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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1)民法(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民法考试重点章节

民法考试重点章节

民法考试重点章节是参加民法考试必备的知识点,它们涵盖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等重要内容。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重点章节中的知识点,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法制度的基本准则,是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的基本依据。

重点考查内容包括:平等原则:考查重点在于平等原则的内涵、平等原则在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中的应用以及与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

自愿原则:考查重点在于自愿原则的内涵、自愿原则在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中的应用以及与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

公平原则:考查重点在于公平原则的内涵、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中的应用以及与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

诚实信用原则:考查重点在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中的应用以及与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

公序良俗原则:考查重点在于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中的应用以及与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重点考查内容包括:自然人:考查重点在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住所、监护、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法人:考查重点在于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其他组织:考查重点在于其他组织的类型、设立、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大类。

重点考查内容包括:人身权利:考查重点在于人身权利的种类、人身权利的取得和消灭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财产权利:考查重点在于财产权利的种类、财产权利的取得和消灭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其中,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都是考查的重点。

四、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是民商法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基础。

重点考查内容包括: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考查重点在于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生效要件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民法考试重点整理

民法考试重点整理

民法考试重点整理引言民法考试是法学专业学生以及其他对法律感兴趣的人们必须面对的重要考试。

由于民法所涉及的内容繁多,考试难度较大。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本文将整理民法考试中的重点和难点,并提供相关案例以加深理解。

重点内容1:民事主体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是民法的基本要素之一,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在考试中,考生需要了解不同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类型。

例如,在“王某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房屋的合同”这个案例中,王某和A公司是民事主体,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

考生需要了解王某和A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合同法律关系的要素和类型。

重点内容2:物权与债权物权和债权是民法的两个重要内容,也是考试的重点之一。

考生需要了解物权和债权的概念、特征、类型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例如,在“张三拥有一块土地,李四在上面盖了一栋房子”这个案例中,张三对土地享有物权,而李四对房子享有物权。

如果李四要出售该房子,他需要得到张三的同意,因为张三对土地享有物权。

考生需要了解物权的概念、特征和法律规定,才能更好地理解这个案例。

重点内容3:继承权与婚姻关系继承权和婚姻关系也是民法考试的重点之一。

考生需要了解继承权的类型、继承顺序、遗嘱等法律规定,以及婚姻关系的要素、结婚条件、离婚程序等。

例如,在“王老先生去世后,他的子女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这个案例中,考生需要了解继承权的类型、继承顺序以及遗嘱的法律规定,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个纠纷。

再比如,“张某与李某结婚后,发现对方有赌博成瘾”这个案例中,考生需要了解婚姻关系的要素、结婚条件以及离婚程序等法律规定,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总结以上是民法考试的重点内容整理,包括民事主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物权与债权、继承权与婚姻关系等方面。

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应该注重理解各个知识点的概念、特征和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思考和分析。

同时,考生还需要注意民法考试中的难点,如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实务等方面,要多做题、多实践,提高自己的解题能力和实践能力。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1、支配权:不一定是物权2、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等3、形成权:单方行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终止的权利。

撤销权解除权抛弃权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取回权选择权等等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可变期间),但受除斥期间(无中止中断延长)的限制。

4、抗辩权:永久抗辩权(用时效经过)暂时抗辩权(同时不安先履行抗辩权)抗辩权与否认权区别:抗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才存在。

否认权当事人之间没有关系。

借一万已还了,但还要,不给就是否认权。

5、绝对权:指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除讲物权外,还讲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6、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人身权自救行为民事责任第二章自然人1、民事权利能力户籍证明最高效力。

弃婴出生的认定:没有时间证明,以捡到的日期认定。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也不享有民事权利。

胎儿不享有继承权。

现在脑死亡。

脑电波成一条直线。

民事主体权利消灭,原则上不享有,特别法有规定的依照特别法规定。

保持作品完成权,署名权等人身权。

不享有人格权。

鲁迅的后代,侵害死者肖像、名誉、(按照惯例不可以)2、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行为能力,对人实施的侵害造成的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人应当是本人。

