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区河道调水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宁波水利局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修
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4.01.1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修订征求
意见稿)》意见的函
办建设函〔2024〕43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坚持和完善工程建设监理制,水利部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人员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网站(网址:http:
//)首页“通知公告”栏目浏览下载有关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和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8日。
1.电子邮件:jssjjc@,邮件主题请注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意见反馈”字样。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基本建设处(邮政编码100053),信封请注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意见反馈”字样。
3.联系电话:************。
水利部办公厅
2024年1月11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4.09.02•【字号】甬水利〔2014〕74号•【施行日期】2014.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水利〔2014〕74号各县(市)区水利局,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局,东钱湖旅湖局,高新区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实现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宁波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试行中有何建议或意见,请及时向局建管处反馈。
联系人:尹慧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宁波市水利局2014年9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五章项目验收第六章成果管理第七章奖励、处罚第八章附则宁波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水利科技工作是水利发展与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水利现代化建设、水生态文明建设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水利建设与管理各项工作都离不开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应充分重视水利科技工作的重要意义。
第二条为加强我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实现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水利科技推广项目申报指南》、《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工程带科研”,推进水利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科技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是指根据我市水利发展要求,围绕水利中心工作开展的基础理论研究、软科学研究和应用技术的开发、引进、试验以及推广等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可推广性。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甬水资〔2019〕9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甬水资〔2019〕9号各区县(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为规范本市中心城区中高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关于理顺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该《指导意见》印发,望参照《指导意见》进一步做好我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宁波市水利局2019年12月26日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为规范本市中心城区中高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关于理顺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则(一)本意见所称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通过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储存、加压后再供给中高层住宅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本意见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市政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阀门、泵房设施、水箱、储水池、电气和自控设备、仪器仪表等。
本意见所称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是指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日常运行、维护、更新等工作的单位。
(二)市水利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属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4.02.13•【字号】甬水利〔2013〕89号•【施行日期】201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水利〔2013〕89号各县(市、区)水利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旅湖局、大榭开发区社管局、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国家高新区建设局:为切实加强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各建设主体诚信履约,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实际,我局制定了《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水利局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各建设主体诚信履约,有效制止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是指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招投标承诺和工程合同约定等情况进行监管的活动。
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的重点内容是合同订立和履行、备案管理、设计变更、施工和监理主要人员及现场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
第四条项目合同订立和备案管理。
工程项目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承诺相一致,严禁签订虚假或阴阳合同。
