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6-23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中国证监会会计部2010年6月23日问题 1.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或由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为承担或缴纳税款及相应罚金、滞纳金的,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核算。
对于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否则,应计入补缴税款当期的损益。
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上市公司缴纳或承担的税款,上市公司取得股东代缴或承担的税款、罚金、滞纳金等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问题 2.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发生差错,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解答:会计估计,指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尽管会计估计所涉及的交易和事项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但如果上市公司在进行会计估计时,已经充分考虑和合理利用了当时所获得的各方面信息,一般不存在会计估计差错。
例如由于上市公司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这种修订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
只有上上市公司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等原因,并未合理使用编报前期报表时已经或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做出会计估计,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的情况,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前期差错更正,其他情况下会计估计变更及影响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 3.上市公司在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交易费用及其他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解答: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IPO企业中介费用会计处理全面总结
一、拟 IPO 企业发生的中介机构费用处理。
(一)发行核准前辅导阶段①股改。
股改发生的律师、审计、验资、评估费用,凡是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约定针对本次股改的,则发生当期计入损益;②辅导阶段。
在制作和报送招股说明书和其他发行申请文件的阶段发生的中介机构专业服务费,包括保荐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先计入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应收款(根据 IPO进度,如果较慢,则重分类进其他非流动资产),待证券发行后,从发行溢价中扣除。
当然也有很多会计师是谨慎性处理,全部费用化。
没有统一规定。
(二)发行核准后发行阶段①与发行直接相关费用。
招股说明书印刷费、承销费、上网发行费、 IPO募集资金的验资费、新发行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初始登记费等,直接冲减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② 与发行费直接相关费用(可有可无)。
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当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能从发行溢价中扣减;③发行完成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时发生的各项支出与本次 IPO发行已无直接关系,也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不能从发行溢价中扣减。
(三)未获准发行或发行失败等原因导致 IPO 终止前述计入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的中介机构费用,应当立即转入当期损益。
(四)小结综上,争议就在辅导阶段费用,考虑 IPO的成功率,谨慎性原则全部一股脑计入管理费用就没错,但是如果公司觉得利润不太够,那就将辅导阶段的费用全部计入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应收款(现在审核速度快了,放流动资产没问题),待成功发行后,冲抵资本公积。
发行后的费用,冲减资本公积有理有据,没有争议。
二、案例备查科沃斯招股书( 2017 年 12 月 19 日报送)沃格光电招股书( 2018 年 1 月 3 日)三、法规备查证监会会计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1~4期)解读
《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
则监管问
》第1 ( 硼 ) 解读
山东滨州市公路 管理局 秦 文娇
《 市公 司执行 企业会计 准则 监管 问题解 答》 上 ( 1 ) 第 期 解读
问题1 根据 《 :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 0 ) ( 0 8 的要求 , 编制20 在 08
年年报时 , 煤炭企业 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 的维简费 , 比照安全 应 解读 : 在新会计准则下 , 每股收益指标的计算方法发生了重大 变化 ,定期报告 中将不再出现原来为投资者所熟悉的按全面摊薄 法计算的每股收益 , 而代之的是基 本每股收益。 取 相对于全面摊薄 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进一步考虑 了股份 变动 的时间因素及其
[ 1 甲公司和 乙公 司分别为A公司控制下 的两家全资子公 例 ]
司 。0 8 月 1 甲公 司 自母 公 司 A 司处 取 得 乙 公 司 10 2 0 年7 日, 公 0 %的 股
权, 合并后B 司仍维持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 。 公 为进行该项企业 合并 , 甲公 司向乙公司的股东定 向增发4O 万股 本公 司普通股 。 OO 甲 公司2 0 年度净利润为3 0 万元 , 07 00 乙公司20 年度净利润为5 0 07 0 万 元; 甲公司2 0 年度合并净 利润 为5 0 万元 , 08 00 其中包括被合并方乙 公 司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4 0 5 万元 。 合并前 甲公司发行在外的普 通股为20 0 0 0 万股 , 假定除企业合并过程 中定 向增发股票外股数未
合并前未发生任何 交易, 合并前 甲公司旗下没有子公 司。 甲公司合 并利润表 中基本每股 收益 的计算如下 : 该项合并 中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及 合并后均为A 公司最
《2010年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证监会2011-7-25
2010年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 2011年07月25日 23:58 证监会网站2010年是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第四年,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我会始终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情况,积极研究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中涉及的各类实务问题,不断完善和统一证监会系统会计监管标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会计实务的监督和指导,坚决纠正违反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范的各类问题。
从上市公司2010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情况看,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选择稳健的会计政策、恰当运用会计估计,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同时,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上市公司及其经济活动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年报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更加丰富,新的业务模式和交易特点不断涌现,反映出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一些值得进一步讨论和规范的新问题。
