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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瞪羚企业的实施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瞪羚企业的实施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瞪羚企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13•【字号】•【施行日期】2020.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瞪羚企业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大力实施强首府战略有关精神,结合我市三大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及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决定筛选一批技术含量高、成长速度快、产业模式新、带动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新兴企业,促进资源要素向企业集聚,加快培育瞪羚企业,为我市产业发展注入新动能。

现对培育培育瞪羚企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工作目标建立全市瞪羚企业培育工作体系,形成市直部门与县(区)、开发区联动工作机制,按照“科技型企业—纳入市瞪羚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以下简称入库企业)—瞪羚企业—上市”的路径,对目标企业开展精准服务和持续帮扶。

力争到2022年,全市瞪羚企业数量达到50家以上(其中工业瞪羚企业40家以上),入库企业达到100家以上;到2025年,全市瞪羚企业数量达到100家以上(其中工业瞪羚企业80家以上),入库企业达到200家以上。

二、入库范围在南宁市(含所辖县)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并在南宁市(含所辖县)依法纳税的高技术型企业。

主营业务属于新一代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节能环保、新兴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业和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食品、造纸木材加工等传统优势产业的领域发展方向。

三、入库标准以企业规模效益指标作为遴选的基本条件,以企业创新能力指标为择优入选的主要条件。

在符合规模效益指标条件的前提下,创新能力指标综合值较高的企业优先入选。

(一)规模效益指标。

瞪羚企业、入库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率不低于25%;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率不低于20%;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5%。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2•【字号】南府规〔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日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加强储备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市场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自然资源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和业务指导,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市本级土地储备工作,重点收储经营性土地,并统筹、指导各城区、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工作。

各城区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本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重点收储工业仓储用地,并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回建安置、产业用地的收储工作。

国家级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本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土地所在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地储备相关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支付相关费用。

