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卫生防疫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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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药物消毒、杀虫、灭鼠暂行办法

铁路药物消毒、杀虫、灭鼠暂行办法

铁路药物消毒、杀虫、灭鼠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58.01.01•【文号】铁卫防刘[58]字4号•【施行日期】195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铁路药物消毒、杀虫、灭鼠暂行办法(铁卫防刘(58)字4号1958年1月1日)为了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蔓延,消灭病媒虫兽的孳生与繁殖,在群众性卫生清扫和经常性监督的基础上,执行药物消毒、杀虫、灭鼠工作。

一、除在传染病发生时、及铁路卫生防疫站(队)认为在某一地区必须进行预防和防疫的消毒、杀虫、灭鼠工作外,悉依本办法规定办理之。

二、站、车消毒(1)车站侯车室的痰盂、厕所及洗脸设备每日进行药物消毒一次。

(2)旅客列车的痰盂、厕所及洗脸设备在运行途中每日进行药物消毒一次,及旅客列车出库前,对上述设备进行一次消毒。

(3)加强车站候车室及旅客列车内的经常保洁和定时通风换气。

认真执行湿式清扫,随脏随扫,勤擦拭的工作方法,以保持站、车内清洁卫生。

(4)旅客列车被传染病患者污染时、或某种传染病流行期间,根据具体情况,由卫生防疫站机构决定进行必要的消毒措施。

(5)棚车代用客车(在军用车、大批移民及工人移转用代用客车时)每次运行前消毒一次。

(6)开往肺结核疗养所的所有疗养列车的客车,于每次运行后,不论编组站、折返站均应进行消毒。

三、药物杀虫(1)室内及床位杀虫:集体宿舍(单身宿舍、学生宿舍)、乘务员公寓、招待所及工棚的室内及床位杀虫,各局根据气候情况自行规定。

(2)客车杀虫:客车根据旅客、乘务员的反映及消毒员每次检查所见进行杀虫、杀虫次数各局自行规定,每年不得少四次。

(3)以上规定室内、床们琢客车的杀虫,如检查确无有害昆虫及药物有残存时,可以不进行药物杀虫工作。

集体宿舍、工棚的杀虫范围由各局卫生处(科)根据人力自行规定。

四、车辆灭鼠:客车灭鼠,各局可根据情况自行规定,每年1—2次,如随时发现时,可根据旅客、乘务员及消毒员每次检查所见进行之,如经检查确无鼠时,也可以不进行药物灭鼠工作。

车站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范本

车站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客健康,维护车站公共卫生秩序,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车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车站所有公共场所,包括候车室、售票厅、站台、卫生间等。

第三条本制度由车站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车站各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第四条车站应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责任。

第五条车站应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清扫、消毒,确保环境卫生。

第六条公共场所的通风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确保空气质量。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满足旅客需求。

第八条公共卫生用品(如纸巾、洗手液等)应充足、干净,满足旅客使用需求。

第九条公共场所的垃圾箱应定期清理,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卫生间应保持清洁,配备足够的卫生纸、洗手液等设施。

第十一条车站应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等监测,确保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三章人员健康管理第十二条车站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接受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卫生意识。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服。

第十五条车站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其遵守卫生规定。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六条车站应制定公共卫生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

第十七条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时,车站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第十八条车站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确保旅客健康。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车站卫生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车站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其开展工作。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一条对在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车站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公共卫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车站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车站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车站公共卫生管理制度旨在保障旅客健康,维护车站公共卫生秩序。

卫生监督、疾控机构考核办法

卫生监督、疾控机构考核办法

对部颁“卫生监督、疾控机构考核办法”的应用探讨摘要:在多次学习探讨与实际操作的基础上,本文针对铁道部2007年8月1日起实行的《铁路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办法》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对该“考核办法”中的某些难以应用考核项进行了具体、详尽而又明确的分析与论述,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结论是:该“考核办法”虽然对铁路卫生防疫部门的工作有较明显的促进、规范和指导作用,但仍应及时重新修订并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铁路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考核办法今年铁道部于7月20日向全路各局发布了《铁路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办法》,并由2007年8月1日起实行。