但父母负有先行垫付的义务,是强制性的。

向别人借钱,还不起,父母没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不能做扩张解释。

进行侵权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但审判的时候已满,且也有能力承担,这时是由自己承担,而不是由父母承担。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时,有独立生活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第一:立遗嘱时,无效。

遗嘱必须年满18周岁。

第二:处分不动产的行为。

其他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样。

3、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经常居地住时,一年以上。

医院不算。

牵户口:在身上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

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主要是诉讼文书送达。

4、监护:父母当然成为监护人。

不受离婚影响。

父母之间不能通过协议排除自己的监护权。

2023年法考主观题民法民诉背诵重点

2023年法考主观题民法民诉背诵重点

2023年法考主观题民法民诉背诵重点一、民法背诵重点1. 基本权利行为主体在民法领域,主体是指能力行为能力的人。

民法主体的能力主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行使能力,而主体的能力行为又以能力和活力行为的形式表现出来。

在民法的范围内,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主体的能力行为分为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行使能力。

2. 民法的客体民法的客体主要指合同和财产。

在合同的范围内,民法客体主要涉及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形式。

在财产的范围内,民法客体主要涉及财产的种类、财产的归属和财产的取得。

3. 民法的法律行为在民法的范围内,法律行为主要指合同和不履行合同责任。

在合同的范围内,民法法律行为主要涉及合同成立、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变更。

在不履行合同责任的范围内,民法法律行为主要涉及不履行合同责任的形式和不履行合同责任的后果。

4. 民法的侵权行为在民法的侵权行为范围内,主要涉及侵权行为的主体、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后果。

5. 民法的继承和赠与在民法的继承和赠与范围内,主要涉及继承和赠与的主体、继承与赠与的对象和继承和赠与的形式。

二、民事诉讼背诵重点1. 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和民事诉讼的适用程序。

2. 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诉讼主体的诉讼能力和诉讼权利。

3. 民事诉讼的诉讼客体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诉讼客体的诉讼请求和诉讼请求的内容。

4. 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审理程序的审理程序和审理程序的审理方式。

5. 民事诉讼的诉讼结果在民事诉讼的范围内,主要涉及诉讼结果的诉讼结果和诉讼结果的执行。

个人观点和理解民法和民事诉讼是法律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对于律师和法律从业者来说,掌握这两个领域的知识至关重要。

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来看,对民法和民事诉讼的深入了解,能够帮助律师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也能够帮助法律从业者更好地应对实际工作中的各种挑战和困难。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2024年的司法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试科目,而且《民法》知识点也是考试的重点内容。

以下是202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生命权、姓名权、婚姻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部分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1.法人的性质和种类:法人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机构。

种类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2.法人的设立和消灭:法人的设立需要经过登记,并且满足一定的条件。

法人的消灭可以通过解散、撤销等方式。

3.非法人组织的性质和种类:非法人组织是指无法取得法人地位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三、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1.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形式和合同内容。

2.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生效、变更和终止等。

4.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需要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合同义务。

四、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其他责任等。

2.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主观过错、客观损害和因果关系等要件。

3.合同责任的认定:合同责任需要满足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效力等要件。

4.民事赔偿:对于造成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五、继承和遗赠1.继承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继承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继承、自愿继承和无偿继承等。

2.遗嘱的形式和效力: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并且在死亡后生效。

3.继承和遗赠的处理:继承和遗赠可以通过继承和遗赠的处理方式来实现。

司法考试民法精华笔记(一)

司法考试民法精华笔记(一)

司法考试民法精华笔记(一)
民法总则理论
基本原则:公平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禁止权力滥用
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理论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内容合法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支配权: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权利、智力成果)
请求权: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不限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诉权的基础。

