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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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运[2012]280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铁运[2012]280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标题: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 1. 繁忙干线及干线名称 6.月度施工计划格式 2. 繁忙干线施工慢行区段划分 7.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格式 3. 高速铁路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8.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 4. 普速铁路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9. 高速铁路各项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 5. 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格式 10. 普速铁路各项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 主送: 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铁科院,鉴定、工管中心,地方铁路协会,投资公司: 抄送: 中铁工程、建筑公司,中铁通号集团,各设计院,各地方铁路公司,各合资铁路公司,部内各单位。

----------------------装---------------------订---------------------线---------------------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铁道部重新修订了《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技术规章编号为:TG/CW106-2012,请各铁路局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铁运〔2010〕51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铁运〔2011〕63号)同时废止。

TG/CW106-2012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200~25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办法》、《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200~250km/h部分)、《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300~350km/h部分)、《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8•【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阮成发2017年3月8日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的线路安全和运营安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线路,是指铁路钢轨道床和路基,包括线路、桥梁、隧道、边坡、侧沟及其他排水设备、防护设备等基础设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负责高速铁路相关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将高速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高速铁路沿线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外的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范围,明确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加强高速铁路安全常识和爱路护路宣传,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高速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高速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

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高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内的安全管理工作,主动接受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铁路预警管理办法解读

铁路预警管理办法解读

铁路预警管理办法解读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防护,防范铁路外部风险,保障高速铁路安全和畅通,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了《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办法》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一、立法背景自2008年京津城际铁路建成通车起,高速铁路在我国迅猛发展,至2019年底通车里程超过3.5万公里,高居世界第一。

随着高铁路网的快速扩张、运输规模的持续扩大,技术装备的迭代升级,高铁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日趋严峻和复杂。

安全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铁路发展必须坚守的底线。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铁路安全,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铁路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批示。

为保障高速铁路安全和畅通,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7部门联合印发了《办法》,切实完善高速铁路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形成综合施策、多方发力、齐抓共管、通力协作的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工作格局,为确保高速铁路安全提供制度遵循和法治保障。

二、主要内容《办法》共6章48条。

从高铁线路安全防护、高铁设施安全防护、高铁运营安全防护以及高铁监督管理方面,织密高铁安全防护网络。

第一,建立政府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实施主动防范、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高铁安全防护责任体系。

新形势下,高铁安全风险跨界性、关联性、复杂性不断增强,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积极调动各方面资源、统筹各方面力量,努力形成综合施策、多方发力、齐抓共管、通力协作的高铁安全防护综合治理格局。

从政府部门监管层面,《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全国和辖区内的高速铁路安全监管工作,健全安全防护标准、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第五条规定各级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做好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知识问答_铁路安全管理条例95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知识问答_铁路安全管理条例95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知识问答_铁路安全管理条例95条第一章总则 1.《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是什么时候公布的?什么时候起正式施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经20xx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xx年8月17日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39号国务院令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出台背景是什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是在20xx 年施行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基础上修改形成的。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施行几年来,对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近年来大规模铁路建设特别是高速铁路的建设发展,铁路安全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障铁路安全的新形势、新体制、新要求,亟需修改完善。

一是铁路建设质量安全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基础,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缺乏对铁路建设的规定,需要补充;二是近年来高速铁路的发展对铁路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在立法中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三是要根据铁路政企分开和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不适应改革要求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

20xx年11月26日,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xx】40号),对制定高速铁路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安全法规规章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原铁道部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并于20xx年12月向国务院报送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国务院法制办在广泛征求中央有关部门、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研究机构、社会公众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企业、专家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

形成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20xx年7月24日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xx年8月17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后公布。

铁路外部环境安全综合治理措施

铁路外部环境安全综合治理措施

运营管理铁路外部环境安全综合治理措施孙新宇1,王高磊2,3,郭湛2,3,卢大玮1,王朋辉2,3(1.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局,北京100844;2.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安全研究中心,北京100081;3.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铁道科学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北京100081)摘要:铁路外部环境是影响铁路运输秩序和运输安全的重要因素,确保铁路外部环境安全综合治理有力有效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内容。

