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首批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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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国资委、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宁波市创新型企业(试点)评估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国资委、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宁波市创新型企业(试点)评估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国资委、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宁波市创新型企业(试点)评估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14•【字号】甬科高[2007]59号•【施行日期】200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国资委、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宁波市创新型企业(试点)评估方案的通知(甬科高[2007]59号)各县(市)区科技局、国资局(办)、总工会、财政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相关部门:根据《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甬科高〔2007〕13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国资委、总工会、财政局研究制订了《宁波市创新型企业(试点)评估方案》,现予公布。

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国资委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财政局二OO七年六月十四日宁波市创新型企业(试点)评估方案为了大力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内在机制,促进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根据《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甬科高〔2007〕1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评估方案。

一、评估内容宁波市创新型企业(试点)的评估主要内容为:创新条件、创新能力、创新投入、创新成果、创新管理、建设方案等。

二、评估依据宁波市创新型企业(试点)评估依据:《宁波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实施方案》和《国家科技评估规范》等。

三、评估指标体系宁波市创新型企业(试点)评估指标体系由否决指标、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否决指标“宁波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

申报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再进入下一评估阶段:1、近三年(从受理申报之日回溯,下同)无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视同)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少于5件(企业有宁波市级及以上的科技进步奖的除外);2、无市级及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3、上年度技术开发费用支出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足:销售收入3亿以下,技术开发费支出占销售比例不足5%;销售收入在3亿到10亿之间的,技术开发费支出占销售比例不足3%;销售收入10亿以上的,技术开发费支出占销售比例不足2.5%;4、大专以上学历及初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别在30%和10%以下;5、涉及许可管理的,不具备相关行业准入许可证;6、生产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7、申报材料弄虚作假;8、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9、近三年内有偷、漏、骗税,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以及逃废银行债务等违法行为;10、被依法终止经营的;11、有其他违法行为不适于进行创新型企业试点的。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2023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2023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2023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04•【字号】甬政办发〔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2023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3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2023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4日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2023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全力推进创新深化,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联动发展,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加快建设新时代高水平创新型城市,以创新制胜为宁波“争创市域样板、打造一流城市、跻身第一方阵”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硬科技”创新1.支持重大科技攻关。

围绕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聚焦工业软件、人工智能、海洋经济、新材料、医疗卫生等领域,实施“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采用主动布局、公开竞争、定向委托等方式,遴选支持一批重大科技研发攻关项目。

支持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合作,对实际到账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单个横向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列入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序列。

鼓励创新主体与国(境)外机构开展国际人才交流和科技创新项目合作,对符合条件的国际合作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

2.支持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创新任务。

鼓励各类创新主体承担省级以上科技项目。

对牵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和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相关科技计划的,按国家支持经费给予1:1的分类配套支持;对牵头省“尖兵”研发计划项目、“领雁”研发计划项目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按省定标准给予分类补助。

宁波市农业局关于成立宁波市农业科技创新团队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局关于成立宁波市农业科技创新团队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局关于成立宁波市农业科技创新团队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农业局关于成立宁波市农业科技创新团队的通知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局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农业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进一步调动农业科技人员科技创新积极性,深入挖掘和整合农业技术推广和研究力量,推进合作攻关,提升整体农业技术推广和科研水平,增强服务“三农”能力,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根据我市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和农业产业布局,决定成立首批以市级农业首席专家为带头人的粮油生产、蔬菜瓜果生产、畜牧业发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四个宁波市农业科技创新团队。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自主创新、重点突破、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我市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解决生产实际问题为核心,以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为途径,全面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团队健康发展,为我市现代农业重点产业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二、主要目的农业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的目的:一是改变现有农业技术人员研究力量分散、学科研究重复的现状,通过创新团队的带动,形成各学科科研的独特优势与方向,促进农业技术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的成长;二是进一步明确科研目标,引领现代农业科技的发展方向,形成科技创新的长效机制;三是挖掘潜力,整合力量,增强农技人员的整体科研水平和服务能力;四是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人才培养,提高农业科技水平。

