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般原则的确定与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般原则的确定与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是一项涉及国际贸易的重要法律文书,旨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规范,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CISG的一般原则的确定与适用是确保该公约有效运行的重要环节。
首先,CISG的一般原则主要包括契约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理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等。
这些原则的确定是基于国际贸易的实践和经验,旨在确保交易各方在平等、公正的基础上进行合作。
契约自由原则指出合同的订立应基于各方的自愿和协商一致,没有任何强制性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保持诚实、信用的态度,遵守合同义务。
合理性原则强调合同条款和行为应合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平性原则要求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CISG的一般原则适用于合同的解释、缺陷、履行和违约等方面。
在合同解释方面,一般原则可用于解决合同条款的模糊性或不明确性,确保合同的真实意图得以实现。
在合同缺陷方面,一般原则可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缺陷,并确定相应的解决方式,例如合同的修改、补救或解除。
在合同履行和违约方面,一般原则可用于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履行期限、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此外,CISG的一般原则的确定与适用还需要考虑国际商业惯例和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
国际商业惯例是国际贸易中形成的一套共同行为准则,可以作为解释CISG一般原则的参考依据。
同时,各国的法律制度对CISG的适用也有一定的影响,因为CISG并不适用于所有国家,而是只适用于缔约国之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因此,在确定和适用CISG的一般原则时,需要综合考虑国际商业惯例和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
总而言之,CISG的一般原则的确定与适用是确保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效运行的重要环节。
这些原则的确立基于国际贸易的实践和经验,旨在保障交易各方的平等、公正,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在确定和适用这些原则时,需要考虑国际商业惯例和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以确保公约的有效实施。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文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64年两个海牙公约,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基础上制订的。
1980年3月在由62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
按照公约第99条的规定,公约在有10个国家批准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自1988年1月1日起,公约对包括我国在内的11个成员国生效。
截至2005年6月,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已有65个。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和总体评价《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除序言外,共分四部分,101条。
第一部分共13条,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总则做出规定;第二部分共11条,规定合同订立程序和规则;第三部分共64条,就货物买卖的一般规则、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的转移等做出规定;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对公约的保管、签字、加入、保留、生效、退出等做出规定。
(一)公约的宗旨和适用范围根据公约在序言中的规定,公约的宗旨是建立新的国家经济秩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制定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1.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或者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或者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买卖都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执法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和服务的买卖。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说到国际贸易,很多人都会皱眉头,觉得这事儿复杂得很,啥合同、啥术语,一大堆条条框框,让人看得眼花缭乱。
说白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这些东西,想理解起来并不难,就像是我们平常买卖东西,只不过是跨国界了,大家得在规则里玩,免得吵架。
比如说,买家、卖家都有责任和义务,这不就跟你去菜市场买菜差不多吗?你说我看中了这条鱼,卖家肯定得保证鱼的质量不差,是吧?但问题来了,万一鱼坏了,谁来负责?这个时候,就得有公约和协议来明确,才不至于两边对着干。
你说是吧?这就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关系,搞得明明白白,谁负责什么,谁承担什么,这才公平。
至于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嘛,它就像是交易过程中的“导航”,确保你说的“FOB”“CIF”“EXW”这些词,卖家和买家都懂,别搞得像听不懂外语一样,气氛都凉了。
所以呢,条款虽然多,但是仔细看,其实就那么回事。
你看,现在说到“FOB”,大家都知道,是卖家把货物交给运输商的责任点,买家就得负责后面的运费,和风险。
好比你买了个包,卖家包好交给快递公司了,剩下的路程和运输费就由你来解决了。
至于“CIF”,那就不同了,卖家负责的事儿更多,不光得交货,还得负责运输途中可能的风险,甚至可能要买个保险,保你不吃亏。
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复杂,但大家其实只要按规矩来,心里有数,交易就顺畅了。
那说到“EXW”,这可有点特别啊。
它是卖家责任最轻的那种。
你想象一下,你买了个好东西,卖家只负责把东西放到门口,你得自己去拿,自己承担运输中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简直是“卖家放羊”的节奏嘛。
那买家怎么办?当然得自己去应付一切了,买家可得头脑清醒,搞不清楚规则可就吃亏了。
而这个时候,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作用就显现了,它像是买家和卖家的“法律顾问”,帮助双方厘清责任。
你不懂就找,搞清楚了才能心安理得地做生意,省得像误了车一样,纠结半天,钱也白花,心情也不好。
你看,虽然这些术语和公约让事情看起来很正式、很“专业”,但其实大家明白了就能轻松应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文)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但须这些国家均为本公约缔约国。
第二条排除适用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 销售合同的标的物是供私人、家庭或家庭消费使用的货物;2. 销售合同的标的物是供个人使用或消费的货物;3. 销售合同的标的物是供个人使用或消费的货物;4. 销售合同的标的物是供个人使用或消费的货物。
