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算绩效管理聘任专家暂行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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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20〕18号
省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提升预算编制科学化水平,我们在《江苏省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47号)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江苏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8月24日
——结束——。
江苏省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暂行办法
![江苏省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1f7561a0975f46526d3e15c.png)
江苏省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暂行方法附件1江苏省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价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价行为,保证绩效评价的客观公正和有序开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公共效劳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效劳招标投标管理方法》〔财政部令第18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财预?2022?285 号)、《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方法》〔苏财规?2022?36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暂行方法。
第二条第三方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将被评价的部门〔单位〕、工程或事项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第三方机构是指向委托方提供评价效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政府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咨询机构及其他评价组织等。
1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第三方机构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委托方采用政府采购效劳的方式,确定承当第三方评价工作的受托机构。
第六条第三方评价的原那么:受托机构应当遵循绩效评价的价值中立原那么、公平、公开、客观公正原那么及利害关系回避原那么,独立开展第三方评价。
第七条委托第三方评价费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第三方机构资格认定第八条申请参加第三方评价工作的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能力;〔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以及良好的业绩和信誉;〔三〕具有履行合同协议所必需的设备和人力资源,以及开展绩效评价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四〕最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未受到行政处分。
第九条符合以上条件的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填写《第三方机构参加绩效评价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营业执照和专业资质等相关资料。
2第十条财政部门通过评估审定的方式,确定入选资格。
获得资格的机构入选财政部门第三方机构库,并发文公示。
第十一条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分别建立第三方机构库,并实行资源共享。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7c033f5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f7.png)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苏财规〔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1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省质量强省建设,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15日附件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质量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方案》以及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强化质量发展基础、促进质量提升、推动标准化计量建设和支持广告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质量强省资金)。
第三条质量强省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质量强省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省财政厅职责: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制定质量强省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预算;审核确定质量强省资金使用方案并下达资金;组织预算执行及绩效管理。
第六条省市场监管局职责:参与制定质量强省资金管理办法,编报质量强省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提出质量强省资金使用方案;监督项目执行,按规定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市县财政部门职责:执行质量强省资金预算,及时拨付相关资金;指导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质量强省资金管理,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4号](https://img.taocdn.com/s3/m/4b64b9ee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7f.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要求,我部修改制定了《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财政部2018年1月8日附件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与激励目的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积极性,鼓励各地财政部门从实际出发干事创业,推动形成主动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进一步推动地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二、考核对象包括全国3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
其中,计划单列市单独开展综合考核,其所在省考核数据不含计划单列市。
三、考核内容和指标本办法为年度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是地方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具体包括财政预算执行、收入质量、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预算公开、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等6个方面。
结合预算管理工作目标,设定如下考核指标,考核得分采用百分制。
1.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工作(15分)。
考核内容:各省一般公共预算以及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情况。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f3bf791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87.png)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引导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X发〔xxxx)X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市级一级预算部门和县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各部门")。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考核。
考核工作由XX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预算绩效管理考核主要从基础工作、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绩效信息公开等方面,对各地各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内容和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
(一)基础工作。
各地各部门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是否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理念,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工作要求情况,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情况。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和职责分工落实情况;部门主要负责人重视程度,是否将其作为单位重要的日常性工作来抓。
各地各部门建立本地区本部门分行业分领域分层级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及动态调整情况。
(二)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各地各部门对新增财政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及应用情况。
(三)绩效目标管理。
包括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情况;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情况。
各地各部门根据年度预算编制及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步申报绩效目标及相关内容工作开展情况。
绩效目标是否清晰明确、依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
绩效指标是否细化和量化到三级绩效指标,且能清晰反映项目绩效实现程度等。
预算批复下达后,绩效目标信息是否随同预算批复下达到所属预算单位。
(四)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包括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情况;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运行监控情况。
各地各部门建立绩效运行监控制度,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有效运行监控情况。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afe1fda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0b.png)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2.21•【字号】苏教财[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教财〔2010〕107号)省属各高校: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科学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十五”以来,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高等学校办学规模迅速扩大,教育投入大幅增长,办学条件显著改善,办学效益进一步提高。
高等教育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机制基本形成。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不断推进和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以及教育经费投入的多元化,高校经济活动日益复杂,财务工作面临新的更高要求。
今后一段时期,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的核心任务。
