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航天大学后勤集团员工绩效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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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后勤集团员工绩效考核工作制度作者:系统超级管理员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59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1日10:05

集团人字〔2006 〕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集团员工的绩效考核工作,并通过绩效考核来加强集团各项工作的执行力度,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北航后勤集团各单位在编员工及非在编员工的绩效考核管理。

第三条工作原则

1、公开的原则:考核过程必须公开化、透明化,每项考核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

序开展。

2、全员的原则:各单位对本单位的各级、各类员工均应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3、客观性原则:考核工作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避免加入个人主观因素。

4、时限性原则:绩效考核是对被考核人在某个考核期内的综合评价,不涉及本考核

期之前的行为;同时也不能以考核期内被考核人的一部分表现代替其整体表现。

5、常规性原则:绩效考核本身就是一项常规管理手段,各单位必须充分运用到日常

工作中,以绩效考核带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和执行力度。各单位开展绩效考核工作既不要过于繁琐、复杂,冲击到正常工作秩序,更反对无实效地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二章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

第四条集团绩效考核工作委员会是集团整体绩效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核工作进

对集团绩效考行统筹安排、整体控制。

第五条集团整体绩效考核工作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质量检验部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单位设置本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绩效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以及组织实施。

第三章绩效考核的层次

第七条后勤集团绩效考核包括以下层次:

1、试用期员工转正考核;

2、基层员工的绩效考核;

3、各部门、班组管理层干部及本单位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

以上工作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4、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以及各单位总经理、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的绩效考核;(由集团统一组

织实施)

第八条试用期员工转正考核

对于每位试用期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是否转正的依据。考核内容主要由各

单位根据岗位实际工作性质, 考核被试用人员是否达到工作标准和岗位要求, 试用期是否

合格,并决定是否转正。 第九条基层员工的绩效考核

技能水平以及岗位工作的实际完成情况。

第十条 各部门、班组及管理层员工的绩效考核

各单位对于各部门、班组及管理层员工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的内容应侧重于 其所负责或

管理的部门、班组的管理技能水平以及整体工作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以及各单位总经理、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的绩效考核

集团对于各单位(总经理)、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的整体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四章绩效考核的周期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考核对象的具体工作性质及特点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可划分为月

度绩效考核、季度绩效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基层员工的绩效考核周期:建议各单位基层员工的绩效考核周期应为月度绩 效考核。 第十四条 各部门、班组及管理层员工的绩效考核周期: 各单位可根据具体岗位情况将 其考核周

期设置为月度、季度或年度。

以确定该员工

对于基层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考核的内容应侧重于其岗位工作的操作

考核周期

第十五条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以及各单位总经理、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周期:由集团统一组织安排。

第五章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绩效考核分数、统计出

考核等级的计算方法,并绩效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将绩效考核结果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部门、班组及员工工作改进的主要依据和方向;

2、作为各单位开展员工培训工作的主要依据;

3、作为确定员工绩效工资系数的重要参考依据;

4、作为调整员工工资级别的主要依据;

5、作为员工岗位晋升(降)、岗位调配的依据;

6、作为辞退员工的重要依据;

7、作为本单位对员工年度工作评价、评优的重要依据;

8、作为员工档案中的主要记录内容。

第十八条各单位的各级管理部门、管理者应及时针对绩效考核中考核对象未达到工作标准的项目分析原因,制订相应的改进措施。

各级管理者有责任指导、帮助下级员工制定工作改进计划,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同时应检查工作改进的效果。

第十九条对于连续3个考核期的考核结果都为“不合格”的员工,各单位应分析其原因,并考虑进行岗位调整或辞退。

第二十条对于连续12 个月考核结果都为“优秀”的员工,各单位可酌情考虑给予职务晋升、工资级别晋升或其他特别奖励。

第六章绩效考核申诉

第二十一条每个周期的绩效考核工作结束后,单位应向员工通报其考核结果,并有向员工解释考核结果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员工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各单位应及时与员工进行沟通,处理异议。仍有异议者,员工有权向本单位绩效考核小组提出申诉,申诉时需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接受申诉后,必须在5 个工作日内对申述人的申诉做出答复;如申述人的申诉不成立,应向申诉人解释并给出相应的建议;如申述成立,必须改正绩效考核结果。

第七章附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拟定、修改、解释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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