项目合同(包括分包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由项目法人上报有关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市级审批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同时将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及“建设责任主体登记表”报送市水利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防汛抗旱【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1]249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8.23【实施日期】2011.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是主管全市水利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2.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职责。
2.加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
3.加强防汛抗旱和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拟订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提出市级水利建设投资建议,并组织实施。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8.29•【字号】•【施行日期】1998.10.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1998年8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城市发展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必须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一)组织对水资源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统一调配城乡水资源;(三)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四)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五)组织开展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推广工作;(六)负责查处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资源,并有权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制止。
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节约用水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0 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文本)(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涉河建设与作业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宁波市鄞州区水利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毛光烈二○一○年三月十七日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城市河道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水环境,确保城市河道功能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城市河道,是指东至世纪大道,南至杭甬高速,西至机场路,北至北外环路(其中江北片区向东拓展至江北区行政边界即宁波大学东侧)范围内除余姚江、奉化江、甬江以外的所有河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区城市河道的建设与管理,在满足防洪调蓄的前提下,应当结合城市周边环境,注重生态景观建设,综合布置生态绿化、人文景观、休闲娱乐等设施。
第四条市区城市河道划分为市管、区管河道。
市、区两级城市河道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河道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做好城市河道的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河道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由本区人民政府确定,负责区管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河道规划编制、防汛调度和水资源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城市河道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市区城市河道水质监测及定期报告工作。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1.13•【字号】甬城管[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甬城管〔2009〕15号)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区城管局,国家高新区建管局,市内河管理处:为加强城区内河养护管理工作,提高日常养护管理水平与质量,加大行业监督考核力度,使我市内河养护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考核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管理办法2、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考核细则二○○九年一月十三日附件1: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区内河养护管理工作,提高日常养护管理水平与质量,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宁波市城区内河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城区内河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内河养管工作及市城区内河主管部门对各区内河养管工作的监管。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为宁波市城区内河养管工作的主管部门,受其委托,市城区内河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内河处)具体负责城区内河养管工作的行业管理。
第四条城区内河养管范围为东至世纪大道,南至杭甬高速,西至机场路,北至北外环,其中江北片区扩展至江北区行政区域边界,即东至宁波大学东侧。
各区负责上述范围内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区管河道的养管工作。
第五条城区内河养管工作包括水面保洁、水体绿化(含垂直绿化)养护、设施养管、河政管理、水质管理、行政执法及其相应的组织制度建设等。
第二章组织制度第六条各区应设立相应的城区内河管理机构,落实管理、执法人员及管理经费,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区内河的日常养管工作。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置的水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置的水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甬水利〔2023〕40号•【施行日期】2023.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置的水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甬水利〔2023〕40号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供(节)排水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和执法实践,我局制定《宁波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置的水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性水法规规章设立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甬水政〔2016〕44号)同步废止。
