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_副本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律师事务所财务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财务管理职责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承担以下职责:1. 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财务账簿的登记、核对和结算等;2. 负责律师事务所的资金管理,包括银行存款的管理、资金调度和支付工作等;3. 负责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4. 监督和检查律师事务所各部门的财务收支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问题;5. 协助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层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
三、财务核算1. 财务账簿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财务账簿,包括以下内容:总账:记录律师事务所的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明细账:记录律师事务所的各项收入、支出和成本的详细情况;凭证:记录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
2. 财务核算制度律师事务所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制定财务核算制度,明确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和财务报告等事项。
3. 财务报表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反映律师事务所在一定时间内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损益表:反映律师事务所在一定时间内的收入、支出和利润情况;现金流量表:反映律师事务所在一定时间内的经营、投资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情况。
四、资金管理1. 银行存款律师事务所应选择合适的银行作为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基本服务机构,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核对和结算。
2. 资金调度财务部门应根据律师事务所的经营需要,合理安排资金调度,确保资金的使用和回笼。
3. 支付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支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支付管理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确保支付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支付授权应明确,必须经过授权人的审批和核准;支付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审批和备案机制,记录支付的相关信息。
五、财务监督与检查财务部门应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财务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律师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在财务管理方面的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员工、合伙人及合作伙伴。
第三条本制度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事务所财务管理的合法性;(二)真实性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事务所的财务状况;(三)及时性原则:及时处理各项财务业务,确保财务信息的时效性;(四)安全性原则: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防止财务风险;(五)透明性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理财务事项。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本所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实施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二)负责编制、审核和执行事务所的财务预算;(三)负责管理事务所的财务收支,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四)负责管理事务所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五)负责税务申报和税务筹划;(六)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和保管;(七)负责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和协调。
第三章财务核算第六条本所实行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核算遵循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二)会计凭证应当真实、完整、合法;(三)会计账簿应当清晰、准确、连续、完整;(四)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财务核算包括以下内容:(一)收入核算:按照业务收入来源,分类核算各项收入;(二)支出核算:按照支出用途,分类核算各项支出;(三)成本核算:按照成本构成,分类核算各项成本;(四)利润核算:按照利润构成,核算事务所的利润。
第四章财务监督第八条本所设立财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事务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九条财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监督财务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二)审查财务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三)审查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四)审查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五)审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情况。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Word)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Word)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1.财务管理范围1.1 资金管理1.1.1 资金收入管理1.1.2 资金支出管理1.1.3 货币兑换管理1.1.4 资金调拨管理1.2 费用管理1.2.1 办公费用管理1.2.2 差旅费用管理1.2.3 培训费用管理1.2.4 咨询费用管理1.3 账务管理1.3.1 账户管理1.3.2 合同管理1.3.3 发票管理1.3.4 税务管理1.4 财务报告与分析1.4.1 财务报表编制1.4.2 财务分析1.4.3 财务预测与规划1.4.4 资金流量分析2.财务管理流程2.1 资金管理流程2.1.1 资金收入流程2.1.2 资金支出流程2.1.3 货币兑换流程2.1.4 资金调拨流程2.2 费用管理流程2.2.1 办公费用管理流程2.2.2 差旅费用管理流程2.2.3 培训费用管理流程2.2.4 咨询费用管理流程2.3 账务管理流程2.3.1 账户管理流程2.3.2 合同管理流程2.3.3 发票管理流程2.3.4 税务管理流程2.4 财务报告与分析流程2.4.1 财务报表编制流程2.4.2 财务分析流程2.4.3 财务预测与规划流程2.4.4 资金流量分析流程3.财务管理制度具体规定3.1 资金管理具体规定3.1.1 资金收入具体规定3.1.2 资金支出具体规定3.1.3 货币兑换具体规定3.1.4 资金调拨具体规定3.2 费用管理具体规定3.2.1 办公费用管理具体规定3.2.2 差旅费用管理具体规定3.2.3 培训费用管理具体规定3.2.4 咨询费用管理具体规定3.3 账务管理具体规定3.3.1 账户管理具体规定3.3.2 合同管理具体规定3.3.3 发票管理具体规定3.3.4 税务管理具体规定3.4 财务报告与分析具体规定3.4.1 财务报表编制具体规定3.4.2 财务分析具体规定3.4.3 财务预测与规划具体规定3.4.4 资金流量分析具体规定附件:1.财务统计表格2.差旅费用报销单3.发票收据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资金收入:律师事务所从案件代理、法律咨询、律师提供法定服务以及其他合法形式下获得的资金。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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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范本篇1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司法局文件以及本事务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所财务制度。
