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日期和批号标识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日期和批号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统一股份公司各生产单位出厂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批号标识,保证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出厂产品包括股份公司自产产品和委托加工产品,不适用于被委托加工产品和使用过期包装袋的产品。
(二)本办法所称过期包装袋,是指因更换厂址、厂名、生产许可证号、驰名商标等原因造成标识不合规的包装袋。
第三条单位代码
单位代码为区别生产单位,用于批号标注的各单位代码由股份公司质量管理部统一规定。未经质量管理部批准,不得自行决定本单位的代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本单位的代码。
(一)已有代码
现有生产单位的代码如下:
广东公司:16;云南公司:18;贵州公司:26;驻马店公司:28;郸城公司:36;
安徽公司:88;菏泽公司:56;德州公司:58;临沭公司:66;辽宁公司:68;
诺贝丰:19;新疆公司:29。
(二)备用代码
后续新建生产单位使用如下备用代码:
9字尾的代码:39、59、69、79、89、99。
7字尾的代码:17、27、37、57、67、77、87、97。
第四条标识要求
(一)概述
生产批号是实现的质量可追溯性重要途径。未经股份公司质量管理部批准,任何单位必须按下列标注生产日期和批号,不得省去任何代码,不得标注错误日期,不得使用其他车间班组的代码,不得使用他人的其他代码。
(二)标注方式
格式:年份(4位)、月份(2位)、日期(2位)、空格(1位)、车间代码(最多2
位)、班组代码(1位)、公司代码(2位)、其他代码(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日期、月份不足2位的前面加0补齐。
(三)标注位置
1、标注在合格证上
对于带有单独合格证的产品,生产批号标注在合格证上。
2、标注在包装容器上
对于不带有单独合格证的产品,生产批号标注在用户可直接触碰的包装容器上(外袋、塑料瓶、塑料桶、包装箱)。
(四)其他要求
对于不带有单独合格证的产品,应在批号后面打上“合格”二字或在包装容器上使用合格印章。
第五条附则
(一)新的合格证上印刷好检验员代码(用单位代码表示检验员代码)后,可以取消生产批号中的单位代码。
(二)相关罚则
1、产品标识错误的,考核责任人300元/次,考核责任人所在班组的班长100元/次。
2、产品无标识的,考核责任人500元/次,考核责任人所在班组的班长200元/次。
3、抽检时,因缺少生产批号或生产批号不符合本办法要求致使无法查到该批产品的原始检验结果的,视为该产品质量不稳定。
(三)引用法律、标准
本办法参照以下法律、法规、标准制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订版)。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NY 1979-2010 肥料登记技术标签要求
GB/T 7408-2005《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以及相关产品(包括传统肥、新型肥料、化工产品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本办法由股份公司生产技术中心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生产日期和批号标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