第三条合同形式合同无需以书面形式,也无需签字,即可成立。
第四条货物交付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
第五条货物质量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六条货物价格买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支付货物。
第七条货物所有权货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方。
第八条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条合同解除在特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合同的解释、效力和履行,适用合同双方选择的法律。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合同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或诉讼。
第十三条公约的解释和修订本公约的解释和修订应通过缔约国之间的协商进行。
第十四条公约的签署、批准和加入本公约开放供各国签署、批准和加入。
第十五条公约的生效本公约自一定数量的缔约国批准或加入后生效。
第十六条公约的退出缔约国可以声明退出本公约。
第十七条公约的保存和通知本公约由联合国秘书长保存,并负责通知缔约国。
第十八条公约的修订和修正本公约可以由缔约国通过协商进行修订或修正。
第十九条公约的解释本公约的解释应以促进其目的和宗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公约的最终条款本公约的最终条款包括其生效、退出、修订和解释等相关规定。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并非真实法律文本。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一个实际存在的国际公约,旨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则。
如果您需要了解真实的公约内容,建议查阅官方文件或咨询法律专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下,合同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同的成立:- 合同通过一方的要约和另一方的承诺形成。
- 要约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暗示的,但必须包含足够的信息以确定合同的基本条款。
- 承诺必须明确表示接受要约,并且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更改。
2. 合同的条款:- 合同条款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或者是通过行为表明的。
- 合同应当包括货物的描述、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基本条款。
- 双方可以自由协商合同条款,但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3. 合同的履行:- 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并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 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接受货物。
- 双方应当遵守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
4. 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赔偿损失或者解除合同。
- 赔偿损失应当相当于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利润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5. 合同的解释:- 合同应当根据其条款、合同的目的、双方的行为以及相关贸易惯例进行解释。
- 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解释。
6. 争议解决:- 双方可以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合同争议。
- 如果没有约定,争议可以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7. 适用法律:- CISG适用于合同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合同,除非合同双方明确选择适用其他法律。
8. 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进行修改。
- 合同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被终止,例如一方严重违约。
请注意,CISG的规定仅适用于销售合同,不适用于服务合同或其他类型的合同。
此外,CISG的规定是最低标准,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增加额外的条款。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析ok3w_ads(“s004”);ok3w_ads(“s005”);篇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规则浅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规则【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或“cisg”)的通过及生效是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中法律统一的重大成果。
然而,法律文本上的统一只是形式上的统一,公约要在货物销售领域中得到广泛的统一适用,实现公约的目的和宗旨,前提之一就是其在不同的国家得到统一的解释和适用。
然而,由于cisg本身并未建立统一的争端解决机构,因此,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一般由国内法庭或仲裁庭完成,这使得cisg的解释难免受国内法偏见的影响。
公约本身用语的模糊及其提供的解释规则的原则性更加大了对其进行统一解释和适用的难度。
因此,本文力图对cisg的解释规则进行梳理和分析,为公约的统一解释和适用做有益的铺垫。
【关键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的解释;解释原则;一般原则一、对公约进行统一解释的必要性在订立过程中,cisg有来自不同法系及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及地区的广泛参与,且其对国际贸易惯例及贸易中的习惯做法表达了充分的尊重,因此,公约自生效以来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适用。
公约以其自身的专门语言提供了一套不同于各国国内法的规则体系,并在各成员国、国际贸易活动参与者及争端解决机构之间架起了一道桥梁,使其在进行与国际货物贸易相关的事项时能够运用同一种语言交流。
公约订立的目的在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要实现公约的这一目的,公约的统一适用不可或缺。
然而,公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确定个别条款的准确含义、填补立法当初遗留的法律漏洞等国内法实施中的问题。
因此,公约的统一适用有赖于其解释与适用的统一。
如前所述,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最终是由相关国家的司法或仲裁机构来进行,这就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其本国法律文化及传统的影响,导致对公约同一条文或用语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解释,最终导致同一案件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会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为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联合国设立的一个国际法基准。