总体看,上市公司2010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信息披露格式更加规范。
从年报披露情况看,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能够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的要求,披露财务报告及其附注,披露格式比较规范、不同公司对同类交易和事项的披露格式较为统一,有利于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的财务信息。
第二,信息披露内容更加丰富。
年报分析中发现,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能够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遵循基本披露要求和原则的前提下,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做出更体现公司自身经营特点的个性化披露,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运作模式、业务操作情况等,有针对性地评价公司的各类财务指标,财务信息的可读性得到进一步提升。
第三,对复杂事项的会计处理更加符合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执行4年来,上市公司对股份支付等交易事项以及公允价值确定等涉及复杂会计估计事项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不断增强,2010年度相关交易的会计处理更加规范,公司对复杂交易所涉及的背景、内容、处理方法以及处理结果的披露更加清晰和完整,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可靠性进一步提高。
补缴以前年度罚款及滞纳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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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补缴以前年度税金所发生的罚款、滞纳金是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还是计入缴税当期的“营业外支出”科目?
答:参照以下规定,补缴以前年度税金发生的罚款、滞纳金可以计入补缴当期“营业外支出”科目: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问题1.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或由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为承担或缴纳税款及相应罚金、滞纳金的,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核算。
对于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否则,应计入补缴税款当期的损益。
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上市公司缴纳或承担的税款,上市公司取得股东代缴或承担的税款、罚金、滞纳金等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后语点评:会计学作为一门操作性较强的学科、每一笔会计业务处理和会计方法的选择都离不开基本理论的指导。
为此,要求我们首先要熟悉基本会计准则,正确理解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并在每一会计业务处理时遵循一般原则的要求。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要深入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叶,浅尝辄止。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1-8期汇总)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 年第 1 期,总第8 期)问题1: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发生差错,并追溯调整前期报表?解答: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 年第1 期,总第4 期),不应简单将会计估计与实际结果对比认定存在差错。
只有在上市公司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等原因,未能合理使用前期报表编报时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情况,才能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存在差错。
前期会计估计存在差错,并不必然进行追溯调整,只有当上市公司确定相关因素导致会计估计差错累计影响数切实可行且该差错重要时,才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前期报表,否则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问题2:上市公司发生企业合并时,若上市公司与被合并主体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的时间接近一年,是否可以将该交易判断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解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一一企业合并》及其讲解,判断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要求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为非暂时性的。
具体的时间性要求为:在合并日之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合并日之后所形成的报告主体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一年以上(含一年)。
此外,如果合并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与拟收胸主体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的时间超过“一年”,还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相关规定,判断合并交易与之前上市公司与拟收购主体成为同一控制下企业的交易是否为一揽子交易。
问题3:对于上市公司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是否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解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证监会会计部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那么监管问题解答17期(2)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那么监管问题解答》(2021年第1期,总第七期)证监会会计部2021年8月1.确信存货可变现净值对资产欠债表往后信息的考虑依照企业会计准那么规定,公司持有的存货项目如原材料、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应依照其持有目的,综合考虑资产欠债表日可取得的信息等确信其可变现净值。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在资产欠债表日存在活跃市场、有明确市场价钱的,一样应以该市场价钱为基础,确信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第二,依照资产欠债表日前后一段时刻有关存货市场价钱的走势等进行判定,如公司能够提供明确的证听说明资产欠债表日的市场价钱较为异样,无法代表企业持有存货的预期变现价值的,例如在报告期资产欠债表日的价钱没有足够成交量支持,或从资产欠债表往后事项期间的价钱趋势判定资产欠债表日的价钱为非正常波动形成等,原那么上能够考虑依照报告期资产欠债表往后事项期间的价钱走势确信相关存货在报告期资产欠债表日的可变现净值。
第三,在资产欠债表日不存在明确市场价钱,但资产欠债表往后事项期间取得了该存货的价钱信息,且该价钱信息与资产欠债表日价钱相关的,能够往后事项期间取得的有关价钱为基础确信存货在报告期资产欠债表日的可变现净值。
上述原那么仅适用于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信,不适用于依照会计准那么规定在报告期资产欠债表日需以公平价值计量的资产项目。
2.涉及BOT项目的归并报表编制上市公司归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承接BOT项目,但将实质性建造效劳发包给归并范围内其他企业的,上市公司在编制归并财务报表时,实务中一直存在是不是应抵销建造方的建造合同收入及发包方对应的资产本钱的困惑。