市发展改革、财政、工信、住建、国资、林业、生态、人社、投促、城管综合执法、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钱冰等同志试用期满正式任用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钱冰等同志试用期满正式任用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钱冰等同志试用期满正式任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1•【字号】南府干[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钱冰等同志试用期满正式任用的通知(南府干〔2013〕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钱冰同志(女,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5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玉文洪同志〔女,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工作管理办公室主任(副处长级)〕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3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黄定同志〔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南宁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正处长级)〕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5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谢娟同志(女,南宁市大型活动协调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5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苏道勇同志〔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正处长级)〕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7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黄勇民同志〔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副处长级)〕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5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周丽川同志〔女,南宁市糖业发展局局长(正处长级)〕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3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梁博尔同志(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3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陈燕平同志〔女,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5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史文宁同志〔南宁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便衣侦查支队)支队长(正处长级)〕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7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周俊同志〔南宁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便衣侦查支队)政治委员(正处长级)〕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7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李南彦同志〔南宁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支队长(正处长级)〕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7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周晓斌同志〔南宁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政治委员(正处长级)〕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7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陈健同志〔南宁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危险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分局)支队长(分局长)(正处长级)〕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7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钟庆同志〔女,南宁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危险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分局)政治委员(正处长级)〕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7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黄善宝同志〔南宁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支队长(正处长级)〕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5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谢铁民同志〔南宁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政治委员(副处长级)〕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7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卢世壮同志〔南宁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政治委员(副处长级)〕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7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梁坚同志〔南宁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支队长(副处长级)〕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7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刁文秀同志〔女,南宁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政治委员(副处长级)〕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7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程良德同志〔南宁市公安局反恐怖侦察支队(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支队长(主任)(副处长级)〕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7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黄勤民同志〔南宁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副处长级)〕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7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赵军同志〔南宁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政治委员(副处长级)〕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7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邓世强同志〔南宁市公安局情报支队政治委员(副处长级)〕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7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吴国权同志〔南宁市第四看守所政治委员(副处长级)〕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7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姚启生同志(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政治委员)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5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赵廷和同志(南宁市民政局副局长)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5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邓琼冬同志(女,南宁市司法局副局长)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5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关俊同志(南宁市财政局副局长)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3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苏金锐同志〔南宁市公务员局副局长(副处长级)〕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5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范汝泽同志〔南宁市公务员局副局长(副处长级)〕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5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谢健同志(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6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邓壮丽同志(女,南宁市林业局副局长)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5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陈卫国同志(南宁市商务局副局长)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5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贺晖同志〔南宁市口岸办公室副主任(副处长级)〕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3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黄焕同志(南宁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副局长)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5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杨晓钊同志〔南宁市防治艾滋病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正处长级)〕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3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梁柳青同志〔女,南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副处长级)〕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3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王海云同志(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5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潘荫文同志(南宁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5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廖伟行同志(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5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周天忠同志(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7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刘玄同志(南宁市旅游局副局长)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5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田昊同志(南宁市投资促进局副局长)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5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李彤同志(南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7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蓝旭高同志(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5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宋鸿云同志〔女,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市长公开电话受理办公室主任(副处长级)〕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3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谢振恳同志(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3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谢宏斌同志(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5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黄春妹同志(女,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5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刘德宁同志(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3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阮锡强同志(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副局长)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3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黎家誉同志(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副局长)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5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梁耀林同志〔广西南宁高级技工学校(广西南宁技师学院)副校长(副院长)〕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3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梁华强同志(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主任)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5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刘勇刚同志(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5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黄克同志(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5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磨思红同志〔女,南宁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任(副处长级)〕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3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吴小寅同志〔南宁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所长(主任)〕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5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林源林同志〔南宁市救助管理站(南宁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站长(主任)〕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7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谢久兵同志(南宁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7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潘百盛同志(南宁市大桥管理处主任)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7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覃寿芳同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主任(副处长级)〕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3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潘志文同志(南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5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张晓剑同志〔南宁市博物馆(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馆长(所长)〕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7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李林同志〔南宁广播电视技术中心主任(副处长级)〕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7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玉智刚同志(南宁市体育运动学校校长)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7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吴开扬同志(南宁市人民防空平战管理处主任)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5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刘青同志(女,南宁市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主任)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7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苏庆堂同志(南宁市机关车队队长)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3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2013年8月21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0•【字号】南府办[2004]134号•【施行日期】2004.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04]1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19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发〔2004〕31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04〕32号),设立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南宁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处级特设机构。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委决定,成立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市直部门所属企业、各资产经营公司)和市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以及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和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的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一)市经济委员会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与国家开发银行在开发性金融领域的合作,充分利用开发性金融政策筹集更多的建设资金,把南宁建设成区域性国际城市。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委、市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研究同意,决定重新调整南宁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成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南宁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主要职责:组长:林国强南宁市市长张旭光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行长副组长:覃孟征中共南宁市委副书记XXX 中共南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伟京中共南宁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戴国辉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副行长钱学明南宁市副市长黄焕升南宁市副市长臧国平南宁市副市长其中,XXX常务副市长任专职副组长。

