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海口市建设工程系列-海口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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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地产评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0]381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地产评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0]381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地产评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地产评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0]3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海口市房地产评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海口市房地产评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环节计税价格核定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根据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地产评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省政府决定在我市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试点工作。

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现结合我市征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为契机,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应用估价技术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计税价格的管理,规范二手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堵塞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

通过开发房地产交易价格评税软件,建立房地产交易价格核定应用功能,将其应用于实际征管工作中核定计税价格,用核定结果与纳税人申报价格相比较,按照就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征收交易环节各项税收。

在核定功能的应用过程中,通过定期评测核定效果,及时调整基准价格和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调整完善评税软件。

海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政工程类

海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政工程类

海口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市政工程类)
申报单位: (盖章)
负责人: (签名)
编号:
填表日期:年月日
印制单位: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本单位填报的《海口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

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单位愿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公章)
年月日
说明: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备案部门存档,一份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年限保存。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17]99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17]99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8月9日十六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7日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各类建设资金(含基本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资金、政府性债务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资金、转让和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以及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投资的建设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等涉及楼堂馆所项目,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以下领域及项目:(一)市政基础设施、农、林、牧、渔、水务、交通、能源、气象、海洋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等公益性建设项目(三)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等我市重点扶持的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21•【字号】海府[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为妥善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有关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2009年12月31日前,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设并实际交付或实际使用,但因项目建设中存在问题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不动产权首次登记的房屋,适用本意见。

二、适用本意见的房屋,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建设单位申请解决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如建设单位主体已不存在或因其他原因不进行申请的,可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单位组织业主申请。

建设单位存在改制、合并、分立等情形的,由原建设单位权利义务的承接单位申请;没有承接单位的,可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单位组织业主申请。

三、申请解决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流程如下:(一)受理。

申请人向海口市解决办理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遗留办)提出申请。

1.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承接单位)、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单位组织业主申请的,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

(2)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建设单位权利义务的承接单位申请的,除提交承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外,还需提交建设单位不存在、承接单位承接申报事项权利义务的有关材料。

(3)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单位组织业主申请的,需提交小区业主共同决定办理或项目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办理的有关材料。

(4)建设单位或承接单位的企业机读档案、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或者经小区业主委员会授权或业主共同决定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东寨港旅游区总体规划(2012―2030年)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东寨港旅游区总体规划(2012―2030年)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东寨港旅游区总体规划(2012―203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1•【字号】海府办[2012]55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东寨港旅游区总体规划(2012-2030年)的通知(海府办〔2012〕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东寨港旅游区总体规划(2012-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4月1日海口市东寨港旅游区总体规划(2012-203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指导东寨港旅游区(以下简称本区)重点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适当开发旅游功能,统筹社会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西至东寨港大道与规划海涛路、南至规划新老铺(暂名)公路、东至规划通往文昌市的高等级公路及海口市域边界、北至琼州海峡,但不包括已经批准的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用地。

规划总面积为78.88平方公里。

严格执行《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切实保障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及生态修复。

积极加强本区与自然保护区在生态保护与修复、科研科普与教育培训、旅游观光等方面的协调。

第三条规划原则生态保护和修复优先原则。

本区自然和历史人文资源丰富,紧邻中国最早且已经纳入国际湿地公约的红树林自然保护区。

本区的综合环境整治、旅游功能开发、村镇社区建设等,都应以自然保护区及本区内的自然生态和修复为优先原则,重点加强生态建设,切实加强历史人文资源保护,禁止各类破坏性的规划及发展建设活动。

核心品牌开发原则。

重点依托享有国际盛誉的东寨港红树林资源,在重点加强自然和历史人文资源保护的前提下,结合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大力推进核心品牌项目的发展,塑造中高端生态休闲旅游形象。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机构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机构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机构改革有关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府办[2009]311号
【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31
【实施日期】2009.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机构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海府办〔2009〕311号)
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市政府机构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厅、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办发〔2009〕19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制定机构改革期间人、财、物及文书档案移交和印章收回、启用等规定(时间:11月上旬)
(一)做好机构改革期间人、财、物及文书档案移交工作。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口市文体广电出版体育局、海口市国土资源
局、海口市环境保。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细则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细则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1•【字号】海府办[2010]132号•【施行日期】201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细则的通知(海府办〔2010〕1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细则为实施《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海府[2009]12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制定本细则。

一、《若干意见》第一条界定的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建设的房屋。

二、2006年12月31日前建设房屋的认定,以规划或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确定的时间为准。

