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定稿)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定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路超限车辆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法律依据
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超限车辆的定义
第三条定义
在本管理办法中,超限车辆指车辆的尺寸、质量超出规定标准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责任
货物运输企业应确保所派车辆不超过相关标准。
第三章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建设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建立公路超限检测站,配备必要设备和人员,开展超限车辆检测工作。
第六条管理
超限检测站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通过车辆进行检测,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四章处罚措施
第七条违规处理
对于超限车辆,一经查验属实,将依法对其进行相应处理,包括罚款、暂扣车辆等措施。
第八条处罚标准
对于不同情况的超限车辆,将根据违规程度和影响程度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条宣传教育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超限车辆管理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货物运输企业和驾驶员的管理意识。
第十条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超限检测站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检测工作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其他未尽事项
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各级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以上为《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定稿)》全文,谨供参考。
【管理制度)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一、引言为了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
二、超限检测站的设置和职责 1. 超限检测站的设置(1)根据本地区公路交通流量、货物运输特点和超限运输治理需要,合理设置超限检测站。
(2)超限检测站应设置在公路主线、重要节点或货物集散地等位置,便于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测和监管。
2.超限检测站的职责(1)依法对过往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查处超限运输违法行为。
(2)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登记、称重、卸载等处理,消除违法状态。
(3)宣传超限运输治理政策法规,提高公众的守法意识。
(4)收集、整理、分析超限运输数据,为上级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5)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超限检测站的工作流程 1. 检测流程(1)引导车辆进入检测车道,进行初检。
(2)对初检疑似超限的车辆,引导至复检区进行精确称重。
(3)根据称重结果,确定车辆是否超限。
2. 处理流程(1)对超限运输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2)要求超限运输车辆卸载超限部分货物,消除违法状态。
(3)对卸载后的车辆进行复检,确保符合规定。
(4)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的驾驶员进行教育和处罚。
3. 放行流程(1)对处理完毕、符合规定的车辆,予以放行。
(2)记录车辆放行信息,包括车辆牌照、驾驶员信息、处理结果等。
四、超限检测站的人员管理 1. 人员配备(1)根据超限检测站的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合理配备工作人员。
(2)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超限运输治理政策法规和工作流程。
2. 培训教育(1)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2)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3. 考核评价(1)建立健全工作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对工作表现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2)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工作人员进行奖惩,激励工作人员积极履行职责。
超限运输检测站规章制度汇编
超限运输检测站工作制度青龙山超限运输检测站工作人员要结合实际遵守市公路管理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遵守超限运输检测站的各项管理制度..总的制度如下:一、超限运输检测人员应熟悉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掌握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各项规定;在市公路管理处的正确领导下;遵守检测站各项规章制度;认真、严格和规范地履行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检测和处理..做到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分工具体、责任明确、按章办事、奖罚分明..在检测工作中;实现执法规范标准、服务文明礼貌、案件处理妥善及时的工作要求..二、超限运输车辆检测根据超限车辆具体情况;要由队长、副队长和路政员两人以上;按规定标准并依据检测数据当场做出卸载、罚款或收取赔补偿费的处理决定..重要或特殊案件;及时报站长处理..三、检测人员应听从队长指挥和安排;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完成好岗位检测工作任务;在处理案件或同承运人发生矛盾纠纷时;应共同做好超限车辆的处理工作..对队长的正确决定要坚决服从;对队长决定有异议或不正确的;要当场向队长建议说明;由队长做出最后处理决定..四、检测工作中要着装整洁、列队上岗、证件齐全;做到一车二礼、语言文明..严禁在岗期间饮酒、打闹、随意脱岗;有事必须请假..在检测岗位上;要站立服务、微笑服务..要廉洁奉公、不谋私利;杜绝贪污行为;不放人情车..五、规范执法程序;示意停车人员要在车距不少于200米处做出手势;并要站在车辆左侧使车辆驶入检测车道;依次进行检测、卸载或收取赔补偿费处理;依据承运人填写的保证书;队长填写处理决定书..对于所卸货物;保管人与承运人要共同进行认定后填写货物清单..六、要明确检测工作责任;避免因检测工作造成的人身伤害;对于因自身原因造成伤害的;应由其自己负责..对于强行通过检测站的车辆;要看清并记录车号后;待再次通过时加重处理;一般情况不应驾车追赶逃检车辆..对于无理取闹或者围攻、殴打检测人员的承运人;应报告公安机关;尽量避免冲突;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同时;保管好票据及检测仪器、执法车辆的安全..七、工作人员要规范检测行为;实行定点、定线、定向检测;按规定收取赔补偿费用;暂时不予罚款;坚决杜绝公路“三乱”的发生;把维护公路法律、法规、规章的严肃性同保障交通运输环境必要性结合起来..八、全体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严格兑现奖惩..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建立专用账簿;严管票证、票据;严格计划审批手续;加强对车辆、仪器设备等重要物品管理;落实专人;保证正常使用..九、积极同相关单位的合作与协调;尤其是与公安部门搞好配合;实行综合治理..加强同新闻媒体联系;完成宣传报道任务;定期编写简报..十、开展政治和业务学习;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以自学为主;每周进行一次集中学习;以学习超限知识为主;每周进行一次理论和相关知识学习..建立学习笔记;定期考核..要积极参加各项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争创文明标兵;争做“四有”新人..上述各项工作制度;全体检测人员共同遵守;检测站将根据实际;采取百分制和年终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考核..