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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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条件

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条件

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条件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是政府支持和发动居民参与购置住房的方式之一,是提高居民消费和提高住房投资的有力支持。

为了更好地改善居民的购房环境,推动国民经济增长以及改善住房问题,青岛银行推出了公积金贷款业务,其中包括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公积金、现金公积金等贷款产品和服务。

一、公积金贷款受理条件1.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受理条件。

2.申请人必须在青岛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且账户金额必须满足公积金贷款受理条件。

3.申请人年龄必须在18周岁到50周岁之间。

4.申请人必须有合法的住房需求,而且不能在任何地方持有房产。

5.申请人必须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6.申请人必须有良好信用记录,不能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贷款利率1.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基础上浮动,浮动期内受利率因素影响,浮动范围为基准利率的上下5%,而每次调整的幅度不得超过2%。

2.公积金贷款期限可以选择1-30年不等,青岛银行将根据贷款申请人的状况给予合理的建议。

三、还款方式青岛银行的公积金贷款采用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这意味着每个月还款额固定。

每月还款额定于支付第一期贷款时确定,不受后续的利率变动影响。

四、申请表填写申请人必须按照青岛银行要求完整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信息、收入情况、购房目的、购房情况等。

五、审批流程1.客户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

2.审查申请材料,确认是否满足贷款申请的基本要求。

3.评估申请人的贷款能力,确定申请人所贷款额度。

4.根据申请人的条件确定贷款利率,签订贷款协议。

5.发放贷款,客户开始还款。

六、风险控制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性,青岛银行充分考虑贷款人的还款情况,采取多种措施进行风险控制,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审查贷款人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贷款催收,及时发现潜在的信用风险;与贷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并采取抵押物或司法担保方式等保证贷款人的还款权利。

总之,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是为了支持居民购买住房而出台的,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青岛银行为其打造一个财务和住房安全的投资环境,让居民能够拥有住房的美满梦想。

2024年版个人公积金贷款条款

2024年版个人公积金贷款条款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个人公积金贷款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贷款概述1.1 贷款类型1.2 贷款金额1.3 贷款期限第二条:借款人条件2.1 借款人资格2.2 借款人信用要求2.3 借款人收入要求第三条:贷款用途3.1 贷款用途限制3.2 贷款用途证明第四条:利率与还款方式4.1 贷款利率4.2 还款方式4.3 还款周期第五条:担保与保险5.1 担保要求5.2 保险要求第六条:审批流程与放款6.1 贷款审批流程6.2 放款条件6.3 放款时间第七条:贷款的续期与展期7.1 贷款续期条件7.2 贷款展期条件第八条:违约责任8.1 借款人违约情况8.2 违约处理方式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1 合同变更条件9.2 合同解除条件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10.1 争议解决途径10.2 争议解决时效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1.1 合同生效条件11.2 合同终止条件第十二条: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12.1 借款人权利12.2 借款人义务第十三条: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13.1 贷款人权利13.2 贷款人义务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合同附件14.2 合同修改与补充14.3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贷款概述1.1 贷款类型本合同所述贷款为个人公积金贷款,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和信用状况,向借款人提供的用于购买、建造、翻修住房的贷款。

1.2 贷款金额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若干倍数,具体倍数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1.3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具体期限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二条:借款人条件2.1 借款人资格借款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符合国家规定的购房、建造、翻修住房的条件。

2.2 借款人信用要求2.3 借款人收入要求借款人的收入应稳定,具备按时还款的能力。

第三条:贷款用途3.1 贷款用途限制借款人必须将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修住房,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青住金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住金规〔2024〕1号各处、室:《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已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4年4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第三章缴存第四章账户转移、集中封存第五章网上缴存第六章监督第七章附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账户变更与注销、缴存、转移、集中封存等业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市)管理处负责承办所辖区(市)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业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可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外籍、港、澳、台人员,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青岛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多少?怎么算?

青岛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多少?怎么算?