三、办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向“海口市解决办理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2009年7月1日起,在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房产窗口申报,填写《海口市解决办理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的,由办公室受理审核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若干意见》适用范围的,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根据申请人所申请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情况由办公室受理人员确定。

(二)受理受理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可适用《若干意见》实施房屋登记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海口市解决办理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1. 审核组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存在影响房屋产权登记的遗留问题进行调查,依据《若干意见》的规定向涉及遗留问题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要求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对遗留问题做出处理意见。

海南高院发布海南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行政和执行典型案例)

海南高院发布海南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行政和执行典型案例)

海南高院发布海南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行政和执行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04•【分类】其他正文行政典型案例海南世外桃源休闲农业有限公司诉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罚案【关键词】:关联事实考量政府信赖利益保护违法过错责任处罚合理性【案情概要】2009年,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招商建设堆插村休闲农业项目,要求建设周期为2年,公开承诺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实行绿色通道,桃源公司通过琼山区政府的引荐与堆插村签订合作建设协议。

项目备案批准配套建设接待中心、驿站、景观点等服务设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

2012年3月,海南省农业厅、琼山区政府将该项目确定为省休闲旅游重点项目、区政府重点旅游项目。

琼山区召开专题会议,要求项目加快建设进度。

桃源公司利用水塘岸边的荒坡废地、边角地、灌木丛坡地及村中空闲宅基地进行建设,并投入巨资为村民建设生产生活设施。

2012年6月,海口市国土资源局认定涉案项目建设占用农用地。

琼山区政府向市国土资源局发函申请调转12亩预留宅基地用地指标,并给予办理农转用手续;琼山区旅游局向海口市法制局作出说明,介绍项目是政府主导的重点旅游项目,不存在非法占地的故意,建议免除行政处罚。

2012年12月,市国土局向桃源公司、堆插村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2013年5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此后,企业没有进行加建、扩建。

项目先后获评省五椰级乡村旅游点、2016年中国最美休闲农庄、2017年首批共享农庄示范点、中国乡村旅游金牌农家乐、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省乡村旅游示范点、海口旅游名村、省休闲观光果园等荣誉称号,2014年获省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2017年纳入海口市重点投资项目,2018年获共享农庄创建试点专项奖励资金。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6•【字号】海府办[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0〕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海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主管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海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中共海口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市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的职责划给市财政局。

(二)加强的职能1. 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2. 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本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建立与多种所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7•【字号】海府办[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09〕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海口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已经2008年12月26日十四届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七日海口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一、节能目标和总体要求(一)节能目标。

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 0.726吨标准煤(按2005年不变价格计算,下同),比2005年降低12%,“十一五”期间年均降低2.29%;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低于 130 立方米。

(二)减排目标。

到 2010 年,全市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15130吨/年,二氧化硫(SO )排放总量控制在 700吨/年;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 75%以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80%。

(三)总体要求。

各区和保税区、高新区要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

工业、农业、交通、建设、旅游、教育、卫生、海洋渔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本系统、本领域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加强指导和协调。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凡与国家、省政府及市政府签订了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

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要增强节能环保意识,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

全市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节能减排的工作格局。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四)控制能耗和排放增量。

1、从严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

进一步落实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按照!不破坏资源、不污染环境、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原则,根据区域功能规划和产业布局,从严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6•【字号】海府办[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0〕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主管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下放的职责根据2007年12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将“管理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整治、计划生育、文明施工等)的管理事项”等权项下放给各区履行。

(二)划入的职责1. 由原市建设局划入本部门职责:建筑(市政)建设管理、建设工程拆迁管理、建筑市场管理、建筑抗震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档案管理。

2. 由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划入本部门职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和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房产行业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房屋档案管理;公房维修、拆迁、改建和经营管理;接管、代管房屋和全市危房管理。

(三)增加的职责1. 根据2008年7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下放的“三级建筑企业资质许可”等6项事项。

2. 推进建筑节能,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应用。

3.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筑工程、道路桥梁)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工作。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doc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doc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为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报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的通知》(海府办函〔2010〕346号)要求。

我局对部门现行规范性文件已清理完毕,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确认《海口市建设工程现场监理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表)。

二、宣布《关于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等6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附件1、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1:
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5•【字号】海府[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决定(海府〔2009〕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永庄水库是我市重要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之一。

为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确保全市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市依法完成了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编制工作,并已通过海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同意,现决定建立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障水源保护区水质的安全。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称: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共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为6.029平方公里。

(一)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总面积为1.873 km2。

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永庄水库大水体正常水位线以下水面淹沉的水库范围,面积为 0.891 km2,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