检测站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工作人员考核实行月考核百分制;被考核人每月工资总额为100分;每扣1分等于扣除月工资额的百分之一;半年及年终考核则按各月累计总分的平均值计算..一、站长、值班站长或队长交办的任务;必须及时完成..如果没有完成站长、值班站长交办任务的;一次扣3分;没有完成队长交办任务的;一次扣2分;故意不办或有意拖延的;一次扣20分;多次教育不改的;停职反省;停发并扣除反省期间的工资..二、交接班时;应提前10分钟做好交接准备工作;各队队长须填写交接记录;如违反;扣队长1分;处理文书必须规范填写;填写不规范或出现错误的;扣责任人2分;车辆不检测就进行处理的;扣队长或责任人5分..不按规定检测;出现人为交通和人身及财产安全事故的;对责任人一次扣20分;擅自到移地检测的;对责任人一次扣100分..三、检测仪器的使用、维护由专人负责;要保持清洁;及时充电以备检测使用..要正确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如发现仪器不能正常工作;要及时汇报;不及时汇报的;分别扣队长和责任人5分;发现维护不当造成损坏的;追究当时使用责任人和队长责任;分别扣队长和责任人5分;并由队长和责任人按价赔偿..四、当班期间;处理超限车辆需要罚款或收取赔补偿费时;必须由票据员直接收款;严禁他人代收..如有违反;对票据员和收款人均扣5分..所收取赔补偿费要做到日收日结;如有差款;对票据员处以差款的3倍罚款..票据员要认真做好超限车辆的登记工作;如有遗漏;扣1分;收到假钞的;由责任人赔补;出现票据损坏;扣责任人10分;多收少开或空白票据丢失;按贪污论处;给予解除合同;并做出经济处罚..五、票据、票证管理不规范或出现漏洞的;一次扣责任人5分;存款不按规定存储的;一次扣责任人3分;财务安全有隐患的;一次扣责任人5分;出现安全事故;追究相关责任;出现核销票据、票证丢失的;一次扣责任人50分..六、人员考核工作由督察科具体负责;督察人员要随时抽查以上制度的执行情况;每周至少抽查两次..如果没有按时考核;发现一次扣5分;当月有两次不考核的;扣20分..七、检测人员上下岗时;要着装整齐;佩戴执法证;由队长带领列队上下岗..如发现着装不整齐;不佩戴执法证的人员;一次扣1分;如发现不列队上下岗;队长扣2分;每个队员扣1分车接车送除外..八、不得佩戴首饰、留长发、留胡须、戴墨镜;不得看报纸、杂志、睡觉等从事其它与工作无关事项的;以上制度如有违反;一项扣1分..九、检测人员检测车辆时要站立式服务;做到“一车二礼”..即执法责任人停车检查车辆时敬礼和处理完毕后为承运人敬礼..如发现没做到“一车二礼”的人员;扣1分..十、如上岗前4小时和当班期间喝酒;违者一次扣10分;当班期间打扑克;一次扣2分;工作期间赌博的;违反一次扣10分;当班期间打闹一次扣3分;打仗斗殴一次扣20分;破坏公物按价赔偿;有偷盗行为的解除合同;以上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恶劣影响的;加倍处罚;多次受处罚不改的;解除合同..十一、当班期间;检测人员随身不准携带现金;如发现携带现金在50元以下;扣1分;现金在50元以上;扣除当月全部工资..如发现和证实有贪污行为的;报市处批准解除聘用合同..十二、严禁滥用职权;刁难承运人;严禁态度蛮横;污言秽语..如有违反;一次扣5分;若有辱骂殴打承运人者;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十三、严禁徇私舞弊、吃拿卡要、故意放人情车;如有违反;一次扣队长或责任人50分..十四、内务行李、物品叠放不整齐的;一次扣1分;私自串床、串寝、不按时就寝的;一次扣1分;寝室、办公室内卫生不打扫的;扣责任人1分..十五、办公室人员工作协调出现失误;一次扣责任人3分;办公用品丢失、人为损坏;除按价赔偿外;扣责任人5分;综合情况或简报不及时扣责任人5分;精神文明建设抓得不经常;扣责任人5分;车辆安全管理出现人为事故或造成损坏的;除执行车辆管理责任制外;一次扣责任人10分;值班值宿漏岗的;一次扣2分;出现安全事故的;一次扣责任人10分;并按情节处理;食堂管理人员不能保障正常用餐;不注意卫生的;一次扣责任人5分..十六、购买办公物品不制订计划的;一次扣责任人5分;故意购置残次品的;退回物品并一次扣责任人5分;不按计划购买的;自付物品资金;并一次扣责任人5分;重复开票、少购多开、开假票的;废除票据;一次扣责任人10分;以上经多次教育或处罚不改的;调离岗位..十七、换岗人员迟到;当班人员早退2小时以下的;一次扣1分..2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当班人员不准私自串岗、替岗、离岗..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替岗;必须经队长和值班站长均同意后方可..如违反;队员和队长分别扣2分..十八、当班期间;检测人员短时间离岗如上厕所;必须向队长请假;其他时间不准离开工作区;违者一次扣1分;如出现任何责任事故;后果自负..十九、当班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应按规定请假;如果请假时间为1天;须由当班队长签字批准;时间为2天;须由值班站长签字批准;时间为3天以上的含3天;须由站长签字批准..请假由队长报督察科;隐瞒不报的;按实际天数加倍计算处罚队长..被考核人事假、病假、旷工情况报市处劳资科;由市处每月从被考核人工资中扣除..事假在市处扣除工资的前提下;月累计3天以内的不扣分;3天以上的;每一天扣1分..旷工1天按事假3天计算;旷工2天;扣当事人50分;旷工3天;扣当事人100分;旷工10天;解除合同..法定事、病假不扣分..二十、对检测人员半年要进行一次阶段性考核;全年进行一次总考核..全年得分: 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60—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优秀的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的予以告诫和批评;本人写出检查和保证书..财务管理制度一、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二、严格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截留、挪用资金;不得坐支..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站长和市处报告;接受市处财务审计的监督指导..三、严格执行省公路局关于超限检测票证、票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票据的领取、发放、保管、使用和核销手续;要由专人负责;认真做好票证、票据的登记、核对、领发和回收工作;节假日要及时收回剩余票据..对丢失、损坏票据或利用票据作弊的;分清责任;严肃处理;严重的给予开除..四、当日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登记现金帐;对夜间收取的现金;要放入金库妥善保管..五、经常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做到帐帐相符;及时向市处汇报备用金使用情况;及时上缴对超限车辆收取的赔补偿费..六、财务支出由综合办公室列出计划;督察科认定;经站长审批后报市处批准..支出计划经批准后;其项目金额严格控制;不允许突破..七、严格报销制度;未经市处批准的各项支出不予报销;非正式发票和未经当事人、站长、主管会计签字的发票一律无效..八、因公出差人员应提前做好支出预算;经站长签字后方可借款;返回五日内报销结帐;不得借机占款挪用..九、非因公借款的;原则上不允许借支;确有特殊情况;需在计划之内借款的;须经站长签字批准方可;借款需在五日内还清..十、食堂财务支出明确用餐标准;定额费用支出;原则上不允许突破..招待费用支出单列帐目;严格控制在市处计划之内..检测队管理制度一、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政策;对超限运输相关知识要做到有问必答、答之必对、对答如流并有据可依;让超限运输承运人及周边群众心服口服..二、锻炼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努力提高处置超限案件的能力..在处理超限运输车辆时;不讲不相关的语言;做到文明执法、以理服人..严禁态度蛮横、污言秽语;若有辱骂、殴打承运人者;按照工作人员考核制度进行处罚..三、各队实行责任追究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队长负责全队的工作安排;每人都要定岗定责;谁出现问题追究谁的责任..四、上岗时要统一着装;要求佩戴执法证;由队长带领列队上岗..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同时上岗时;则要做到两人成排;两人以上成列并步伐整齐..五、检测车辆时要站立式服务;做到一车二礼..当被检车辆停稳后;引导员要向司机敬礼;处理完毕送还证件时再敬一礼..六、当班期间;处理超限运输车辆需收取罚款或赔补偿费时;一律由票据员直接收款;严禁他人代收..票据员要保管好票据、钱款;严禁私自离岗;出现问题后果自负..七、检测仪要有专人操作、保管;要经常保持检测仪的清洁完好并熟练掌握操作程序..如确因操作不当或人为破坏导致检测仪不能正常工作的技术故障除外;追究检测员的责任..八、交接班时;队长、检测员、司机要对物品、检测仪、车辆等进行认真清点检查;对缺少或破损的物品检测仪、车辆等;认真做好记录;明确责任..九、当班期间;严禁饮酒、赌博;严禁酒后上岗;如发现责令其立即离岗并按旷工处理..十、当班时不准私自离岗;如确有特殊情况需离岗的;必须向队长请假经允许后方可..十一、严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禁吃拿卡要、权钱交易、故意放人情车;如有发现报予督察科处理..十二、要加强安全管理..当班时头脑中要时刻牢记“安全”二字;并做到机智、敏捷..当目测判定前方驶来的车辆可能超限时;在车辆距检测点二百米左右;引导员站在车辆前进方向的左侧打出手势;示意其停车..