一、经费管理办法:1.本所实行帐户单立,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经费收支自觉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监督、检查的财务管理制度。
2.本所聘用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管理。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按市司法局统一规定设置帐簿。
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会计报表。
3.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按国家统一规定收费。
4.本所依法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缴纳管理费、会费。
5.本所收入在缴纳税款及管理费、会费后其他各项支出比例如下:(1)___%用于本所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费用;(2)___%为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基本建设费用;(3)___%为集体福利基金,含住房基金、风险基金等;(4)___%为医疗基金;(5)___%为业务培训基金;(6)___%为储备基金;(7)___%为主任基金;二、财务管理权限1.本所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所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
本所授权主任批准一般的财务开支。
会议有权拒绝所主任和合伙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合理的财务开支决定。
2.主任批准的财务开支的权限为:(1)办公费、交际费、差旅费等日常性开支;(2)工资、提成、奖金;(3)二千元以下(含本数)非经常性开支。
3.合伙人会议审批财务开支的权限:(1)购置固定资产的开支;(2)二千元以上非经常性开支。
三、本所律师承办各项律师业务、收取费用必须经本所统一办理,不准自行收费和开具收据。
大成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财务管理办法
大成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财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二、财务管理职责1.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是大成律师事务所的核心部门之一,负责整个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月度财务计划,并报请管理层审批;-维护财务系统和账簿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监督和审核各部门的费用支出,并及时提供财务报告;-监测事务所的现金流和资金运作状况,并提出改进建议;-协调与外部机构的财务审计和税务审查。
2.各部门各部门是大成律师事务所的主要运作机构,负责各自业务领域的开展。
各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年度业务计划和费用预算,并报请财务部门审批;-监督和控制部门的费用支出,确保在预算范围内;-按照财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相关财务资料;-配合财务部门进行内部财务审计和核查;-就财务管理和预算安排提出改进建议。
三、财务管理流程1.预算编制财务部门每年制定财务预算,各部门根据财务预算编制业务计划和费用预算,并报请财务部门审核和审批。
2.费用支出各部门负责自己业务领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对超出预算的费用支出需事先向财务部门报备并获得批准。
3.财务报告各部门需按照财务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相关财务资料,包括费用报销、收入统计、现金流量表等。
4.财务审计财务部门将定期组织内部财务审计,对各部门的财务管理进行检查和核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税务管理财务部门将协调与税务机关的合作,确保事务所的税务申报和缴纳按时完成,并及时更新相关税务政策。
四、财务分配1.分配原则2.分配权重财务分配的权重由财务部门按照事务所的绩效指标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贡献、团队合作、个人能力等。
3.分配周期财务分配周期根据事务所的经营特点确定,可以是年度、半年度或季度。
4.分配调整若财务分配存在重大问题或不公平现象,财务部门有权对分配进行调整,并向相关部门做出解释和说明。
五、财务管理监督1.内部监督财务部门将定期对各部门进行内部财务审计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改进建议。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所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如实地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交纳国家税收,保证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依法有效地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统计、分配、审批和使用工作.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三条固定资产基金由合伙人投入,用于本所固定资产的购置.第四条折旧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当月起不再计提折旧.第五条事业收入为律师费等服务性收入.第六条其他收入为律师费等服务收入以外的收入.第三章资金运用第七条事业支出包括工资、福利、公务、设备购置、修缮、业务及其他费用支出.第八条合伙人、二级合伙人及独立办案的专、兼职律师不领取工资.合伙人共同所聘专职律师助理的工资标准依法由合伙人会议确定;行政辅助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并严格按其标准执行.所里行政主管、出纳、会计的工资由本所公共资金列支;合伙人各自聘请的个人律师助理及个人行政秘书的工资、社保、福利等费用由各合伙人个人承担,通过本所统一支付.第九条专职人员享有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合伙人及独立办案专职律师的社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其依法自己确定;保费由所代支,从投保合伙人及独立办案专职律师应收账减扣;合伙人各自聘请的律师助理及行政秘书等辅助人员的社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由所代支,从各合伙人应收账户中减扣.第十条行政辅助人员除基本工资外,应享有节假日福利性工资补贴,标准如下:春节双薪;中秋二百元;“三八”节女士一百元.各合伙人所聘的行政辅助人员的上述工资补贴,由所代支,从所属合伙人应收账减扣.第十一条公务支出的列支,为所公共事业管理支出,包括办公、邮电、水电、差旅、会议及其他费用支出,为不可明确分割的费用支出.第十二条设备购置费,为合伙人会议决议所确定的应添置设备支出.第十三条修缮费为所日常运作的修缮支出.第十四条业务费,合伙人分人分项按月列支,并按比例提存共同发展基金.二级合伙人在向本所交纳首期入伙费人民币元及年度管理费人民币元后,其收入可作为业务列出.专、兼职律师在交纳收入金额之作为本所代缴税金及上交完本所管理费后,其他部分可作为业务费用列支.