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参照的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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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评价区内环境空气中SO2、NO2、PM10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一、二级标准;氯化氢、甲醇、甲醛、乙醛、丙烯醛、氨、丙酮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甲苯、乙胺、二乙胺、三乙胺执行“苏联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非甲烷总烃执行以色列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1.8.2-1。

表1.8.2-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单位:mg/Nm3)

(2)地表(海)水质量标准

地表水中山河闸内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 类水质标准,中山河闸外及入海口近海海域水质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第三类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1.8.2-2。

表1.8.2-2 地表(海)水环境质量标准

注:“*”参照SL63-94《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参照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

(3)地下水质量标准

本项目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III类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1.8.2-3。

表1.8.2-3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4)声环境质量标准

拟建项目位于盐城市沿海化工园区二期工业用地,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1.8.2-4。

表1.8.2-4 声环境质量标准

(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本项目所在区域土壤镍、铜、锌、铬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1.8.2-5。

表1.8.2-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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