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北起永庄水库大坝及永庄水厂,南到大小水体交汇处,东西两侧分别为大水体水域边际(正常水位线)向周边延伸200米处的陆域,面积为 0.982 km2。

(二)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总面积为4.156 km2。

水域:二级保护区的水域范围为永庄水库小水体正常水位线以下水面淹沉的水库范围,以及东干渠从水库接入处上溯 3000m的渠道水域,面积为 0.372 km2,水质保护目标为Ⅲ类。

陆域:二级保护区陆域北起永庄水库大坝及永庄水厂,南至绕城公路和海榆中线交汇处,东至海榆中线,西至头造村,面积为 3.784 km2。

(三)保护区范围关键点位的地理坐标(北京五氏坐标系法)(详见范围图):A: N19:58:34.3 E110:14:44.9B: N19:58:35.4 E110:14:49.0C: N19:58:40.6 E110:15:07.8D: N19:58:41.8 E110:15:33.3E: N19:58:22.0 E110:15:36.7F: N19:58:08.7 E110:15:33.9G:N19:58:04.0 E110:15:30.8H: N19:57:49.2 E110:15:32.4I: N19:57:45.4 E110:15:20.6J:N19:58:45.7 E110:15:12.3K:N19:57:59.2 E110:15:01.8L:N19:58:12.8 E110:15:00.8M:N19:58:25.0 E110:14:54.9N:N19:58:31.0 E110:14:49.0O:N19:58:26.2 E110:15:41.2P:N19:58:18.5 E110:15:58.0Q:N19:57:33.5 E110:16:01.7S:N19:56:51.7 E110:15:33.1T:N19:56:51.7 E110:14:47.1U:N19:57:43.9 E110:14:48.4二○○九年二月五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3•【字号】海府[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海府[200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研究,现将《海口市人民政府应诉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应诉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涉诉案件应诉工作,明确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职责,提高应诉工作效率,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海府〔2007〕90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的诉讼案件、市政府各部门合同标的或争议金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及市政府指定办理的其他诉讼案件由海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称法律顾问室)承办。

第三条法律顾问室承接诉讼案件后,应当安排专职法律顾问及法律助理具体办理。

涉诉的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四条专职法律顾问或法律助理办理市政府涉诉案件,应当以海口市人民政府专职法律顾问或海口市人民政府法律助理的身份作为市政府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

第五条法律顾问室办理涉及专业性强或重大、疑难的诉讼案件,需要市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办理的,由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决定;需要外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办理的,由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

第六条市政府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由法律顾问室或各涉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启动办理程序。

第七条市政府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案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法律顾问室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后应当立即签收、登记(登记时间以法院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时间为准,下同),并指定1 至2 名专职法律顾问或法律助理负责办理案件;市政府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法律顾问室应当在收到市政府批示文件后指定1 至2 名专职法律顾问或法律助理负责办理案件。