第十五条合伙人及二级合伙人律师所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须在应纳税年度的最后一个月底之前全部结清,不得拖欠,或用所里资金垫支.第十六条其他支出为上缴管理费以及年审等项支出.第十七条其他重大费用,由合伙人会议决议确定.第四章资金结存第十八条合伙人会议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添置必要的固定资产,或购买有价证券.第十九条其他结存的形式为货币资金.第五章支票及现金的支出与保管第二十条所有支出款项必须由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批准;其中单项支出在2000元以下的,由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直接审批;单项支出在2000-5000元的,由二名执行合伙人共同批准、签字;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会议批准,由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签字执行.第二十一条负责财务执行合伙人从基本账户支取现金须由负责行政的执行合伙人核准.第二十二条现金保管限额.日过夜现金保管额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金额应及时存放银行账户内.第二十三条存取款的安全措施.存取款由二人以上共同执行,会计不在时,由出纳员与负责行政的人员共同存取款.第二十四条存折管理,存折由出纳员保管,存放于保险柜内,密码由行政主管掌握,取款时两人共同执行.第六章财务章的使用与保管第二十五条财务章由合伙人指定的专人保管,其使用必须经过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批准,并顺序登记.第七章财务报告第二十六条财务主管每一个月应向全体合伙人提交当月本所公共支出报表;每一个季度应向各位合伙人提供季度冲单、报税报表.第二十七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资金情况、税金缴纳、财产变动、业务收支明细汇总情况及其他对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项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将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履行.。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法律服务机构,财务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活动,确保财务安全,提高财务效率,增强律师事务所的经济运营能力。
二、财务管理职责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负责整体财务管理,并委派财务总监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2.财务总监负责编制财务管理制度、负责财务决策和预算管理、负责财务核算和报表编制、负责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
3.各律师办公室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执行。
三、财务核算1.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
2.所有业务收入、支出和资产变动都应及时记录和核算,并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和汇总。
3.财务核算工作应保证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每月月末应进行财务结账和核对。
四、财务管理流程1.预算编制:律师事务所每年都应编制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利润预算。
预算编制应参考历史数据和市场环境,并经过合伙人讨论和审核。
2.收入管理:所有业务收入都应按照规定流程进行登记、核对和确认。
收入管理应及时与客户进行结算,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3.支出管理:各项支出都应按照预算进行管理,包括人员成本、办公费用、宣传费用等。
支出申请应经过审批,并进行付款控制和账务核对。
4.资产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资产采购、登记、使用和清查等。
资产信息应及时更新,并按照规定进行折旧和清理。
5.成本控制:律师事务所应定期进行成本分析和控制,确保各项成本的合理性和节约性。
五、财务监督和审计1.财务监督:财务总监应定期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合伙人报告。
财务监督工作应适时委托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审核。
2.审计工作:律师事务所每年应请独立审计机构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审计意见应及时向合伙人报告,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六、违规责任和处罚1.如发现财务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应制度进行调查和处理。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规定
财务管理规定为规范事务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明确收益分配和费用承担,结合事务所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务所章程等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的目标:通过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可靠,保护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明确案源分配、收益分配、费用分摊的规则和方法,为事务所的持久稳定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第二条本所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律师业务收入无论支票、汇票或现金均须缴纳到事务所,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具税务票据。
第三条本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账户,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务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事务所留存银行的财务印鉴由两人分别保管。
第四条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或聘用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事务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追偿。
第五条合伙人有权监督事务所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条财务人员应对事务所当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时做好明细账,以便合伙人核查。
同时,财务人员应每月制作公共开支明细表呈报给事务所主任和分管合伙人。
合伙人如有疑问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到事务所财务部门进行核查。
第七条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
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向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反映本所合伙人或专职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年度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税务第九条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律师因不开发票导致的个人和事务所税收罚款以及协调关系产生的费用由不开发票者承担。
第十条考虑到事务所增值税、运营成本的需要,事务所统一按照开票金额留成10%,所得税由律师另行自理。
同时,按照税务机关的稽查要求,如有不足,全体律师按照开票金额比例补足。
第十一条事务所不限制领函,但须进行登记,原则上要求开具发票。