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规章等方面对铁路外部环境安全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进行系统梳理,结合当前铁路外部环境安全治理现状,提出当前铁路外部环境安全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综合治理机制有待完善、安全治理工作有待优化、重点难点隐患问题有待遏制和部分人员思想认识有待提升几方面,在此基础上提出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提升共治合力,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防范能力建设、实施常态化管控,加强考核评价、宣传引导、构建长效工作机制等3方面建议。

研究成果可为提升铁路外部环境安全综合治理能力提供参考。

关键词:铁路安全;外部环境;综合治理;长效机制中图分类号:U2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83X(2024)03-0064-07 DOI:10.19549/j.issn.1001-683x.2023.07.05.0030 引言近年来,随着铁路网,尤其是高速铁路网快速发展,我国目前已拥有全世界规模最大、现代化水平最高、运营场景和外部环境最复杂的高速铁路网。

高速铁路在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其运营安全也一直是关注的焦点。

我国铁路部门一直非常重视生产安全,铁路建设、运营、维护等已具备一套基本完备的安全管理体系,铁路内部安全管理有序、基本可控。

然而,铁路外部环境复杂多变,导致铁路事故多发,造成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铁路运营秩序和铁路运输安全。

铁路外部环境安全治理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系统工程问题,长期以来,我国都非常注重铁路外部环境安全管控,尤其是2019年以来,我国将铁路外部环境安全治理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先后出台一系基金项目: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项目(P2023T002、N2022T003)第一作者:孙新宇(1972—),男,正高级工程师,硕士。

四川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4期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四川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2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尹力2019年2月2日四川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高速铁路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速铁路安全保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路地协作、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监管机构)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负责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负责解决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铁路护路联防专项资金。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落实辖区内封闭区域外铁路安全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高速铁路封闭区域外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积极推行“双段长”制,对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问题落实具体责任部门;构建高速铁路综合治理体系,健全治安防控运行机制,落实高速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

高速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高速铁路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在村(社)和学校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标准化作业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管机构应当会同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

第八条禁止扰乱高速铁路建设、运营、管理秩序。

四川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02•【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铁路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四川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2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尹力2019年2月2日四川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高速铁路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速铁路安全保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路地协作、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监管机构)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负责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负责解决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铁路护路联防专项资金。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落实辖区内封闭区域外铁路安全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高速铁路封闭区域外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积极推行“双段长”制,对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问题落实具体责任部门;构建高速铁路综合治理体系,健全治安防控运行机制,落实高速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

高速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高速铁路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在村(社)和学校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标准化作业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高速的铁路工务安全系统规则正文最终版2018080

高速的铁路工务安全系统规则正文最终版2018080

TG/GW101-2014中国铁路总公司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2014年9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 (2)第三章行车安全 (5)第一节基本要求 (5)第二节作业组织与管理 (7)第三节放行列车条件 (9)第四节防护办法及防护信号备品 (12)第五节电气化铁路作业 (22)第六节故障预防与处理 (24)第七节材料装卸与堆放 (27)第四章养路机械、专用车辆及工程机械 (30)第一节基本要求 (30)第二节轨道车 (31)第三节大型养路机械 (32)第四节小型养路机械 (33)第五节路用列车 (33)第六节大型工程机械 (35)第五章人身安全 (37)第一节基本要求 (37)第二节避车 (38)第三节线路作业 (40)第四节桥隧、路基作业 (40)第五节搬运与装卸作业 (44)第六节机具使用 (45)第六章工务设备安全 (47)第七章安全防护设施及周边环境管理 (48)第一节基本要求 (48)第二节防护栅栏 (48)第三节防护栅栏门及救援疏散通道 (49)第四节声屏障 (50)第五节限高防护架 (50)第六节沉降观测、预防及处理 (51)第七节周边环境管理 (51)第八章灾害监测系统 (54)附录一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 (55)附录二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 (56)附录三各种类型临时钢梁主要尺寸和使用行车条件 (57)附录四本规则用词说明 (63)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高速铁路行车和人身安全,保持列车正常运输秩序,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高速铁路工务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纪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保证工务安全生产稳定。