一样情形下,归并财务报表以纳入到归并范围内的母子公司个别报表(或经调整的个别报表)为基础,在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后编制形成。
上市公司归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项目公司)自政府承接BOT项目,并发包给归并范围内的其他企业(承包方),由承包方提供实质性建造效劳的,从归并报表作为一个报告主体来看,建造效劳的最终提供对象为归并范围之外的政府部门,有关收入、损益随着建造效劳的提供给为已实现,上市公司的归并财务报表中,应依照相关规定表现出建造合同的收入与本钱。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总第8期)问题1: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发生差错,并追溯调整前期报表?解答: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1期,总第4期),不应简单将会计估计与实际结果对比认定存在差错。
只有在上市公司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等原因,未能合理使用前期报表编报时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情况,才能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存在差错。
前期会计估计存在差错,并不必然进行追溯调整,只有当上市公司确定相关因素导致会计估计差错累计影响数切实可行且该差错重要时,才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前期报表,否则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问题2:上市公司发生企业合并时,若上市公司与被合并主体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的时间接近一年,是否可以将该交易判断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解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一一企业合并》及其讲解,判断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要求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为非暂时性的。
具体的时间性要求为:在合并日之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合并日之后所形成的报告主体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一年以上(含一年)。
此外,如果合并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与拟收胸主体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的时间超过"一年",还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相关规定,判断合并交易与之前上市公司与拟收购主体成为同一控制下企业的交易是否为一揽子交易。
问题3:对于上市公司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是否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解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1~4期)解读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1~4期)
解读
秦文娇
【期刊名称】《财会通讯:综合版》
【年(卷),期】2010(000)010
【摘要】《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1期)解读问题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要求,在编制2008年年报时,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即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具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总页数】7页(P108-114)
【作者】秦文娇
【作者单位】山东滨州市公路管理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5.2
【相关文献】
1.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通知的解读 [J], 秦文娇
2.非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体系的构建——以浙江非上市民营企业为例[J], 朱大为
3.《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1~4期)解读 [J], 秦文娇
4.上市公司与政府资金往来的会计处理——《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
解答》(2013年第1期)解读 [J], 秦文娇
5.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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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1-6期)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 年 1-6 期)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2011 年第 2 期 总第 6 期)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近期日常会计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现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2011 年第 2 期),作为会计监管的专业判断依据。
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特此通知。
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 年第 2 期) 证监会会计部2011 年 8 月 15 日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 年第 2 期) 问题一:如果公司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等会计估计作出变更,变更后的会计估计最 早可以自何时开始应用?解答:对会计估计的变更应当采用未开始用法处理,即会计估计变更近影响变更当期的,其 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 会计估计变更及影响变更当期数又影响未来期间数的, 其 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因此会计估计变更应当自该会计估计变更被正 式批准后生效。
为了方便操作, 新会计估计最早可以自最近一期尚未公布的定期报告开始实 施,原则上不能追溯调整更早会计期间。
问题二: 对于上市公司在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已经存在的债务, 如果公司在报告年度资产负 债表日后期间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 是否应该根据债务重组协议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 债表中相关负债的金额? 解答: 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交易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 事项不能据以调整报告年度资产、 负债项目的确认和计量。
债务重组中涉及的相关负债在报 告期仍应按照债务重组协议前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协议等地约定确认和计量, 相关债务重组 损益应当在有关负债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确认。
问题三: 除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之外, 公司为取得贷款可能还与银行签订监管 协议、造价咨询协议、信息系统咨询服务等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上述服务费用应如何进行 会计处理? 解答:在上市公司取得银行贷款的同时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造价咨询协议、信息系统咨询 服务等服务协议的情况下, 如果向银行支付的该类服务费用与取得银行贷款直接相关并且银 行实质上未提供协议约定服务的, 相关服务费用按照实质上重于形式的原则, 视同贷款利息 进行处理;如果银行确实提供了协议约定的服务,相关服务费用应当单独进行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中国证监会会计部2010年6月23日问题 1.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或由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为承担或缴纳税款及相应罚金、滞纳金的,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核算。