我们郑州局防疫系统9月中旬收到该办法后立即印刷发至人手一册,并要求认真学习,尽快熟悉“考核办法”、应用该“办法”考核评价自己的各项工作。

本人长期负责单位业务工作的检查与考核,所以较其它人更为重视“卫生监督、疾控机构考核办法”在实际中的应用。

10月初,本人首次具体抓了该“办法”对本站各科室工作的比对自检;10月中旬有幸参加铁道部在北戴河举办的培训班并应用该“办法”对北京、上海和济南三个铁路局卫生防疫工作现状进行了为时10天的检查。

11月,本人又多次负责应用该“办法”对单位工作进行自检。

因此,根据自己对部颁“卫生监督、疾控机构考核办法”学习及应用,即看到了该“办法”的可行性,也发现其有难以操作之处,现作一思考分析、探讨和论述。

1.对“铁路卫生监督工作考核标准”的探讨1.1 “铁路卫生监督工作考核标准”共分六部分45条。

在第一部分“综合管理”中,第9条“路局考核”项,本意是通过对防疫系统的考核捎带考核路局。

但在实际操作中,不仅难以考核路局,连对防疫系统的考核都成了一种有名无实的形式。

如果真要考核路局,可另行发文。

再者,目前全路卫生防疫系统因改革而机构模式不统一,尤其是几个防疫站合为一个,检查考核原分局防疫站时就更难操作了,因为路局直接对中心站。

1.2 在第二部分“基本条件”中,第19条“车辆配备”项,要求“有性能良好的卫生监督执法车或现场快速检测车”。

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

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

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1979年10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卫生防疫站的性质、任务,加强卫生防疫站的建设,充分发挥在防病灭病工作中的作用,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保护劳动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卫生防疫站是一九五三年一月政务院一百六十七次会议批准建立起来的卫生事业单位,是应用预防医学理论、技术进行卫生防疫工作监测、监督、科研、培训相结合的专业机构;是当地卫生防疫业务技术的指导中心。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督促、检查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开展卫生防疫监测工作:一、流行病学:经常地、系统地收集、整理、分析本地区急性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等疾病的发病、死亡、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验、病媒昆虫动物、生物制品和药品使用情况以及人口、环境、气象等有关资料;研究流行因素,掌握流行规律,探讨预测方法;制订防治措施,组织、指导防治工作并评价其效果。

依据国家《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督促检查医疗机构对疫情报告、传染病管理、隔离、消毒制度等执行情况。

当发现甲类传染病发生或乙类传染病流行时,及时组织、指导、执行疫区的调查、处理和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各项预防接种工作,负责生物制品的使用计划,做好计划免疫、效果观察和接种后异常反应调查、处理。

对病媒昆虫、动物制订防制措施,做好消毒、杀虫、灭鼠工作的技术指导。

二、劳动卫生:对所辖区内厂矿企业劳动环境各种有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进行监测;参加接触有害作业职工健康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

收集、整理、分析有关厂矿企业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资料,掌握职工健康状况。

提出预防职业病的具体方案和措施,督导厂矿企业贯彻执行;对各种职业危害的防护设施进行卫生学鉴定。

依据上述原则开展五小工业和农业劳动卫生的监测工作。

三、环境卫生:对所辖区自然环境(空气、土壤、水体)的卫生状况,尤其是生活饮用水源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对自然环境与人体健康关系进行调查研究。

各级卫生防疫站组织编制规定-[80]卫防字第46号、[80]国编字第39号

各级卫生防疫站组织编制规定-[80]卫防字第46号、[80]国编字第39号

各级卫生防疫站组织编制规定正文:----------------------------------------------------------------------------------------------------------------------------------------------------各级卫生防疫站组织编制规定((80)卫防字第46号、(80)国编字第39号1980年7月19日卫生部国家编制委员会发布)为了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卫生防疫站的建设,健全机构,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卫生防疫工作质量,以适应社会主义新时期总任务的需要,现制定《各级卫生防疫站组织编制规定》。

铁路、交通、厂矿企业系统设立的卫生防疫机构的组织编制可由各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一、基本任务卫生防疫站是应用预防医学理论、技术进行卫生防疫工作监测、监督、科研和培训相结合的事业机构;是当地卫生防疫业务技术的指导中心。

其基本任务是进行流行病学、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劳动卫生监测和经常性、预防性监督;同时,开展预防医学科学研究、卫生防疫宣传教育、部署和技术干部培训工作。

二、内部机构设置按照各级卫生防疫站承担的任务不同和需要与可能,省、自治区、直辖市站设流行病、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劳动卫生(现有的)监测研究和放射卫生防护等科(所)及中心实验室等;根据实际需要,可另设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研究等科(所)。