它于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通过,自198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该公约的目的是在国际货物销售中统一和协调国际交易,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繁荣。
该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的契约,适用于买卖双方居于合同国的情况下。
许多国家都成为了该公约的缔约国,目前已有近90个国家加入。
CISG的核心原则是平等原则和将合同约定的货物销售规则转化为法律条文。
它主要包括了买卖双方的义务和权利,货物的交付和接受,价格、付款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该公约,买卖双方应当履行他们在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双方应当以善意和合理的方式完成交易,包括以合适的方法传递货物,支付合理的价格,履行相关手续等。
此外,该公约还规定了对质量缺陷的补救措施,包括退货、修理、降价和赔偿等。
合同的成立和变更,以及解释和补充合同条款的规定也在该公约中有所提及。
在合同成立阶段,买卖双方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达成的一致意见即构成有效合同。
合同的变更和解释应当依据合同的原则和买卖双方的意愿进行。
双方还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补充合同条款。
CISG还涉及到关于货物的交付和接受的规定。
根据该公约,卖方应当交付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并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买方应当及时接受货物,并支付合理的价款。
如果卖方未能交付合格的货物,买方有权要求修复、退货或索赔。
对于违约行为,该公约也作了规定。
违反合同条款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损失赔偿、支付延迟付款的利息等。
然而,买卖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而不一定要采取法律诉讼。
总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国际货物销售领域的一个重要法律规范。
它规定了买卖双方的义务和权利,货物的交付和接受,价格、付款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的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由联合国通过的一项国际法律文书,旨在统一和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的各种法律规则。
自1988年1月1日生效以来,《公约》已被广泛应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际贸易活动中。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对于《公约》的适用及其在我国境内的具体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公约》在我国的适用,并对其实施进行详细分析。
二、《公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我国及其与其它缔约国之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根据我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实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国于1988年10月以此形式正式加入《公约》。
《公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合同适用在《公约》的规范范围之内,我国商人与来自其他缔约国的商人签订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公约》的规定。
2. 《公约》适用的条件我国签署《公约》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
根据《办法》规定,《公约》适用的条件主要包括:合同交易双方至少有一方是缔约国的居民、合同的适用法律选择的是缔约国的3. 《公约》的排除性条款由于《公约》是一项国际条约,它的规定对于各成员国来说具有排除性。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这一点。
如果在《公约》中没有明确规定,我国法院不得再据此法规管合同。
4. 通知存储条款的适用《公约》第十一条规定,在使用电报等通讯进行国际商务时,接受通知的时间应当将该电报等存储下来,并按照《公约》规定的方法发送。
我国适用电子通讯的时间计算方法,又符合《公约》的规定。
三、《公约》在我国境内的实施《公约》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境内的实施效果如何?实际上,《公约》在我国境内的实施所面临的问题是相当复杂的。
主要包括法律、实际操作、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等方面。
1. 与我国国内法的衔接《公约》作为一项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如何衔接是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国际条约的适用有其特殊程序和程序。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文版)
!(#有 关 货 物 价 格 $付 款 $货 物 质 量 和 数 量 $交 货 地 点 和 时 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 事 人 的 赔 偿 责 任 范 围 或 解 决 争 端 等 等 的 添 加 或 不 同 条 件%均 视 为 在 实 质 上 变 更 发 价 的 条 件& !参见合同第 ()*("条#
第十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如 果 当 事 人 有 一 个 以 上 的 营 业 地 $则 以 与 合 同 及 合 同 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 地 为 其 营 业 地$但 要 考 虑 到 双 方 当 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 情况+ !,#如 果 当 事 人 没 有 营 业 地 $则 以 其 惯 常 居 住 地 为 准 & 第十一条
本公约各缔约国) 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 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 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 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 认为采用照 顾 到 不 同 的 社 会.经 济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国 际 货 物 销 售 合 同 统 一 规 则 )将 有 助 于 减 少 国 际 贸 易 的 法 律 障 碍 )促 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兹协议如下/
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解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内容如下:“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下情况除外:(一)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二)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三)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依照买方所提供的信息,或按买方所要求的方式,特别为买方加工制造的货物的性质所致。
