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投资基金理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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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投资基金理财协议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乙方):上海赢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洲海路2777号310-06室

注册号:

签订: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自愿、平等、诚信、互利的原则下,特签订本委托投资协议。

陈述:

上海赢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嘉股权基金”)将发起“赢嘉一号基金”,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基金规模为人民币一亿元,基金将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定向用于营口镁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镁智源综合项目”的建设。

甲方已经充分了解赢嘉一号基金相关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自愿将自由合法资金委托给乙方进行投资和管理。

合同签订条款

第一条:委托内容

1.1委托权限:甲方自愿将自由合法资金委托给乙方,以乙方自己的名义投资于“镁智源综合项目”的建设,乙方仅在此权限和范围内经营管理。

1.2 委托资金:万元人民币整(大写:),甲方应于协议签订后日内以银行转帐的方式,汇入乙方指定专用账户,需注明资金转

账用途,乙方日内出具收款凭证。

1.3专用账户:乙方设立“赢嘉一号基金”专用账户,用于委托资金的股权投资,账户应该独立管理操。

“赢嘉一号基金”专用账户:

1.4 委托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不得擅自终止委托管理关系。

第二条:收益和费用

2.1甲方应支付乙方委托管理费用(委托资金总额的3%),按月支付或乙方直接从投资收益中扣除。

2.2股权投资收益达到的情况下,可以减少50%;股权投资收益达到的情况下,乙方不收取管理费用。

2.3因股权投资交易等产生的各种交易费用、手续费用,均由承担。

2.4甲方收益税收问题由自己承担,且乙方不负责代收代扣。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

3.1 基金期限内,乙方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定向用于营口镁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镁智源综合项目”的建设。

3.2乙方确保本期基金为“镁智源综合项目”的专用款,并尽项目建设、经营的监督和管理之责。

3.3乙方应每月将投资情况和收益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3.4乙方在甲方委托投资款到达“赢嘉一号基金”的专用账户后,向甲方出具相关投资收款凭证。

3.5 乙方对甲方委托资金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4.1甲方不享有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权,但甲方有权了解本人委托投资的基金项目的管理、处分和收支等基本情况。行使该权利时,以不影响乙方及基金

管理人正常运行基金项目为限。

4.2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取得分红收益,并在协议约定的委托期结束后,赎回投资本金。

4.3 甲方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资金的运作情况进行审议。

4.4本协议中的委托资金所有权属于甲方,独立于乙方,当乙方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状态时,甲方有权收回委托资金。

4.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约定投资期限内,甲方不得提前要求乙方赎回委托资金。

第五条:投资收益、收益发放和赎回方式

5.1投资收益:甲方投资预期年化收益率如下表所示:

5.2收益发放:甲方的收益在委托投资资金汇入上海赢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分公司“镁智源综合项目”的专用账户后开始计算,每月分配一次,汇入甲方账户。

5.3赎回方式:基金封闭期满后,委托投资人可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选择赎回本金。甲方提出赎回申请后,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资金和收益转入甲方指定账户,且应附上投资、收益、分配明细。

5.4 强制止损:当每月结算时,如果委托资金损失达到时,甲方可以要求赎回资金,已方支付的收益不再返还。如果乙方存在过错,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5.5甲方申请赎回后,乙方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委托资金和收益转让甲方指定账户,并提供投资、收益、分配等具体财务明细情况。

5.5 返还甲方委托投资基金及收益帐号:

甲方开户行:

户名:

帐号:

附加条款

第一条:委托投资管理规定

1.1 委托规定:委托人与委托的银行账户户名必须相同。

1.2 基金管理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乙方每年收取本金总额的3%作为管理费,基金管理费用由所有委托投资人向基金管理人上海赢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上支付(基金如盈利情况较好,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减免)。

1.3 所得税:委托投资人的收益应依法纳税,纳税又委托投资人自负,本公司不代收代付。

第二条:本金赎回和强制赎回

2.1 甲方对于委托投资资金的赎回时间,为本期基金的封闭期结束后方可赎回,具体赎回方式按照投资本期基金的要求执行。

2.2 甲方委托投资后,在协议期内甲方中途不能撤资,甲方强行赎回时,乙方有权取消甲方预期收益,并有权追回已经获取的收益。

2.3 甲方强制赎回本金时,乙方有权收取因甲方强制赎回本金对乙方的损失(甲方违约金为本金的15%)。

2.4 甲方委托投资资金在协议期内,乙方保证甲方选择项目基金的收益及时兑现,否则乙方将承担甲方当期收益额的每日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第三条:其他附加条款

3.1 甲方必须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自信状况,保证自愿投资本期项目基金,资金投资不会导致任何法律纠纷。

3.2 乙方严格遵守国家反洗钱政策,任何资金来源不明或法律责任不清的,乙方将不保证该资金的收益。如果发生法律纠纷,乙方将从投资本金中扣除甲方已经所得的收益和本金15%的违约金,其余所投资金将交由纠纷处理的执法机关处理。。

3.3 乙方在符合有关法律的基础上,有权依照本协议规定以乙方的名义管理、运营委托资金;也可以委托专业基金管理人,对本期投资资金进行管理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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