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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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2017)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府规[2017]12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15
【实施日期】201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
的通知
(南府规〔2017〕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15日
南宁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南宁市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我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和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确保全市金融业快速、稳健、协调发展,有力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结合我市实际,在总结、归纳、提炼原有政策基础上,制定本专项扶持激励政策。
一、支持建立和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本规定所称的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经营性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在本市注册的省级分行(分公司)。
(一)鼓励在南宁市注册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鼓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总部迁入南宁。根据机构类型、组织形式和实缴资本情况,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金融机构总部。
(1)实缴资本额10亿元(含10亿元,单位货币为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2)实缴资本额5亿元(含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300万元。
(3)实缴资本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
2.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
(1)银行类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奖励200万元。
(2)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奖励100万元。
(3)证券类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奖励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