第1.0.3条铁路公司作为高速铁路工务设备资产所有者,应保证工务设备安全、管理、检查、修理等费用的及时投入,以满足运输安全的需要。

第1.0.4条铁路局是工务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依据委托运输管理协议和相关规定做好高速铁路工务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保持工务设备状态良好,使之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和技术标准。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1.为什么要设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是指为防止外来因素对铁路列车运行的干扰,减少铁路运输安全隐患,保护国家的重 要基础设施,在铁路沿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对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进行限制而设置的特定区域。这里所说的铁 路线路,包括铁路钢轨道床、路基、边坡、侧沟及其他排水设备、防护设备等,以及铁路桥梁、隧道、场站等。
文件背景
铁路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国家高度重视铁路安全工作。早在1989年,国务院就制定 公布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又对该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对于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所以需要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不适应改革要求的规定进行调整。
政策全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2014年实施的法律法规
01 文件背景
03 内容解读 05 条例解答
目录
02 政策全文 04 答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 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2013年7月24日,《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由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 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有多大?
铁路沿线情况错综复杂,火车经过城市市区、城市郊区、村镇居民居住区与其他地区,面对的安全状况是不 同的;特别是高速铁路速度快、对安全环境要求更高。
答问
2013年8月17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国家铁路局负责 人就《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的提问。
长期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在铁路线路两侧修路、挖沟、盖房,或进行排污、烧荒、倾倒垃圾、放养牲畜等, 严重影响了列车运营安全。为此,2004年发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本着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 方便沿线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参照我国相关行业的做法和经验,设定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对保障铁路安全 畅通、保护铁路沿线社会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十年来,高速铁路的快速发展和既有铁路的 提速,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原条例设定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及相关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 新形势发展需要。修订后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相关制度作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实行铁路政企分开,组建国家铁路局和中 国铁路总公司,不再保留铁道部。请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于铁路安全管理体制是如何规定的?

运输法律法规第五章--铁路运输其他规章

运输法律法规第五章--铁路运输其他规章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5.1.1 铁路运输企业在安全检查中的责任和权利
01 铁路运输企业在安全检查中的责任
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铁路局有关 规定,组织实施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保障 旅客运输安全。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02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及受限制的行为
(1)禁止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禁止向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 垃圾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禁止擅自进入、毁坏、移动高速铁路安全防护设施。
(2)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种植妨碍行车瞭望或者有倒伏危险可能影响线路、电力、牵 引供电安全的树木等植物;对已种植的,应当依法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砍伐。
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进站或托运人托运前查出的危险物品, 或旅客携带禁止携带物品、超过规定数量的限制携带物品的,可 由旅客或托运人选择交送行人员带回或自弃交车站处理。
02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自2008年京津城际铁路建成通车起,高速铁路在我国迅猛发展,至2019年底通车 里程超过3.5万千米,高居世界第一。随着高铁路网的快速扩张、运输规模的持续扩大, 技术装备的迭代升级,高铁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日趋严峻和复杂。安全是做好一切工作 的前提和基础,是铁路发展必须坚守的底线。为保障高速铁路安全和畅通,维护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了《高速 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切实完善高速铁路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形成综合施策、多方 发力、齐抓共管、通力协作的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工作格局,为确保高速铁路安全提 供制度遵循和法治保障。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5.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8号《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3月2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应急管理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公安部部长赵克志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水利部部长鄂竟平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玉普2020年5月6日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防护,防范铁路外部风险,保障高速铁路安全和畅通,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以下称高速铁路)。

第三条高速铁路安全防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构建政府部门依法管理、企业实施主动防范、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