2013年度海南省建设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人员名单

2013年度海南省建设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人员名单

2013年度海南省建设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人员名单序号姓名单位拟任资格01 尹敏敏海南元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学高级建筑师02 陈玉瑾海南省建筑设计院建筑学高级建筑师03 刘炳文海南京创国际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建筑学高级建筑师04 邱瑜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建筑学高级建筑师05 梁孟曦海南珠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筑学高级建筑师06 刘德腻海南省农垦设计院建筑学高级建筑师07 龙洪涛雅克设计有限公司建筑学高级建筑师08 马岚中国瑞林工程技术公司海南分公司建筑学高级建筑师09 谢自建海南泓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筑学高级建筑师10 毕文婷海南巨方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城市规划高级规划师11 胡阿龙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规划高级规划师12 巩玄远海南巨方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城市规划高级规划师13 张学文雅克设计有限公司城市规划高级规划师14 卢山海口市公共绿化管理所风景园林高级工程师15 汤应群海口市公共绿化管理所风景园林高级工程师16 罗宜波海口市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风景园林高级工程师17 谢朝明海口市公共绿化管理所风景园林高级工程师18 蔡昌运海口市公共绿化管理所风景园林高级工程师19 王深海口市公共绿化管理所风景园林高级工程师20 林钰海口市花木公司风景园林高级工程师21 杨芳海口人民公园管理处风景园林高级工程师22 麦发壮海南建筑园林工程公司风景园林高级工程师23 孙茜海口市公共绿化管理所风景园林高级工程师24 陈海妹海口市金牛岭公园管理处风景园林高级工程师25 陈金印海南直达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风景园林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人员名单序号姓名单位拟任资格26 刘丽梅海南兴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风景园林高级工程师27 李福龙海南汇生源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风景园林高级工程师28 王秀丹儋州市园林管理局风景园林高级工程师29 郭春媛海南建筑园林工程公司风景园林高级工程师30 何胜雅克设计有限公司风景园林高级工程师31 王岩海南元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风景园林高级工程师32 王代泉海南中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供热通风与空调高级工程师33 卢献波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供热通风与空调高级工程师34 许政栋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热通风与空调高级工程师35 廖亨利海南约科工程有限公司供热通风与空调高级工程师36 叶华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总公司给水排水高级工程师37 庄金鹏海南天鸿市政设计有限公司给水排水高级工程师38 郭卓海南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水排水高级工程师39 张开雄海南中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给水排水高级工程师40 黄垂深三亚中法供水有限公司给水排水高级工程师41 王娟雅克设计有限公司给水排水高级工程师42 苏鸿海南泓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给水排水高级工程师43 符霞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海南分院给水排水高级工程师44 秦军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水排水高级工程师45 郭瑛海南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研究院给水排水高级工程师46 王小华雅克设计有限公司给水排水高级工程师47 吴金杭海南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水排水高级工程师48 陈显司海南佳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给水排水高级工程师49 秦长春海南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电气高级工程师50 金威海南柏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筑电气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人员名单序号姓名单位拟任资格51 张志胜海南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筑电气高级工程师52 胡休明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电气高级工程师53 田华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处建筑电气高级工程师54 谌红平海南约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电气高级工程师55 张志文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海南分院建筑电气高级工程师56 陈本林海南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研究院建筑电气高级工程师57 苏学平三亚长丰海洋天然气供气有限公司城市燃气高级工程师58 林诗海海南大学工程管理高级工程师59 谢翼海南双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高级工程师60 蔡芙蓉澄迈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程管理高级工程师61 叶茂海口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程管理高级工程师62 陈英姿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高级工程师63 蔡红君海南三亚湾新城开发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高级工程师64 宋建伟海南君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高级工程师65 孙哲海南文昌市旅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高级工程师66 张扬海南佳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高级工程师67 叶志宏海口投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高级工程师68 吴开锋云南世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工程管理高级工程师69 郭伟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工程管理高级工程师70 洪淑珊海口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程管理高级工程师71 刘健中国宝安集团海南实业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高级工程师72 林鸿生三亚方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高级工程师73 杨云凌海南华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高级工程师74 王忠文海南海航国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高级工程师75 韩刚海南皇城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高级工程师3资格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人员名单序号姓名单位拟任资格76 冯海雷东方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程管理高级工程师77 韩英海南省建筑工程研究院建筑工程-检测高级工程师78 邓婷婷海南通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定额与预算高级工程师79 周定波海南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研究院定额与预算高级工程师80 刘淑梅海南省佳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额与预算高级工程师81 杜新华三亚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定额与预算高级工程师82 张玉虎海南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研究院定额与预算高级工程师83 庞萍海南省建筑设计院定额与预算高级工程师84 阿荣高娃海南定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定额与预算高级工程师85 苏少霞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定额与预算高级工程师86 蔡练锋海南中正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定额与预算高级工程师87 夏敏海南安瑞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定额与预算高级工程师88 徐元海南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研究院定额与预算高级工程师89 邱凯海南珠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定额与预算高级工程师90 史克宇三亚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定额与预算高级工程师91 罗才清海南天行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定额与预算高级工程师92 曾发财海口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城市道路桥梁与交通工程高级工程师93 张龙海口市市政工程维修公司城市道路桥梁与交通工程高级工程师94 吴静文雅克设计有限公司城市道路桥梁与交通工程高级工程师95 明小燕海南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城市道路桥梁与交通工程高级工程师96 程艳海南省建筑设计院城市道路桥梁与交通工程高级工程师97 曾菁海南省建筑设计院城市道路桥梁与交通工程高级工程师98 张映飞海南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城市道路桥梁与交通工程高级工程师99 吴钟强深圳市西伦土木结构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城市道路桥梁与交通工程高级工程师100 黄泽强海口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城市道路桥梁与交通工程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人员名单序号姓名单位拟任资格101 黄琼海口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城市道路桥梁与交通工程高级工程师102 郑劲海南第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城市道路桥梁与交通工程高级工程师103 蒋波雅克设计有限公司城市道路桥梁与交通工程高级工程师104 李小园海南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岩土工程高级工程师105 王永刚海南长勘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岩土工程高级工程师106 李海林三亚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岩土工程高级工程师107 杨武海南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岩土工程高级工程师108 黄卓雄海南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岩土工程高级工程师109 李国平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高级工程师110 陈燕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高级工程师111 陈海鹏海南华磊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结构高级工程师112 周恒海南华磊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结构高级工程师113 沈峰海南省农垦设计院建筑工程-结构高级工程师114 唐翔海南泓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结构高级工程师115 李春林雅克设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结构高级工程师116 官宏潇海南柏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结构高级工程师117 蒙美锦海南泓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结构高级工程师118 李东升海南华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高级工程师119 李尤强海南美都置业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高级工程师120 李高慧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总公司建筑工程高级工程师121 杨文春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高级工程师122 李春光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高级工程师123 陈泰优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高级工程师124 莫方强海南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高级工程师5资格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人员名单序号姓名单位拟任资格125 杨涛海口鲁班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高级工程师126 张士辉海南省建设工程顾问监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高级工程师127 符方兴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高级工程师128 符策平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高级工程师129 蒋洁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高级工程师130 黄群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高级工程师131 曾宪军海南海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高级工程师132 陈一平海南南国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高级工程师133 刘宇峰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高级工程师134 邓光华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高级工程师135 王瑛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高级工程师136 吴和福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高级工程师137 黄武海南港湾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高级工程师138 陈晓海南华地珠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高级工程师139 王琼新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高级工程师140 宋岩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建筑工程高级工程师141 王秀妮海南海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高级工程师142 王清波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高级工程师143 严世书海南昱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高级工程师144 王世友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高级工程师145 陈雄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高级工程师146 王珊洪海南琼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高级工程师147 卓海雄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高级工程师。