成员:周如斯南宁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卫自光南宁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范善齐中共南宁市委副秘书长、市委政研室主任黄善武南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罗大光南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封宁南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秦赣江南宁市财政局局长刘雄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阮兆丰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陈世平南宁市经济委员会主任王艳珍南宁市监察局局长许谦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客户一处处长覃素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客户三处处长林国开南宁市国资委主任朱林玉南宁市审计局局长高新南宁市建设委员会主任黄毅南宁市招商局局长冯炳浩南宁市房产局局长雷德贵南宁市交通局局长董秀银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唐波文南宁市农业局局长周井光南宁市房改办主任蓝强南宁市物价局局长李忠南中共南宁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胡晶波共青团南宁市委书记刘志烈南宁市财政局常务副局长李宁南宁市财政局副局长李南山南宁市基本建设项目办公室副主任颜孔刚南宁市财政局预算外局局长杨荣才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总公司总经理杨维超武鸣县县长吴炜横县县长陈咸华宾阳县县长尹建华上林县县长李兵马山县县长欧波隆安县县长胡恩政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投资公司总经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审定市合作办年度工作方案和计划;审定我市开发性金融投融资政策和管理制度;协调解决我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工作中重大方面的关系;组织召开全市开发性金融合作方面的专题会议等。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王静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王静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王静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7•【字号】南府干[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王静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南府干〔2013〕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王静同志(女)挂任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挂任期1年);万成同志挂任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挂任期1年);刘素华同志(女)挂任南宁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副局长(挂任期1年);邢义波同志挂任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助理(挂任期1年);任宋日正同志为南宁市伊岭工业发展管理委员会主任(兼);任黄海珍同志(女)为南宁市伊岭工业发展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副处长级,兼),免去其南宁市伊岭工业发展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任唐小若同志为南宁六景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兼);任韦翯钰同志为南宁六景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副处长级,兼),免去其南宁六景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任张先进同志为宾阳县黎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兼);任黎云同志为宾阳县黎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副处长级,兼);任孙志强同志为上林县象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兼);任李金旭同志为上林县象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副处长级,兼);任杨敏同志(女)为马山县苏博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兼);任甘献乐同志为马山县苏博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副处长级,兼);任甘诚同志为隆安华侨管理区(隆安县宝塔医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兼);任潘健同志为隆安华侨管理区(隆安县宝塔医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副处长级,兼);任高虹同志(女)为南宁市兴宁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兼);任李孙添同志为南宁市兴宁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副处长级,兼);任朱亚明同志为南宁江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兼);任张春友同志为南宁江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副处长级,兼);任钱健同志为南宁仙葫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兼);任黄品贞同志为南宁仙葫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副处长级,兼);任廖伟福同志为南宁市西乡塘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兼);任何史年同志为南宁市西乡塘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副处长级,兼);任蓝建东同志为南宁市邕宁新兴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兼);任苏宁同志为南宁市邕宁新兴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副处长级,兼);任黄奕信同志为广西良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兼);任张有信同志为广西良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副处长级,兼),免去其广西良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免去何青青同志的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调研员职务,提前退休;免去马琳同志的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调研员职务,退休(从2013年7月起执行);免去田建华同志(女)的南宁市民政局副调研员职务,退休(从2013年7月起执行);免去陈建才同志的南宁市水利局副调研员职务,提前退休;免去朱传波同志的南宁市水利局副调研员职务,提前退休;免去颜三秋同志的南宁市农业局副调研员职务,提前退休;免去朱茂福同志的南宁市林业局副调研员职务,提前退休;免去韦惠兰同志(女)的南宁市审计局副调研员职务,提前退休;免去黄运清同志的南宁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副调研员职务,提前退休;免去梁纪东同志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调研员职务,提前退休;免去兰锦富同志的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提前退休。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7•【字号】南府发[2007]61号•【施行日期】200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发〔2007〕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闻发布制度,建立权威、及时、主动、有效、顺畅、快捷的公共信息和突发事件新闻传播及沟通渠道,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南府发〔2006〕5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新闻发布会应当以新闻发言人为主进行发布,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本地区、本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负责同志共同发布。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的新闻发言人应当根据以下规定确定:(一)市政府的新闻发言人,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担任或市政府指定人员担任;(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新闻发言人,由本部门1名分管负责人担任;(三)各县(区)政府的新闻发言人,由1-2名分管的县(区)政府领导担任。

第四条新闻发言人应当具备和提高以下素质:(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较高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熟悉本地区、本部门相关情况及业务,知识面开阔;(三)作风正派,勤政廉政,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四)语言流畅,普通话水平较好,最好具有一定的外语口语基础;(五)仪表端庄,有良好的精神面貌和气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值班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值班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值班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南府办[2009]68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值班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南府办〔2009〕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双管单位: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值班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实际制订完善本级政府、本部门值班工作制度。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值班工作制度(试行)为切实做好市政府值班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值班工作制度(试行)》,结合南宁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值班工作要遵循反应迅速、及时准确、运转高效、安全保密、优质服务的原则。

二、职责和任务市政府值班室承担市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履行市政府日常值班、值守应急、有关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其主要职责是:办理各级、各部门、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及时掌握并向市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市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传达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有关重要批示和指示,协助处置紧急重大事务;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信息收集、报告、跟踪、研判,及时按照市政府领导要求协调有关方面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保证市人民政府与上级党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工作联系的其他相关单位联络畅通;负责收集整理并按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

具体任务是:(一)接听电话和接收网络、传真、电报以及其他形式传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黄世干、南宁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世干、南宁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世干、南宁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桂行终14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小成陈伟红班艳【审理法官】王小成陈伟红班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世干;南宁市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黄世干南宁市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黄世干【当事人-公司】南宁市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文丽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文丽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文丽【代理律所】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黄世干【被告】南宁市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一、关于南宁市政府是否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合法性新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各方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无新证据提交。

经审查,本院确认一审判决确认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依据。

据此,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南宁市政府是否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的问题。