对于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否则,应计入补缴税款当期的损益。
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上市公司缴纳或承担的税款,上市公司取得股东代缴或承担的税款、罚金、滞纳金等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问题 2.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发生差错,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解答:会计估计,指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尽管会计估计所涉及的交易和事项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但如果上市公司在进行会计估计时,已经充分考虑和合理利用了当时所获得的各方面信息,一般不存在会计估计差错。
例如由于上市公司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这种修订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
只有上上市公司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等原因,并未合理使用编报前期报表时已经或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做出会计估计,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的情况,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前期差错更正,其他情况下会计估计变更及影响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 3.上市公司在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交易费用及其他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解答: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营改增后企业IPO过程中支付的鉴证咨询服务等中介费用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营改增后企业IPO过程中支付的鉴证咨询服务等中介费用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企业境内上市募集资金往往需支付较多的中介费用,如承销费、保荐费、律师费、评估费、会计师费等。
营改增后,这些收到服务费用的境内中介机构均可以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财税处理在实务中存在一些模糊认知。
笔者现就此问题理解如下,供探讨:一、中介费用涉税处理(一)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否抵扣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上述规范,与不能抵扣情形相关的可能主要是购进的贷款服务。
什么是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会计实务:股票发行费用的账务处理
股票发行费用的账务处理从财务处理上而言,2010年6月23日,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以下简称《问题解答》)中对上市公司在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交易费用及其他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的解答中规定,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财会[2010]25号文件第七条上市公司对因发行权益性证券而发生的有关费用进行会计处理也作出如下特别规定,即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包括作为企业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交易费用,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上所及,《问题解答》与财会[2010]25号文件皆对因发行权益性证券而发生的有关费用作出了应区分上述两种情形进行财务处理,而不能将股票发行费用完全从发行收入中冲减。
也就是说《问题解答》及财会[2010]25号文件对股票发行费用的处理是分两步处理,即直接归属于发行权益工具新增外部费用从发行收入中处理,其他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后一种处理的结果从财务层面上而言则将直接导致上市公司利润的减少,也进而影响上市公司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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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1-5期)-全集
附件五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1期,总第5期]2011年第一期总第5期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新出。
全文如下:问题1:上市公司持有的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减少投资、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等原因引起上市公司在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下降的,但对被投资单位仍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对于原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持股比例下降后对被投资单位仍具有重大影响,剩余投资仍应按照权益法核算。
其中,出售部分股权导致持股比例下降的,实际取得价款与按出售股权比例计算应结转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由于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投资方未同比例增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的,持股比例下降部分视同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按新的持股比例确认归属于本公司的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导致的净资产增加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A公司为上市公司,2009年1月1日,A公司以1100万现金取得B公司股份400万股,占B公司总股份的25%,并对B公司形成重大影响。
2009年1月1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
2010年7月1日,B公司向C公司定向增发新股400万股,C 公司以2000万元现金认购。
增发股份后,A公司对B公司仍具有重大影响。
2009年1月1日到2010年6月30日期间,以2009年1月1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B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800万元。
除所实现利润外,在此期间,B公司所有者权益无其他变动。
分析:2009年1月1日,A公司取得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占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4000*25%=1000万元,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1100万元,包括商誉100万元。
