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范式_基于1459个刑事案例的分析_易延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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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范式
———基于1459个刑事案例的分析
易延友
摘 要: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从法律文本走向司法实践,并且在保障人
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都能启动对证
据合法性的审查,其中约有一成左右的申请得到支持,从而将非法证据排除。在非
法证据被排除的案件中,有些被告人被宣告无罪,有些案件被发回重审,有的案件
检察院撤回起诉;有些被告人虽被定罪,但其被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未被认定。有
关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实践反映出一些问题,例如毒树之果原理的缺失导致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不能得到更好保护,部分案件在证据合法性证明问题上出现转
嫁举证责任的现象,有些案件法院从内容真实推论程序合法,有些案件因规则模糊
导致权利保护不到位。应对的举措是确立“毒树之果”规则,杜绝举证责任倒置,
逐步实现从证据分类型规则向权利分类型规则的转变。
关键词: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 毒树之果 证明责任 人权保障
作者易延友,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 100084
)。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分别于1998年、1999年出台了关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方面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司法部和国家安全部共同发布了《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对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启动条件、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作了系统规定。这些规定中的绝大部分被2012年修订的《
刑事诉讼法》所吸收。比较而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初衷更多体现了保障无辜者不受错误追究的思想。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颁布之前以及在该规定实施的过程中,一些
无辜者被错误定罪的案件被公众与学界反复讨论。
①保障无辜者不被错误追究是保·
041·①参见张军主编:《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302页;
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释义与点评》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第69页。
障人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无辜者不被错误追究属于发现真实的层面,属于实体正确的范畴。如果一项规则被认为仅仅有助于实体真实,它就只有在有助于实体真实实现时才能够得到遵守。如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体真实方面的功能得到过分强调,就说明它的程序价值尚未得到充分认识。若果真如此,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主要是实体真实驱动下的规则,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无辜者不被错误追究,人权保障只是其副产品,因为有罪者可能只是偶尔分享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机制所提供的保护。
基于上述假定,本文通过对案例数据的统计分析,对我国司法实务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性进行检验。本文关注的基本问题是:首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务中是否被贯彻实施?法院是否会如法律要求的那样启动非法证据审查程序?这样的申请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支持?其次,是否存在因非法证据排除而导致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的案件?再次,是否存在由于被告人事实上有罪而导致应当排除的证据没有被排除的情况?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本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中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一、数据来源与总体情况
本文的数据来源为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网络数据库,检索范围为“全文”
,检索词为“非法证据”,匹配方式为“精确”,匹配对象为“全篇”
。①检索结果为案例与裁判文书2615篇,其中刑事裁判文书1567篇,涵盖年份为2005—2015。去掉其中虽
包含“非法证据”,但实际上是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或
“不存在非法证据排除情形”(辩方未提申请但法院主动提及)的案例99例(
包括申请后又撤回的5例,当庭质证后不再要求排除的5例)
,以及重复案例9例,实际上真正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为1459例。
在1459个案例中,2015年的案例68例,2014年906例,2013年314例,2012年81例,2011年56例,2010年23例,2009年8例,2008年1例,2005年2
例。2015年案例数据并不完整,因此在年份比较中将其略去。②2013年、2014年
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比2012年显著增加;2011年比2010年的数据也显著增加(143.48%),但是增加幅度不及2013年相比2012年的增幅(287.65%)。2011年非法证据排除案件数的增加应当是由于2010年《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颁布;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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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范式
①②北大法宝数据库网址:http://www.p
kulaw.cn/.本研究历时一年,最初完成时间为2014年年底,完成后发现该数据库案例更新较快,为收集更多案例,使研究结论具有更坚实的基础,本文在更新案例后重新进行了数据分析,最后检索时间为201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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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年案例68例,主要原因是数据不完整。
年案件数的增加则是由于2012年修正后的《
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3年增加数比2011年增加数明显提高,一是2010年颁布的规定有一个逐步消化的过程,二是由于《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除宪法以外最高级别的法律,其执行力度应当比2010年颁布的规则更强。
数据显示,中部、东部的案件数明显高于西部的案件数。其中,浙江、河南、广东三省的非法证据排除案例最多,分别达到192件、167件和138件。西藏、天津、青海等地案件数最少,分别只有2件、3件和5件。总体来看,东南沿海地区非法证据排除案例比较多,以浙江、广东、江苏等为代表;中部地区非法证据排除案例数次之,以河南、湖南、四川等为代表;西部地区非法证据排除案例普遍较少,以西藏、新疆、青海、宁夏等为代表。出现这种分布状况,最有可能的原因是:中东部地区由于经济比较发达,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比例比较高;由于大多数刑事案件被告人都没有受过专门法律训练,因此越是有律师介入的案件,提出非法证据
排除申请的可能性越大。在中国,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比例不超过30%,
①西部地区更低于这个比例,因此西部地区非法证据排除案件数较少的原因之一可能是西部地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案件比例较低。
罪名分布采用的统计方法是对出现过10次及10次以上的罪名进行统计,对只出现过10次以下的罪名则归入“
其他犯罪”这一类别。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涉及的罪名也比较多,例如有些案件既涉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涉及抢劫、敲诈勒索等罪名。一个被告人涉及多个罪名的情况比较常见。因此,以罪名为单位计算的案件总数为1833件,它大于以被告人为单位计算的案件总数。
从罪名分布的情况看,在所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中,受贿罪以388个案例占到全部罪名出现频率总数的21.17%高居榜首;盗窃罪以214个案件11.67%的比例位居第二;贩卖毒品罪以195个案件10.64%的比例排在第三。行贿罪申请非法证据排除频率最高的原因,和非法证据排除案例在地理上的分布原因应当是一样的:行贿罪被告人通常都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也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所以一般会聘请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且其中多数被告人聘请的律师都在全国或者当地享有一定的声望,从而能够提供较为有力的辩护。盗窃罪出现的频率位居第二的原因,可能是因为盗窃罪的行为人通常属于社会底层,更容易遭受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的侵害。贩卖毒品案件位居第三,应当和涉毒案件本身的特点有关:无论是贩卖毒品、运输毒品还是持有毒品,毒品都是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如果能够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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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中国社会科学 2016年第1期
①在一个以中部省份为研究对象的实证研究中,研究者发现样本区域内的律师辩护率仅
为22%。(
参见马静华:《刑事辩护率及其形成机制研究———以刑事一审为中心》,《四川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