车辆减速缓行后;注意自身安全的同时引导车辆停靠在指定位置;然后上前敬礼检测..如有不按程序检测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自负..超限运输检测工作“三原则”规定一、坚持“定点、定向、定线”检测原则;防止“乱收费、乱罚款、乱设卡”..二、坚持公正、廉洁、奉公工作原则;防止贪污、侵吞、挪用赔补偿费..三、坚持规范、安全、有序操作原则;防止人身伤害和发生人为交通事故对持有通行证超限车辆的“三看”规定根据交通部2002年2号令和吉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及省公路管理局有关规定;对持有通行证的超限运输车辆执行“三看”规定..一看标志..看超限车辆是否“悬挂明显标志”;标明该车为超限车辆..二看证件..看通行证核定的时间、路线、时速、发证机关;通行证是否涂改、伪造、租借、转让等..三看车辆..看车辆型号及运载的物品;是否与通行证要求规格一致..按照交通部2001年591号文件规定: 对超高4.3米、宽3米、长20米以上的车辆应办理大件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规定;对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的;最高罚款3万元;对没有标志、不按规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对车辆型号及运载物品同要求规格不一致的;最高罚款5000元..由于暂不执行罚款;对上述超限车辆均按擅自行驶公路论;给予卸载放行和收取的赔补偿费处理..几种特殊超限车辆的“三不”规定依据交通部2001591号文件和吉林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和检测实施方案的要求;对下列超限运输车辆不扣留、不罚款、不收费..一、油、气、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超限车辆;二、蔬菜瓜果等鲜活物品超限运输车辆;三、国际集装箱超限运输车辆;四、持有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的尺寸超限车辆;五、持有抢险救灾证明和明显运输抢险救灾物资的车辆;对于上述车辆;除抢险救灾车辆不检测外;均需进行检测登记;必要时下达违法通知书..处理卸货车辆的“四严格、四严禁”规定一、严格执行卸货处理原则;严禁对能够卸载车辆不要求卸货就做出罚款或收取赔补偿费决定..二、严格履行卸货交接手续;严禁对所卸货物不登记、不检查、不核实和不按程序办事行为..三、严格看护保管所卸货物;严禁对所卸货物移弃、丢失和造成不应有的人为损失现象..四、严格做到文明热情服务;严禁对承运人态度生硬;对车辆野蛮卸货现象发生..收取赔补偿费的“四严格、四严禁”规定一、严格执行规定;严禁随意执法或不按治理超限运输车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标准执行..二、严格检测数据;严禁依靠目测或主观判定运输车辆是否超限..三、严格票据收款;严禁在收取赔补偿费时少开多收或不为承运人开票收费..四、严格合理收费;严禁对单位或集团进行统收统缴..治理超限运输检测工作“五要、五不要”要规范治理超限不要滥用职权要执行政策法规不要随意执法要依靠检测数据不要目测判断要坚持卸载为主不要单一处罚要保障公路畅通不要滞留车辆文明执法和廉政建设“五要、五不要”要公开行政不要徇私舞弊要礼貌热情不要态度蛮横要主动服务不要刁难司机要廉洁自律不要吃拿卡要要纪律严谨不要散漫作风文明执法规范一、执勤人员示意车辆停车时;要手势正确;动作干脆利落..二、请司机出示证件时;必须用语为“您好”;结束语为“请您走好”..三、在岗人员检测车辆时要站立式服务;每车二礼..四、检测人员必须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五、上岗人员要坐有坐姿;站有站姿..六、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交通队伍的形象和声誉..乘公共汽车时主动给老人、儿童、伤残人员让座..七、不准酗酒、赌博、参与迷信活动..八、在岗时;遇有礼宾车队或上级领导来检查工作;应主动立正敬礼;不和领导或客人抢道行走..廉政建设规定为加强超限运输检测管理;建设检测文明窗口;增强检测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工作人员素质;现制定廉政建设制度如下:一、超限检测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采用公示板、宣传栏、宣传单、检测人员佩戴执法证件等形式;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二、处理超限车辆要一视同仁;不放人情车;公正地处理各类超限运输车辆;公正对待承运人..三、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更不准收取司机或承运人的钱财和物品..四、不准大吃大喝;不准借婚、丧、嫁、娶和过生日之机;大肆收取承运人财物..五、检测人员不得贪污罚没款或收取的赔补偿费;不许`以权谋私、中饱私囊或私分财物..职业道德守则热爱本职牢记宗旨严格执法规范操作文明服务礼貌热情处理案件妥善及时着装整齐纪律严明精心检测准确迅速应检不漏应免不检坚守岗位廉洁奉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文明窗口争当标兵车辆管理制度为加强车辆管理;做到安全、节约、提高效率;保证工作用车需要;特制定本制度..一、车辆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车辆的调度、司机年审、车辆保险、安全教育及车辆维修、控制费用等项工作..二、车辆使用应遵循重要工作优先、检测工作优先的原则;保证领导和日常工作用车需要;除特殊情况用车外;车辆使用由办公室调配安排..三、办公室对车辆实行计划管理..各队向办公室报用车计划;由办公室对车辆作统一安排..当班驾驶员必须填写出车日记;办公室主任和司机共同签字..凡需去外县市、区;应提前一天上报办公室;以便办公室统一安排..四、凡外单位和个人借用我站车辆的;需要经主管站长同意后;由办公室调配..五、司机在节假日或下班后;不允许私自出车;如发现出私车;扣除当月工资;经教育不改的;要取消司机资格;造成安全事故及严重后果的;责任自负..六、司机交接班时;要通报车况..当班司机要保持车辆内外整洁;经常打扫、擦洗车辆;做到每次交接时车内外都整洁卫生..七、车辆维修、保养实行定点定厂;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大修及更换总部件时;由主管站长会同办公室及督察负责人共同到厂家议定项目及价格..维修后由主管站长签批报销;报效费用需附明细单..洗车费不予报销..八、加油实行定点加油制;司机每天都要检查油量以保证次日的行车需要..司机领取油票后加油;油票回单送交办公室;非油票加油不能报销..车辆按行驶里程和填写的行车记录合理供油;油料消耗考核由办公室和财务科实施..办公室根据车辆的里程油耗及每月正常行驶的平均里程;制定月油耗定额..凡行车里程和供油数量不符的;不予报销..九、司机在工作期间严禁喝酒及酒后驾车;不准将车交无照人员驾驶;否则后果自负..十、车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必须报警;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确因我方司机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经济损失;除保险公司赔偿外;5000元以下由驾驶员自负;5000元以上按责任比例承担..检测设备管理制度为了保证检测设备正常使用;做好保管和维修工作;制定制度如下:一、检测仪由检测队检测员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和日常维护;并由队长负总责..二、检测仪器在搬运过程中;要轻装、轻放;不能用扔、摔等野蛮方式;以免造成仪器的损坏..三、检测仪除技术原因不能使用外;人为原因造成不能工作的;要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四、各队在交接班时;要检查检测仪是否正常使用;使用中要及时充电;经常维护;并做好交接记录..五、在放假期间;检测仪需交到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做好交接记录..六、雨雪天检测仪不能正常使用时;当班检测员及时按规程收好;妥善保管..七、每队专职负责检测仪人员;要认真学习和熟悉有关检测仪的操作方法;要按正规程序操作;不能随意使用..八、除专职人员外;其他队员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操作..在专职检测员不在的情况下;由队长指定人员负责使用;如未经队长分配指派;擅自使用者;出现仪器损坏;后果自负..安全防火制度一、建立安全领导小组;由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站安全工作..对检测亭、办公室、宿舍等部位设立安全管理责任人;建立值班值宿制度;实行分工负责;确保安全..二、加强安全“四防”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防患意识..加强对重要档案管理;严防失密..财务管理必须使用保险柜;并按银行规定限额存放资金;财务室安装报警装置..三、加强安全工作的管理;做到每半年进行一次普遍检查;日常随时检查;发现隐患;随时处理..尤其要定期检查电路;及时排出隐患..四、办公室、宿舍等场所在电热毯用完后必须切断电源..不得留外来人员住宿..五、配备安全防火设备;做到随时都能启用..财务室等配备防盗用具..六、出现安全事故要及时报告;值班值宿人员做好记录;保护现场;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处理;保证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失..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为了检测站的生活环境和办公环境清洁、卫生;有利于职工的身心健康;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备用衣物、帽子、头盔、马夹、鞋、日常清洁用具等摆放整齐有序..二、每位职工定床位、定责任;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串床、串宿..。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保护道路设施的重要举措,超限超载检测站作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重要力量,在管理方面应建立健全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结合相关实践经验,就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做以下探讨。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确保管理工作有人负责、有章可循。