上诉人向南宁市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涉案两个方案公告。

本案因政府信息公开而起,案件性质属于政府信息公开。

对于上诉人的申请,南宁市政府经检索,在查明该两个方案公告不存在情况下,作出本案《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了该两个方案公告不存在的结果,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城市管理体制,经研究,决定改革我市现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体由市一级行政执法主体体制改为市和城区、开发区两级行政执法主体体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在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根据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7]18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宁市城市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00]206号)的规定精神,目前,我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的执法范围有:(1)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5)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今后,将涉及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规划管理、国土资源管理、建筑市场和施工管理、房产管理、公用事业管理、人防工程建筑管理、城市内河管理、文化市场管理、民政殡葬管理、卫生行政管理、畜禽屠宰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劳动和人才市场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权,依法按程序逐步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349号提案答复的函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349号提案答复的函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349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南府函〔2020〕134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349号提案答复的函苏志刚委员:您提出的《在实施强首府战略中加快民族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提案,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交由南宁市人民政府主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民宗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办。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旅游是文化的载体,作为全国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最高、人数最多的首府城市,南宁有着丰富的人文积淀和厚重的民族文化底蕴。

目前,全市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7个、自治区级名录项目139个、市级名录项目211个、县(区)级名录约430个,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181人,成功培育出“国家级民间艺术之乡”、“中国会鼓之乡”马山县、“中国芭蕉香火龙之乡”青秀区、“中国八音文化之乡”邕宁区、“中国‘那’文化之乡”隆安县、“中国龙舟文化之乡”西乡塘区、“中国平话文化之乡”江南区等“一县(区)一品”的文化风景。

为充分发挥民族文化资源优势,南宁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坚持“宜融则融,能融尽融,以文促旅,以旅彰文”的原则,加大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打造民族精品特色品牌,大力推进民族文化与旅游业融合发展,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促进民族团结作出了重要贡献。

2018年南宁市文化产业增加值127亿元,约占广西文化产业增加值总量的三分之一;2019全市旅游接待总人数15278.73万人次,旅游总消费1725.24亿元。

一、关于营造民族文化特色氛围,展示壮乡魅力的建议南宁市充分利用城市窗口,加大民族文化旅游宣传力度,多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呈现、弘扬民族文化,展示壮族首府南宁的良好文化旅游形象。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04•【字号】南府发[2001]133号•【施行日期】2001.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的通知(2001年12月4日南府发[2001]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三宁”公司,各总公司,市直各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南宁市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1]15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的通知》(桂政发[2001]91号)的精神,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南宁市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方案总的调整方案是:撤销郊区,把原郊区管辖的15个乡镇相应划归各城区管辖,其中撤销亭子乡、上尧乡建制;自治区属国有高峰林场属郊区行政区划内的部分,一分为二分别划给兴宁区、城北区管辖。

1、新城区。

将原郊区的津头乡划归新城区管辖。

调整后的新城区辖1个乡、3个街道办事处,有居委会23个(调整后计划建立社区居委会55个)、村委会10个。

辖区面积由原来的33.15平方公里,扩大到108平方公里;人口由29.61万增加到31.64万(其中非农业人口29.45万)。

城区政府驻东葛路。

2、兴宁区。

将原郊区上尧乡的虎邱村,安吉镇、三塘镇及顺延到高峰林场的区域(即以安吉至甘圩的三级公路为界往东与邕宁县、武鸣县行政区划界线止),划给兴宁区管辖,同时将原上尧乡的虎邱村、安吉镇的鸡村2个村划归朝阳办事处管理。

调整后的兴宁区,辖2个镇、2个街道办事处,有居委会26个(调整后计划建立社区居委会29个)、村委会17个。

辖区面积由原来的7.2平方公里,扩大到253平方公里;人口由11.85万增加到17万(其中非农业人口13.45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总部搬迁的通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总部搬迁的通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总部搬迁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8•【字号】南府字[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总部搬迁的通告(南府字〔2013〕3号)为进一步服务好南宁市经济社会发展,方便群众办事,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位于南宁高新区科园东五路的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总部,迁至位于五象新区五象大道广西体育中心一楼的C区和D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城管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园林局、水利局、林业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局、投资促进局、人防办、地震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税局、南宁供电局、气象局、工商局、质监局、公安消防支队、建宁水务集团、散装水泥办共26个部门(单位)的服务窗口将于6月21日起陆续从南宁高新区科园东五路迁入广西体育中心新址,7月1日开始对外服务。