青岛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多少?怎么算?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多少?一、借款人以及配偶均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1、首套房的贷款额度:首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首次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

2、二次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二次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

二、仅借款申请人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60%1、首套房的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为36万元;首次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21万元。

2、二次的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二次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18万元。

青岛住房公积金正确的贷款计算方法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怎么计算?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四项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以1万元为起点,按5000元的整数倍确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配偶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1、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为30%;2、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按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1、首次公积金贷款,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二次公积金贷款,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0倍计算。

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对申请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青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条件是什么

青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条件是什么

青岛住房公积⾦异地贷款条件是什么青岛住房公积⾦异地贷款条件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据了解,青岛住房公积⾦管理中⼼将于今年6⽉1⽇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住房公积⾦异地贷款新业务。

这意味着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的青岛市民回青买房也可以享受...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青岛住房公积⾦异地贷款条件是什么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据了解,青岛住房公积⾦管理中⼼将于今年6⽉1⽇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住房公积⾦异地贷款新业务。

这意味着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的青岛市民回青买房也可以享受住房公积⾦优惠政策了。

⼀、青岛住房公积⾦异地贷款条件1.具有青岛市户籍,在⼭东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的在职职⼯,购买我市国有⼟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住住房时,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管理中⼼出具的证明材料,向青岛市住房公积⾦管理中⼼申请住房公积⾦异地贷款。

2.申请⼈办理住房公积⾦异地贷款须符合我市住房公积⾦贷款规定条件和住房公积⾦申贷缴存标准,且申请⼈及其配偶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地均未使⽤过住房公积⾦贷款。

3.申请⼈及其配偶只允许办理⼀次住房公积⾦异地贷款。

申请⼈或其配偶在我市办理过住房公积⾦贷款的,按我市贷款次数认定标准执⾏。

4.申请⼈办理住房公积⾦异地贷款的住房公积⾦账户余额认定标准、贷款额度计算及贷款期限执⾏我市住房公积⾦贷款政策规定。

⼆、关于申请⼈配偶合并计算可贷额度的说明情形⼀:申请⼈具有青岛市户籍,在⼭东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的,符合申请条件办理住房公积⾦异地贷款时,申请⼈配偶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或具有青岛市户籍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符合我市住房公积⾦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住房公积⾦异地贷款额度。

情形⼆:我市住房公积⾦缴存职⼯申请本市住房公积⾦贷款时,其配偶具有青岛市户籍,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且未使⽤过住房公积⾦贷款,符合我市住房公积⾦贷款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其本市住房公积⾦贷款可贷额度。

2020年青岛市住房贷款利率政策

2020年青岛市住房贷款利率政策

2020年青岛市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一、背景介绍随着青岛市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住房贷款规模逐年增长,为进一步规范和引导住房贷款市场秩序,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购房者借款成本,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青岛市地方银行协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制定了《青岛市住房贷款利率政策》。

二、政策内容1. 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居民。

2. 利率标准: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贷款额度、购房类型等因素,将住房贷款分为不同类型,设定不同的利率标准。

3. 利率优惠政策:对于购买首套住房的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较低的利率;对于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借款人,银行机构可提供一定的利率优惠。

4. 利率上浮标准:对于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借款人,银行机构可适当上浮利率;对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借款人,利率上浮幅度将视借款人信用状况、贷款额度等因素确定。

5. 利率动态调整: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和政策调整需要,适时对住房贷款利率进行调整。

三、实施方式1. 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类媒体渠道,广泛宣传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提高市民对政策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2. 规范操作流程:各银行机构应按照政策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流程,明确申请、审查、审批、放款等环节的责任和时限,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3. 强化监督检查:青岛市地方银行协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和评估工作,对违反政策的机构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市场秩序。

四、实施效果预测预计《青岛市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实施将带来以下几方面的影响:1. 降低购房成本:优惠利率政策的实施将直接降低购房者的借款成本,减轻其还款压力,有利于激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2. 稳定市场预期:通过设定合理的利率上浮标准,引导借款人理性购房,避免投机炒房行为,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

3. 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规范的住房贷款市场秩序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市场健康发展。

同时,稳定和透明的政策环境也将增强市民对市场的信心。

青岛市公积金最低标准

青岛市公积金最低标准

青岛市公积金最低标准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青岛市公积金最低标准是指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额度。

