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主要内容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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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要内容
二、《导则》编制原则
以《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专篇导则为基础进行修改:
强化细化条款,注意法规的延续性; 保持导则的先进引领性,加强可操作性; 夯实基础,稳步推进,不断提升。
作为2012年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配套文件,调整相关条款,在适用范围 等原则条款上与45号令保持一致性;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主要内容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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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工作,2013年4月7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文(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印发了《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该《导则》 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试行版》相比, 在《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内容、深度和章节编排等方面都作了较大的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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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主要内容
一、《导则》编制依据 二、《导则》编制原则 三、《导则》与《导则试行版》两者章节与内容的对照 四、《导则》修订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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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则》编制依据
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2012年4月1日实施 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1年12月1日实施 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1年2月1日实施 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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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目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 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3〕3号)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 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3〕12号) 8.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 (AQ/T3033-2010)
根据近年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两重点一重大”项目管理 的思路,以及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的要求,补充相关内 容;
针对五年来专篇编制和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既要考虑 引进国外先进理念和方法,也要照顾到国内中小设计院的可实施性, 以及地方安监管理部门水平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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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评价报告》意见的采纳情况的说明针对性提高 《导则》只要求说明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安全对策与建议的采纳情况 和未采纳安全对策与建议的理由,而《导则试行版》要求列出落实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每项安全对策与建议,所采取的全部 安全设施及所在作业场所(部位)。致使篇幅很大。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定义更加明确。 3、增加了危险源、危险和有害因素和危险化学品数量的术语和定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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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设计依据”章节,使编制文本章节更加完整 全面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突出“两重点一重大”;增加过程危险 源分析,加强系统性危险评估
1、强例调如了:“TN两T当重量点和一燃重烧大热”的的计辨算识,;通过国内外同类生产或者储存装置、 设2、施提发出生了的设事计故过情程况应,开定展性危、险定与量可分操析作和性预(测H建A设ZO项P目)的研4究个或方其面他内安容全等风, 这些内容编制起来比较困难,由于缺少基础数据,往往任意发挥,五花八 险分析,并说明主要分析结果; 门. 3、提出了涉及多套装置的建设项目或者同一企业毗邻在役装置的建设项目, 应分析其相互间的影响及可能产生的危险,并说明主要分析结果; 4、删去了《导则试行版》中“危险、有害程度”的很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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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说明安全设计,突出重点安全设施
“设计采用的安全设施”这一章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可操作性增 强。《导则试行版》没有具体规定,致使任意发挥,五花八门,而 其又要求“详细列出建设项目设计中所采用(取)的全部安全设施, 并对每个安全设施说明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具体条款,或者借鉴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 所采取(用)的安全设施”,由于“全部安全设施”概念模糊及说 明“具体条款”篇幅会很大,因此可操作性较差。
《导则试行版》定义: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 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 、装备)和采取的措施。
参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 局令第36号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 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 )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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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导则》修订要点
在适用范围条款上与45号令保持了一致性
澄清概念,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1、 澄清了“安全设施”的概念: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控制和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采用的设备 、设施、装备及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根据省安监局浙安监管危化〔2013〕62号文(4月19日发布),自通知 下发之日起,各化工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导则》要求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已按《导则试行版》编制完成、未在5月31日前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申请的(以受理单日期为准),应按照《导则》编制要求修改和完善专 篇。5月31日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时, 发现专篇未按照《导则》要求编制,审查不予通过。
三、《导则》与《导则试行版》两者章节与内容的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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