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若干措施:首先,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工作。
加大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相关部门的工作机制,确保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强化行业自律,加强对开发商、中介机构等的监管,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其次,优化房地产市场的供需结构。
加强规划和土地管理,合理布局各类房地产项目,调控供应量,适度增加住房供应,满足市民的住房需求。
同时,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加强租赁市场的监管,提供多样化的租赁住房选择,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
第三,加强金融支持和信贷政策的运用。
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金融支持力度,优化信贷政策,促进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通过引导银行机构合理增加对房地产行业的信贷支持,提高金融机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第四,加强土地使用管理。
完善土地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土地供应和使用的监管,防止土地滥用和浪费。
加强土地审批和出让过程的监督,确保土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此外,加强土地市场的信息公开,提供公正透明的土地交易平台,保障市场公平竞争,避免形成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第五,推进房地产市场的长效机制建设。
制定长效稳定的调控政策,引导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了解市场动态,预防市场波动和风险。
同时,推动相关部门加强合作,提高政策执行效果,形成多方合力,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循环。
第六,推动建筑行业的转型升级。
加强建筑行业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建筑质量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建筑行业向智能化和绿色化发展。
同时,加强对建筑企业和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需要加强市场监管,优化供需结构,加强金融支持和信贷政策运用,加强土地使用管理,推进房地产市场的长效机制建设,推动建筑行业的转型升级,加强政府的服务和支持。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荆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荆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02•【字号】荆政办发〔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荆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22〕26号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荆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2日关于进一步促进荆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改善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荆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22〕13号,2022年6月14日印发)实施情况,现制定措施如下。
一、实行购房房款补贴。
2022年6月14日后,在中心城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生,可凭购房合同到所在区(功能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部门窗口申请领取2万元购房补贴。
市直事业单位“招硕引博”人才购房补贴按荆办发电〔2022〕6号文件执行。
区级事业单位“招硕引博”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执行。
本措施施行期间,其他购房人在中心城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含公寓),可凭购房合同到所在区(功能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部门窗口申请领取1万元购房补贴(已领取人才购房补贴的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二、实行购房契税补贴。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郴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郴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24•【字号】郴政办发〔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郴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关于促进郴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24日关于促进郴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因城施策”“一城一策”,激发住房消费需求,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信贷支持(一)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
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可不调整贷款分类,报送征信系统的贷款分类与之前保持一致。
(二)鼓励金融机构有序开展并购贷业务,为保交房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贷款。
(三)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四)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并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郴州市分行、郴州金融监管分局)二、强化住房公积金支持(一)住房公积金双缴职工和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新政的单缴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到70万元。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7•【字号】宛政办〔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22〕26号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卧龙综保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阳市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27日南阳市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进一步激活我市房地产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一、优化房地产项目审批流程。
精简房地产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31天以内;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主体一层封顶,即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实施更加精准的扬尘防控措施,增加有效施工天数。
二、建立房地产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建立房地产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强化评价结果共享应用,将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挂钩,按照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
在保证监管项目后续建设资金及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的调整幅度在2%-10%之间,随工程进度的增加不断递减)的条件下,多余的资金可用于开发企业调配使用。
三、支持合理住房需求。
对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的人才在本地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自主创业并缴纳3个月及以上社保的,以及对原籍不在中心城区,因工作或上学等各种原因来宛的新市民,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并完成契税缴纳的,给予购房补贴。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19•【字号】宜府办发〔2024〕47号•【施行日期】2024.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4〕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9月19日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大供给端支持保障,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企事业单位以需定建。
支持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职工以及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成员,通过自发组建联合社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开发、设计等单位,定制化建设商品住房。
鼓励开发企业以优惠价格组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等团购商品住房。