抗辩权: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形成权:单方行为,不得附条件,已经行使不得撤销,适用除斥期间。

典型的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法定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选择权、债务免除。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一、民法。

1. 总则部分。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主体中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法人(法人的分类、法人的设立与终止等)。

-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例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 代理制度。

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2. 物权部分。

- 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交付生效主义等)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继承、法院判决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

- 所有权。

包括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等)、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 用益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等。

-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顺位等)、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留置权(成立要件)。

3. 合同部分。

-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合同的效力。

与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联系,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

- 合同的履行。

履行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效果)。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

二、刑法。

1. 总则部分。

-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其内涵包括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 犯罪构成。

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或者二阶层(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体系下的犯罪认定。

-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如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特殊情况)、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责任认定等)。

法考民法重点章节

法考民法重点章节

法考民法重点章节摘要:I.引言- 介绍法考民法的重要性- 简述民法的学习方法和考试技巧II.民法总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民事法律行为III.物权法- 物权的种类和特征- 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所有权和他物权IV.合同法- 合同的种类和成立条件- 合同的履行和解除- 违约责任和合同争议解决V.侵权责任法- 侵权行为和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VI.人身权法- 人身权的种类和保护- 人格权侵权责任- 隐私权和肖像权VII.家庭法- 婚姻与家庭关系- 夫妻财产制度- 监护权和抚养权VIII.继承法- 继承的基本原则和种类- 继承人的顺序和份额- 遗产的处理和继承纠纷解决IX.民事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规定- 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的适用和效力X.总结与展望- 民法的学习重点和难点- 提高民法考试成绩的建议- 对未来民法发展的展望正文:法考民法重点章节涵盖了民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人身权法、家庭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时效等方面。

在学习民法时,要重视民法总则的学习,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民事法律行为等基本概念和制度。

此外,还要深入了解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核心章节,了解各类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等问题。

民法的学习方法和考试技巧同样重要。

首先要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概念,形成系统的民法知识体系。

其次,要通过案例分析和法律解释的方法,加深对民法规定的理解和运用。

同时,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关注民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和演变。

此外,参加模拟考试和课堂讨论,及时复习和总结,都有助于提高民法考试成绩。

在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民法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司法考试民法各章要点总结

司法考试民法各章要点总结

司法考试民法各章要点总结第一章民法概述重要者有“七权”。

其一,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支配权;其二,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其三,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拒绝权;其四,形成权,是按照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形成(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权利。

意思表示有明示和默示,当事人亦可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其五,绝对权,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绝对权,此“绝对”的含义,是对抗一切人,故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其六,相对权,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的请求对象是特定的相对人,因此相对权又称为对人权;其七,自力救济权,依*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的利益的民事权利。

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又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如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物上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等。

归责原则,是在确认民事责任归属时所依据的法律原则。

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第二章自然人清水出芙蓉,对镜不梳妆——自然人。

权利能力实际不是能力,是人立于天地之间的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其特点是纵横平等。

行为能力是以自己的意志参加法律关系的能力。

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其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最为重要。

浩淼的空间之中,自然人须有单一的住所作为中心。

住所的确定有主、客观要件:久居之意思、久居之地域。

“一年”为久居。

在医院里住了10年,可没有久居之意思。

父母为当然监护人,不能因离异而免。

其他近亲属,甚至法人也可登堂入室为监护人。

近亲属的范围包括三类: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

监护人不能把被监护人的财产送往灾区。

被监护人满18周岁以后,监护人的追认权和拒绝追认权就自动消失,但监护人仍可能就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有所区别:条件不同、程序不同、效力不同。