二、原科园东五路的旧址作为总部的分中心,名称为“南宁市政务服务科园分中心”,有市宗教局、编委办、档案局、国家安全局、物价局、教育局、科技局、民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含社保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文化新闻出版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广播电影电视局、体育局、统计局、旅游局、粮食局、外事侨务办、国资委、农机管理中心、残联、国税局共29个部门(单位)的服务窗口继续受理社会管理和民生服务类事项的申请和审批等服务工作。

三、统一对外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6:30,咨询电话:************(科园分中心)/4952290(五象中心)。

前往中心新址市内可乘坐70路、601路、702路到广西体育中心站下车。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12]6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12]6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12〕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8月3日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行部门协作、信息互通、执法与监察相结合的联动工作机制。

本意见所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用地、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用地、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的用地、建设行为。

第三条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决定》(南发[2011]36号),成立全市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市委分管副书记以及分管城建、城管工作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担任副组长,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分管领导,市监察、发改、法制、国土、规划、城管、建设、水利、林业、交通、园林、公安、工商、住房、环保、安监等部门和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首府绿化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首府绿化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首府绿化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3•【字号】•【施行日期】2007.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首府绿化委员会成员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鉴于各县、区,各单位人事变动,为了加强对首府国土绿化工作的领导,发挥首府建设“生态广西”的示范作用。

经研究,决定对首府绿化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首府绿化委员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马飚自治区党委常委、南宁市委书记林国强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南宁市市长副主任:庞栋春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周家斌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廖培来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潘晔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田金贵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覃孟征南宁市委副书记钱学明南宁市副市长周红波南宁市副市长委员:陈善德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黄福行自治区绿委办常务副主任吴治保广西军区后勤部基建营房处处长林泽乾武警广西总队后勤部副部长宋衡空军南宁指挥所副司令员龚余云南宁警备区后勤部部长黄岩松柳州铁路局南宁地区办事处主任卫自光南宁市政府秘书长罗大光南宁市政府副秘书长黄善武南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李耕南宁市政府副秘书长秦赣江南宁市财政局局长高新南宁市建委主任邓国付南宁市园林局局长韦志鹏南宁市林业局局长阮兆丰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张建辉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局长冯炳浩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局长农冰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夏建军南宁市教育局局长黄礼新南宁市水利局局长李忠南南宁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冯力南宁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精神文明办主任蔡亦南南宁市效能办副主任曾繁耀南宁市直工委常务副书记蔡霓虹南宁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高虹南宁市妇联主席胡晶波南宁团市委书记农恒志南宁市园林局副局长费志敏南宁市林业局副局长赵禹鹏南宁市青秀区政府代区长刘为民南宁市兴宁区政府区长黄建宁南宁市江南区政府区长廖俊云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区长黄宁南宁市邕宁区政府区长孙志强南宁市良庆区政府区长杨维超南宁市武鸣县县长吴炜南宁市横县县长陈咸华南宁市宾阳县县长李兵南宁市马山县县长尹建华南宁市上林县县长欧波南宁市隆安县县长文光琪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李晓东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熊可范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李斌南宁华侨投资区管委会主任胡书文南宁相思湖新区管委会主任首府绿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28•【字号】南府办〔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办〔2017〕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1月2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试行)》(桂政办发〔2017〕122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副职,部门二层机构处级班子成员,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科级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三、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副职,部门二层机构处级班子成员的就职宣誓仪式,由市长或者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监誓,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受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2008年修订)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2008年修订)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南府办[2008]137号•【施行日期】200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南府办〔2008〕1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桂政办发〔2007〕158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2002年12月19日印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的公文格式主要有文件式格式、信函式格式、政府令格式、会议纪要格式等。

这些公文均由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要素组成。

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第三条南宁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按机关公文代字划分,常规性公文形式包括:政府令、南府发、南府报、南府函、南府复、南府干、南府字、南府议案、南府复议、南府备字、南府行决字、南府党组、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南宁市人民政府协调会议纪要等公文形式。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清理盗版软件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清理盗版软件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清理盗版软件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7•【字号】•【施行日期】2004.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清理盗版软件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清理盗版软件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清理盗版软件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人民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国办函[2004]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人民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桂政发[2004]110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政府各部门清理盗版软件,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软件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保护和使用正版软件,清理和抵制盗版软件,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现实需要,也是国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从有利于维护政府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全社会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气出发,带头使用正版软件,坚决抵制盗版软件。