三、主要职责(一)提出全市粮油、蔬菜瓜果、畜牧业生产等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目标,根据种植、养殖结构和品种类型,加快新品种的引进筛选和新技术的研究,提出粮食安全生产结构框架设计,制定相应的生产技术方案和动物疫病防控预案。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宁波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创新推动奖和科技进步奖的通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宁波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创新推动奖和科技进步奖的通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宁波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创新推动奖和科技进步奖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甬政发[2010]116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宁波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创新推动奖和科技进步奖的通报(甬政发〔2010〕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进一步发挥科学技术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甬政发〔2010〕21号)规定,在逐级推荐申报的基础上,经专家初评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授予孙平范、何加铭2010年度宁波市科技创新特别奖;授予马卫光等10人2010年度宁波市科技创新推动奖;授予“海洛因复吸模型、机制和干预靶点的发现”等10个项目2010年度宁波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授予“汽车动力总成悬置系统与悬置设计理论、开发技术及工程应用”等20个项目2010年度宁波市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授予“LR6超能数码无汞碱性锌锰电池和柔性生产线的研发及产业化”等50个项目2010年度宁波市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现予以通报表彰,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附件:1.2010年度宁波市科技创新特别奖获奖人员名单2.2010年度宁波市科技创新推动奖获奖人员名单3.2010年度宁波市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名单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2010年度宁波市科技创新特别奖人员名单附件2:2010年度宁波市科技创新推动奖人员名单附件3:2010年度宁波市科技进步奖项目100101— 100110 一等奖(10100301— 100350 三等奖(50。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甬科计[2011]53号【发布部门】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1.06.02【实施日期】2011.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科计〔2011〕53号)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两岛”管委会党委组织部、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现将《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二○一一年六月二日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团队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08】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6号)以及《宁波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加快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建设,规范创新团队管理,更好地发挥人才和科学技术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团队是宁波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创新团队建设管理遵循“自愿申请、择优认定、滚动支持、目标考核”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程序进行认定。

第三条创新团队设立第一层次团队和第二层次团队,每个团队建设周期为三至五年,到2020年全市培育和发展150个科技创新团队。

通过三至五年的支持培育,形成一批能够开展综合性科技攻关,攻克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开发战略性产品,产业带动和引领作用显著的科技创新人才集聚群体。

第四条创新团队每年组织申报、评审一次,由宁波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会同宁波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团队认定管理工作,并实施动态监督和考核。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8.10•【字号】甬科高〔2023〕73号•【施行日期】202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科高〔2023〕73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根据《浙江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 年)》(浙政发〔2023〕6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23年8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战略协同创新计划第三章关键技术突破计划第四章科创生态育成计划第五章重大应用示范计划第六章对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支持第七章立项程序与项目管理第八章附则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大力推进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不断探索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组织新模式和新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简称“科创甬江2035”计划)是根据省“315”科技创新体系以及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要求设计开展的攻关计划。

目标面向2035年,通过发挥全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战略科技力量作用,在国家有需求、宁波有基础的重点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引领作用、资金投入量大、协同效应突出、支撑作用明显的市级科技重大专项,与本市其他科技创新项目实现错位联动,对国家、省重大科技任务形成有效补充,为宁波进一步提升创新策源功能、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提供重要支撑。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23•【字号】甬政发〔2023〕42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23〕4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现将《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申报评定第四章待遇和管理第五章附则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争创市域样板、打造一流城市、跻身第一方阵”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其他非宁波户籍的“宁波帮”、帮宁波人士,进一步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建设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其他非宁波户籍的“宁波帮”、帮宁波人士,可以申报宁波市荣誉市民:(一)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升本市国际形象和影响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二)为促进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三)为本市制订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或者信息,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本市引进资金,在本市直接投资,拓展国内外市场,促进经济建设和经贸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五)为本市引进高新技术、高端人才,对本市科技进步、创新驱动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六)为本市发展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七)为本市发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八)为本市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条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纳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规范管理,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发布2009年度宁波市部分重大科研攻关择优委托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发布2009年度宁波市部分重大科研攻关择优委托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发布2009年度宁波市部分重大科研攻关择优委托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发布2009年度宁波市部分重大科研攻关择优委托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各县(市)、区科技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提高我市科技创新和自主研发能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推出2009年度重大(重点)科技攻关择优委托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择优委托项目名称(共9项)1.高精度低功耗超声流量计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发2.超高速变行程精密压力机研发3.彩色扫描制版一体化数码印刷机(彩色复印机)开发4.新一代UHMWPE纤维及复合材料产业化技术开发5.模具材料集成技术研发6.高品质铝合金焊接材料产业化关键技术开发7.车用高效率小型涡轮增压器系列产品开发8.长寿命压铸模具等离子体渗/镀复合表面处理关键技术及其产业化9.一类生物制品新药rhKGF-2流体膜临床研究及产业化开发二、申请资格要求凡在宁波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承担项目相应研发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参与申请。