县(市、旗)、市辖区站设流行病、卫生监测和检验等科(室)。

省辖市、地区(自治州、盟)站,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分工设置若干科(所、室)。

各级卫生防疫站级别应与同级人民医院相等。

三、人员编制1.省(自治区)和地区(自治州、盟)、市、县(旗)卫生防疫站的人员编制,按全省(自治区)为单位的全民所有制医药卫生人员总数百分之七的比例配备。

根据省、地、市、县各级站分担不同任务,因地制宜配备人员。

卫生部、铁道部关于规定铁道食品卫生监督职责的通知-

卫生部、铁道部关于规定铁道食品卫生监督职责的通知-

卫生部、铁道部关于规定铁道食品卫生监督职责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铁道部关于规定铁道食品卫生监督职责的通知(1996年2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的规定,现就铁道行政主管部门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责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铁道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职责范围的界定原则:(一)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有利于加速我国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二)有利于提高卫生行政执法力度,避免食品卫生监督中的交叉重复和管理上的真空,责权一致,树立良好的政府执法形象。

(三)符合我国卫生行政体制改革方向,有利于贯彻国家有关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树立大卫生观,体现卫生全行业管理和区域卫生规划等宏观管理的指导思想。

(四)食品卫生监督以地域管辖为基础,同时充分考虑铁路食品卫生工作的特殊性,体现铁路食品卫生监督的特点,确保铁路运输、生产的正常进行。

(五)符合我国国情,体现积极发展各类卫生保健事业的思想,充分发挥铁路现有卫生资源的作用,以利于提高我国食品卫生监督的整体水平。

二、铁道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管辖范围:(一)旅客列车、承运食品的列车及食品运输过程中的卫生监督,铁路车站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监督。

(二)铁路局(集团公司)、分局(总公司)、工程局(处)、段(队)和铁路招待所、乘务员公寓和铁路工厂、院、校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监督。

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2.29•【文号】铁卫保[1992]20号•【施行日期】1992.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铁卫保(1992)20号1992年2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适应我国铁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提高车站、旅客列车(以下简称站车)卫生水平,维护广大旅客、铁路职工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病借铁路站车传播,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及车站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和公共场所,在上述范围内进行营业活动的路内外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

第3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卫生主管部门为行使本办法的监督机构,并委托铁路卫生防疫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站车卫生监督管理。

第4条站车卫生监督管理实行铁路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和预防性卫生监督制度。

第5条各单位必须把站车卫生工作列为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作为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检查、评比、考核的条件,凡达不到有关卫生标准或要求者,均不得授予荣誉称号或奖励。

第6条客运、车辆、卫生等部门应积极开展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共同搞好站车的“四害”防治工作,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均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车站、列车要积极做好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第7条依据国家指令实施交通检疫时,按《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车站卫生第8条车站应有相应的卫生设施,二等和二等以上的车站必须在适当处所设有一定数量的痰盂、果皮箱、垃圾箱、盥洗、厕所等卫生设施,并做好经常性的保洁工作。

车站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严禁随意堆放。

铁路站场卫生管理制度

铁路站场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铁路站场卫生管理,保障旅客健康,提高铁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铁路站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保障旅客身体健康,预防疾病传播。

2. 提高铁路站场环境卫生质量,营造整洁、舒适的乘车环境。

3. 增强铁路站场员工的卫生意识,提高卫生管理水平。

三、管理职责1. 站场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实施铁路站场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监督各部门开展卫生工作。

2. 环卫部门:负责站场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工作,确保站场环境卫生。

3. 公共卫生部门:负责对站场进行定期卫生检查,指导各部门开展卫生工作,对违反卫生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4. 运营部门:负责确保站场设施设备正常运行,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卫生工作。

四、具体措施1. 环境卫生管理(1)站场内地面、墙壁、门窗、座椅、厕所等设施设备要保持清洁,无污渍、灰尘。

(2)垃圾箱要及时清理,做到日产日清,防止垃圾堆积。

(3)站场内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

(4)公共卫生间要保持清洁,定期消毒,确保卫生设施完好。

2. 传染病防治(1)加强旅客信息登记,掌握旅客健康状况,对发热、咳嗽等疑似病例及时隔离治疗。

(2)对站场进行定期消毒,特别是旅客接触频繁的部位,如候车室、卫生间、售票窗口等。

(3)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传染病的识别和预防能力。

3. 卫生设施管理(1)站场内卫生间、洗手池、饮水机等卫生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施完好。