”以下是关于第42条的具体解释:1. 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范围:根据第42条,卖方有义务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不会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这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产权(如专利、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如版权、设计权)。
2. 买方的知情权: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存在第三方知识产权,则卖方不承担担保义务。
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即合同双方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进行交易。
3. 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的影响:如果卖方是根据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来制造货物,且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犯是由于这些规格导致的,卖方也不承担担保义务。
4. 特别为买方加工制造的货物:如果卖方是根据买方的要求特别加工制造的货物,且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犯是由于这种加工制造的特性所致,卖方同样不承担担保义务。
5. 免责情形: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卖方未能履行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情况包括买方知情、技术规格导致的侵权、以及特别加工制造的货物。
总结来说,第42条明确了卖方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同时考虑了合同自由、技术规格等因素。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买方的利益,同时也为卖方提供了合理的免责条件。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该条款,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条款,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主要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主要内容在国际贸易中,货物销售合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国际货物销售活动,联合国制定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也被称为《维也纳公约》。
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并于1988年生效,旨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的法律规定,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便利和发展。
该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成立、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
下面,我们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来探讨该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的成立1.1 原则性条款《公约》规定了货物销售合同的成立原则,包括了书面形式、协商意愿、价格确定、发货证明和契约方式等内容。
这些原则性条款使得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签订更加严谨和规范,降低了双方交易中的风险。
1.2 合同条款该公约还规定了合同条款的重要内容,包括了交货时间、货物数量和质量、付款方式等。
这些条款的明确规定,为货物销售合同的履行提供了具体的依据,使得双方交易更加透明和可靠。
二、合同履行2.1 交货和验收《公约》对于货物的交货和验收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了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买方对货物的验收标准等。
这些规定保障了卖方和买方在货物交付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效防止了因交付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
2.2 缺陷货物在货物存在缺陷的情况下,该公约规定了买方的权利和解决方式,包括了通知卖方、要求修理或替换、要求减少价格和索赔等。
这些规定为双方在货物质量方面的纠纷提供了解决的具体途径,维护了买方的合法权益。
三、违约责任3.1 责任的范围《公约》对于合同违约的责任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包括了严格责任、过失责任和责任的限制等内容。
这些规定为双方在合同违约方面的责任划分提供了具体依据,减少了因合同违约而产生的纠纷和损失。
3.2 赔偿方式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该公约规定了赔偿的方式和范围,包括了损失的赔偿、利益的赔偿、预防损害等内容。
这些规定为双方在违约责任方面的赔偿提供了具体规定,维护了合同的公平和稳定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篇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主要内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主要内容1.公约的基本原则。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是执行、解释和修订公约的依据,也是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和发展国际贸易关系的准绳。
2.适用范围。
第一,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
对此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或者加入时可以声明保留。
第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
(适用范围不允许缔约国保留)3.合同的订立。
包括合同的形式和发盘(要约)与接受(承诺)的法律效力。
4.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卖方责任主要表现为三项义务: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移转货物的所有权。
第二,买方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两项义务:支付货物价款;收取货物。
第三,详细规定卖方和买方违反合同时的补救办法。
第四,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几种情况。
第五,明确了根本违反合同和预期违反合同的含义以及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当事人双方所应履行的义务。
第六,对免责根据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招标师在线(QQ学习群:244362119),欢迎分享本文!篇二: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的适用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的适用一、引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社会通过集体努力在《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的基础上达成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读引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全球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国际商事法规范之一。
本文将对该公约进行解读,重点涉及其背景、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一些重要条款的解释。