公积金最低标准的确定,对于保障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青岛市公积金最低标准如下:一、单位缴存最低标准。

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缴存最低标准是指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额度。

目前,青岛市规定单位缴存最低标准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

二、职工个人缴存最低标准。

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个人缴存最低标准是指职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额度。

目前,青岛市规定职工个人缴存最低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

三、公积金最低标准的调整。

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最低标准的调整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工资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相关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公积金最低标准进行调整,以保障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四、公积金最低标准的意义。

公积金最低标准的确定,可以有效保障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提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同时,公积金最低标准的动态调整,可以更好地适应当地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变化,确保公积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五、建议。

为了更好地落实公积金最低标准,相关部门可以加强对单位和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大家对公积金政策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可以建立健全公积金最低标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公积金制度的公平和公正。

总之,青岛市公积金最低标准的确定和动态调整,对于保障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落实,确保公积金制度的顺利运行,让更多的职工受益。

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条件

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条件

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条件青岛银行是中国最具经济实力的城市之一,其公积金体系的影响力在国内货币市场中也广受推崇。

青岛银行的公积金贷款业务以其极具吸引力的利率、高效的审批流程、实用的贷款额度及广泛的产品组合而备受赞誉。

申请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的基本要求包括,申请人必须是青岛户籍,20周岁以上,拥有本人在青岛银行开立的账户,以及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申请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达每人30万元,贷款利率以每年国家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同期基准利率为基础,同时青岛银行根据用户不同的信用等级,最高优惠5个基点。

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等额本息还款,另一种是等额本金还款。

等额本息还款是指每月固定还款,每月还款额相等,全部贷款本金在期满时全部偿还。

等额本金还款是指每月固定还款,每月还款额逐月增加,前期还款额偏低,而最后一期的还款额最高。

要申请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用户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社会养老保险凭证、住房公积金缴存流水、婚姻证明、贷款用房的完整产权证明以及经由青岛市住房及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批复与放款时限为3个工作日,即用户在提交完所有相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之内可获得批复及放款。

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是一种优质的消费金融服务,贷款利率低、手续简便、惠及中低收入群体,是青岛市民最值得信赖的贷款手段之一。

通过青岛银行的了解,希望更深入的了解青岛银行的公积金贷款条件,以便用户在申请贷款时能做出更好的选择。

以上就是关于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全面介绍。

从客观条件上看,青岛银行公积金贷款审批流程快捷、利率低廉,帮助民众在日常消费中更快捷的融资购物,以提高消费水平,特别是惠及中低收入的家庭,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2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2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处、室,各管理处:为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规定,支持缴存职工自住性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明确如下: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申请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一)房屋套数的认定是指拟购房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全部自住住房,以本市房产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作为认定依据。

本市房产部门房屋套数实现数据联网可查,以查询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二)职工家庭未成年子女情况依据申请人填写的《家庭成员关系承诺书》进行认定。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借款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公积金缴存符合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一)建立账户满12个月的认定。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至申贷时点应为12个月(含)以上,且要满365天。

(二)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的认定。

1.在申贷时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且不得欠缴。

申请人申贷时点在当月20日以后,单位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未缴存入账的,视为欠缴。

青岛商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青岛商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青岛商转公积金贷款条件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购房贷款成为许多人实现安居梦想的途径。

而对于青岛这座经济发达的城市而言,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都是购房的主要选择之一。

本文将针对青岛商转公积金贷款条件进行深入探讨。

商业贷款是指个人向银行贷款购房,而公积金贷款则是通过个人公积金账户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购房。

商转公积金贷款是指个人原本选择商业贷款,但后来决定将贷款方式转为公积金贷款。

该方式具有许多吸引人的优势,如低利率和更长的还款期限等。

下面将详细介绍一下青岛商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首先,申请商转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青岛地区的条件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公积金缴存要求:借款人必须在青岛地区有一定时期的公积金连续缴纳记录。

一般来说,要求连续缴纳6个月到1年以上。

2. 公积金缴存基数:借款人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也是影响商转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重要因素之一。