(2)公共卫生间内要配备足够的卫生纸、洗手液等用品,满足旅客需求。

4. 员工培训与考核(1)定期对员工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卫生意识。

(2)对员工进行卫生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

五、监督检查1. 站场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各部门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公共卫生部门要对站场卫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3. 旅客投诉要及时处理,对违反卫生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铁路卫生防疫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铁路卫生防疫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铁路卫生防疫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26•【文号】铁劳卫[2001]106号•【施行日期】2001.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铁路卫生防疫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铁劳卫[2001]106号各铁路局: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00)16号)中的有关精神,结合铁路实际情况,并经卫生部同意,现提出铁路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1.按照国家统一卫生改革要求,建立铁路卫生监督新体制。

各铁路局要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综合管理的原则,对现有卫生监督体制进行改革。

改变卫生防疫部门政事不分、卫生监督队伍分散、行政效率低下等现象,调整卫生资源,建立结构合理、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铁路卫生监督新体制。

2.实行卫生监督与防疫技术服务职责分开、机构开设。

铁路各级卫生防疫站现承担的卫生监督职能,由新组建的铁路卫生监督所承担。

重大疾病控制、计划免疫、健康教育、职业病防治、科研培训、卫生监测、消杀灭等职责,由新组建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防疫技术服务中心承担。

3.组建铁路卫生监督所。

在铁路局、分局所在地组建卫生监督所(路局、分局同在一地的只设一个)。

名称为:××(行政区划名称)铁路卫生监督所。

卫生监督所是同级铁路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执行机构,作为各铁路局或分局的附属单位,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业务上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

卫生监督所的编制,控制在现有卫生防疫人员的三分之一以内,人员从卫生防疫站现员中调剂。

在卫生监督所没有解决国家拨付资金之前,所需经费由各铁路局承担。

4.组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防疫技术服务中心。

卫生监督职能从防疫站划出后,各铁路局要对现有防疫机构进行归并、精简,组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防疫技术服务中心。

铁路工区卫生管理制度

铁路工区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铁路工区卫生管理,保障工区员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本工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卫生管理职责1. 工区主任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工区的卫生工作,确保卫生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工区卫生管理员负责具体实施卫生管理工作,包括卫生宣传教育、卫生检查、卫生设施维护等。

3. 各班组负责人负责本班组卫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确保班组卫生达标。

4. 工区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卫生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工区卫生环境。

三、卫生管理内容1. 工区环境卫生(1)保持工区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理垃圾,确保无杂物堆积。

(2)加强绿化带、草坪的养护,保持绿化区域美观。

(3)定期对工区道路、公共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2. 办公室及宿舍卫生(1)保持办公室及宿舍内整洁,定期打扫,不留卫生死角。

(2)规范使用办公设备,保持设备清洁。

(3)宿舍内床上用品、衣物等个人物品摆放整齐,保持宿舍环境舒适。

3. 食堂卫生(1)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定期进行体检。

(2)保持食堂环境卫生,定期消毒,确保食品卫生。

(3)规范操作,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4. 个人卫生(1)工区员工应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剪指甲,不乱扔垃圾。

(2)定期更换衣物,保持衣物整洁。

(3)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防止疾病传播。

四、卫生检查与奖惩1. 工区卫生管理员定期对工区卫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卫生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和班组给予表扬和奖励。

3. 对违反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予以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工区主任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卫生管理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卫生管理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78.09.20【实施日期】1978.09.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国务院批准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日卫生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预防、控制和消灭急性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革命委员会应督促和检查所属卫生部门认真执行本条例。

公安、农林、交通、铁道、民航、商业、供销、邮电部门、部队和群众团体等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条各级卫生医疗单位及全体卫生医疗人员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各级卫生防疫站对传染病管理工作有业务指导的责任和监督的权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对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条城乡各级卫生医疗单位都应把传染病管理工作列为一项主要任务,认真抓好好。

县(区、旗)和县(区、旗)以上的医疗单位由本单位的预防保健科(防疫科),县(区、旗)以下的医疗单位由本单位的卫生防疫组或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和厂矿、企事业、学校等的卫生医疗单位应把传染病管理工作做为一项主要职责。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预防第六条各级革命委员会要动员群众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除四害、讲卫生、消灭疾病。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医疗单位广泛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加强调查研究,制定防治传染病规划,并组织实施。