人鬼情未了,被宣告死亡的人又回来了,财产应当返还,夫人自动回归,但如果再嫁则覆水不收。

司法考试民法精华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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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律事实体系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的区分图11.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不能主张“青春损失费”,因欺诈胁迫发生性关系的可以以“性自主决定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损害赔偿.2.结婚的彩礼,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3.单独以违反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起诉的,不被法院受理,这意味着,以下四种情况下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①谈恋爱期间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起诉②婚姻期间,不主张离婚,单独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起诉③婚姻期间,主张离婚,要求对方承担婚姻法46条的赔偿责任,但对方并没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④双方都违反忠实义务,并提起婚姻法46条的赔偿请求这意味着,如果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提起损害赔偿的,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严重违反忠实义务满足“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②无过错方起诉过错方③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4.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如租赁女友,约定分手后不得再嫁他人等.二好意施惠关系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1.请客吃饭为好意施惠,劝酒过度构成侵权;无偿指路为好意施惠,有偿带路转为合同关系;公交让座为好意施惠,因让座发生争执致人损害构成侵权2.共饮者需承担责任的四种情形:1、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2、强迫性劝酒;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3.免费搭车为好意施惠关系,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不能适用合同法,只能主张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如事先约定“轻过失免责”无效.4.在助人为乐中,如果先前行为引发危险,须尽到防范安全的注意义务,否则,则有过错.如发生损害,须承担侵权责任.如甲乙二人是楼上楼下的邻居,甲把钥匙落在家中,因小孩在家无人照看,请求乙提供帮助,乙找来一根粗绳从乙家窗口把甲吊至阳台,未料绳断人亡.二、法律事实体系义务的违反产生——这是民法初学者必须掌握的一条基本线索.2.,是不可以被强制的.好意施惠关系的常见类型包括:请客吃饭、无偿领路、免费搭车、公交让座、受托购物.3.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4.行为与事件的区分在于是否受到人的意志的影响与左右;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5.设立——权利从无到有;变更——权利从此到彼;消灭——权利从有到无.5.创作;下列属于事件:出生、死亡、时效期间的经过、罢工.6.意思表示是一种权利意图的外在表达.单方允诺、遗赠、合同、合伙协议等均为表意行为.7.表意行为又称民事行为,,形.8.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区别在于,,,9.因暴雨B家池塘的鱼进入C家的池塘而且无法区分产生何种法律关系答:添附中的混合,产生物权变动与不当得利返还C取得鱼的所有权,同时向B返还不当得利.例如鱼自己跳过去属于事件;C抓起B的鱼扔到自己的鱼塘属于事实行为.第二节、意思表示与表意行为一、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要件之一:内容效果意思、权利意图1.意思表示的要件有三:内容效果意思、权利意图、表示明示和默示以及表示意识.2.这里的“权利意图”具体指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意图,不包括主张、宣示、确认、伤害和保护权利的意图3.承诺迟到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催告和拒绝要约不是意思表示二意思表示的要件之二:形式明示与默示1.明示方式.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具体包括口头、书面和肢体语言如招手打车三种方式,书面形式又分一般书面形式和公证、登记等特别书面形式.2.默示方式.默示是以行为人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实施的表示行为,需要经过推理才能理解当事人的意思.根据民通意见第66条的规定,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3.作为的意思表示,特别强调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试用期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4.法律规定的不作为的意思表示的包括六种情况,分别是:①限双行为,经催告,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②无权代理,经催告,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③试用买卖合同,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购买④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⑤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的沉默——视为接受继承;⑥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的沉默——视为放弃受遗赠.三意思表示的要件之三:表示意识知道自己的行为意味着什么.1.表示意识解决的问题是,当事人在没有效果意思的情况下作出了一个表示行为,但这个行为在别人看来是有法律意义权利意图、效果意思的.这个时候,我们可以说,当事人欠缺表示意识,无意受到自己意思的拘束,进而来否认意思表示的存在,进而免于产生法律后果.2.归纳总结:意思表示的概念概括起来就是,第一,内心有效果意思,希望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第二,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表示行为让外部知晓;第三,自己知道自己的这种表示行为意味着相应的效果意思.四意思表示与行为能力制度图61.,十周岁以,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因此,未成年人可以因创作而取得着作权,因先占取得所有权,因加工取得所有权,因无因管理取得必要费用请求权.3.完全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有效准确地说下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4.这里的纯获利益指的是法律上而非经济上的纯获利益,亦即不能负担法律上的义务和对价,哪怕这种对价极其微小.比如,把一套价值上万的邮票以一百元的价格卖给无行为能力人的合同是无效的.4.