二、实施的方法步骤(一)成立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南宁市版权局,陆中仁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召开全市动员大会2005年1月初,召开全市政府系统使用正版软件暨版权工作会议,进行清理盗版软件,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动员。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南府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南府发〔2014〕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现将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周红波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监察、财政、审计、南宁五象新区管委会工作。

主管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土地储备经营管理委员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

吴炜副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协助负责机构编制、监察、财政、审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政府法制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北部湾经济区和东盟开放合作办公室、数字化建设办公室)、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统计局、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局)、国资委、编办、接待办、档案局、保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政府督查室、驻京联络处、政府采购中心、发展研究中心、政府参事、市管国有控股企业,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等方面工作。

联系市国税局、地税局、国家统计局南宁调查队。

吕洁副市长负责教育、文化、卫生和计生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教育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大型活动协调办、政府新闻办、市志办、社会科学院、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和妇女儿童等方面工作。

协助分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分管和协调红十字会等有关工作。

联系南宁日报社、驻邕新闻机构、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文联、社科联、妇儿工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通知-南府办函[2008]13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通知-南府办函[2008]13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通知(南府办函〔2008〕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机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通知》(桂政办函〔2007〕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在公文办理过程中规范使用政府机构的全称简称,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了《南宁市人民政府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一、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一)工作部门1.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1)设在机构①南宁市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土地(市调处办)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②南宁市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开发区办)(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市信用办)③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发展研究中心)④南宁市机关效能建设小组领导办公室(市效能办)⑤南宁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办)(南宁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2)挂牌机构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应急办)(3)市政府驻外机构南宁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北京联络处)2.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1)设在机构①南宁市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基本建设(市基建项目办)项目办公室②南宁市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西部办)③南宁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市国民经济动员办)经济动员办公室(2)挂牌机构南宁市物价局(市物价局)3.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市经委)(1)挂牌机构南宁市中小企业局(市中小企业局)(2)设在机构南宁市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技术改造(市技改项目办)项目办公室4.南宁市教育局(市教育局)(1)设在机构南宁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语委办)5.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1)挂牌机构南宁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6.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民委)7.南宁市监察局(市监察局)8.南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9.南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1)设在机构①南宁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双拥办)②南宁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老龄办)10.南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11.南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12.南宁市人事局(市人事局)13.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14.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15.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市建委)(1)设在机构①南宁市旧区改建办公室(市旧改办)②南宁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市重点工程办)16.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市规划局)17.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市城管局)(南宁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市城管指挥中心)(1)挂牌机构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8.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局)19.南宁市园林管理局(市园林局)(1)设在机构首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首府绿委办)20.南宁市交通局(市交通局)(1)设在机构南宁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市交战办)21.南宁市水利局(市水利局)(1)设在机构南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防汛办)22.南宁市农业局(市农业局)23.南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1)挂牌机构南宁市口岸办公室(市口岸办)24.南宁市文化局(市文化局)25.南宁市卫生局(市卫生局)(1)设在机构南宁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市爱卫办)26.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口计生委)27.南宁市审计局(市审计局)28.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29.南宁市广播电视局(市广电局)30.南宁市体育局(市体育局)31.南宁市统计局(市统计局)32.南宁市新闻出版局(市新闻出版局)(1)挂牌机构南宁市版权局(市版权局)33.南宁市林业局(市林业局)(1)设在机构南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防火办)34.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1)挂牌机构①南宁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市煤监局)②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委办)35.南宁市旅游局(市旅游局)36.南宁市粮食局(市粮食局)37.南宁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水产畜牧局)38.南宁市外事办公室(市外办)39.南宁市侨务办公室(市侨办)40.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市法制办)41.中共南宁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市信访局)(二)直属特设机构1.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资委)(三)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1.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人防办)2.南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扶贫办)3.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市信息办)(四)派出机构1.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区管委会)2.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开区管委会)3.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委员会(青秀山管委会)4.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南宁华侨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南宁华侨区管委会)5.南宁市相思湖新区管理委员会(相思湖新区管委会)二、市政府直属和管理事业单位1.南宁市招商促进局(市招商局)2.南宁市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市农机化管理中心)(南宁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市农机局)3.南宁市地震局(市地震局)4.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应急联动中心)5.南宁市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南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管理局)6.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宁公积金中心)7.南宁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市地方志办公室)8.南宁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市二轻工业联社)9.南宁市社会科学院(市社科院)10.南宁广东商业街香港商业街澳门商业街(三街一区办)中国-东盟商务区建设管理办公室11.南宁昆仑关战役遗址保护管理委员会(昆仑关管委会)(南宁昆仑关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12.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南宁职业技术学院)13.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市政采中心)14.南宁大明山风景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大明山管委会)(广西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大明山管理局)15.南宁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市企业上市办)16.南宁市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市城管监督中心)三、其它单位:1.南宁市供销合作联社(市供销社)2.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首府南宁房改办)3.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办)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机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通知(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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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方案(2009-2012年)的通知(南府办〔2009〕2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南宁市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方案(2009-2012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南宁市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方案(2009-2012年)为加快建设具有南宁特色的技术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对经济社会的支撑和引领作用,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优势产业和产品的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意见》(桂政发〔2008〕55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把我市建设成为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的奋斗目标,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坚持走自主创新的道路,积极推进技术标准战略,加强技术标准研究,提升标准化工作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实施重要技术标准研制推进工程1.加快标准化工作机制创新,建立健全基本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标准研制体系。

