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强拆信访材料写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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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人:XXX,住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访人:XX房屋征收局,地址:XXXXXX。

负责人:XXX,该征收局的负责人,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被某房屋征收局补偿上访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XXXX元(详见于损失清单)。

事实与理由: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框架内,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时,给承租人的各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虽然明确被征收人是所有权人,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征收房屋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对其损失进行补偿。理由是:

1、对所被征收人(有权人)的补偿的性质应为其丧失物权的损失补偿,而物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租赁合同实际是所有权人将其物权之占有、使用以及部分收益权能让渡给承租人的合同,承租人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概况受让了物权之占有、使用以及部分收益权能,其权益合法,应当与所有权人一道受到维护。在租赁期内,因征收拆迁不能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征收拆迁的主体政府应当对承租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2、事实上,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那么,当没有租赁事实存在时,所有权人获得该两项补偿并无异议,但就租赁事实存在,所有权人获得该两项补偿,明显有悖公平。

3、即使所有权人作为被征收人获得全部的补偿项目,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也会因租赁合同的无法继续履行发生争议,租赁人有权依照合同追究所有权人的违约责任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如此一来,导致诉讼,最终,至少所有权人退还前述两个补偿项目所涉的金额,既浪费司法资源,有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故,政府作为征收拆迁的主体应当对承租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予以补偿。

二、被上访人某房屋征收局征收位于XXXXXXX给上访人造成了各项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事实、理由和证据的详细描述)

综上,虽然拆迁行为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政府不能因拆迁而破坏程序正当、诚实信用等原则,其结果是牺牲了另外一种“公共利益”。

作为行政机关之拆迁人,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拆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上访人特向各上级机关上访,恳请各上级机关依法督促被上访人积极向上访人发放各项相应的补偿款。

上访人:

XXXX年XX月XX日

房屋拆迁上访需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首先是一些主体资格证据。主体资格信息是委托人是否能够以自身参与法律程序获得法律保护所必备的身份及与身份有利害关系的其他证据。如:委托人的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租赁房屋的要有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纳税证明、交租金的收据等等,在土地征收的案件中还涉及一些《承包合同》等。有的是继承

房产没有过户,那么要提供户口本,关于继承的相关信息是必不可少的。这些主体资格信息相对来讲比较容易搜集,几乎每家把这些东西都保存的很好。有的客户会问,我这些东西不全怎么办?没关系,有多少提供多少,我们律师接手后会告诉你们还需要哪些资料。

其次是拆迁程序证据。程序证据由拆迁活动开始至结束的一系列证据组成,是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存在的证据。主要有《拆迁公告》、《搬迁奖励通知》《拆迁许可证》、《行政裁决书》、安置补偿细则或者办法,一些地方还有各种通知,这些东西尽量保存好,实在没有的要向周围的邻居复印一份。同时在听证、协调等程序性上要注意对方所写内容,自己的主要内容是否已经记录上。

再次,注意搜集实体性证据。比如得知拆迁信息的时候,要把自己的房屋拍照,房屋的原貌,房屋内的东西,必要的时候可以录像。有的房屋在没有经过任何程序直接进入强拆,如果能把强拆过程录音录像最好,同时要知道迅速向110报警,出警不出警是公安机关的事,报不报警可是你自己的事情,同时也别忘了保存证据。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一些地方的拆迁部门没有按照合理合法的标准给予被拆迁人公平的补偿,就强拆掉被拆迁人的房屋。被拆迁人失去了赖以为生的住房,一家老小无处可去,存在着极大的不满与冤屈。在这种时候,被拆迁人时常会采取信访的办法,寄希望于上级信访部门。其实,信访也不是万能的,有时当事人还可能因为信访的目标错误,耽误了行政起诉期限,导致自己丧失了法律救济的权利。那么,房屋拆迁中的信访,有哪些是必须知道的?

一、房屋被强拆,可以信访么?

房屋如果被强拆,是可以信访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因此,被拆迁人是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信访或举报的。

二、房屋拆迁中信访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信访人享有以下权利:(1)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2)获知信访通道及法律程序信息的权利;(3)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4)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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