鼓励国有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对参与团购的职工给予购房补贴。
全市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原则上不再集中新建安置房。
二、用足用活规划支持政策。
支持县市区因地制宜优化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调整项目商业配比、车位配比等指标,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开发康养、度假、避暑、高品质住宅等差异化产品。
支持各县市区选择1-2个项目开展高品质住宅试点,结合用户需求进行住宅规划设计创新,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在规划指标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各县市区要做好在建、在售商品住房项目服务工作,加强教育、医疗、养老、商业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优先补齐菜市场、公交、便民超市等设施短板;将项目周边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等基础设施配套优先纳入城建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升居住品质和区域价值。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日照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日照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23•【字号】日政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日照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日政办发〔2024〕1号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关于促进日照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23日关于促进日照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充分释放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适应生态宜居海滨城市发展旅游度假、择居康养、平台经济、服务外包、新兴制造业等人口集聚业态及其人才集聚需要,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新市民购房补贴本措施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前,以下日照市辖区内农村转移人口进城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开发企业“以旧换新”收购的二手房,下同),给予购房优惠券补贴,补贴数额为购房款总额的20%,购买现房并直接办证的,补贴额度可用于抵顶首付款的50%:(1)农村适龄儿童接受城市集聚教育资源;(2)农村大龄青年在城市结婚居住;(3)土地流转托管后在城市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农民;(4)将现有农村住房改造为民宿等经营性租赁住房后到城市居住等情形。
城乡二孩及以上家庭新购买商品住房的(不限于首套房),参照执行上述补贴政策。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二、青年人才购房补贴日照市各类单位全职引进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和单位急需并代为申请的各类人才,本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前,本人或其家庭在日照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可申请青年人才购房优惠券,补贴数额为购房款总额的20%,购买现房并直接办证的,优惠券可用于抵顶首付款的50%。
新常态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新常态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市场也逐渐成为了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新常态下,房地产市场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
二、加强政策引导1. 完善土地供应机制。
加大城市土地供应力度,推动土地出让方式改革,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2. 加强房地产调控。
严格执行限购、限贷等政策,防范房价过快上涨。
3. 推进住房租赁市场建设。
完善住房租赁相关法律法规,扩大住房租赁市场规模。
4. 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财政支持力度,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水平。
三、优化市场环境1. 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监管。
完善商品住宅质量监管体系,加大对开发商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2. 支持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
鼓励房地产企业向智能化、绿色化等方向转型升级,推动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3. 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体系。
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体系,提高市场竞争力。
四、促进住房消费1. 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降低首付比例,提高普通人购房的门槛。
2. 推广共有产权住房。
推广共有产权住房模式,降低购买成本,提高购买门槛。
3. 加强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
加大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支持力度,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五、完善税收政策1. 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降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税率,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
2. 优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降低个人所得税率和起征点,提高居民的可支配收入。
3. 改革房产税制度。
推动房产税立法,建立健全房产税制度,减轻居民和企业的负担。
六、加强监管1. 完善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开发商、中介机构等的监管力度。
2. 加强信息公开。
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信息的公开力度,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信力。
3. 加大执法力度。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昆政办〔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有关直属机构:《昆明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17日昆明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目标,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一、调控开发供应(一)综合城市区域发展、商业商务用房库存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商业商务用地供应规模,科学调节供地节奏。
商业商务用房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在不影响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的前提下,可暂缓供应商业商务用地,结合市场需求合理确定用地供应计划。
(二)在土地出让前,属地政府(管委会)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商业商务用房配置、去化等情况,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按程序申请调整新供应土地的商住比或商业商务用房的开发量,依法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
(三)对已供应尚未建设的商业商务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属地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属地政府(管委会)研究同意,可依法适当降低商业商务用房开发量;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向属地政府(管委会)申请将商业商务用地调整为托幼、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停车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属地政府(管委会)依据项目所在片区人口规模及公共服务、基础配套设施情况,研究调整方案,报市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程序审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十三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目录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二、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三、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四、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六、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一)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问题。