第四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健全完善高速铁路安全防护标准,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相关单位及时消除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

第五条各级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以下统称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调和处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高速铁路建设、运营、维护的安全和有效性,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境内高速铁路建设、运营、维护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云南省交通运输部门担负着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责任,并委托专业的安全检测机构、安全培训机构等协助开展工作。

第二章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高速铁路建设单位及其专业分包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体包括:1.加强对施工现场、施工作业等的安全管理;2.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3.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劳务人员参加危险作业,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整改安全工程局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环境稳定;5.加强对施工现场技术人员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五条高速铁路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具体包括:1.尽职负责,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2.普及安全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3.加强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4.做好应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告相关部门;5.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加强预防性管理。

第六条高速铁路维护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具体包括:1.按时完成维护任务,确保铁路正常运营;2.加强维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3.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4.定期组织维护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5.提供安全工作中的技术支持,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高速铁路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高速铁路建设单位及其专业分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队伍安全生产有序开展。

制度应当包括:1.安全生产组织机构;2.安全生产考核评价机制;3.性质特殊的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高速铁路运营单位应当制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营过程安全有序开展。

制度应当包括:1.监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2.运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运营车辆维护保养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单位关于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单位关于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单位关于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19•【文号】国办函〔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05.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单位关于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交通运输部、中央政法委、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应急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5月19日交通运输部中央政法委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应急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随着我国铁路特别是高速铁路运营里程不断增加,改善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对保障铁路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更加突出。

为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牢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注重标本兼治,构建政府主导、部门指导、企业负责、路地协同、多方共治的工作格局,依法解决突出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去存量、控增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持续改善铁路沿线安全环境。

二、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各方责任,提升多方共治合力(一)发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作用。

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部际联席会议(简称部际联席会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加强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的分析研判和统筹协调,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治理长效机制,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高速铁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

高速铁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
(3)铁路运输安全问题的重复性。铁路运输生产具有连续性、周期性和季节性的特点,伴随生产的各种事 故和不安全状况常常都是重复发生的,我国铁路年复一年的春运、暑运、防洪、防寒等安全问题反复存在。 受铁路总体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制约,各种事故与不安全状况的产生也具有一定的惯性和反复性,如“两冒错 排”(冒进进站和出站信号,错排列车进路)、断轨、断轴等惯性事故,成为困扰运输安全的主要问题。
1.运输安全影响因素的分类
从系统论的观点出发,与运输安全有关的因素可以划分为人、机器、环境及管理四类,这种分类具有以下 优点:
(1)它从构成生产系统的最基本元素出发,从事故的最根本原因着手,具有普遍的意义。 (2)充分体现安全是一项全员、全要素、全过程的活动。因为系统中的人是指作为工作主体的人,机是指
2.铁路运输安全的特殊性
由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可知,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特殊性离不开普遍性。可见,铁路运 输安全除具有普遍性外,还有其特殊性。
(4)铁路运输安全对管理的依赖性。铁路系统犹如一台大联动机,是复杂的人机动态系统,其运输生产过 程是由车、机、工、电、辆等多工种联合的多环节(如货物运输的承运、保管、装卸、运送、途中作业、交 费等)作业过程,涉及的设备数量庞大、种类繁多,设备布局的网络状态和作业岗位独立、分散,各工种和 各环节的协同配合都离不开严格有效的管理。因此,铁路运输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的效能。
铁路安全技术的发展,包括设备安全性能的改进、人员安全素质的提升、环境安全质量的改善和安全管理水 平的提高,都是以上述对安全的普遍性和铁路运输安全的特殊性的认识为基础的。
1.2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的影响因素
铁路运输系统是一个在时间、空间上分布很广并且开放的动态系统,铁路运输安全的影响因素 错综复杂,涉及面很广。