在排除纯获利益和行为能力范围之内的表意行为之后,——无单无效、无双无效、限单无效、限双待定.二、表意行为民事行为1.民事行为即表意行为,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有三要素,行为根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的要求,可以分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和非法的民事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2.项要件者,该民事行为生效,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中所追求的权利意图得到法律的认可;如上述三项要件有一项或者几项不达标,则为非法民事行为,具体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三种情形.3.单方行为只有一个意思表示,具体包括单方允诺、形成权的行使、抛弃、代理权的授予等;主要是合同;共同行为则是两个或者多个意思4.5...6...7.意思表示,依其是否以向相对人实施为要件,划分为有相对人的表示与无相对人的表示.前者如要约与承诺、债务免除、合同解除、授予代理权等,后者如遗嘱、抛弃、财团法人的捐助等.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一般适用“到达主义”,即该意思表示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自完成时生效.双方行为必有相对人,单方行为则可能有相对人,可能没有.8.身份行为如监护、收养、婚姻不适用合同法,身份行为亦不得附条件.9..10.自然人借贷合同合11.要式行为包括法定要式和约定要式两种.要式行为如未完成特定形式,该行为不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末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12.自然人借贷为双方行为合同,也是单务、不要式、实践合同,附有利息的为有偿单务合同,不附利息的是无偿单务合同.13.单务合同和单方行为不是同一概念,单务合同为双方行为而非单方行为;反之,双务合同则双方行为.14.表意行为不等于意思表示,但是表意行为必须包括意思表示.①单方诺成表意行为只需一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表意行为.此时,意思表示和表意行为的区分没有意义.即在单方诺成表意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行为;②在双方或者多方表意行为,必须由两个或多个意思表示才能成立表意行为.它和单方表意行为的最大区别在于,仅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尚不足以发以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双方表意行为需要两个意思表示的合意;多方意思表示则需要多个意思表示的表达要约是一个意思表示,但不能构成单方表意行为③在实践表意行为,于意思表示之外还须有物之交付方能成立表意行为;④在要式表意行为,于意思表示之外还须有法定形式方能成立表意行为.三、表意行为体系图81.表意行为的效力瑕疵、保护对象及法律后果如下:1意思表示瑕疵——保护相对人利益——已经生效,可以被撤销2欠缺第三人追认——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效力待定3标的违法——保护国家利益、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利益——自始、确定、当然无效一无效1.确定无效的含义:自始、确定、当然无效2.类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判断: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无单、限单、无双无效3.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无效格式条款与不当免责条款合同法40、53条3超过20%的定金不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4超过银行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无效四倍以内有效4.法律后果:不当得利返还与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58条5.难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取缔性强制性规定管理性之分效力性规定:既否认行为本身的效力公法打击,也否认行为的后果私法打击取缔性规定:只否认行为本身的效力公法打击,不否认行为的后果私法保护⑴以下行为因标的物违法而无效:毒品买卖、军火买卖、人口买卖、卖淫嫖娼⑵以下行为因标的物流通受限而无效:买卖村民自建房、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最后一个可补正3以下行为违反为标的物质量而设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①无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事后可补正②无资质而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③无资质借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④未经招投标程序的建设工程合同⑤无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房屋的租赁合同可补正4以下四个市场准入限制对法律行为的标的没有影响,故合同有效:①黄牛票贩、②无证导游、③无证商贩、④无证司机5以下四个特殊主体的行为限制对法律行为的标的没有影响,故合同有效:①公务员经商、②律所两所执业、③公司对外担保、④证券从业人员证券交易6以下四个特殊行为的限制对法律行为的标的没有影响,故合同有效:①未备案登记的房屋出租、②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③没有产权证的房屋出卖、④违反时间地点限制的经营性行为如军事禁区不得摆摊、KTV禁止在凌晨两点以后营业7当强制性规定的法律价值高于契约自由时,该合同无效,如: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违者合同无效;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违者合同无效.二可撤销、可变更1.前提:两个意思表示既不能是事实行为,也不能是一个意思表示2.概念理解1欺诈:欺诈的故意+欺诈行为+上当的结果错误意思表示2胁迫:胁迫的故意+胁迫行为+被迫的结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①如何与正常的交易区分虽有要挟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②如何与欺诈区分欺诈使人自愿上当,胁迫让人被迫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③如何与乘人之危区分胁迫的危难是胁迫人造成的,乘人之危的危难是客观产生的3乘人之危:客观危难+不法利益+主动迫使4重大误解仅限于内容错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5显失公平:客观要件违反公平+主观要件优势、经验3.