卫生防疫站要掌握传染病的流行规律,采取综合措施,消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因素。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各级卫生医疗单位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水源管理、托幼机构、集体食堂等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传染病急慢性患者和带菌(毒)者,由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令其在传染期及带菌(毒)期间停止或调换工作,给予治疗,经检查确无传染性,方可恢复工作。

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探讨

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探讨
控制 , 有效 处置 各类 突 发公共 卫 生事件 , 绝或 减 杜 少 职业 危 害的 发生 , 强健康 教 育 , 障铁 路企业 加 保 职 工 和旅 客身体 健 康便 成 为铁路 疾病 预 防控制 机 构 工作 的核 心 内容 。 为进一 步做 好 铁 路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工 作 , 实 切 发 挥好 预 防和 控制 疾病 、 障和 促进健 康 的职 能 , 保
员 工 的职 业 健 康 安 全 、 会 的 和谐 发 展 作 出贡 献 。 社
关键 词 : 铁 路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 构 建 设 ; 讨 机 探
了明确 规定 。面对铁 路企 业 发展 和企业 职 工健 康
需 求 , 真做 好 各类 传染 病 、 认 慢性 非传 染病 的 预防
的职 责范 围 、 功能定 位 、 技术 标准 和 工作要 求作 出
位 、 新 管 理 理 念 、 才 素 质 的 提 高 、 术 的进 步 , 需 要 更 人 技 更
政 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铁 道 行 业 各 级 领 导 部 门 的 大 力 支
持 , 改革后的铁路疾病 预防控 制体 系为保 证铁 路运 营 、 使
李 学明 , 刘全 英 ( 乌鲁 木 齐铁路 局 疾病 预 防控 制 所 , 疆 乌鲁 木 齐 新
摘 要 : 铁 道 行 业 卫 生 监 督 与 疾 病 控 制 体 制 的 改 革 是 铁 道 行 业 管 理 体 制 及 国 家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 制 改 革 的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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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具 有重 大 的 政 治 指 导 意义 。对 我们 来 讲 , 起 也
着 重 要 的方 向性 和指 导性 作用 。但 在此 前提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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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铁教卫〔1997〕104号)

《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铁教卫〔1997〕104号)

《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铁教卫〔1997〕104号)铁道部文件铁教卫〔1997〕104号关于发布《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现发布《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四日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消除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危害,提高铁路客运卫生质量,防止疾病借铁路交通传播,保障广大旅客和铁路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车站(客技站)、旅客列车(以下简称站、车)和承担站、车鼠蟑病媒生物防制的单位。

第三条铁路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站、车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铁路各级爱卫会负责统一协调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的防制工作。

第四条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行专业化管理与群众性除害活动相结合,采取消除孳生条件、药物防制等综合措施,坚持定期与经常性防制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第五条铁道部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铁路卫生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监测,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六条铁路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的监测方法、防制技术规范和控制要求由铁道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七条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的防制经费列入各车站(客技站)、客运(列车)段年度支出计划。

客运车站(客技站)应设置鼠蟑防制专用房屋。

第八条车站(客技站)、客运(列车)段负责组织本车站、管内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的防制工作。

具体防制任务可与卫生防疫站签订合同,实行承包责任制;合同必须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铁路卫生防疫站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工作,承担卫生主管部门交付的防制、监测任务,做好疫情等突发事件的控制工作。

铁路卫生防疫站承包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业务时,收入不冲抵防疫经费。

第十条承担病媒生物杀灭业务的机构,在承包铁路站、车鼠蟑等防制任务时,应向站、车所在地的铁路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新版精品资料】

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新版精品资料】

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消除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危害,提高铁路客运卫生质量,防止疾病借铁路交通传播,保障广大旅客和铁路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车站(客技站)、旅客列车(以下简称站、车)和承担站、车鼠蟑病媒生物防制的单位。

第三条铁路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站、车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铁路各级爱卫会负责统一协调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的防制工作.第四条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行专业化管理与群众性除害活动相结合,采取消除孳生条件、药物防制等综合措施,坚持定期与经常性防制相结合.第二章管理第五条铁道部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铁路卫生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站、车鼠蟑等病媒监测,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六条铁路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的监测方法、防制技术规范和控制要求由铁道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第七条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的防制经费列入各车站(客技站)、客运(列车段)年度支出计划.客运车站(客技站)应设置鼠蟑防制专用房屋。