一是通过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和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筒子楼)改造等方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是加快实施国有林区、垦区、中西部地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的棚户区和采煤沉陷区民房搬迁维修改造工程,解决棚户区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三是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给。
2009年是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关键一年。
主要以实物方式,结合发放租赁补贴,解决26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解决8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住房的搬迁维修改造问题。
在此基础上再用两年时间,解决487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16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
到2011年年底,基本解决747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基本解决240万户现有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住房的搬迁维修改造问题。
2009年到2011年,全国平均每年新增130万套经济适用住房。
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国家加大支持力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规划。
(二)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中央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投资支持力度,对中西部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大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对于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不利的因素,如房价过快上涨、房地产泡沫风险加大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市场的稳定发展,也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大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成为当前的当务之急。
二、宏观调控1.加强宏观调控,引导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通过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市场供需平衡,遏制投机行为,防范房价过快上涨,维护市场秩序。
加大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力度,通过控制信贷总量、调整利率水平等手段,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优化土地供给,稳定房地产市场。
在土地供给方面,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加大土地供给,确保房地产市场供给充足。
要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遏制土地市场的投机行为,防止土地价格的过度波动,稳定房地产市场供给。
三、完善政策体系1.制定健全的房地产市场政策体系。
建立健全的房地产市场政策体系,包括房地产市场准入、市场退出、市场秩序维护等方面的政策,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构建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
2.加强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完善。
通过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逐步建立房地产税体系,加大对炒房等投机行为的税收惩罚力度,规范市场秩序,遏制房地产市场过度波动。
四、加强市场监管1.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
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大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市场异常情况,维护市场秩序。
2.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
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信息的公开透明,及时发布市场动态、价格走势等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防范投机行为,引导市场预期,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五、加强产业联动1.促进房地产市场与实体经济的产业联动。
以房地产市场为突破口,促进房地产市场与产业经济的深度融合,推动房地产市场发展与实体经济的协调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19•【字号】•【施行日期】2024.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经昭通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19日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进一步健全完善昭通市房地产调控机制和配套政策,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住房的期待,在认真组织评估2023年出台的《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3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昭政办发〔2023〕59号)执行情况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决定对原有房地产调控措施部分延续执行,部分优化调整,特制定本措施。
一、多样供给,满足合理住房需求(一)进一步改善住房供给。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完善“市场+保障”住房供应体系,全面推动建立“人、房、地、钱”联动新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的不同需求,修订完善《昭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版),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法依规鼓励发展高品质住宅、立体生态建筑(第四代建筑)等多样化住宅形式,在方案设计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企业转型发展,推动房地产从“规模型”向“品质型”、从“有房住”向“住好房”转变。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二)推动商品住房去库存。
各县(市、区)要扛实属地商品房去库存主体责任,全面摸清底数,细化工作方案,强化措施有序推进。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17•【字号】成办发〔2016〕45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4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7日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7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6〕15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整体区域科学调控、热点区域严格管控原则,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土地供应,稳定市场预期(一)公布全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3年滚动供应计划,稳步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二)建立购地资金来源审查机制,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用自有资金购买土地的要求,严禁银行理财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房地产企业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购置土地。
(三)坚持“净地出让”原则,加快出让宗地周边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合理确定经营性用地出让起始价,对溢价率超过60%的,竞得人须在三个月内交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二、加大促建力度,增加有效供给(一)加强土地出让供后监管,对已出让商品住宅用地的缴款、开发进度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开工、竣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沈政办发〔2016〕40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沈政办发〔2016〕4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改善房地产供需结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辽政办发〔2016〕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
2016年,我市商品房销售力争实现同比增长10%,库存去化周期控制在合理区间,房价运行保持基本平稳,利用2-3年时间使我市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达到均衡。