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是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基本保证,是从源头上预防经济犯罪、避免国家财产损失的重要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科学发展,现就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财务管理工作,以促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为中心,坚持科学理财、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廉洁理财、效益理财,统筹协调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创新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加快建立符合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大学制度的高校财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优化支出结构,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宗旨,促进内涵发展;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理念;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函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函](https://img.taocdn.com/s3/m/63e23e1d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93.png)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
录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02.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函
(2016年)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苏府法[2015]81号)要求,经对本厅2009-2015年制发的编“苏财规”文号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审核和确认,现将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江苏省省级预算制度绩效管理文件
![江苏省省级预算制度绩效管理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5e6f7f49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80.png)
1.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36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36号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项目实施达到预期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项目实施达到预期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管理)是指根据财政效率原理,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从预算绩效目标设定、预算执行绩效跟踪、到项目完成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整个过程实施评价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注重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二)全面系统原则。
绩效管理贯穿于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各个环节,涵盖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三)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管理符合真实、客观、公正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四)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五)绩效相关原则。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bf2548f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34.png)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7.21•【字号】宁财绩〔2020〕260号•【施行日期】202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宁财绩〔2020〕260号市各相关部门(单位):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评价管理体系,规范、细化绩效评价工作流程,现将《南京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2020年7月21日南京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操作规程(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确定绩效评价对象第三章绩效评价前期准备第四章绩效评价组织实施第五章绩效评价报告撰写第六章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归档整理第七章绩效评价工作要求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评价管理体系,规范、细化绩效评价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南京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三年(2019—2021年)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绩效评价指市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依据批复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收入的合规性、全面性、合理性,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以及部门履职效能等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涉及四本预算,由市级专项资金安排的财政项目和政策以及部门整体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涉及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江苏省省级预算制度绩效管理文件
![江苏省省级预算制度绩效管理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44d22f9d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00.png)
江苏省省级预算制度绩效管理文件江苏省省级预算制度绩效管理文件一、总则为了规范江苏省省级预算制度绩效管理工作,确保预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财政资源利用效益,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要求,制定本文件。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通过绩效管理,实现财政资源的精细管理,提高财政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2.原则:(1) 统一标准:制定统一的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确保公平公正。
(2) 量化管理:采用量化指标评价方式,实现对预算执行情况的量化管理和评价。
(3) 激励约束: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预算执行主体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4) 动态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保持适应性和灵活性。
三、绩效管理体系1.绩效管理主体:(1) 省级财政厅:负责制定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并监督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2) 各部门预算执行主体:根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合理安排预算使用,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
2.绩效评价指标:(1) 经济绩效:包括财务收支状况、经济增长速度等指标。
(2) 社会绩效:包括就业率、社会保障、教育文化等指标。
(3) 环境绩效:包括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指标。
(4) 其他绩效指标:根据具体部门和项目的特点,设置相应的绩效指标。
3.绩效评价标准:(1) 量化标准:根据绩效评价指标,制定相应的量化评价标准。
(2) 评价周期:每年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一年后预算分配的参考依据。
四、绩效管理流程1.预算编制阶段:(1) 制定年度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
(2) 绩效指标和标准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预算执行阶段:(1) 各部门按照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制定具体的绩效目标。
(2) 各部门定期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包括相关绩效数据和解释说明。
(3) 省级财政厅根据报送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各部门反馈。
3.绩效考核阶段:(1) 绩效考核包括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定性考核主要评价预算执行情况,定量考核主要评价各绩效指标达成情况。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等有关收入分配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等有关收入分配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f7eb0d6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4a.png)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等有关收入分配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苏国资〔2017〕 61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等有关收入分配事项的通知苏国资〔2017〕61号各省属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精神,深化省属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建立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制度,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等有关收入分配事项通知如下:一、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一)基本原则。
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坚持职工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原则。
以效益为导向,参考企业战略规划和功能定位,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等因素,逐步建立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符合企业承受能力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合理调节行业间、企业间和企业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
(二)工资总额预算编制。
省属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由企业依据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预算年度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同时结合其他因素编制,经省国资委审核后下达。
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应按照工资总额年度增幅一般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幅的要求,当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达到历史最好水平,或者明显好于上年完成值时,工资总额预算可高于上年水平;当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水平;当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工资总额预算比上年应有所下降。
企业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应在年度预算范围内。
以下几类情况不列入省属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范围,经审核同意后由企业据实列支,主要有:一是纳入年薪制管理的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二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股东给予的奖励;三是实施中长期激励的企业,以货币形式兑现的中长期激励收入;四是市场化聘用的职业经理人等特殊人才的薪酬;五是有关政府部门组织的职工技能竞赛,给予技能优胜者的奖励;六是预算年度新增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薪酬;七是其他有关事项。
江苏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09(1)
