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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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与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为严格我院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医、教、研的安全使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和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在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内管理、开具、调剂麻醉、精神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以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科主管领导组成。各管理单位、设有麻醉药品与一类精神药品基数的相关科室、病房必须指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专门(兼职)管理,该人应该保持相对稳定。日常工作由药剂科承担。
4、药剂科应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责任。
5、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必须由药剂科指定专门药学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半部颁布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规定手续购置。药剂科负责人应对每次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严格审查。
6、各相关科室、病房对麻醉、精神药品必须有专人、专帐、专柜、专方、专卡进行管理。出现帐物不符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报科主任和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人员更换时,必须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药剂科负责人共同监督下办理全部帐卡、报表、清点实物等手续。
7、医院将对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列入科室目标标责任制,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医院定期对涉及麻醉、精神药品相关工作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8、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限:
8.1我院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经沣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必须严格培训考核,能正确、合理使用麻醉药品者授予麻醉药品处方权,医师必须将签名字样交药剂科备案后方可行使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
8.2无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生,在夜间急救必需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时,可暂开一次量,事后需由处方医生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能销账。
8.3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无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须经医务科、药剂科考核合格并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进行手术期间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8.4有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生须同时符合《青海
省第五人民医院处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8.5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必需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8.6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
8.7医生不得为未来院就诊的患者开麻醉、精神药品(持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癌症患者除外)。
9、麻醉、药品处方书写规定:处方必需符合《处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外,必需严格执行如下规定:
9.1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
9.2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生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住院患者还应写明床号。
9.3处方正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9.4处方后记必须有处方医生签全名并盖章。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备案签名字样一致。
10、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剂量规定:
10.1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制剂处方一次不得超过十五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他类型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
10.2慢性非癌痛治疗:带状疱疹后遗神经痛;骨、关节
疼痛;腰背痛;神经、血管性疼痛;神经源性疼痛在其他常用的临床镇痛方法无效时,可考虑采用强阿片类药物治疗。疼痛病史超过4周(艾滋病人、截瘫病人疼痛治疗不受此项年龄及疼痛病史的限制);中度到重度的慢性疼痛(VAS评分5分);病人没有阿片类药物滥用史;麻醉药品的注射剂只限在院内使用,严禁交患者带回自用,连续使用的时间暂定不超过8周。
10.3住院患者长期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医嘱必须仅由一位被科主任授权的主治医师负责,该医师必须充分了解病情,与病人建立长期的治疗关系;应该按照三级阶梯止痛法中按时给药的原则,镇痛药物应连续给予,强调应能改善并达到充分缓解疼痛的目的;其他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可开临时医嘱。如用量过多、时间过长应由科主任比准。病历中应记录治疗过程中不同时期的镇痛效果、功能状态、副作用及异常行为。若发现病人同时找两位以上医师开药、用药量剧增或有其他异常行为,应停药。
10.4院内手术、诊断、临时治疗的患者,每次限开一日量,须由医务人员持已交费的处方到相关药房领取,再次领药须将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交回。
10.5罂粟壳只凭本单位医生处方调配,不得单方使用,一次处方量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
11、医师有义务协助癌症患者和经诊断确需长期使用麻
醉药品止痛的门诊病人按《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医师应遵循癌症三级阶梯止痛指导原则,充分满足患者镇痛需求,同时要严格掌握药品适应症,负责医师须遵守“专用卡”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的患者须建立随诊记录。
12、持“麻醉药品专用卡”的癌症患者,首先来我院取药必须的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采用交还空安瓿(含用过的贴剂包装)、处方给药、死亡停药、撤销专用卡的办法。专用卡须在有效期内使用。患者科委托其家属或监护人持取药人身份证及“麻醉药品专用卡”来院开方取药。
13、度冷丁针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患者的治疗。医师不宜为持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门诊患者开具度冷丁。
14、麻醉药品处方必须由药学技术人员贴调配。对书写不清、缺项或有疑问的处方药剂人员不得调配。药剂科实行双人核对签字制度,各药房每日按处方实际消耗,将麻醉药品处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病历号、调配和核对人逐一填入“麻醉药品逐日登记表”中,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须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和身份证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由药剂科留存三年备查。
15、药剂科各药房收回的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