宁波市水利局2023年9月13日宁波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置的水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一、供节水管理(一)(宁波)对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编码:330217H54000)法律依据:《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服务水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限期改正,未对建筑物供水造成影响的,可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2.限期改正,但已对建筑物供水造成影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逾期未改正,对建筑物供水造成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宁波)对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行政处罚(事项编码:330217A80000)法律依据:《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并定期对外公布水质检测结果。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20•【字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8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8月20日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2004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4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控制第三章生态治理第四章保护利用第五章监督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保护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的规划控制、生态治理、保护利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对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排涝总体安排,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土、保护生态、美化环境、传承历史等方面的功能。
各活动小组初步报名名单-宁波市鄞州区水利局
鄞州区水利系统徒步(爬山)组组长:毛建峰副组长:钟贤琴、王红意秘书长:葛顶峰组员:区水利局:董国良、杜静萍、钟贤琴、孙如平、朱建元、徐永祥、李杰、童玉恩奉化江前期办:周惠忠、边蓉蓉河道管理所:傅伟大嵩围塘指挥部:周玉铮、郑驰、李秾冈、叶小娟、王峥水利普查办:王雅波皎口水库:毛培增、郑美定、赵艳、王红意、周秀芬、高志坚、周斌、周宝剑、郑莉、王珍珍、葛顶峰、崔华、崔吉辉、付如军三溪浦水库:王文娜横溪水库:徐倩敏、季良明、郑孝惠、毛建峰溪下水库:沈金锵、庄雷农、张琦横溪水管站:郑安波、丁建飞鄞州区水利系统羽毛球组组长:杨云昌副组长:徐雪跃、姚存达秘书长:周玉铮组员:区水利局:傅维军、刘美芬、郑春杰、陈海燕、杜静萍、徐雪跃、叶琴奉化江前期办:陈建存河道管理所:傅伟大嵩围塘指挥部:杨云昌、周玉铮皎口水库:俞幸、盛坚刚、盛盈盈、周波、崔宇红、王红意、杨桂梅横溪水库:钱京达、朱华琼、陈蠡、陈亚芬三溪浦水库:郭海旭、俞佩芬溪下水库:姚存达、徐建东、张琦、徐连英、崔红英、樊雷横溪水管站:俞平国、马可丰、陈瑶姜山水管站:王光义、高佳红鄞州区水利系统乒乓球组组长:潘宁霞副组长:郑春杰秘书长:王雅波组员:区水利局:潘宁霞、徐永祥、郑春杰沿山干河前期办:陈颂浩皎口水库:毛跃军、崔硕辉、周秀芬、杨桂梅、赵重恩、李坚勇、周功宽水利普查办:王雅波横溪水库:钱京达、陈蠡溪下水库:庄雷农鄞州区水利系统篮球组组长:李杰副组长:王承峰秘书长:俞晔炜组员:区水利局:李杰、俞晔炜皎口水库:周宝剑、崔华、付如军横溪水库:赵科水利普查办:葛宇锋溪下水库:石海龙、王卢旺、徐建东、王承峰、樊雷鄞州区水利系统钓鱼组组长:唐小军副组长:崔志杰秘书长:陈建存组员:区水利局:董国良、陈士俊、朱建元、毛伟民、杨定国奉化江前期办:陈建存、吕苏洋沿山干河前期办:陈颂浩大嵩围塘指挥部:谢志毅、赵新、廖建峰水利普查办:唐小军皎口水库:朱勤勤、杨静海、李进军、马明焕、周斌、包伟光、张秋华、王朝斌、崔志杰梅溪水库:高炜溪下水库:黄光森、洪云三溪浦水库:杨东焕姜山水管站:卢锡钧、郑信光、沈伟于望春水管站:徐志军鄞江水管站:周建人鄞州区水利系统游泳组组长:刘美芬副组长:童素娜、盛坚刚秘书长:丁颖组员:区水利局:钟贤琴、谢贤慧、刘美芬、王惠娣、童素娜、陈士俊、罗维红、丁颖、徐雪跃、邵璐敏、曹慧敏、孙如平鄞东南调水指挥部:张岳彪沿山干河前期办:沈海霞奉化江前期办:边蓉蓉大嵩围塘指挥部:叶小娟皎口水库:潘勇刚、盛盈盈、马明焕、盛坚刚、赵艳、高志坚、童伟国横溪水库:陈亚芬溪下水库:崔红英鄞州区水利系统网球组组长:张岳彪副组长:毛跃军秘书长:潘勇刚组员:鄞东南调水指挥部:张岳彪沿山干河前期办:沈海霞皎口水库:毛跃军、潘勇刚、俞幸水利普查办:唐小军横溪水库:赵科三溪浦水库:杨东焕溪下水库:姚存达、黄光森、石海龙、王卢旺、樊雷。
宁波市治水办规章制度
宁波市治水办规章制度
《宁波市治水办规章制度》
宁波市治水办规章制度是指宁波市政府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水资源,保障城市防洪安全,规范水利工作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首先,宁波市治水办规章制度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在水利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
它规定了水利部门在水资源利用、水环境保护、水生态恢复等方面的具体任务,并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在水利工作中的协调合作机制。
其次,宁波市治水办规章制度规定了相关行为的准则和规范。
它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确保水利工作的合法合规。
此外,宁波市治水办规章制度还包括了一系列的处罚和奖励机制。
对于违反水利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对于在水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总的来说,宁波市治水办规章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防洪能力,促进水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这也为相关部门提供了一个依法依规开展水利工作的指导和依据。
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12年)
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1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三十七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1年11月30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6月24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7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水工程建设第三章供水管理第四章供水设施管理第五章节约用水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深度净化管道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是指在城市供水区域内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调节节约水资源。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
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正文:---------------------------------------------------------------------------------------------------------------------------------------------------- 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以下简称三江河道)的管理,保障防洪(潮)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三江河道的以下河段:甬江自宁波市区三江口至镇海出海口河段、奉化江自奉化方桥镇三江交汇处至宁波市区三江口河段、余姚江自余姚镇节制闸至宁波市区三江口河段。