撤销权四个要点1先生效然后被撤销2注意起诉主体的区别: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撤销权人为受损害方;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撤销权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注意: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3权利行使方式——起诉、仲裁4除斥期间——1年合同法55: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另,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三效力待定“狭义无权代理”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范围的合同行为”中的四项权利:1被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追认权与拒绝追认权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2“相对人”在对方追认之前有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可以催告对方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对方未作答复的,视为否认;善意相对人可以在对方追认之前以“通知”方式行使撤销权.第三节、法律关系体系1.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2.,荣誉权和名称权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慧成果和人身利益.例外的情况,包括作为和不作为.4.5.读者的所有权和作者的债权人的权利质押权以着作财产权出质6.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人平等,人人完全,不得抛弃,不得转让.7.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取得并非同步,而是有其特有的判断标准,具体包括两项,即权利能力只有在死亡时才丧失,而行为能力则可能随着自然人精神状况的变化而变化;8.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设立登记,9合伙10.公司法修正案的六个变化和四个不变.这六个变化是①注册资本不再要求最低限额②不再要求出资期限③不再法定验资④不再要求货币出资比例⑤股东出资额不再要求登记⑥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这四个不变是:①注册资本依然存在;②自然人的姓名、劳务、商誉依然不可出资;③一人公司依旧“一子绝孙”58条;④募集设立仍然要求实收资本因而例外地有验资要求11.12.除斥期间的客体是形成权;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产生时效抗辩权,但债权人的实体债权并不消灭.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期间经过不能中断、中止、延长;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期间可因中止、中断或延长而得延展.第四节:权利分类体系一依内容而划分图161.胎儿没有权利能力,,,但是占有这一事实受法律保护.2.亲权、亲属权和配偶权在五个方面的内容相同,亲权和配偶权为第一顺位,亲属权居于第二顺位..3.一般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专属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受到侵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4.名誉权是一种社会评价人兼有之;荣誉权是一种组织评价人或有之..6.用益物权原则上是主权利,从属于供役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的担保物权都是从权利,从属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7.,,.要占有标的物.二以作用方式而划分图151.请求权和支配权的关键区别在于,,.2.请求权包括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身权上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五种;支配权则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形成权3.4.债权和请求权不是同一概念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如合同履行请求权.5.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包括合同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同一双务合同、诉讼时效抗辩权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先诉抗辩权适用于一般保证;其中,6..7.抗辩权民法上的抗辩权与事实抗辩诉讼法上的抗辩之区分:前者是在主张一个主观的权利,以抗辩权对抗一个有效的请求权,例如诉讼时效抗辩;后者则是主张一个客观的事实,以该事实否认对方的请求权8.主权利不转让,从权利不得单独转让.,例如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专属于国家的财产所有权.10.前者不要求过错,不要求实际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后者恰恰相反.11.特别要注意物权法34条所规定的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和物权法245条所规定的占有人返还占有请求权的区别.34条和245条的共同点是:①都必须向现时占有人主张;②物必须没有灭失.二者的区别是:①34条的权利人为物权人所有权人、他物权人、质权人,245条的权利人为被侵占占有的前占有人非法的占有也受此条的保护;②34条的义务人是无权占有的现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245条的义务人是侵占占有的现占有人或者瑕疵承继的现占有人,瑕疵承继人包括概括承继人继承人、法人合并、恶意的特定承继人买卖、赠与等和再侵占占有人.③34条没有时间限制,245条有时间限制1年,侵占之日起算.12.主义务、从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①主义务决定合同性质,得依诉行使,违反主义务可以解除合同,可以主张损害赔偿;②从义务不能决定合同性质,违反从义务不得解除合同,但从义务得依诉行使,违反从义务可以主张损害赔偿;③附随义务不能决定合同性质,不得依诉行使,违反附随义务不能解除合同,但可以主张损害赔偿.13.合同法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如无法律特殊规定,一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4.,只有在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时方能适用.三绝对权和相对权1.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常见的绝对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2.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故又称“对人权”.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3.合同相对性意味着:①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影响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②第三人过错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4.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保全分包预登记、买卖不能破租赁5.自助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和人身自由,而不能针对不法侵害人的生命和健康,否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通说认为自助行为需要四个要件:第一,为保护自己的权利;第二,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第三,采取的手段适当;第四,事后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最新司法考试民法重点复习