第八条车站(客技站)、客运(列车)段负责组织本车站、管内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的防制工作.具体防制任务可与卫生防疫站签定合同,实行承包责任制;合同必须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铁路卫生防疫站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工作,承担卫生主管部门交付的防制、检测任务,作好疫情等突发事件的控制工作。

铁路卫生防疫站承包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业务时,收入不冲抵防疫经费。

第十条承担病媒生物杀灭业务的机构,在承包铁路站、车鼠蟑等防制任务时,应向站、车所在地的铁路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从业人员,须取得铁路卫生主管部门办法的从业证书,方可从事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的杀灭工作。

第十一条承担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对消杀人员的劳动防护规定.第十二条根据防制工作的实际需要,由铁路防疫站直接承担站、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任务的,其防制经费需列入防疫站年度支出计划。

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

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

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9.05•【文号】铁卫保[1992]108号•【施行日期】1992.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铁卫保(1992)108号1992年9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铁道部及部属各单位在制定运输生产发展规划时,应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3条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铁道部卫生主管机构对全国铁路传染病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铁路局(分局)、工程局卫生主管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包括所有部属单位)的传染病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行使《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监督管理职权。

第4条铁路各级卫生防疫站的传染病监测管理的责任范围如下:(一)铁路局、工程局系统各级卫生防疫站负责其辖区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单位或地区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并对下级铁路卫生防疫站进行技术指导。

(二)工厂系统卫生防疫站负责本厂辖区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

(三)未设卫生防疫站的部属单位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区铁路卫生防疫站负责。

第5条铁路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其责任范围,由铁路局、工程局、部属工厂的卫生主管机构按照医疗保健管区确定。

第6条部属各单位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7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铁路范围。

第二章预防第8条铁路各单位领导要重视传染病预防工作,各级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卫生防疫机构的建议,制定预防传染病的措施,各单位、各部门各负其责,共同落实。

第9条铁路各单位爱卫会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积极消除鼠害和病媒昆虫危害。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二、明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主要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
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二、明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主要内容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7.预防性卫生监督: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8.禁烟: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 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 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 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劝阻。(无处罚条款)
9.场所自测: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 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 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铁路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

铁路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铁路职工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铁路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1. 铁路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

2. 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3. 各级领导应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4.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5. 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评估与控制1. 铁路企业应定期对生产、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评估。

2. 对识别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

3.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设置警示标志,告知职工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措施。

4.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应实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监测,确保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5. 对新、改、扩建项目,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保职业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1. 铁路企业应根据职业病危害特点,配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如通风、除尘、防毒、防辐射等。

2.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3. 职工应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辐射服等。

4. 铁路企业应定期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检查、更换,确保其有效防护。

五、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与培训1. 铁路企业应定期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职业病防治意识。

2. 对新入职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培训,使其掌握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措施。

3. 定期对在岗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其职业病防治能力。

六、职业病诊断与治疗1. 铁路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病诊断、治疗制度,确保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诊断和治疗。

2. 对疑似职业病病例,应及时送往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铁路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铁路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铁路单位卫生管理,保障职工身心健康,提高铁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卫生管理职责1. 单位领导对本单位卫生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卫生工作负直接责任。

2. 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监督、检查本制度,确保各项卫生工作落实到位。

三、卫生管理内容1. 环境卫生(1)保持单位内外环境整洁,无垃圾、杂草、污水、积雪等。

(2)定期对单位内外的绿化带、道路、公共设施进行清理、修剪、消毒。

(3)设置分类垃圾桶,指导职工正确投放垃圾,确保垃圾箱房清洁。

2. 个人卫生(1)职工应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剪指甲,不佩戴异味饰品。

(2)办公室、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应定期通风、消毒。

(3)职工应遵守公共卫生规范,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3. 食品卫生(1)食堂应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

(2)食堂应保持卫生整洁,确保食品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符合卫生要求。

(3)食堂应定期对餐具、厨具进行清洗、消毒。

4. 疾病防控(1)加强传染病防控,定期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提高职工防疫意识。