管理机构可以设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委员会,由相关地方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协调各方面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和权力机构。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应明确责任分工和权力机构,使各级检测站有责任有权力进行车辆超限超载的查处和处罚。
具体而言,各级检测站应建立健全作业制度,明确查处超限超载的职责和权力,使检测站不仅能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还能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三、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应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人员的技能和素质。
培训方面,应定期组织各级检测站人员参加培训,了解最新的超限超载治理政策和技术,提高工作水平。
考核方面,可以通过制定考核指标、定期进行考核等方式,对检测站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评估,确保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
四、加强设备的维护和更新。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应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更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具体而言,应加强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对老旧设备应及时进行更新和改进,以提高检测精度和效率;制定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程序、责任等,确保设备的长期有效运行。
五、加强与其他单位的协作。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应加强与其他单位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具体而言,可以与公安交警部门、运输管理部门等单位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共享信息资源等方式,强化对超限超载车辆的管理和查处。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办法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以下简称“治超检测站”)管理,规范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行为,形成全国性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建立长效治超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等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治超检测站是国家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车辆实施称重检测、超限超载认定、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的特定场所,是公路保护的执法设施。
治超检测站是公路附属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治超检测站的设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布局、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治超检测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用途或撤销。
第四条根据功能和需求,治超检测站(点)分Ⅰ类、Ⅱ类和Ⅲ类三个类别。
其中Ⅰ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全国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Ⅱ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区域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Ⅲ类检测点主要用于防绕堵漏。
Ⅰ、Ⅱ类治超检测站采取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的设置方式;Ⅲ类检测点可采取位置预留、移动设备检测、组织依附于Ⅰ、Ⅱ类治超检测站的设置方式。
本办法所称治超检测站,非特别说明时指Ⅰ、Ⅱ类治超检测站。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治超检测站点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治超工作和履行超限超载治理职责的主要执法场所。
第六条治超检测站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监管、规范运行的原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治超检测站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治超检测站的规划建设、设施维护、运行管理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并会同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治超检测站工作和运行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辖区内治超检测站的运行。
超限站管理办法
超限站管理办法超限运输不仅会对公路造成严重破坏,缩短公路的使用寿命,还会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对超限运输的治理,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超限站管理办法。
一、超限站的设置与规划1、选址原则应选择在交通流量较大、超限运输车辆较为集中的路段。
考虑与周边公路网络的衔接,便于车辆的引导和分流。
避开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区域,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2、建设标准具备足够的检测场地和停车区域,以满足检测和处理超限车辆的需要。
建设规范的检测设施,包括称重设备、检测车道等,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配备完善的办公设施、生活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
3、标识与引导在距离超限站一定距离的路段设置明显的标识牌,提醒车辆驾驶员即将进入超限检测区域。
合理设置引导标线和交通信号灯,引导车辆有序进入检测车道。
二、人员管理1、岗位职责检测人员:负责对过往车辆进行称重检测,准确记录车辆的轴数、载重等数据。
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超限车辆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卸载、罚款等。
管理人员:负责超限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员调配、设备维护、数据统计等。
2、培训与考核定期组织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执法水平。