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指导手册

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指导手册

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指导手册目录一、违法施工类 (1)二、危险物品类 (2)三、上跨并行类 (4)四、违法取水类 (7)五、河道桥梁类 (8)六、开采爆破类 (10)七、违建违占类 (13)八、堆放隐患类 (14)九、倒落隐患类 (15)十、树植隐患类 (18)十一、违法排放类 (19)十二、硬飘浮物类 (20)十三、轻飘浮物类 (22)十四、危害铁路通信信号设施类 (26)十五、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类 (26)十六、非法通行类 (27)十七、非法烧荒类 (27)十八、放养牲畜类 (28)参考文献 (30)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指导手册一、违法施工类(一)定义: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取土、挖砂、挖沟、下穿上跨施工、采空作业等安全隐患。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六条在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涵洞两侧一定距离内,修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干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采挖、打井等活动,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相关铁路单位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十六条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铁路单位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3.《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第8号)“第二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高速铁路邻近区域内施工、建造构筑物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保证高速铁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高速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在高速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施工作业,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并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号)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号《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2月27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3月12日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条禁止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危险性质不明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

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

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公铁立交和公铁并行路段护栏建设与维护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公铁立交和公铁并行路段护栏建设与维护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公铁立交和公铁并行路段护栏建设与维护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6.18•【文号】铁运[2012]139号•【施行日期】2012.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公路正文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公铁立交和公铁并行路段护栏建设与维护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铁运[2012]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规范公路与铁路立交桥(以下简称公铁立交)和公路与铁路邻近路段(以下简称公铁并行路段)护栏的建设与维护管理,现对相关问题规定如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交通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公路与铁路并行路段设置防护栏的通知》(铁运函[ 2005]978号)同时废止。

一、公铁立交建设及维护(一)立交建设原则新建、改建铁路与既有公路交叉时,优先采用铁路上跨公路的通过方式,原则上不改变既有公路标高并考虑公路规划需求;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铁路交叉时,应对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安全等综合比选后确定,择优采用通过方式。

既有公铁立交,原则上不改变原有交叉方式。

当公铁立交产生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害或难以满足实际需求时,可在现桥位进行加固或改建。

改建时,应按所在线路原建设标准或规划线路建设标准修建。

紧邻铁路站场的,应通过双方协商确定。

(二)立交条件预留铁路应在设计和建设阶段,综合考虑公路建设的情况和发展,为规划拟建公路穿(跨)越铁路预留条件,高速铁路必须在设计、建设阶段为公路下穿通过高速铁路预留通道;公路建设要为拟建铁路建设项目跨越预留条件。

(三)设置方案审查在项目预可研或可研阶段,建设单位(在建设单位未确定时,由设计单位牵头)提出的公铁立交设置方案,应经被穿(跨)越线路主管部门(指铁路建设管理单位、铁路运输企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等,下同)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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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防护,防范铁路外部风险,保障高速铁路安全和畅通,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第三条高速铁路安全防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构建企业主体、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综合管理格局。

第四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健全完善高速铁路安全防护标准,对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及时消除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工信、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建、水利、安监、能源、地震、气象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协调和处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

必要时加强日常检查管理,防范和制止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督促协调高速铁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构建高速铁路综合治理体系,健全治安防控运行机制,落实高速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

第七条从事高速铁路运输、建设、设备制造维修等相关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高速铁路安全防护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相关管理制度,保证高速铁路安全防护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对高速铁路安全防护情况进行经常性巡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或报告。

第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高速铁路保护范围内施工、建造构筑物、生产经营等应当遵守保证高速铁路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高速铁路运输安全。

第九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联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铁路运输等相关企业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和问题督办机制,做到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联防联控。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围绕高速铁路安全制定洪水、地震、风雪雷雨、冰冻等灾害和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应急预案中应当充分发挥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铁路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发生涉及高速铁路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后,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其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向发生地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发生地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做好协调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铁路监管部门、高速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保障高速铁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防护意识,防范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监督工作,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公开监督举报渠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影响高速铁路安全问题。