背景国际贸易在全球范围内日益频繁,因此需要一套统一的法律规则来调解和规范合同关系。
为了满足各国之间的交易需求,联合国在1980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旨在增加国际贸易的预见性和稳定性。
目的《公约》的目的在于统一国际货物销售的法律规则,以便减少合同纠纷和降低交易成本。
通过该公约,各国可以在合同中引用统一的条款,避免因法律制度的差异而导致的争议和误解。
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跨国双方签订的、涉及货物销售的合同。
不论是在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上进行的货物销售,只要符合《公约》的条件,就可以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该公约不适用于服务、土地、金融工具、知识产权等非货物销售合同。
基本原则1.交付物的合规性《公约》规定,卖方必须向买方交付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包括质量、数量、品质等方面的要求。
如果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退货或要求赔偿。
2.付款义务买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付款。
未能按时支付款项的买方应承担延迟支付的责任,并支付逾期利息等相关费用。
3.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公约》鼓励合同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保持诚实、信用的行为。
各方应遵守合同义务,积极履行合同,并在协商中解决合同履行中的争议。
重要条款解读1.价格和支付方式根据《公约》第14条,合同双方应就货物的价格和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买方应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支付方式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则必须按照约定的价格交付货物。
2.交付方式和时间根据《公约》第31条,合同双方应就货物的交付方式和时间达成一致。
卖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提供合理的交付凭证。
3.非履约责任如果合同的履行出现问题,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这一原则在《公约》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评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评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评释1. 背景介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联合国于1980年制定的一项重要国际私法公约,旨在统一和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则,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公约》已经成为国际商事合同中使用最广泛的规范之一,目前已经有约80个国家和地区加入该公约,其中包括我国、美国、德国、法国等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
2. 深入解读《公约》适用评释作为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规范,《公约》的适用评释显得尤为重要。
在实际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合同各方常常会因为合同条款的模糊、歧义或不足而发生纠纷,这时《公约》的适用评释就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根据《公约》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解释规则》的相关原则进行适用评释,而且在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通则进行解释。
对《公约》适用评释的深入理解,对于避免和解决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3. 评价《公约》适用评释的深度和广度《公约》适用评释的深度和广度主要体现在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和规则的适用上。
在深度方面,适用评释需要充分考虑合同条款的文字表述、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确保适用结果符合合同各方的真实意图。
在广度方面,适用评释不仅需要考虑到《公约》的具体条款,还需要综合考虑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法守则以及国际仲裁实践等多种因素,以确保适用结果具有普适性和权威性。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公约》的使用者,我们应当充分理解和掌握适用评释的原则和方法,以避免因为适用错误造成的法律风险。
在适用评释时,应当注重考虑到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和合同条款的合理解释,同时也要尊重国际贸易惯例和公平原则,以确保适用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我认为《公约》适用评释的深度和广度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以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求。
5. 总结《公约》适用评释的深度和广度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也关系到国际贸易活动的秩序和稳定。
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解释
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CISG),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一部重要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公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全球贸易和交流,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商业交易的可靠性。
本文将就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进行简要解释。
一、公约适用范围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具体包括以下情况:1. 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缔约国之间所订立的合同;2. 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非缔约国之间所订立的合同,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3. 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非缔约国之间所订立的合同,但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透露的情报均显示其营业地在缔约国。
二、公约主要内容1. 合同的成立:公约规定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要约、承诺、合同内容等。
其中,要约应明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格、交货地点等要素。
2. 货物买卖:公约规定了货物买卖的基本原则,如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约定,买方支付货款等。
同时,公约还规定了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3. 违约责任:公约规定了违约行为的种类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行为包括迟延履行、不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等。