根据青岛当地政策规定,基本缴存比例为工资的10%,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实际还款能力:借款人需要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相关的财产或个人收入证明,以证明其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

4. 贷款用途限制:商转公积金贷款主要用于购买自住房产,不允许用于购买投资性房产或商业用途。

另外,青岛地区的商转公积金贷款还有一些特殊的限制条件,例如:1. 房型限制:一些公积金贷款政策对房屋面积和用途有一定限制。

例如,部分政策规定公积金贷款只适用于购买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

2. 购房地区限制:有些政策还对购房地区做出限制。

例如,一些热门商圈或地段可能不符合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除了以上的条件之外,青岛地区的商转公积金贷款还需要注意一些其他细节:1. 利率差异:商转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往往相对较低,这是其吸引人的一个重要原因。

但需要注意的是,利率会根据市场的变化而调整。

2. 还款方式:青岛地区的商转公积金贷款通常分为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两种还款方式。

借款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2020年5月即将生效的重要财税法规

2020年5月即将生效的重要财税法规

2020年5月即将生效的重要财税法规发布时间:2020-04-30关键字:生效法规中央法规法规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法规名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法规名称:交通运输部关于恢复收费公路收费的公告生效时间:2020.05.06法规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第25号法规名称: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8号法规名称: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号—公布将低硫船用燃料油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号法规名称:关于实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财库〔2019〕68号法规名称:中央定价目录(2020)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法规名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规文号:国务院令第七百二十四号法规名称: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国务院令第七百二十五号法规名称: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0)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教育部令第47号地方法规法规名称: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沪人社规〔2020〕2号法规名称:上海市会展业条例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办法》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穗南开管办规〔2020〕2号法规名称: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落户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7法规文号:穗农〔2020〕21号法规名称:关于鼓励汽车更新换代消费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渝商务〔2020〕161号法规名称: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15法规文号:苏工信综合〔2020〕138号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我市三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宁人社规〔2020〕2号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皮毛制品加工行业部分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效时间: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3号法规文号:2020.05.01法规名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9法规文号:青住金规〔2020〕1号法规名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9法规文号:青住金规〔2020〕2号法规名称: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资产认定标准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10法规文号:青民规〔2020〕1号法规名称: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确定市内三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基本水价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20法规文号:青发改价格〔2020〕96号法规名称:青岛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新渔业发展专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15法规文号:青海规〔2020〕1号法规名称:山西省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将茶叶加工等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2号法规名称: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有关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琼人社规〔2020〕3号法规名称: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4法规文号:海府办规〔2020〕1号法规名称: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黑建规范〔2020〕2号法规名称: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和《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18法规文号:鸡政办规〔2020〕7号法规名称: 关于允许商业和办公用房等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20法规文号:武房规〔2020〕1号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法规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生效时间:2020.05.15法规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3号法规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固原市中药饮片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名称: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商务厅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青海省商务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青海省商务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名称: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17法规文号:成府发〔2020〕9号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文号:川财农〔2020〕41号法规名称: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收购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2法规文号:成办发〔2020〕35号法规名称: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公司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生效时间:2020.05.01法规文号:云金规〔2020〕1号扫一扫,手机阅读更方便。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是指青岛市人民政府为满足市民购房需求而制定的相关政策。

下面是有关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参考内容:1. 贷款对象:青岛市本地常住户籍居民,并且参加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 贷款额度:根据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年限和月缴存额度来确定贷款额度。

通常情况下,贷款额度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二倍,但不超过公积金贷款购房总款额的80%。

3. 贷款利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一般较为优惠,通常会低于市场利率水平。

利率的具体数值会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4.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为最长30年,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还款能力来选择贷款期限。

5. 还款方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根据个人的还款习惯和经济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6. 贷款用途: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建造、翻修和维修住房,也可以用于公积金贷款购买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

7. 贷款申请:申请者需要提供房产证明、个人收入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填写贷款申请表。

申请人需要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公积金账户缴存证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申请。

8. 贷款审批: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申请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一般情况下,审批时间为15个工作日左右。