对维护高速铁路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线路安全防护第十三条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职责规定,组织有关铁路运输企业、建设单位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并公告。

在高铁线路重点区段应当设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的警戒区。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绘制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

未按规定完成保护区划定并公告、设立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标桩的不得投入运营。

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并公告完成后,相关资料应当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烧荒、放养牲畜。

禁止向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任何单位均应当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第十五条高速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未完成移交的不得投入运营。

上跨高速铁路道路桥梁及其他建、构筑物的管理部门或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及维护机制,定期检查道路桥梁及其他建、构筑物和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采取有效监控手段及时发现并制止超速、超载车辆,及时检查清理有坠落高速铁路隐患的杂物。

检查、维修施工时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取得联系,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制定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跨(穿)越、并行高速铁路线路的油气、上下水、电力、通讯管线等规划、设计、施工应当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施工前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通报,并征得同意后方可施工。

对跨越高速铁路的电力线路,应当采取可靠的防坠落措施。

下穿高速铁路的油气、水等管线应当选择在铁路桥梁、预留管线涵洞、综合管廊等既有设施处穿越;油气、水管线并行高速铁路敷设时,最小水平净距应当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下穿高速铁路的油气、水等管线应当设置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安全保护设施。

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检查维护管理,确保状态良好。

第十七条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设计单位或规划批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进行评估,确保安全防护距离,并向铁路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通报。

第十八条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一千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时,应当充分考虑高速铁路安全需求,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煤矿开采在矿井、水平、采区设计时,对高速铁路及其主要配套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划定保护煤柱并符合相关规定。

新建高速铁路线路跨越既有采矿、采石范围的,应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在高速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内采砂、淘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划定禁采区域、设置禁采标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为。

禁止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

200米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二十条在高速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大检查和管理力度,对危及高速铁路运营安全的依法责令整改。

第二十一条在高速铁路线路及邻近高速铁路进行施工作业,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的法定基本程序,并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与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和纳入邻近营业线施工计划的施工,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施工手续受理部门,支持相关企业按照规定开展符合条件的施工。

第二十二条邻近高速铁路杆塔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进行设计安装,杆塔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检查维护制度,确保杆塔牢固稳定。

种植妨碍行车瞭望和有倒伏危险可能影响线路、牵引供电安全的树木等植物,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砍伐。

第二十三条在高速铁路接触网两侧各500米范围内,不得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漂浮物体,对塑料大棚、彩钢板、广告牌等临时建(构)筑物轻质物体应当采取加固防护措施,对塑料袋(薄膜)、锡箔纸等包装材料应当及时清理,防止大风天气条件下危害高速铁路安全。

在高速铁路周边飞行空域管控范围内禁止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管控范围外使用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及以上的,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拥有者实名制登记制度。

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依法依规持证飞行、规范操作。

各类轻小型无人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飞行活动评估、飞行前准备、飞行限制区域等各项运行管理规定,依法规范运行。

第二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高速铁路沿线无线电干扰进行排查,发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的,应当立即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和铁路监管部门。

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排除干扰。

第二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高速铁路线路、防护设施、警示标志、环境隐患进行经常性巡查。

巡查和处理情况应当记录留存。

第三章安全防护设施及管理第二十六条高速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其范围包括箱型梁、隧道斜井、竖井等附属设备设施出入口。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高速铁路与普速铁路的并行地段,高速铁路不具备单独封闭条件时,高速线路与普速线路间设置物理隔离,普速铁路外侧依照高铁线路标准进行封闭。

高速铁路高架桥下应当根据周边生产、生活环境,按照确保高速铁路设备设施安全的要求,对铁路用地进行封闭管理或保护性利用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进出高速铁路线路通道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安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落实公共安全保护和反恐防暴责任。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客运车站广场、售票厅、进出站口、候车室、站台、车厢、动车存放场所等重要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高速铁路沿线的桥梁、涵洞、隧道等重点部位、关键节点配备、安装高清晰、全天候、全覆盖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并落实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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