构建适应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形成以政府宏观管理为导向、以企业自主创新为主体、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技术依托、以中介服务机构为桥梁的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实施反馈体系。

引导有实力和有积极性的企业提出国家标准研制新项目,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力争将我市的优势产业的企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突出重点,提升我市产业技术标准的话语权。

在全区的食品、有色金属、石化、冶金、汽车、机械、电力等七大超千亿元的支柱产业,以及建材、造纸、电子信息、造船、纺织服装、医药、木材加工等超百亿元产业中,选择属于我市重点、优势特色产业的企业标准化技术人员争取入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和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科技创新成果为先导,积极开展重要技术标准研究,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3.推动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结合技术引进和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改造,大力推动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引导重点产业以及名牌产品企业开展国际标准关联度研究,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转化成企业标准,推进产品标准水平的提升。

4.在大中型企业中加速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主体,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为支撑的企业标准体系,健全企业标准化管理体制和标准制(修)订工作机制。

名牌产品企业和食品等行业的企业要按照建立“企业标准体系”的要求,积极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二)建立健全优势、特色产业的技术标准体系1.有色金属产业(1)围绕有色金属加工产业,加强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工作,提高产品技术含量,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品牌。

依托南南铝业等龙头企业的技术力量,重点加强氧化铝、电解铝、高纯铝、高精度铝板带箔、中高档建筑铝型材、车用铝合金轮毂、铝合金新材料、新产品及加工等产品标准研究。

以广西华锑化工有限公司为主体,开展氧化锑等新产品技术标准研究。

(2)积极参与组建广西铝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西有色金属新材料和有色金属深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3)参与氧化铝、电解铝、高纯铝、高精度铝板带箔、中高档建筑铝型材、车用铝合金轮毂、氧化锑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5项,地方标准5项。

2.汽车产业(1)以南宁汽车改装厂、南宁五菱桂花车辆有限公司、南宁五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技术力量为骨干,加强汽车整车及汽车零部件重要技术标准研究,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转化成企业标准,进一步加快我市汽车产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2)参与组建广西汽车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3.食品产业(1)围绕提升食品产业的产品质量水平,延长产业链,拓展生物工程领域,大力发展综合利用,建立生态循环工业,进一步完善蔗糖、酒精、粮油加工、软饮料制造业、畜禽产品加工业、水产品加工业、乳制品制造业、果菜加工业等食品产业的标准体系。

加强制糖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跟踪研究。

加强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风险分析,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2)争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南宁组建全国制糖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蔗糖深加工分技术委员会。

参与组建广西蔗糖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西木薯淀粉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西特色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西水产品加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西乳制品制造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西畜禽加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西粮油加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西果菜加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3)参与蔗糖、蔗糖深加工与甘蔗收割机械、甘蔗综合利用新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3项,参与制定广西地方标准6项。

4.石化产业(1)按照加大我市石油化工产业的发展力度的要求,以南宁化工集团公司、广西明阳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龙头企业为技术骨干,加强烧碱、聚氯乙烯、化肥、燃料乙醇、变性淀粉等产品标准研究。

以技术标准为先导,发展优势特色产品,加速产品质量的提升。

加强石化衍生产品、化肥、农药新产品、生物质能源等技术标准研究。

(2)争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南宁组建全国变性淀粉加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