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晋升等挂钩。
3、工作纪律严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三、检测流程1、车辆引导引导车辆进入检测车道,确保车辆停放平稳,轮胎处于称重设备的有效检测区域。
2、称重检测操作人员按照规范操作称重设备,获取车辆的准确载重数据。
对检测数据进行实时记录和保存。
3、数据比对将检测数据与车辆行驶证上的核定载重量进行比对,判断车辆是否超限。
4、处理决定对于未超限的车辆,予以放行,并做好记录。
对于超限的车辆,执法人员应向驾驶员说明超限情况,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超限车辆处理1、责令卸载对于超限车辆,要求驾驶员在指定地点卸载超限部分的货物,直至车辆符合核定载重量。
【管理制度)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和运营,提高检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了确保运输车辆严格遵守超限运输规定,对超限车辆进行检测、执法以及处罚的设施。
超限检测站通过检测设备对运输车辆的尺寸、跨度、质量等参数进行检测,以确定车辆是否超限。
第三条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提高服务意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超限检测站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检测站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执行。
同时,对超限检测站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
第五条超限检测站应具备良好的工作环境,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员。
第六条超限检测站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形成工作协同,提高检测站的运作效率。
第二章超限检测站的建设与设备第七条超限检测站应根据需要建设合适的场地,确保检测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并配备相应的道路指示标志,保障检测站的运营顺利进行。
第八条超限检测站应具备尺寸、跨度、质量等参数检测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校准和定期维护,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第九条超限检测站应配置视频监控系统,及时记录并留存超限检测现场的情况,作为执法的依据。
第十条超限检测站应配备通讯设备,方便与相关部门进行联络和沟通。
第三章超限检测站的工作流程第十一条超限检测站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车辆进站接待、检测、结果记录和报告生成等环节。
第十二条车辆进站接待环节,工作人员应仔细核实运输车辆的相关手续和证件,并登记入站记录。
第十三条检测环节,工作人员应按照标准操作程序,操作检测设备对运输车辆的尺寸、跨度、质量等参数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检测结果记录环节,工作人员需将检测结果录入系统,并制作相应的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结果报告生成环节,工作人员需将检测结果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用于追究超限车辆的责任。
第四章超限检测站的工作监督第十六条超限检测站应定期进行自查和互查,确保检测过程的科学、公正和准确。
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
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规范超限检测站的管理,确保车辆的交通安全,保障道路的畅通和人员的安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规定(一)站点设置和装备1.超限检测站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立,并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仪器。
2.超限检测站的设立应考虑到道路交通流量、车辆类型和道路状况等因素。
3.超限检测站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引导标识,确保车辆能够明确识别和进入检测站。
(二)人员培训和资质要求1.超限检测站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知识,熟悉检测设备和仪器的操作方法。
3.工作人员应经常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保持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更新。
(三)检测操作规程1.超限检测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操作,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检测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持专注和细致,确保每一辆车辆都能够进行准确的检测。
3.对于检测结果异常或存在争议的车辆,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四)数据记录与报告1.超限检测站应建立完善的数据记录和管理系统,记录每辆车辆的检测结果、车辆信息和操作记录等。
2.数据记录应具备可追溯性和完整性,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检测站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交检测报告和统计数据,以便上级部门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安全措施1.超限检测站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栏、灭火器等,确保工作人员和车辆的安全。
2.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和设施,应及时报修或更换,确保安全设备的正常运行。
3.工作人员应进行安全培训,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方法,能够应对突发情况。
四、检查与监督1.上级部门应定期对超限检测站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站点的正常运行和质量管理。
2.检查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站点的设备和仪器的维护情况、工作人员的操作规程和数据记录的准确性等方面。
3.检查结果应及时向超限检测站反馈,并要求整改不足和问题,确保站点的改进和提升。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保障公路运输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超限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是负责对公路上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的特定场所。
第三条检测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建设第四条检测站应当设立在公路重要节点、公路通行能力充裕的区域。
第五条建设检测站应充分考虑货车的停车需求,并配置足够的检测设备和人员。
第六条检测站的建设应符合相关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并配备必要的配套设施。
第三章管理第七条检测站应当制定车辆超限检测管理规程,明确各项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八条检测站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九条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检测站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
第四章运行第十一条检测站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检测,不得超时或缩短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检测站应当在公告栏上公布检测结果,保障信息的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检测站应当按照规定对超限车辆进行处罚,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检测站应当及时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监督第十五条检测站应当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管和指导,并按要求提供相关工作数据。