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4. 争议解决:公约规定了争议解决的途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仲裁机构的选择和仲裁程序的适用。
三、公约解释原则1. 文字解释:公约的解释应以公约的文字为准,避免对公约条款进行扩大或缩小解释。
2. 上下文解释:公约的解释应考虑公约条款的上下文,以全面、准确地理解公约的意图。
3. 目的解释:公约的解释应考虑公约的宗旨和目的,即促进全球贸易和交流,降低交易成本。
4. 国际惯例:公约的解释应参考国际惯例,以保持公约与国际商业实践的一致性。
5. 公正解释:公约的解释应公平、合理,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文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文版) 序言该公约是针对全球范围内进行国际货物销售所制定的。
作为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编制的模板, 该公约旨在推动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
该公约主要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中涉及的各种合同, 是国际贸易领域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该公约适用于所有涉及到国际货物销售的各种合同。
第二条公约的作用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国际货物销售中的各项合同, 并确保其公平、合理、公正, 各方都能基于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并得到保障。
第三条词语的含义该公约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词语均应根据其通常意义进行解释。
第四条公约对国内法的关系该公约不得侵犯任何国家的国内法, 同时, 任何相关的国内法也不得影响该公约的实施。
第五条排除适用公约的规定当一方或双方就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达成协议时, 如有排除公约适用的规定, 该规定应得到尊重。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六条要约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 要约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商品名称、数量、价格、交付方式、付款方式、交货地点等。
第七条要约的修改或撤回一旦要约被接受, 任何对要约的修改或撤回均需得到对方同意。
第八条接受接受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商品名称、数量、价格、交付方式、付款方式、交货地点等。
第九条撤回的接受在接受方发出接受之前, 要约方可以随时撤回其要约。
第十条电子通讯的效力各方之间的电子通讯和电子签名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十一条合同履行的义务各方应当按照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约定, 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
第十二条货物的质量所涉及到的货物应当符合国际标准, 符合双方约定的规格要求, 并保证质量合格。
第十三条交付货物各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货物的交付。
第十四条支付货款支付货款的方式、时间及金额等应当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约定进行, 任何违约行为都应被追究。
第十五条对拒绝接受货物的处理如果接受方拒绝或无法接受货物, 则应当按照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百科
一、概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ISG)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一项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CISG旨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则,提高国际贸易的可靠性和降低交易成本。
二、适用范围CISG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具体包括以下情况:1. 当事人所在的国家是CISG的缔约国;2. 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3. 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透露的情报表明合同与某一缔约国有关。
CISG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 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2. 经由拍卖的销售;3.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4.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 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 电力的销售。
三、主要内容CISG共分为四个部分,101条,主要内容包括:1. 适用范围和总则:明确了CISG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2.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规定了合同的订立、修改、解除等程序和条件;3. 买卖双方的义务:明确了卖方和买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交货、付款、检验、风险转移等;4. 违约责任:规定了违约行为的认定、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四、CISG的成员国截至2021年,CISG的成员国已超过80个,包括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挪威、瑞典和瑞士等世界主要贸易国。
我国于1986年12月加入CISG,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五、CISG的意义CISG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提高国际贸易的可靠性、降低交易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它有助于:1. 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2. 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则,提高国际贸易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3. 增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履行率,降低交易风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该公约”),于1980年4月11日生效,由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第号会议于1964年4月11日签订,共识(书面)买卖双方的有关政府(后简称“双方”)在其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交易,根据本公约的条款规定如下:一、定义本公约下的“买卖”是指海运或陆运的货物的贸易交易,买卖双方是买方和卖方,而“本公约”指本协议及其附件。
二、合同1. 本公约适用于任何买卖双方形成的任何买卖合同,这些合同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即使在口头方式中有一方拒绝签署书面合同)而达成的,以便买卖双方达成经济上的一致并明确约定权利义务。
2.除非另有明示约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转让货物,以及有关债权发生的任何买卖活动,或知识产权、供货贷款和集体贸易之类的特殊合同。