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开展科技合作,签订科技合作协议,并经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以产学研结合的方式联合申请。

三、申请文件编制与递交申请文件由申请函、申请单位资格审查文件和申请书三部分(格式见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构成。

要求申请文件语言精练,数据真实、可靠,并按照项目申请指南(附件2)的规定编写,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一式十份。

申请文件应密封后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09年5月18日。

送达地点:宁波新世纪科技评估中心(宁波市江东桑田路722弄16号502室),邮编:315040。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5.06.28•【字号】甬科高[2005]88号•【施行日期】2005.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科高[2005]88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现将《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高区域自主创新、竞争能力,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结构调整升级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4]115号)、《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4]252号)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5]60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5]2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资金)。

技术创新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等渠道投资,促进技术创新、科技创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第三条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甬科合〔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科合〔2022〕18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功能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依据《关于加快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改革的若干意见》(甬党改〔2019〕6号)等文件,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22年3月17日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章绩效评价第五章政策支持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集聚高端创新资源,高质量推动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规范产业技术研究院的认定和管理,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中共宁波市委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和创新“栽树工程”,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甬党发〔2020〕26号)、《关于加快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改革的若干意见》(甬党改〔2019〕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是指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以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应用为目的,主要从事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孵化科技企业和集聚高端人才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研究院的认定管理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属地科技、财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共同负责。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研究院认定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项审核、评审论证,组织实施研究院绩效评价,并做好资金使用和研究院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研究院的专项补助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市科技局开展绩效评价和专项监督检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认定宁波市首批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认定宁波市首批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认定宁波市首批农业科技创新型企
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08.07.01
•【字号】甬科社[2008]90号
•【施行日期】2008.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认定宁波市首批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的通

(甬科社〔2008〕90号)
有关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6〕100号)精神,根据《宁波市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甬科社〔2007〕146号),在企业自愿申报、所在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经研究,现认定宁波市振宁牧业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为宁波市首批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

具体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1、宁波市振宁牧业有限公司
2、宁波望海茶业发展有限公司
3、宁波市海曙姚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4、象山港湾水产苗种有限公司
5、慈溪市德清种子种苗有限公司
6、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7、奉化市兴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8、慈溪市中慈生态肥料有限公司
9、宁波铜钱桥食品菜业有限公司
10、宁波引发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指导,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经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要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不断完善自主创新的机制和体制,继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总结和推广自主创新的经验,带动和促进企业开展自主创新,为建设创新型城市作出新的贡献。

二○○八年七月一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0.28•【字号】甬科高〔2015〕88号•【施行日期】2015.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科高〔2015〕88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创新载体:根据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要求,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订了《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15年10月28日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对象与方式第三章申领使用与兑现第四章日常管理与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要求,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趋势,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券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开展创新活动的一种手段,是推动科技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

第三条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创新券政策制订、经费预算和绩效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科技创新券经费审定与划拨等工作。

第四条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与方式第五条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包括入驻县(市)区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在孵企业,入驻经备案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的创客(或创客团队),以及经备案公布的创新型初创企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宁波国家高新区建设创新型科技园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宁波国家高新区建设创新型科技园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宁波国家高新区建设创新型科技园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24
•【字号】甬政发[2008]66号
•【施行日期】2008.07.24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宁波国家高新区建设创新型科技园
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甬政发〔2008〕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宁波国家高新区开展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加快推进高新区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的“二次创业”,市政府经与省科技厅协商,决定成立宁波国家高新区建设创新型科技园区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余红艺
副组长:寿剑刚省科技厅
陈炳荣市政府
成员:余仲飞省科技厅
王海国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郑瑜市科技局
谢月娣市发改委
陈成海市经委
胡赤弟市教育局
张镇岳市财政局
郑坤法市人事局
李千火市国土资源局
王丽萍市规划局
吴胜武市信息产业局
刚勇市外经贸局
朱德人市工商局
蒋荣富市国税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办公室设在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王海国兼任办公室主任,蒋如国、崔秀良任办公室副主任。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甬科政〔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科政〔2021〕10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开发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宁波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培养软科学研究队伍,提高宁波市相关研究机构软科学项目研究水平、服务决策效能,推进科技智库建设,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21年8月30日宁波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三章评审立项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五章成果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宁波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培养软科学研究队伍,提高宁波市相关研究机构软科学项目研究水平、服务决策效能,推进科技智库建设,根据《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政〔2010〕8号)、《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8〕61号)、《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细则》(甬科资〔2019〕99号)、《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科资〔2021〕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软科学研究是指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目标,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多门类、多学科知识,为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支撑而开展的研究。