第十六条检测站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并进行回复。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站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检测站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工作不合格的检测站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经营不合格检测站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一条对于因检测站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其他与本办法有关的事项,由上级交通执法部门根据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治超管理制度
治超管理制度一、治超工作领导机构及职责分工二、治超检测工作制度三、治超检测岗上岗及值班制度四、治超车流量信息报送制度五、治超检测岗工作纪律六、治超检测岗日常签到及请销假制度七、治超设备清洁保养制度八、治超设备维修排查制度九、治超设备仪表及数据管理制度十、治超检测岗学习制度十一、治超检测岗培训制度十二、治超安全管理制度十三、治超工作稽查管理考核制度治超工作领导机构及职责分工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决定成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组。
一、领导组机构组长:公司治超业务分管领导副组长:收费机电部负责人、路政大队负责人成员:各治超站点负责人、各路政支队负责人领导组设立1个日常工作管理小组和1个治超业务小组,各办公室设在组长所在部门。
二、日常工作管理小组机构和职责组长:收费机电部负责人成员:各治超站点负责人工作职责:? 1、在公司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整体部署下,传达上级文件,督促各收费站治超检测点按时向治超业务小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报表;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治超工作领导小组部署,执行治超有关工作制度、方案和措施;3、负责各收费站治超检测点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4、收集、整理各收费站在治超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在治超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
三、治超业务小组机构和职责组长:路政大队负责人成员:各路政支队负责人工作职责:?1、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进行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察和暗访相结合、治理公路“三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并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
检查内容包括:(1)检查超限超载站点设置情况:站点是否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站点设置是否规范:有无检测仪器;是否设置公示牌,执法依据、收费标准、执法人员身份、服务承诺、监督电话等内容是否公开。
(2)检查执法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存在无证执法的情况。
(3)检查执法中有无违法、违规、违纪情况,检查文明执法情况。
2、是否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3、向各收费站治超检测点报告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提出督察意见和建议;4、从工作组织、工作措施、工作方法、工作落实、工作保障等方面指导各收费站的治超工作;5、积极与政府和公安政法部门取得联系,共同做好治超联合执法工作。
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办法
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办法一、导言公路超限交通违法行为给交通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为了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保障公路交通的安全和顺畅,公路超限检测站成为了重要的交通管理机构。
为了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的人员管理,本文制定了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办法,旨在提高人员管理的效能和规范性。
二、职责和权限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主要分为站长、副站长、巡查人员和执法人员四个层次。
站长负责全面管理和协调工作,副站长负责协助站长完成工作。
巡查人员负责日常巡查任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报告。
执法人员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
三、人员招聘和选拔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的招聘和选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要考虑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
人员招聘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招聘时应制定详细的条件和要求。
选拔过程应经过严格的考核,包括面试、实操和综合评估等环节。
四、人员培训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应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水平,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
培训内容包括:超限交通法规、检测技术、交通安全知识以及执法工作等。
培训方式可以采取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相结合的形式,以确保培训效果。
五、工作纪律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应具备高度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首先,他们应当保密工作相关信息,不泄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其次,他们应遵守工作时间和工作规程,准时上班,认真执行工作任务。
最后,站内人员之间应互相尊重,同事之间要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六、奖惩机制为了激励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工作积极性,制度中应设立奖励机制。
例如,表彰先进个人和团体,在全站范围内进行表彰与奖励,树立先进典型。
同时,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包括扣罚款项、停职、降职等处理方式。
七、督查和评估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办法应设立相应的督查和评估机制,对人员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以此可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改进工作方式。
督查和评估可以通过定期会议、考核报告和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定稿)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推进车辆超限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应当列入部门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五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按照功能、规模和用途,分为以下三个级别:(一)Ⅰ类检测站,用于监控全国性路网的重要路段,采取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的设置方式;(二)Ⅱ类检测站,用于监控区域性路网的重要路段,采取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的设置方式;(三)Ⅲ类检测点,用于流动检测,采取位置预留、配备移动设备检测、在组织上依附于Ⅰ、Ⅱ类检测站的设置方式。
