《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的限制。

四、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股票出现大幅下跌时通过增持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

五、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应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持股以上大股东买卖股票相关规定

持股以上大股东买卖股票相关规定

持股以上大股东买卖股票相关规定股东持股是指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数量,而大股东通常指持有较大股份的股东,其持股数量多于其他股东。

大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和决策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股票市场中,大股东买卖股票的行为也受到一定的监管和限制。

本文将介绍持股以上大股东买卖股票相关的规定。

一、股东减持和增持公告在中国,公司上市后,大股东减持或增持股票需要在上市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公告。

减持公告包括具体减持计划、减持的时间和数量等信息,增持公告则包括具体增持计划、增持的时间和数量等信息。

这些公告旨在向市场透明披露大股东的交易行为,以便投资者和监管部门了解市场情况。

二、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买卖股票大股东可以通过大宗交易买入或卖出股票。

大宗交易是指以一对一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的交易,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大股东进行大宗交易时,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交易申报、协议签订、信息披露等环节。

此外,大宗交易还需要经过交易所的审核和批准。

三、大股东减持的锁定期为了稳定市场,防止大股东在短期内大量减持股票对股价造成冲击,中国证监会规定了大股东减持的锁定期。

锁定期指的是大股东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日期起至一定时间内,不能减持其持有的股份。

锁定期的长度因公司类型和股东属性而异,一般为1年至3年不等。

锁定期届满后,大股东可按照规定逐步减持或自由交易其持股。

四、大股东增持的限制与大股东减持不同,大股东增持的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

中国证监会规定,大股东增持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监管,包括准备书面报告、董事会决议、披露计划等。

增持的股票数量也受到限制,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一定比例。

增持的价格也需要公开披露,以确保公平交易。

五、大股东买卖股票的影响大股东买卖股票的行为可能对公司和市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当大股东减持时,市场对其动向会高度关注,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冲击。

此外,大股东减持可能被视为对公司展望不乐观的信号,从而对投资者信心产生影响。

持股5%后再购买股票规则

持股5%后再购买股票规则

持股5%后再购买股票规则
持股5%后再购买股票是指投资者在持有一家公司股票超过5%的股份后,再购买该公司股票时需要遵守的规则。

这是一种投资者限制措施,旨在防止某个投资者过度控制某个公司或影响市场公平性。

具体规则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监管机构要求投资者在持股超过一定比例后,必须提前通报监管机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表进行购买。

2. 在持股超过5%后再购买股票时,需要向监管机构报备具体购买计划,并在公告后的一段时间内进行购买,以便监管机构对其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

3. 在购买过程中,投资者需要确保其购买行为不违反市场公平原则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认可规定,避免操纵市场或者对其他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

这样的规则可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某个投资者过度干预某个公司的决策或影响股价。

同时也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和监管效能,保护投资者利益。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和要求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在进行股票交易时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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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以上大股东买卖
股票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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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买卖股票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得在买入该公司的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应归上市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收回。

——《证券法》
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每增持或者减持股份达到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3、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的,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上市公司股东完成上述增持行为后3日内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并由律师应就相关权益变动行为发表符合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自首笔增持事实发生后的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后及时公告增持情况。

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4、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建设、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未发布业绩快报且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定期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5、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下列期间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或者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未发布业绩快报的,且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定期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6、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上市公司股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7、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5%的,公司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规定刊登提示性公告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8、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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