市软科学研究计划支持范围包括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战略规划、政策法规、体制改革、产业创新、模式创新、重大任务、创新管理研究,以及软科学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等。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05.07•【字号】甬科政〔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科政〔2022〕45号各区(县、市)科技局、教育局,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教育局:为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登记管理,现将《宁波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教育局2022年5月7日宁波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设置条件第三章准入办理流程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登记管理和有序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面向中小学生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利用非财政性经费,经由各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准入许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面向中小学生(包含高中),线下开展编程、机器人、创客、科普知识(不包含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的实验)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构准入审批和监管工作的宏观指导。

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机构的准入审批和监管。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宁波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创新推动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名单的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宁波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创新推动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名单的

希 望 受 表 扬 的 先 进 单 位 和 个 人 珍 惜 荣 誉 , 再
接再厉 ,
力争 在我市推进
造 “ 中 国 制
” 2 02 5
试 点 示
范 城 市 建 设 中 再 创 佳 绩 。 各 地 、 各 部 门 要 向 先 进 学
习 , 进 一 步 振 奋 精 神 、 砥 砺 奋 进 , 为 推 动 我 市 经 济 高 质 量 发 展 , 加 快 “ 名 城 名 都 ” 建 设 作 出 新 的 更 大
建 斌 ( 宁 波 电 视 台 ) , 吴 福 明 ( 宁 波 电 台 ) , 俞 勇
锋 ( 宁 波 市 石 油 和 化 工 行 业 协 会 ) , 任 奉 波 ( 宁 波
电 子 行 业 协 会 ) , 毛 屹 华 ( 宁 波 市 服 装 协 会 ) , 汪
勇 ( 宁 波 文 具 行 业 协 会 ) , 汪 虹 ( 宁 波 市 汽 车 零 部
贡 献 的

宁 波 市 人 民 政 府办 公 厅
年 2 0 1 8
2 月 1 4 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祕厅关于公布2 0 1 7年度 宁波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创新推动奖 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名单的通报
政 办 发 号 甬
( 2 0 1 8 ) 2 1
各区县
市 (

人 民政府 ,
市 直 及 部 省 属 驻 甬 各 单
位 :
为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十 九 大 精 神 , 深 入 实 施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 激 励 科 技人 员 创 新 创 业 , 鼓 励 发 明
创造 ,
根据
《 宁 波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宁 波 市 科 学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3.01.18•【字号】甬科高〔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科高〔2023〕8号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办〔2022〕51号)精神,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1月18日宁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我市全球智造创新之都建设,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办〔2022〕51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以下简称: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是市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市级研发机构,是促进企业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引进培养创新人才,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创新力量。

第三条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一)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三)引进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合作。

第四条宁波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我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服务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办法,负责辖区内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推荐、管理等工作。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1.08.31•【字号】甬科计[2011]103号•【施行日期】201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甬科计〔2011〕103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五区二岛”管委会科技、财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科发专[2011]272号),为进一步推进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突出解决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合理,促进科技计划项目如期完成,经研究,对2008年-2010年获得国家支持的重大项目和市科技计划安排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重点:1、国家863计划项目;2、国家科技支撑计划;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4、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5、市科技创新团队;6、市农业重大、择优委托项目。

二、检查内容:1、科技计划项目的执行进展、组织管理情况;2、主要产出、目标完成情况和实施成效;3、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市财政配套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到位情况;4、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合规性,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检查方式和程序:1、检查采用项目承担单位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科技计划项目合同认真做好自查工作,重点做好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进展和经费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纠正自身问题,在此基础上,形成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自查报告;2、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抽查,抽查以国家、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书为依据,采取文本查阅、听取汇报、实地检查等方式。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7.03.05•【字号】甬科高[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的通知(甬科高[2007]17号)各县(市)、区科技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甬政发[2005]73号)精神,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来我市创新、创业,根据《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甬科计[2003]116号)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甬科计[2004]187号)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07年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1、2003年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属产业化前期项目或尚处初创期的经济实体。