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非特别说明时是指Ⅰ、Ⅱ类超限检测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监管、规范运行的原则。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是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工作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检测执法的各项工作制度;(三)依法承担车辆超限治理工作,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四)责令超限车辆卸载、驳运,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五)收集、整理执法工作中的相关数据和动态信息,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六)管理、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人员职责1. 超限检测站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检测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2. 负责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对超限车辆进行认定、查处和纠正。
3. 负责做好超限检测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维护、资料整理、信息上报等。
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超限运输治理工作。
5.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超限检测站的正常秩序。
三、人员选拔与培训1. 超限检测站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或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3)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强度;(4)具备较强的责任心、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2. 人员选拔应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确保选拔的公平、公正、公开。
3. 新进人员需经过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操作技能等,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工作纪律1. 超限检测站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2. 工作中应保持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3.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4. 不得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五、考核与奖惩1. 超限检测站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2. 对考核优秀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员工进行约谈、培训或调整岗位。
3. 对违反工作纪律、损害单位利益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超限检测站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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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超限检测站管理,保障违法超限运输治理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和《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检测和检查,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构和重要的公路安全设施。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的审核和报批等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与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超限检测站管理主体,分工负责超限检测站具体建设、维护和机构编制报批工作。
超限检测站的运行、执法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管理主体由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分工负责。
第四条超限检测站实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具体执法范围根据其管理机构职责确定,并可根据需要与公安等部门实施联合执法。
第五条超限检测站的全称按照“超限检测站所在地名称(XX高速公路XX界)+超限检测站”的形式统一命名,其颜色、标识、专用提示标志等外观要求应当符合《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六条超限检测站机构编制事项由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商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确定。
Ⅰ类超限检测站配备执法人员不少于40名,Ⅱ类超限检测站配备执法人员不少于30名。
第七条超限检测站应当规划在高速公路、国省道的省界入口、重要桥梁入口处、重要货物集散地、货运站的主要出入路段、多条国道或者省道的交汇点、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法制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公路管理管理机构等,在统筹考虑交通流量、流向、土地征用、站点间距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初步设置意见,连同论证报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有条件的,可由各市人民政府报省政府批准。
第八条超限检测站经省政府批准设置后一年内完成规范化建设,并由负责建设、管理和使用的主体会同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逾期未建成的超限检测站,有关单位应向省交通运输厅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条超限检测站的建设按照《山东省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建设指南》等技术规范要求,还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港湾式的建设方式为主,并在适当位置设置减速带,设置在重要桥梁入口、依托收费站或者由收费站改建的超限检测站,可以在主线采用全截面岗亭式建设方案;因客观条件限制,确需远离公路主线建设的,应当修建连接公路主线与检测站区的辅道;在高速公路省界设立超限检测站,根据需要采取货物运输车辆和其他车辆分道行驶等措施。
(二)统筹考虑公路网运行监测、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等因素,充分利用公路沿线现有设施、设备、人力、信息等资源,增强检测站的综合功能,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条建设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车辆超限检测的需要,合理设置下列功能区域及设施:(一)检测、卸载、仓库、停车、违章处理等车辆超限执法基本功能区;(二)设置站区出入口辅道、交通安全、交通导流、视频监控、网络通讯、安全设施、照明和其他车辆超限检测辅助设施,规范标志标牌设置;(三)必要的联合执法场所(警务室)、日常办公和生活设施。
(四)对于交通流量较大、治理工作任务较重的超限检测站,可以在公路主线上设置不停车预检设施,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预先识别,以适应交通流量的需求,各相邻市、县(区)应当积极互相配合。
第十一条超限检测站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安装、使用信息系统,并符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数据交换标准,满足远程查询证照和违法记录信息、站内执法信息以及联网管理的需要。