![江苏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09(1)](https://img.taocdn.com/s3/m/a4beff6bdd36a32d7375814e.png)
《江苏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09】11号作者:佚名法规来源:江苏省财政厅点击数:446 更新时间:2010/6/18江苏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09】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分配、使用、绩效评价和监管制度,完善预算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及《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省级政府的年度收支计划,具体由与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省级部门)的预算组成。
省级部门预算由省级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三条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依法批准的部门综合收支计划。
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省级预算管理工作。
对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进度、执行结果和财务管理负管理和监督责任;(六)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供有关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资料;(七)组织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自评价。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预算编制第九条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零基预算方法,坚持“统筹兼顾、保障重点、优化结构、收支平衡”的原则,在保证机构基本运转的基础上,重点支持社会经济事业发展项目。
第十条省级部门预算原则上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
省级部门依据其职责和政策规定提出合理预算要求,并按规定要求填报有关预算基础资料报送省级财政部门(“一上”);省级财政部门审核“一上”资料,结合省级财力,确定下达财政拨款以及收支预算总控制数等(“一下”);省级部门根据“一下”控制数,按规定组织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收支计划报送省级财政部门(“二上”);省级财政部门对“二上”预算计划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平衡后按程序报批,并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的规定时间内将年度预算批复到省级部门(“二下”)。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b24cf93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66.png)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宁财绩〔2021〕380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的通知宁财绩〔2021〕380号市各相关部门(单位):为规范和强化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取得实效,市财政局对《南京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宁财绩〔2020〕234号)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请各部门(单位)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2021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反馈与整改第三章报告与通报第四章向社会公开第五章与预算挂钩第六章与考核挂钩第七章与问责挂钩第八章附则南京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市级预算绩效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暂行办法》(苏财绩〔2019〕17号)、《南京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三年(2019-2021年)行动计划》(宁委办发〔2019〕84号)等法律、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结果包括以下类型:(一)市级预算部门(单位)针对市级专项资金安排的政策和项目、部门整体预算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所形成的报表、报告、结论等。
(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的重点事前绩效评估、重点绩效运行监控、重点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所形成的的报告、结论等。
(三)市财政局对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报送的报表、报告、结论等绩效管理工作成果进行审核或再评价所形成的意见、报告、结论等。
第三条绩效管理结果可以采取分级评定和审核是否通过两种形式。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c78f5a7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89.png)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确定第三章服务推进第四章要素保障第五章风险防范第六章附则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省重大项目服务推进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转方式、调结构、稳投资、促增长的重要作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高质量发展导向,投资规模较大,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影响,列入省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
省重大项目包括实施项目和储备项目。
实施项目为续建项目和计划当年新开工项目;储备项目为需持续推进前期工作,力争早日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三条省重大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产业发展。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项目。
(二)科技创新。
促进科技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项目。
(三)民生保障。
促进卫生健康、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改善民生补齐短板的项目。
(四)生态环保。
促进水、大气、土壤等持续改善的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及碳减排等项目。
(五)基础设施。
强基础、增功能、利长远的现代化基础设施项目。
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d0c37a7240c844769eaeed8.png)
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管理,规范专家行为,保证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促进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综合专家库)是省政府依法组建的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提供评标(评审)专家服务;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选聘并纳入省综合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省政府委托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省综合专家库,负责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组织统一考核培训,并做好与国家综合专家库及—1 —其他省部级综合专家库的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条省综合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以及专家的选聘、考核、培训、注销、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综合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进行设置。
第六条入选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七条申请进入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二)熟悉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评标专家应当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评审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此年龄限制);(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苏政发〔2015〕10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苏政发〔2015〕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761c15da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6e.png)
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苏政发〔2015〕1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七次、八次、九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预算管理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6号)的要求,现就深化我省预算管理制度改革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以来,我省先后实施了预算外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绩效管理等重大改革,预算管理范围不断拓展,预算管理制度不断健全,预算审查监督不断加强,对规范各级政府预算管理、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行预算管理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不符合公共财政制度和现代政府治理要求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预算体系不够健全,大部分政府债务尚未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管理和控制方式不够科学,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尚未建立;预算约束力不足,财政收支结构有待优化;财政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预算资金使用绩效仍需提高;预算透明度不够,财经纪律有待加强等,财政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考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对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提出明确要求,新预算法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指明了方向并提供了法制基础,省委十二届七次会议也对推进预算管理改革作出了具体部署。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f3bca88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9500547.png)
五、考核程序
1.自评:预算绩效管理主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自我评价。
2.复评: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进行复评。
3.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六、考核结果及应用
十九、持续改进
1.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持续关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效能。
2.定期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培训和经验交流,推广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
3.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完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提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十、法律责任
1.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在考核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三、考核信息公开
