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制度通用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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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编号:AN-QP-HT592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
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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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制度通用范本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一、目的与范围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二、职责
公司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
公司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的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合同订立:
1)公司聘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订立劳动合同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
表人签章,并加盖公司公章。
3)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可以了解所从事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及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情况、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2、合同变更
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
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都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试用期内需提前3天)。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
公司一方提出的解除,须支付补偿金;但员工一方主动提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不予经济补偿。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经考评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在试用期或以后被证明其在入职时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经历进行了虚假陈述、提供了与录用相关的虚假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制度”或者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的;
4)同时在其它单位工作,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经公司提出警告但拒不改正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及本省市有
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合同的;(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5)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5)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日通知公司:
1)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
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公司克扣或者拖欠员工工资的;
3)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员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4)拒不支付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
5)扣押员工身份证、资质、学历等证件的;
6)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的;
7)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