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金额不低于1000元。
特殊情况不开发票的,按照司法局要求,事前须办理批办单,由陈召强律师审批。
律师所财务处理制度范本
律师事务所财务处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和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与核算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主要包括财务计划、财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分析等内容。
财务核算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确保核算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条财务机构与人员律师事务所应设立财务部门,配备相应的财务人员。
财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会计资格和业务能力。
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财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分析、财务预算、资产管理等。
第四条财务计划律师事务所应根据业务发展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计划。
财务计划应包括收入、支出、利润等指标,并明确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五条收入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收入主要包括律师费、咨询费、代办公证费等。
收入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收费标准进行,确保收入合法、合规。
收入核算应按照实际发生时间进行,确保收入准确、完整。
第六条支出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支出主要包括工资、办公费、水电费、租金、税费等。
支出应按照实际需要进行,遵循节约、合理、透明的原则。
支出核算应按照实际发生时间进行,确保支出准确、完整。
第七条资产管理律师事务所的资产管理应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应进行登记、核算、盘点和折旧;流动资产应进行核算、盘点和监控。
资产管理应确保资产安全、有效利用。
第八条负债管理律师事务所的负债主要包括应付工资、应交税费、应付费用等。
负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确保负债真实、合规。
负债核算应按照实际发生时间进行,确保负债准确、完整。
第九条财务报告律师事务所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条财务分析律师事务所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分析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
财务分析应结合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为决策提供依据。
律师事务所财务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所所有财务活动,包括收入、支出、资产、负债、成本、费用等方面。
第三条我所财务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
(三)完整性原则:财务管理工作全面、细致,不留死角。
(四)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提高律师事务所经济效益。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我所主任负责我所财务管理工作,对财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财务部负责具体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日常财务核算、财务报告、税务申报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财务活动负有监督责任,确保本部门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第七条收入管理:(一)收入来源包括律师代理费、咨询费、培训费、诉讼费等。
(二)收入必须开具正规发票,并按相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三)收入款项应及时入账,不得挪用、侵占。
第八条支出管理:(一)支出项目包括律师代理费、咨询费、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等。
(二)支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合理、合规。
(三)支出款项必须凭正规发票、报销单据入账。
第四章资产与负债管理第九条资产管理:(一)我所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
(二)资产必须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三)资产处置必须经过主任批准,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负债管理:(一)我所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等。
(二)负债必须按期偿还,不得拖欠。
第五章成本与费用管理第十一条成本管理:(一)成本包括律师代理成本、咨询成本、办公成本、差旅成本等。
(二)成本核算必须准确、完整,不得虚报、冒领。
第十二条费用管理:(一)费用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业务招待费等。
(二)费用支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合理、合规。
律师执业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范本
律师执业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和执业财务审计,维护律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行业的正常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财务审计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保持独立、公正、准确、完整的原则,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聘请具备独立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执业财务审计,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第二章律师执业财务审计的程序与要求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年度进行财务审计,审计工作应当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每年的固定时间段内进行。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主动提供审计工作所需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出入账记录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律师执业财务审计时,应当按照审计准则和程序,开展以下工作:1. 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2. 对律师事务所的收支情况、律师费收入、费用支出等进行核查,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 对律师事务所的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进行评估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4. 对律师事务所的资产、负债、所有权等进行确认和核实。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审计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律师事务所,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审计过程、审计发现、风险评估等,并在报告中明确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要求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财务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及时开具和收到发票,合理抵扣税款,确保税收申报和缴纳的及时性和合规性。