参与组建广西肥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西化工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3)参与氯碱化工、有机原料、变性淀粉等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3项,参与制定广西地方标准5项。

5.机械产业(1)加强电工电器、制糖设备、甘蔗机械、农产品精深加工设备、电线电缆等机械新产品、新技术国外先进标准的跟踪研究,组织开展创新产品的技术标准研究,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的制定。

(2)争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南宁组建全国轻工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糖装备分技术委员会。

参与组建广西电工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西农业机械制造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3)参与输变电设备、制糖设备、甘蔗机械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5项,参与制定广西地方标准5项。

6.建材产业(1)研究制定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卫生陶瓷、涂料、装饰材料、绿色环保建材等产品标准。

密切跟踪浮法玻璃、水泥等国际、国外先进标准,以技术创新带动建材产业的发展。

(2)参与制定绿色环保建材广西地方标准5项。

7.林化、造纸产业(1)进一步完善林浆纸一体化、林化及其精深加工、造纸、松香、松节油、天然香料等产品的技术标准体系。

(2)参与林化及其精深加工、造纸、松香、松节油、天然香料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2项,参与制定广西地方标准3项。

8.纺织服装与制革产业(1)以茧丝绸产业以及无卷化、无结纱、无梭布、精梳纱等棉纱产品为重点,以提高纺织服装和制革产品质量,增加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产品比重为落脚点。

进一步完善桑蚕生丝、真丝绸面料、蚕丝被、剑麻布、涤粘混纺系列纱线、精梳纱线等产品的技术标准体系。

(2)参与纺织、制革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2项,参与制定广西地方标准3项。

9.电子信息产业(1)以南宁市平方软件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有特色的骨干企业和有竞争力的产品为重点,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的应用软件、网络及信息服务业、电力自动化、新型电子元器件、通信传输材料等产品标准。

(2)参与制定农业信息技术应用、现代物流与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等广西地方标准5项。

(三)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1.建立健全从原料验收、生产加工、包装贮运到销售消费全过程的消费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加强对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消费品品质分析测试技术与方法等基础标准研究和制定。

2.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全过程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开展食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安全卫生限量、分析测试技术与方法等基础标准研究和制定;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标准备案管理工作;对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出口食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力度;加大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我市食品质量安全。

3.参与制(修)订广西食品质量安全标准10项。

(四)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1.建立健全以优质、特色、生态农产品为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制定农产品市场准入技术要求、农业投入品风险评估技术要求、环境和动植物安全风险评估技术要求等;推动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工技术标准的实施;推广良好农业规范认证(G AP认证);大力开展农业产业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基地)建设;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2.围绕甘蔗、水果、蔬菜、木薯、畜禽等传统优势产业和优质稻、桑蚕、中草药、香料、茶叶、水牛奶、优质水产品、速丰林等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农业生物技术和农业信息技术的标准研究与标准实施的示范工作,促进常规农业技术的改造升级,支撑引领现代农业发展。

3.研究制定动植物遗传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技术标准,大力推广动植物优良新品种。

加强生物技术应用的技术标准研究,促进农产品品种更新换代。

研究制定主要农作物轻简栽培、精确农业等高产、高效栽培和畜禽水产规模化高效、健康养殖的技术规程,发展和推广高产、高效农业技术。

4.加强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的技术攻关,建立健全农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农产品质量标准,加快农产品产地认证和质量认证进程,通过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企业达到5家以上。

建立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农业标准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或有机农产品生产示范区(基地)各20个。

研究制定主要农产品采后处理技术标准,开发高附加值深加工新产品,延长农业产业链,培育科技型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5.参与组建广西农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参与制(修)订广西农业地方标准40项以上。

(五)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标准体系1.加强节能减排标准化工作,大力推动节能减排标准的实施,建立健全我市的资源节约标准体系。

加速我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标准、资源管理与综合利用标准研究制订。

加强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环境管理、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危险废弃物处理、生态及生物安全等环保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

加强高效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水污染治理技术、清洁生产关键技术、节水、节材、废弃物利用与循环经济技术标准研制工作。

2.参与制定节约资源广西地方标准5项以上。

(六)建立健全服务业标准体系1.围绕把我市构建成为中国-东盟区域性物流基地、加工制造基地、商贸基地,中国-东盟区域性信息交流中心、交通枢纽中心、金融中心为目标,大力推进旅游、会展、餐饮、旅馆、物流等服务业标准化工作,为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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