9. 贷款还款:贷款人需要按照还款计划按时还款,可以通过银行代扣、自主还款和线上支付等方式进行还款。

10. 贷款提前还款: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内提前偿还贷款,但需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提前还款申请。

总结起来,青岛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为市民提供了购房的经济支持和便利,通过低利率、较长的贷款期限和灵活的还款方式能够满足市民的不同购房需求。

同时,政策宣传和申请流程的简化也使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更加普及和便捷。

山东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新)

山东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新)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戚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九)农村进城务工工作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第八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第九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第三章提取证明材料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2022年青岛市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及最新政策解读

2022年青岛市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及最新政策解读

2022年青岛市⼆⼿房公积⾦贷款流程及最新政策解读⼩编收到很多消息说:⼴⼤⽹友对⼆⼿房贷款的内容⾮常感兴趣,于是⼩编整理了⼆⼿房贷款公积⾦贷款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想了解⼆⼿房贷款,⼆⼿房公积⾦贷款情况的⽹友们带来帮助!此⽂为⼩编于⽹络上整理所得,仅供参考。

如有变动,请以官⽹发布的消息为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青岛市⼆⼿房公积⾦贷款流程及最新政策解读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青岛住房公积⾦管理中⼼规定,⾃2018年5⽉1⽇起,⾸次和⼆次公积⾦贷款购买⼆⼿房的最低⾸付款⽐例统⼀调整⾄30%。

原规定中对于⼆⼿房购房使⽤公积⾦门槛较⾼,⾸次贷款购买⼆⼿房最低⾸付⽐例是40%,⼆次贷款的最低⾸付⽐例则为60%。

在⾸付⽐例降低的同时,对于⼆⼿房房龄的限制仍然存在,房龄在10年以内的可以申请到最低⾸付3成,房龄超过10年的⼆⼿房,房龄每增加5年,⾸付⽐例增加10%,仍然是30年封顶,即1986年以前的⼆⼿房,不能参与公积⾦贷款。

⼆⼿房公积⾦贷款流程:⼀、核对申请条件,看是否满⾜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然⼈,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成都住房公积⾦管理中⼼缴存住房公积⾦;2、具有城镇常住户⼝或有效居留⾝份证明的职⼯;3、申请时已连续六个⽉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且没有⽀取公积⾦⽤于⽀付购房⾸付款,同时⽆公积⾦贷款余额;4、具有真实、有效的房地产交易及交易合同或协议,且⾸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规定⽐例;5、有稳定的经济收⼊,信⽤良好,有相应的贷款偿还能⼒;6、借款申请⼈及配偶和产权共有⼈同意以所购房产及其权益作为贷款抵押担保;7、借款申请⼈与售房⼈不得为配偶、⽗母、⼦⼥等直系亲属关系,不得有其他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厉害关系;8、住房公积⾦管理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交资料签订购房合同后,买卖双⽅到贷款服务⼤厅受托银⾏窗⼝提交个⼈申请资料。

所需材料:1、买⽅需提供的资料和份数:(1)⼆代⾝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和3份复印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2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2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2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05•【字号】青政发[2002]76号•【施行日期】200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2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青政发[2002]7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监督体制,规范公积金运作,维护公积金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成立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会)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市住房委员会原承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调整到市管委会。

市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范围内,指定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确定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比例;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的公布事宜;审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推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市管委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其中:市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银行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市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委员由市政府聘任,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3.08.14•【字号】青住金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住金规〔2023〕1号各处、室:《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8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三章提取申请材料第四章提取频次及额度第五章提取受理及审核第六章监督第七章附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承担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地产权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的;(四)我市批复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已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网签购房合同,尚未足额交付首付款的。

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是指青岛市政府为了满足市民购房和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推出的一项支持性贷款政策。

该政策旨在帮助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者更轻松地购买房屋。

根据青岛市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 具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
2. 在青岛市缴纳住房公积金,并达到规定的缴存年限;
3. 贷款用于购买首套自住房或二手房、新建、翻建自住房等目的;
4. 还款能力良好,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根据个人的贷款需求和还款能力,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供了以下几种贷款方式:
1. 直接贷款: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款直接作为贷款额度,享受较低的利率和灵活的还款期限。