海口度建设工程系列

海口度建设工程系列
工程师
李本芳
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建筑工程-结构
工程师
吴显秀
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建筑工程-结构
工程师
李清源
中南城建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
工程师
陈明令
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
工程师
吴永涛
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
工程师
郑林
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
工程师
冯孔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建筑工程-结构
工程师
郑召
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
工程师
陈雨竹
海南恒博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
工程师
陈隆
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
工程师
王维军
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
工程师
李沫
海南永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
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
工程师
杨翠微
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
工程师
黄兴卓
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结构
工程师
王英武
海南海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
工程师
章国湖
海南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
工程师
沈玉凤
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建筑工程
工程师
王德洋
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工程师
朱仁伟
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主管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2009年10月组建成立,核定人员编制55人(其中,行政编制50人,工勤人员5名)。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及职责(一)办公室(信访处)负责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处)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老干部服务、群团工作;负责干部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年度考核工作;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负责党组织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负责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负责组织起草本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报备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教育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四)总工办(村镇建设管理处)负责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和年度城乡建设方案;负责组织制定相关行业技术标准,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应用;负责建筑节能审查和监督指导;负责指导、监督村镇建设工作;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道路桥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及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技术审查;负责指导工程造价咨询信息管理。

(五)市政项目管理处负责指导、监督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道路桥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道路桥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施工行为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道路桥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竣工总验收工作;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道路桥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初步设计审查和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技术审查;指导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处理质量安全投诉;指导建设档案信息管理。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6•【字号】海府办[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0〕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立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主管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经济动员办公室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牌。

一、职责调整(一)下放的职责1. 根据2007年12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将“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权项下放各区。

2. 将开发区、保税区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职责下划给各开发区、保税区。

(二)增加的职责1. 根据 2008年 7月 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16号)下放的“项目剩余资金调剂使用”等 6项管理事项。

2. 分析研究全市招投标市场发展形势,协调和解决全市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规定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3. 分析研究全市能源产业发展形势,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开展节能监察工作,牵头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宏观政策指导及项目管理。

(三)加强的职责1. 提出全市直接融资的政策建议,确定融资总规模、结构和投向,组织开展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工作。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21年)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21年)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11•【字号】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施行日期】2021.06.1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1994年9月23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6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9年9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万绿园保护管理规定>等三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适用《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镇园林绿化,是指为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绿地及其设施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地,是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

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

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7月1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在本市内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等施工活动,以及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城市建设局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现场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施工现场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取得市城市建设局的《施工任务通知书》,及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其用地范围总平面布置、地面标高、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给排水方式等设计要求。

建设、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改变。

施工单位应指定负责人(经理),按施工程序做好施工准备。

建设单位派驻施工现场总代表,互相协作,建立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总体布置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实行总包和分包的,要按总包与分包的责任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审批,报市城市建设局审定,作为日后施工技术实施的依据。

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建设工程,一律不许开工。

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变更或修改的须报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七条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应按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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