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合理的财务制度,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费用、律师费用的计提、核算和支付流程,避免虚假记账和滥发奖励。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在财务管理和律师执业财务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保障律师事务所的资金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应遵循合规、规范、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管理的专人负责制度。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应遵循财务成本最小化原则。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预防和打击财务犯罪的机制,避免财务丑闻的发生。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保障资金安全。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独立核算、责任到人。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应急预案,防范各类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和职责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由财务总监统一负责。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划分明确,设立负责出纳、财务核算、审计等岗位。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总监应当具备相关财务管理从业资格,熟悉财务管理制度和法规。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总监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状况负责,独立核算,逐级审核,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的出纳应当定期对律师事务所的现金进行清点,确保现金安全。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核算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数据进行登记、核算和汇总。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独立审计机构,对财务数据进行定期审计,保障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管财务管理应当负责监督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工作,确保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对财务数据进行审计,发现并及时解决问题。
第三章财务管理流程和制度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流程应当包括日常财务收支管理、资金流动监控、财务合规审计等环节。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应当建立财务管理手续,明确财务管理的具体流程。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应当建立财务制度档案,确保财务制度的实施和执行。
律师事务所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模板范本】
律师事务所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所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严格依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物价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业务收费。
第三条本所按照“依法纳税、规范核算、自主分配、合理积累"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所由主任(或主管合伙人)分管收费和财务工作。
第五条本所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分设财务岗位,明确岗位责任,完善财务流程。
第二章收费管理第六条本所接受委托,必须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第七条本所公示律师服务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第八条律师服务费由本所财会人员统一收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和其他财物.特殊情况确需由承办律师代收费用的,应当经过主任(或主管合伙人)批准,承办律师并应当及时向财务人员交接。
本所收取律师服务费时,由财务人员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第九条本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本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
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应由本所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承办律师可以在出差前于本所财务处预领开支费用,承办律师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向本所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及开支的有效凭证,与财务人员结算。
第十条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本所统一收取。
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三项费用外,本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对确有经济困难或要求进行风险代理的委托人,经承办人申请、本所批准后,可以免收、减收或者缓收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一、引言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机构,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对于保障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稳定和客户的权益至关重要。
本财务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规范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
二、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1. 财务管理委员会1.1 职责:负责制定和监督财务管理政策和流程,审批重大财务事项,保障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1.2 组成: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组成,每年进行换届选举,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1.3 会议:定期召开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并决策相关财务事务。
2. 财务部门2.1 职责: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包括会计核算、费用核销、财务报告的编制等。
2.2 组成:财务总监一人,会计人员若干。
2.3 职权:财务总监有权签署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文件和合同。