优先支持在各级创业中心或孵化器内孵化、初创的项目;优先支持科技人员创业、产学研联合创业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创业项目。

2、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年龄须在55周岁以下;申报的项目应属高新技术领域,或属我市鼓励发展产业的共性、关键性、前导性技术的研发、中试项目。

3、申报项目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在50~500万元之间,软件企业应在30~300万元之间;承担单位对该项目的实际投入(不含基建费)占总投入的一半以上。

二、报程序及要求1、申报单位首先登录宁波市科技项目在线申报系统(http:///)进行用户注册(已经注册的用户无须再注册),并进行网上申报。

2、项目申报应填写《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并提供《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科技查新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需要证明的其它材料。

3、网上申报成功后,通过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向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推荐科技特派员优秀个人和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甬科社[2011]115号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推荐科技特派员优秀个人和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甬科社[2011]115号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推荐科技特派员优秀个人和工作先进单位的通

正文:
----------------------------------------------------------------------------------------------------------------------------------------------------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推荐科技特派员优秀个人和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
(甬科社[2011]115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科技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科技特派员任期考核及优秀评选工作的通知》(浙科发农〔2011〕18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组织推荐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选名额
科技特派员工作先进单位由市科技局提名推荐2个,优秀科技特派员候选人推荐名额共9个,可由各相关县(市)区科技局视情推荐1-2名(其中象山、宁海、余姚至少需推荐市派科技特派员各1名)。

二、表格填报
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均需填报相关表格。

有关表格请到浙江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下载。

三、上报要求
请各单位本着高度重视、积极负责的态度,按照省优秀科技特派员和工作先进单位推荐评选条件和程序要求,认真做好推荐工作。

推荐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的相关材料(一式3份)于10月28日前报我局,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

联系人及电话:李亚南87274111 卓为民56128332 地址:宁波市解放北路91号市科技局4号楼706 邮政编码:315010
电子信箱:*************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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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首批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的通知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关于申报首批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高校、科研院所,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7]81号)精神,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人才,切实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经研究,决定开展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组织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1.创新团队以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市级及以上)为依托,研究方向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我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提出的重点领域,重点是对我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重大牵引带动作用、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自主创新技术应用研究和产业化研究,或对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的基础性、前瞻性研究。

2.创新团队所从事的研究在国内同行中应达到领先水平,并在相关领域已取得较突出的创新成果,或在相关领域显示出明显的创新能力、研发优势和发展潜力。

3.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目标和标志性创新成果计划,有明确的技术实现路线和切实可行的研究方案。

非基础性、前瞻性研究还应有实现产业化的初步商业计划书。

4.创新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国内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
知名度,并在宁波区域内属顶尖技术专家。

近五年内曾获得省(部)级以上相关人才计划资助或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

5.创新团队成员具有良好合作的基础,知识结构搭配得当,有互补的专业结构,各自既有明确的科研领域,又形成合作协同的科研方向。

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团队中45岁以下成员不少于1/2,核心成员副高级以上职称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6.创新团队依托单位应能为创新团队提供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科研创新激励机制健全,重视对科研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具备完成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装备基础。

二、申报推荐
1.拟申请的创新团队按照《科技创新团队申请书》、《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方案》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归口部门对拟申请创新团队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申报条件进行初选。

2.申报实行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方式。

拟申请的创新团队通过市科技项目网上申报系统()完成网上申报,并直接打印。

书面材料一式二份,申报书、证明材料及建设方案合订成册,由归口部门汇总后统一上报。

3.材料上报截止到9月10日17:00。

三、组织评审
1.科技创新团队计划实行专家会议答辩评审,答辩时间地点安排另行通知。

2.经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后产生的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建议名单,经市科技局办公会审定,明确创新团队及其带头人并在宁波科技信息网予以7天公示。

四、支持措施
对入选的创新团队,按照建设方案确定的研究内容,由市科技局为其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

按滚动支持的原则,在5年内视创新团队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的经费支持。

五、组织管理
1.创新团队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与创新团队带头人共同制定具体的科研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明确总体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签订目标责任书。

2.创新团队及带头人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与考核。

当发生研究方向调整、团队重组、工作调动、职务变动等重要事项时,所在单位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科技局备案。

3.创新团队设立期间或承担项目完成后,每年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创新团队的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市科技局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安排次年的创新团队研究经费。

六、联系方式
1.材料受理:赵新民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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