第三条三江河道的整治和建设,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航运、供水、灌溉等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市水利局是三江河道的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有关县(市)、区水利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江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三江河道的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三江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河道整治和建设第七条三江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甬江防洪规划》、《甬江干流堤线规划》和《姚江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人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道水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
水利部门应加强三江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加强堤防的维护,确保堤防安全。
第八条港监、港务、交通部门整治三江航道,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利部门对整治计划和设计的意见。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廉政合同管理的通知(试行)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廉政合同管理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4.01.20•【字号】甬水建[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机关工作,租赁合同正文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廉政合同管理的通知(试行)(甬水建〔2014〕6号)各县(市)区水利(围垦)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旅湖局、大榭开发区社管局、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国家高新区城管执法局、局属各有关单位:为建立高效、廉洁的工程建设管理运行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防止商业贿赂,实现清正廉洁的管理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甬预办〔20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决定,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廉政合同管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签订程序(一)凡属宁波市实施的国有投资或国有占主导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合同价50万元及以上的,应实行“双合同”管理。
即:项目法人代表和中标单位(包括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及设备供应商等)法定代表人在签订工程合同时,须同时签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
(二)项目法人应当将签订廉政合同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廉政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参照廉政合同范本(详见附件),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廉洁自律承诺条款,条款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不得减少实质性条款。
(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一式六份,由项目法人、中标单位各执一份,并报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和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市级审批项目报宁波市水利局纪检监察室和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二、足额落实廉政保证金(一)廉政保证金包含在工程履约保证金范围内,计提比例按该工程履约保证金的10-30%确定,具体比例由项目法人和中标单位在《廉政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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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区河道调水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根据市政府《关于宁波城区内河建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08]48号)文件精神,为了有效实施市区河道调水,改善河道水环境,建立健全内河调水机制,我局已基本完成市区河道调水的方案研究,结合河道调水设施的管理现状,提出以下管理运行机制的设想和具体考核办法。
1、(目的)为规范市区河道调水管理,切实改善市区河道水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市区河道调水管理制度。
2、(范围界定)本制度的调水是指为改善市区河道水环境,缓解河道水质恶化而采取的区域调水措施,包括泵站翻水、水库放水、河道过水、矸闸排水。
3、(调水原则)市区河道调水管理按照统一调度、属地负责、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执行。
4、(管理职责)市区河道调水由市水利局统一调度,并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
相关各区水利局、市三江河道管理局、市城区内河管理处、市水文站要建立相应保障和联络机制,按照管理职能履行职责,确保管辖范围内河道调水工作顺利进行。
5、(调水目标)市区河道调水的目标为:通过调水使市区河道水位保持在常水位,鄞东南1.2米,鄞西1.4米,江北镇海1.1米;通过调水定期排除沿江矸闸上游河段污水,消除河水黑臭现象;通过调
水增加河水流动性,提高河水自净能力,改善景观效果。
6、(水位控制)在梅汛期和台风期降雨结束时,在满足排涝要求情况下,鄞东南、鄞西和江北镇海控制水位可以适当高于常水位,但不能超过高水位。
7、(工作分工) 各区水利局和市城区内河管理处要加大管理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和清障力度,保障调水河道的畅通;市水文站要配套完善市区河道水资源质量监测和水位流量动态监测设施,保障调度的科学决策;各区水利局和市三江河管理局要落实好管辖范围内泵站、矸闸管理,保障调水设施正常运行,并逐步推进自动化管理。
8、(正常调水)市区范围的各大中型水库应保持一定的生态流量,促进下游河道水环境改善。
根据调水计划,在非雨期,结合姚江蓄水情况,通过高桥泵站和建庄泵站从姚江向鄞西、鄞东南实施经常性调水,具体由鄞州区水利局负责;通过江北翻水站和李矸渡翻水站从姚江向江北、镇海实施不定期调水,具体由镇海区水利局和江北区水利局提出要求,三江河道管理局按调水计划实施;通过屠家堰翻水站从姚江向月湖和北斗河实施不定期调水,具体由城区内河管理处和三江河道管理局按调水计划实施。
9、(应急调水)在市级组织重大活动前,或河道内发生较大突发水污染事故后,经市水利局同意,适时实施市区河道应急调水。
应急调水水源主要以姚江和东钱湖为主,就近的三溪浦、横溪、溪下、十字路水库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度。
应急调水方案一旦启动,市水利局根据蓄水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实时水量调度,各区水利局和有关
单位应按照统一要求进行泵站翻水、水库放水和矸闸排水,相互配合,共同保障应急调水顺利进行,期间实行情况通报。
10、(计划会商)市区河道调水要建立会商机制,每年梅汛期由市水利局会同各区水利局和有关管理单位对市区河道调水水量需求进行分析预测,并根据水资源和河道水环境状况制订日常调水计划和应急调水预案。
11、(流域引水)如预测将发生特殊干旱年份时,为保证区域内重要城市供水安全及避免重要生态保护区环境恶化,由市水利局将旱情形势分析及应急调水预案上报市政府,及时开展外流域引水。
12、(防汛抗旱)在台汛期和抗旱期,市区河道调水应服从防汛抗旱调度要求。
13、(调水经费)市区河道调水设施建设、改造经费由各区水利局和相关单位负责;河道调水运行和管理经费原则上由受益区域的管理单位承担,市级予以适当补助,具体比例根据年度调水总量协商确定。
14、(考核奖惩)由市水利局制订市区河道调水考核办法,定期对各单位的实施调水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和补助。
二OO八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