二、严格控制新增供地。
对全市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实施总量控制,原则上2016年全市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面积不超过上年度的50%。
实行差异化供地政策,原则上产业用地按需供应,对住宅库存偏大区域减少供应,在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前,由规划国土、建设和房产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商住比、车位比、容积率。
及时发布城市发展规划、建设规模、供应结构、空间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进展等信息,引导房地产市场理性投资和消费。
三、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对动工开发期超过1年、不满2年的闲置土地,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超过2年的土地依法收回,重新进行市场配置。
四、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加快新城区和新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对新建小区亟需先行配套的市政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由开发企业垫资建设,待验收合格后,在缴纳配套费时予以抵扣。
完善教育、医疗、商业等资源配置,在新城区鼓励优质中小学校增设分校,配置社区医疗机构。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大政办发〔2015〕3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大政办发〔2015〕3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稳定住房消费政策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0号)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各地区要按照“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如期完成”的工作原则,破解资金筹措难、征收拆迁难等问题,尽快启动1—2个棚户区改造项目, 2015年全市完成棚户区改造1.1万套,力争用2—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积极引导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拆迁安置用房。
各地区原则上不再建安置用房,鼓励和引导居民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
积极搭建平台,组织棚改居民团购住房,引导开发企业打折销售、让利于民。
对采取货币化和购买存量商品房回迁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争取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倾斜。
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免征新购房屋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支持开发企业适当调整户型结构,满足棚改居民住房需求。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低于97%时,贷款额度最高上调至80万元。
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执行“认贷不认房”的购房套数认定标准,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认定为首套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即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01•【字号】成办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1日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政府新闻办)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7号)要求,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严格规划用途管理严禁擅自调整项目用地性质,对擅自调整用地性质的依法不予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办理规划核实。
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对未按规划许可实施的建设项目,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改正的,对超出计容面积部分的全部收入予以罚没,并将开发企业等相关责任单位纳入诚信管理。
二、精准调控土地供应按照成府发〔2016〕17号文相关要求实行精准调控。
对商品住房销售偏紧的区域,适时增加供地规模,适度加快供地节奏,有效管控土地价格,确保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居住用地需求。
三、加快项目开工建设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期限开工、竣工开发项目的行为。
在取得出让土地后,开发企业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工建设。
凡未按期开工、竣工,构成土地闲置的,按相关规定采取收取土地闲置费、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依法处置,并按不良信用记录予以企业信用扣分。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有效化解房地产市场存在问题,促进我盟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58号) 、《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6〕26号)及《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借鉴外地经验,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土地供应制度(一)全面加强土地出让统筹管理。
统筹安排全盟近3年的商品住宅所需用地,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各地区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
对消化周期在20个月以上的,应减少供应土地;对消化周期在12个月以下的,要增加供应土地。
根据市场状况,可制定未开发商品住宅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准许降低容积率、降低建筑高度等方面规划变更,准许一些地块建设符合住房产业化要求、品质较优的多层和低层住宅。
在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前,合理确定商住比、车位比、容积率及基础配套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和时限。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二)全面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
加强土地出让供后监管,核查已出让商品住宅用地的企业缴款、开竣工等情况,解决好影响已出让土地开工的历史遗留问题,确保开发企业按期开工、竣工。
因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需要控制房地产开发规模,对未进行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用地,经批准可以延迟开发一年或由政府回购用于土地储备。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04•【字号】•【施行日期】2023.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2023年8月4日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因城施策,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制定有关措施如下:一、进一步促进刚性和改善性需求(一)支持实行购房补贴。
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在一定期限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适当给予购房补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二)继续实行阶段性购房契税补贴。
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章贡区、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城区范围内,对个人首次购买和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宅的(以合同网签为准),且在2024年6月30日前缴清契税,由受益财政给予50%契税补贴。
其他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三)提高住房建设品质。
鼓励在供应商品住宅用地时,探索增设社区配套、景观绿化、智慧社区、第四代建筑等多元化的品质评分标准,采用“竞地价+竞品质”的方式确定竞得人,引导房地产企业提高住房建设标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于高品质、改善性住房需求。
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支持房企依规调整住房供应套型结构。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安政〔2015〕22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安政〔2015〕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稳定住房消费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积极引导住房消费1.实行购房货币补贴。