第十二条新建、改(扩)建公路(含收费公路)时,有经批准设置的超限检测站的,公路规划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经批准的公路管理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在已投入运营的收费公路上设立的超限检测站,其建设资金由收费公路管理运营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超限检测站是重要的公路安全设施,其设施设备纳入养护工程范畴,并根据其使用年限进行维护更新,确保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设施设备维护更新所需资金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保障,其中在收费公路上设立的超限检测站,其设施设备维护更新资金可由收费公路管理运营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公路路网变化、交通流量、车辆超限变化情况等因素,提出对超限检测站进行调整的申请,由省交通运输厅汇总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超限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按照《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检测、处罚、卸载等工作流程,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公示有关批准文书、重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工作流程、执法标准、岗位职责、收费项目与标准、计量检测设备合格证、监督电话、执法人员监督岗、“五不准”和“十条禁令”等信息。
第十七条超限检测站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与安全防范等工作。
对故意堵塞超限检测站附近交通、长时间停留盯梢以及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和人员,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协助做好取证工作。
第十八条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辖区交通流量、车辆出行结构等因素合理配置下列执法设备:(一)经依法定期检定合格的有关车辆计量检测设备;(二)卸载、分装货物或者清除障碍的相关机械设备;(三)执行执法任务的专用车辆,其配备(更新)标准由交通运输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一般按照一个中队(班组)不少于一辆,或者每5人不少于一辆核定,并设置统一的执法标志和示警灯,在辖区内执行公务时免费通行收费公路;(四)用于调查取证、执法文书处理、通讯对讲、安全防护等设备。
第十九条超限检测站应当在站区内设置监督意见箱、开水桶、急救箱、卫生间等便民服务设施,并保持站内外环境整洁。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制定本辖区内超限检测站具体的运行管理办法,加强对超限检测站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超限检测站因特殊情况确需暂停工作的,应明确暂停期间的执法责任主体和分工,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方可暂停。
暂停的原因消失后,应立即恢复工作。
第二十二条管理超限检测站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以下统称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制定年度和每月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做好执法工作记录,依托超限检测站实施检查,并可以在超限运输车辆可能绕行或者短途驳载的线路上实施检查。
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或者交通运输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不具有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参与拦截车辆、检查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
第二十四条经检测认定车辆存在违法超限运输情形的,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理:(一)对运载可分载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分载等改正措施,确认消除违法状态。
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第三方消除违法状态,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二)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三)对运输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不具备卸载条件的危险货物,以及超限不足10%的电煤运输的,可以不予卸载,采取现场告诫、登记措施,并将其违法情况抄告车籍地交通运输部门处理。
对经检测发现不存在违法超限运输情形的车辆,或者经复检确认消除违法状态并已经依法接受处罚的车辆,应当立即放行。
第二十五条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时,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停放在超限检测站内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具备条件的超限检测站可以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并由当事人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支付费用。
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对卸载货物进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按照规定拍卖或者变卖,在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需要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办理。
超限检测站可以通过安装银行POS机或者其他快捷支付方式,进一步方便行政相对人。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变相办理罚款“月票”。
第二十八条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规定,使用联网的交通运输监察电子政务系统或者超限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执法工作,并按规定对超限运输违法信息进行整理和汇总,并抄送相关部门,由其对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做到着装规范、风纪严整、举止端庄、热情服务,严禁下列行为:(一)未按照规定佩戴标志或者未持证上岗;(二)辱骂、殴打当事人;(三)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四)擅自使用扣留车辆、私自处理卸载货物;(五)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运输车辆予以放行;(六)接受与执法有关的吃请、馈赠;(七)包庇、袒护和纵容违法行为;(八)指使或者协助外部人员带车绕行、闯卡;(九)从事与职权相关的经营活动;(十)贪污、挪用经费、罚没款。
第三十条超限检测站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
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公路超限检测站公告栏等方式公示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超限检测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省交通运输厅予以通报,并抄送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所在的单位责令改正,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作出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驻站其他部门执法人员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向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三十三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四条交通运输监察(稽查)站(队),适用于本办法。
已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管理的超限检测站,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 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