(2)发现传染病患者,及时隔离治疗,防止疫情扩散。

(3)定期对单位内公共区域进行消毒,降低疾病传播风险。

四、卫生管理措施1. 加强卫生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卫生意识。

2. 定期开展卫生检查,对违反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3. 对卫生工作不力的部门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4. 建立卫生考核制度,将卫生工作纳入绩效考核。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单位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9.09•【字号】京政发[1985]136号•【施行日期】198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九月九日京政发〔1985〕136号文件发布)为保障公共场所良好的卫生状况,加强卫生监督,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市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礼堂、俱乐部、录像厅(室)、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理发馆、美容厅、浴池、体育场(馆)、候机室、候车室、商场等各类公共场所,均须遵守本规定,加强卫生管理。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要设立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督促所属公共场所贯彻执行各项卫生标准。

二、市、区、县卫生防疫站在市、区、县卫生局领导下,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

各级卫生防疫站设立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证书。

铁路、工交部门卫生防疫站负责本系统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所在区、县卫生防疫站的指导。

三、公共场所须持有卫生防疫站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新建公共场所凭卫生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四、公共场所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做到室内空气清洁,温度、湿度适宜,采光、照明良好,室内外环境整洁。

各项卫生设备,要保持完好。

公共设施、工具、用具必须按规定消毒,保持卫生。

五、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掌握一定的卫生防病知识,发生中毒事故或发现可疑传染病人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站,妥善处理。

六、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的,发给健康合格证。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传染性疾病者,须调整工作岗位。

七、公共场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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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卫生防疫站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铁卫[1986]110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宣布失效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6.11.14
【实施日期】1986.11.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铁路卫生防疫站管理办法
(铁卫(1986)1107号1986年11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铁路卫生防疫站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防病灭病中的作用,保障铁路职工、家属和旅客的健康,为实现铁路现代化服务,根据《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精神,结合铁路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铁路卫生防疫站是铁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用预防医学理论、技术进行疾病控制、监测监督、培训科研、健康教育的综合性专业机构,是辖区内卫生防
疫业务技术的组织、指导中心,是执行国家卫生法规的监督机构。

第3条铁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工作内容
第4条流行病
开展流行病监测。

收集、整理、分析本地区的发病、死亡等有关资料;研究流行因素,掌握流行规律,进行预测预报,制订综合性预防措施,并组织指导、实施和评价其效果。

当甲类传染病发生或其它传染病流行时,要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

对散在的一般传染病进行处理时,指导患家进行消毒。

负责分配生物制品,检查、指导预防接种工作。

做好计划免疫、效果观察和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调查处理。

依据《铁路急性传染病管理实施办法》,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传染病管理工作。

第5条消毒、杀虫、灭鼠
对辖区内病媒昆虫、动物进行监测,掌握种属、密度、生态习性和消长规律,制订防治措施。

负责管内主要车站及旅客列车、行车公寓的定期预防性杀虫、灭鼠,并监督指导各车站、旅客列车及其它站段的日常杀虫、灭鼠工作。

对军用代客弄车实施预防性消毒。

对托幼机构、公共场所、生活福利等单位的消、杀、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有计划地监督、监测管内医疗机构的消毒工作质量,并指导其不断改进消毒方法。

对疫区组织、指导、实施消毒、杀虫、灭鼠工作。

研究与改进消杀灭药械及方法,不断提高防制效果。

第6条劳动卫生与职业病
对运输、生产、基建的劳动环境的各种有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进行监测。

对新化学物质、新工艺、新产品的职业性危害进行监测。

对所辖单位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改善劳动条件,并对各种职业性危害的防护措施进行卫生学鉴定。

收集、整理、分析职业病报告资料,系统掌握职业病发病动态。

组织参与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的就业前体检和定期健康检查。

参与职业病诊断、劳动能力鉴定和急性职业病的调查处理。

对运输、装卸放射性物品和劳动现场进行监督,对接触或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劳动条件进行监测,对防护措施效果进行卫生学鉴定。

隶属卫生防疫站的职业病防治所,承担门诊、家庭病床的治疗工作(职业病患者的住院和疗养,分别由医院、疗养院承担)。

第7条站车卫生
对旅客列车旅行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及其对旅客、乘务人员健康影响进行监测,提出改进措施,协同有关部门改善卫生条件。

对客运车站、旅客列车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

按《食品卫生法》和《铁路食品卫生监督实施办法
》,对站车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供应进行监测监督。

指导客运部门进行餐茶具消毒,并做好效果评价。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和《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
》,组织、实施列车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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