2. 共同还款贷款:将购房者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款合并计算为贷款额度,共同还款。

3. 增量贷款:针对已经购房但贷款未还清的人群,根据新增的住房公积金存款额度,提供一定额度的增量贷款。

除此之外,青岛市还提供了贷款利率的补贴政策,根据购房人的还款历史和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贷款利率优惠。

申请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

总之,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为符合条件的缴存者提供了一种便捷的购房融资方式。

市民们可以通过申请贷款,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住房需求。

青岛商转公积金贷款条件2022

青岛商转公积金贷款条件2022

青岛商转公积金贷款条件2022
青岛商转公积金贷款是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各银行联合设立的个人住房贷款产品,旨在帮助青岛市内个人实现住房梦想。

2022年青岛商转公积金贷款条件如下:
一、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是青岛市本地户籍居民,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且有正式工作及稳定的收入;
2. 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不能有其他按揭贷款;
3. 申请人在青岛市公积金中缴存满一年,当年缴存总额应达到社会保障基数的8倍以上;
4. 申请人的贷款要求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限额;
5. 申请人的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贷款期限:
1.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2. 如果贷款期限超过25年,贷款利率将根据贷款期限而有所不同;
3. 如果贷款期限小于等于25年,贷款利率将按照青岛市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执行;
三、还款方式:
1. 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还款额固定,每月还款额相同,每月还款额包括本金和利息;
2. 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还款额递减,前几个月还款额较高;
3. 一次性还款: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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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正文:
----------------------------------------------------------------------------------------------------------------------------------------------------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已经2007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和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购买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政策规定受理、审核、批准,由受托银行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计划发放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贷款对象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六个月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购房首付款符合规定比例;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期房的,房屋开发单位须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
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贷款额度取以下规定及计算结果的最低值:
一、按公积金计算的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月缴存基数×12×额度计算年限×40%+借款申请人配偶公积金月缴存基数×12×额度计算年限×40%
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女60)的年限。

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三、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贷款限额。

第九条贷款期限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还款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条件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国家规定执行政策性利率,如遇国家利率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也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组合贷款
第十一条组合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个人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时,不足部分可申请商业性贷款)的总称。

第十二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的总额度不得超过总房款与规定比例计算后的贷款额度,组合贷款的商业性贷款期限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致。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借款申请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购房合同或协议、已支付的不低于总房款规定比例的收款
收据或发票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贷款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应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组合贷款还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贷款银行收执抵押权证后,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办理划款手续。

第十八条自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贷款计划之日起,借款申请人逾期1个月未来签订《借款合同》或不按规定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等手续,视其自动放弃本次贷款申请。

第六章贷款偿还
第十九条借款人可以选择以下还款方式中的一种:
一、一次性还本付息法
该还款法仅适用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1+月利率) -1]
三、等额本金还款法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贷款本金-已偿还的贷款本金)×月利率
第二十条还款期内,借款人及其配偶可按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款。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于还款日前30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在征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归还到期的借款本息,逾期按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况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一、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
二、借款人发生导致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变故的;
三、借款人将借款挪作他用、转借他人或违约使用的;
四、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二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连续超过三个月或借款期满借款人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担保人未能履行担保协议的;
二、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三、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义务的。

第二十五条抵押权人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扣除有关税费,受偿其债权,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或其担保人继续负责偿还;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七章贷款担保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房产抵押为主要担保方式。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抵押值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的规定比例。

组合贷款的抵押权人分别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

第二十八条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借款人对抵押物无权出售、出租、变更或馈赠。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的,抵押期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抵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三十条作为抵押物的房产,抵押期间借款人拥有使用权,负有维修、保养和保证完整的责任。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收执的抵押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作为抵押物的房产,在抵押期间遇有统一拆迁规划时,借款人应事先通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并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前结清贷款或更换抵押物。

第三十二条在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之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协助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八章贷款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监督检查贷款的资金投向,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应配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资金投向和抵押物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擅自将抵押房屋出售、馈赠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的,抵押权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抵押人按合同约定偿付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因借款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抵押等情况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借款人承担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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