1.各级财政部门应将预算绩效管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公开内容应包括考核结果、整改情况等。
3.财政部定期发布全国预算绩效管理考核总体情况。
十四、考核工作保障
1.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2.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考核业务培训,提高考核人员业务水平。
2.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适当引入国际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和技术,提升我国预算绩效管理水平。
3.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交流合作,促进预算绩效管理改革与创新。
三十一、总结
本办法旨在完善我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体系,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向纵深发展。通过明确考核对象、内容、指标、程序及应用,强化责任追究,提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在此基础上,加强跨部门协同、信息化建设、政策宣传与培训、监督与问责,以及绩效文化建设,全面提升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我国预算绩效管理持续改进,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贡献。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592de34172ded630a1cb630.png)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聘用工作的组织与程序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四章聘后考核第五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六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第七章聘用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x〕3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与其受聘人员(包括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和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聘用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施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并任用。
第二章聘用工作的组织与程序第五条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按照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第六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与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或群众代表组成。
根据需要,聘用工作组织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江苏省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69491faf78a6529657d5364.png)
江苏省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部门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用于省本级和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专项资金来源包括预算资金、非税资金、转移性收入、单位其他资金以及债务资金.第三条本办法仅指省级部门预算中用预算资金安排的用于省本级和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是指省政府为保证全省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对下级政府按照省级要求负责实施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省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编入省级各部门预算,但不计入省本级支出.对于省级主管部门通过统一采购方式实施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和通过省级专户直接拨付的对市县的专项转移补助资金列入省级财政支出预算,列作省本级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分为资本性专项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不含统筹基建专项资金)。
(一)资本性专项资金:指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专项资金,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基础设施购建、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二)其他专项资金:指各单位除适用于资本性专项资金之外的所有专项资金,包括会议项目、培训项目、转移性支出项目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管理要求(一)体现公共支出需求.为使资金更好地发挥效益,项目资金的安排要重点满足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方面的需要,严格财政供给范围,取消部门预算中不属于公共财政范围的支出项目.(二)整合优化专项资金。
在对省级承担的预算项目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政策以及省本级财力和部门收入状况,“打包”整合同类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省委、省政府已经确定的项目、有法定增长比例要求以及部门事业发展急需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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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预算绩效管理聘任专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家行为,依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号)及《江苏省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价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34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财政部门从各领域、行业、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等聘任的,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供理论指导、业务咨询与技术支撑,以及聘请独立承担评审工作的高级专业人才。
第三条聘任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相关领域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研究方面,具有领先和较高的水平;
(二)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丰富的行业、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以及综合分析能力;
(三)具备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的行业从业资格和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身心健康;
(五)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聘任专家实行公开征集,专家可以个人申请,也可由部门、学校、科研机构或行业协会推荐。
凡具备条件的有关人员,可填报《江苏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聘任专家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一)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证明专业研究、技术能力和研究成果的材料;
(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财政部门组织对申请人员提供的资格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具备条件的,颁发专家聘任书,聘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六条专家聘任期满后,财政部门根据专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聘任期内,专家因个人原因不能从事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或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经由财政部门审理后,不再安排其承担有关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门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聘任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受聘专家在承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关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及制度等的知晓权;
(二)对承担工作的部门、项目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有知情权;
(三)可到部门、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收集与项目有关的数据资料进行查证,有一定的查验权;
(四)对承担工作的部门、项目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情况有质询权;
(五)对承担工作的部门、项目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具有发表意见、评审评价的话语权;
(六)合理获得委托方支付的相应聘用报酬;
(七)其他。
第九条受聘专家在承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工作中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按规定要求独立完成承担的工作;
(三)对承担工作的部门、项目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提供咨询、提出建议的责任;
(四)自觉遵守工作保密纪律。
对涉及的部门、项目的资料、业务及有关情况,以及评审结论和结果等承担保密的责任。
未经财政和相关部门同意,不得以(著作)论文、研究报告、讲义及其他形式擅自对外披露;
(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在工作中不得谋取(或不得接受)不当利益;
(六)应邀自觉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有关调研、研讨活动,自愿接受聘任资格核查,及时通报个人联系方式、单位变
动等情况;
(七)其他。
第十条各部门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专家提供指导、咨询和评审的,应根据部门、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和项目的类别,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和协商等方式,在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管理库中选择不同类型的合适专家。
第十一条各部门聘用专家费用在同级部门预算中列支。
受聘专家的酬金支付标准为(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受聘专家承担工作时,若与相关部门、项目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直系亲属、任过职、顾问、发生纠纷),应主动提出回避。
确认受聘专家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存在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有关部门可向财政部门书面提出专家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和提供相应事实证据。
经财政部门复审确定后,提请相关专家回避。
第十三条受聘专家在安排承担的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经财政部门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解聘。
(一)不能胜任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不参加安排的有关工作的;
(四)擅自披露、泄露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关情况或资料的;
(五)私自收受有关部门及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其他违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省级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聘任专家执行本办法。
市(县)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聘任专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