最新司法考试民法重点复习

最新司法考试民法重点复习最新司法考试民法重点复习精华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以下就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最新司法考试民法重点复习精华,希望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民法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成立,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有别于一般社会关系。

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是人类对法律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认识的产物。

在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实体部门法,是与刑法、行政法并列的、仅次于宪法的实体部门法。

与这些实体部门法相对应的是程序法。

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

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据此,可将民法定义为: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法考民法重点章节

法考民法重点章节

法考民法重点章节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掌握民法的重点章节是至关重要的。

在法考中,民法也是必考的内容之一。

本文将从个人与法人、物权、债权和合同等方面,介绍法考中民法的重点章节。

一、个人与法人个人与法人是民法中的基本概念,也是贯穿于整个民法体系中的主要内容。

个人是指自然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

在民法考试中,需要对个人与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行为能力、名字、民事权益等进行深入了解。

个人与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受权、委托、债务等方面的内容。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需要进行受权和委托的行为,这就涉及到民法中个人与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时,法人也有债务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个人与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个人和法人在法律上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民法规定了不同年龄段的人的行为能力标准,并对法人的行为能力做出了具体规定。

个人与法人的名字问题是指个人和法人的名称的确定和使用。

民法中规定了个人和法人在命名上的相关规定,包括命名的自由、实名原则等。

个人与法人的民事权益是指个人和法人在民法上享有的权益。

民法对于个人和法人的民事权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等。

二、物权物权是指个人和法人对于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在民法考试中,物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章节。

物权的内容包括对物的所有权、占有、取得物权和物权的保护。

在民法中,对物的所有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所有权的范围、取得和丧失、不可侵犯性等。

同时,民法还对物权的占有行为进行了规定,包括占有的要件和效果等。

物权的取得是指个人和法人如何取得对物的所有权的过程。

在民法中,对于物权的取得方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依法取得、占有原则等。

物权的保护是指对于物权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制度。

民法对物权的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包括物权保护的主体、方式和范围等。

三、债权债权是指个人和法人根据合同关系享有的权利。

在民法考试中,债权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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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考试民法重点复习精华
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以下就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最新司法考试民法重点复习精华,希望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民法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成立,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有别于一般社会关系。

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是人类对法律体系,尤其是部门科认识的产物。

在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实体部门法,是与、并列的、仅次于的实体部门法。

与这些实体部门法相对应的是程序法。

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

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管理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据此,可将民法定义为: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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