2009年1月至2010年6月,A公司累计确认投资收益800*25%=200万元,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00万元。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1-8期)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1-8期,截至2013年6月23日2009年第1期,总第1期 (1)2009年第2期,总第2期 (2)2009年第3期,总第3期 (3)2010年第1期,总第4期 (4)2011年第1期,总第5期 (6)2011年第2期,总第6期 (7)2012年第1期,总第7期 (8)2013年第1期,总第8期 (10)2009年第1期,总第1期问题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要求,在编制2008年年报时,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即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具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第一,维简费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视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所规定的原则进行追溯调整;第二,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按规定标准计提维简费时,不再计入成本或费用;第三,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的要求计提折旧;第四,编制2008年年报时,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维简费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固定资产进行追溯调整时,应进行追溯调整。
问题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是否需要根据具体发行日期加权后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解答: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方,公司应将作为对价而发行的全部新股数计入合并当年和对比年度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即权重为1);在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条件下,公司应采用同样原则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问题3: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对于转让超额亏损子公司的经济业务,在合并报表中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公司对超额亏损子公司在2006年12月31日前根据有关规定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公司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后转让上述超额亏损子公司时,转让价款与上述未确认投资损失的差额应调整未分配利润,不能在合并利润表中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对于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已在利润表内确认的子公司超额亏损,在转让该子公司时可以将转让价款与已确认超额亏损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合并利润表。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1期Word文档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1期]的通知文号:会计部函[2009]48号发文日期:2009-02-17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加强对监管系统会计专业支持力度,统一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标准,提高监管质量,我部将根据日常监管工作中对重大会计及财务信息披露问题的答复意见,针对其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处理方法和监管原则并加以总结,并以《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的方式,在监管系统内发布,作为会计监管的专业判断依据。
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七日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1期)问题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要求,在编制2008年年报时,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即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具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第一,维简费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视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所规定的原则进行追溯调整;第二,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按规定标准计提维简费时,不再计入成本或费用;第三,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的要求计提折旧;第四,编制2008年年报时,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维简费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固定资产进行追溯调整时,应进行追溯调整。
问题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是否需要根据具体发行日期加权后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解答: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方,公司应将作为对价而发行的全部新股数计入合并当年和对比年度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即权重为1);在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条件下,公司应采用同样原则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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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2010年6月23日
问题 1.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或由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为承担或缴纳税款及相应罚金、滞纳金的,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核算。
对于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否则,应计入补缴税款当期的损益。
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上市公司缴纳或承担的税款,上市公司取得股东代缴或承担的税款、罚金、滞纳金等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问题 2.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发生差错,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解答:会计估计,指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尽管会计估计所涉及的交易和事项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但如果上市公司在进行会计估计时,已经充分考虑和合理利用了当时所获得的各方面信息,一般不存在会计估计差错。
例如由于上市公司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这种修订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
只有上上市公司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等原因,并未合理使用编报前期报表时已经或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做出会计估计,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的情况,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前期差错更正,其他情况下会计估计变更及影响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 3.上市公司在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交易费用及其他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解答: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