3.如果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对本公约内容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本公约条款所引发的现象没有法律赋予的明确义务,则买方和卖方可以自行协调,完善买卖合同的内容,尽量让合同在经济上更加有效。
三、买方和卖方的权利和义务1.买方和卖方均应在买卖合同中规定货物的具体描述以及品质和数量,合同双方应遵守约定;各自应按合同条款负责,就本公约约定的义务及交易履行或变更交易责任负完全责任。
2.买方有义务按时向卖方支付货款,并符合抵押保证或担保的要求,从而避免任何损失。
卖方有义务按照买卖合同规定的标准及时发给买方、质量良好、符合合同约定货物;同时必须提供货物所需的合法票证、证件和文书等必要单据;付账清单上应包括买卖双方都认可的详细数据,出货日期,重量、数量,付款日期及其他必要支付日期;此外,还必须通知买方合同交货地点的变更月份、地点、时间和发送的吊装方式的变更。
3.买卖双方都负有责任,在买卖双方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负责收集、保管和使用货物的合法证书,并确保这些证书的正确性和真实性;买方有义务提供合法的票证,来证明货物的所有权,以及完成进口手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国际买卖法解决有关可能出现的仲裁和诉讼等法律程序。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排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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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form Law 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ULlS), articles I, 2 and 7. Uniform Law on the Formation of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ULF), article I. Convention on the Limitation Period i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Prescription Convention). articles 2 and 3. Commentary I. This article provides the general rules for determining whether this Convention is applicable to a contract of sale of goods as well as to its formation. Basic criterion. paragraph (1) 2. Article I (I) provides that the basic criterion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Convention to a contract of sale of goods as wellas to its formation is that the places of business of the partie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I 3. This Convention is not concerned with the law governing contracts of sale or their formation where the parties have their places of business within one and the same State. These matters will normally be governed by the domestic law of that State. 4. By focusing on the sale of good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 the Convention will serve its three major purposes: (I) to reduce the search for a forum with the most favourable law; (2) to reduce the necessity of resorting to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law; (3) to provide a modern law of sales appropriate for transactions of an international character. Additional criteria. subparagraphs (/) (a) and (1) (b) S. Even though the parties have their places of business in different States, this Convention applies only if: (I) the States in which the parties have their places of business are Contracting States; or (2)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lead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f a Contracting State. 6. If the two States in which the parties have their places of business are Contracting States this Convention applies even if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forum would normally designate the law of a third country, such as the law of the State in which the contract was concluded. This result could be defeated only if the litigation took place in a third non-Contracting State, and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law of that State would apply the law of the forum, l.e.• its own law. or the law of a fourth non-Contracting State to the contract. 7. Even if one or both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ve their places of business in a State which is not a Contracting State, the Convention is applicable if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forum lead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f a Contracting State. In such a situation the Question is then which law of sales of that State shall apply. I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are from different States, the appropriate law of sales is this Convention. 8. A further application of this principle is that if two parties from different States have desiganted the law of a Contracting State as the law of the contract, this Convention is applicable even though the parties have not specifically mentioned the Conven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