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别墅除外)的,凭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契税证明,均可申请市政府每套商品住房2万元购房补贴;非安阳市城市户籍人口子女入学,还可与市区内学生享有同等待遇;享受货币补贴购房业主申请退房的,要先退回补贴再办理退款、退税事宜。
补贴资金市财政局负责筹集,补贴发放市房管局负责审核办理,子女入学市教育局负责审核办理。
2.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条件,提高贷款额度。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新购普通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后不影响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市区内无自有住房且租住房屋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0%,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降低为30%,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50万元。
3.对在2013年12月3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或拆迁安置住房尚未缴纳契税,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缴纳的,契税滞纳金市财政全额补贴,具体由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1•【字号】盐政发[2008]203号•【施行日期】2008.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盐政发〔2008〕2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龙头产业和支柱产业,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市市区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鼓励住房消费(一)全面落实国家新近出台的扩大住房消费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合理确定二手住房交易税收征收时点和纳税基准价,加强“卖旧买新”税收抵扣政策的执行力度,降低居民购买和转让房屋过程中的税收负担。
(二)积极拓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全力保障个人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
对首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26平方米的购房者购买第二套住房时,购房贷款比例和利率按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方式,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购建住房最高总价款的计算建筑面积由90平方米调整为144平方米。
购买二手住房、建修住房的贷款最高比例由房价的60%调整为70%。
取消对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
(四)凡2008年11月2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除政策性保障类住房外,购买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的,由属地地方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多层商品房补贴房款总额的1%;高层、小高层商品房补贴房款总额的3%。
补贴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后发放。
二、切实支持房地产企业投资发展(五)加大对房地产业的金融扶持力度。
各金融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新近出台的各项信贷政策,加大房地产在建项目贷款的有效投放力度和贷款规模。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明建〔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建〔20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明市教育局三明市公安局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自然资源局三明市城市管理局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2年1月29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目标,加强市场预期引导,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发展和良性循环,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优化调整调控政策根据市场实际,调整2021年4月15日实施的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区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公证摇号公开销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明建发明电〔2021〕2号)刚需摇号政策。
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预售认筹情况,自行选择是否开展刚需摇号销售活动。
二、完善车位租售管理推进商品房和地下车位同步销售,加快资金回笼速率,优化营商环境。
对交房已满一年仍有大量产权车位未租售的小区,准予经过一定的公示程序后,向车位紧张的小区外周边业主出租部分车位。
公安交警、城市管理和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大路面停车秩序管理,引导车辆进入停车场。
分期开发住宅小区外的公共道路完工后,市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列入市政道路养护管理。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调整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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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保障居民合理住房需求,严格控制投机投资性炒房行为,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强化市场监管,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严格落实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
加强商品房网签撤销管理,严格控制网签撤销行为。
严厉打击违规销售、捂盘不售、虚假销售、哄抬价格等行为。
对龙头涨价项目要约谈房开企业并限期整改。
对涉嫌造谣以及发布、传播不实信息情节严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机构、经纪机构等单位及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统筹管理
增加住宅用地供应量,加快土地供应节奏,有效增加供应规模。
市国土资源局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尽快落实并公布近三年全市及各区(市、县)住宅用地供应总量和年度供应计划。
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
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要求,强化住宅用地供应“五类”调控目标管理,合理调节住宅用地供应时序。
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区(县、市),要停止供地;36—18个月的,要减少供地;18—12个月的,维持正常供地;12—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要显著增加供地,并加快供地节奏。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管理
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30%;职工家庭累计有过两次或两次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为三套或以上住房贷款,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套数认定标准以职工家庭(本人及配偶)的住房贷款记录为准。
四、购买新建商品住房3年内限制转让
自2017年9月23日零时起,凡在我市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3年内不得转让。
购买时间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
五、加强二手房市场管理
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积极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
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查处机制,规范代理行为、规范房源信息发布、规范经纪人员管理。
完善存量房交易网签系统,全面推进
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
完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系统,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
六、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把握住房的居住属性,引导居民转变住房消费观念。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代理经租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各类企业在住房租赁市场中的主体作用,积极培育住房租赁专业化企业及住房租赁新业态。
积极探索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新模式,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七、以上条款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