三、财务流程管理1. 预算管理1.1 年度预算:财务管理委员会定期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年度预算,包括收入、支出、投资等方面的预测和规划。
1.2 预算执行:律师事务所各部门根据年度预算编制相应的预算执行计划,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应资金安排。
2. 资金管理2.1 资金收入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收费原则、费用类别及标准等相关规定,确保资金的及时、准确入账。
2.2 资金支付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支付流程、审批机制等,确保资金的合规支付,避免财务风险。
2.3 资金运作管理:财务部门进行资金的日常运作,如资金抽调、投资管理等。
3. 费用管理3.1 费用报销管理:员工报销流程、费用报销标准及审批机制等。
3.2 费用控制管理: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规范审批程序和审核机制,避免浪费和滥用。
四、财务报告与审计1. 财务报告1.1 定期报告:财务部门定期编制财务报告,由财务管理委员会审阅并对外公布。
1.2 实时报告:及时跟踪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状况,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反馈相关信息。
2. 财务审计2.1 外部审计:定期聘请独立审计机构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保障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023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Word)正规范本(通用版)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1. 引言本财务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工作,并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高效性而制定的。
本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财务管理体系,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安全和稳定运作。
2. 财务管理职责2.1 财务主管的职责•负责制定并落实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政策和制度;•监督财务活动的执行情况,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协助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提供财务分析和建议。
2.2 财务部门的职责•负责日常的财务操作,包括收款、付款、报销等;•记账和核对账目,确保财务记录的准确性;•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跟踪和控制费用预算,并及时更新预算和实际数据。
3. 财务管理流程3.1 合同签订和费用确认•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签订律师服务合同,并确认费用;•财务部门记录合同信息和费用,并登记入账。
3.2 收款和发票管理•财务部门收取客户支付的费用,并开具发票;•确认收款金额和开票信息的准确性,并核对发票与合同的一致性。
3.3 付款和报销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支出需要经过预算和核准;•财务部门负责付款和报销的审核和审批;•确保付款和报销的凭证完整并合规;•定期进行付款和报销的统计和分析。
3.4 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财务部门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进行财务分析,评估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提供财务报表和分析报告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层进行决策参考。
4. 财务控制措施4.1 预算控制•律师事务所需要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包括收入、支出和利润等指标;•财务部门定期与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及时调整预算和控制费用。
4.2 审计和审计•律师事务所需要每年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审计结果需要报告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层,以便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4.3 风险管理•财务部门需要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预防和应急措施。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范本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保障财务资产的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应坚持合法、规范、透明、高效原则,并确保依法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财务互不干预。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或委托财务专业机构负责事务所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组织体系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组织体系,明确财务管理职责,确保财务工作有序进行。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设立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负责全面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工作,并直接向事务所管理层报告。
第七条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应具备相关财务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熟悉金融、会计等法律法规,并定期接受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素质。
第八条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保障财务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2. 监督律师事务所财务收支、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3. 组织编制年度预算和季度预测,定期向事务所管理层报告;4. 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5. 组织财务会计核算、报表编制和审计;6. 管理财务风险,防范财务违法行为;7. 组织财务人员培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设立财务会计岗位,负责财务核算、报表编制和资金使用的实际监督。
第十条财务会计岗位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遵循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准确核算律师事务所的收支和资产状况;2. 编制财务报表、报告,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3. 监督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和计划,及时报告超支和不合理使用情况;4. 积极配合财务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三章财务管理的流程和制度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应建立科学的流程和制度,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流程包括但不限于:1. 收支凭证的登记、审核、存档;2. 资金的划拨、支付、存储;3. 财务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4. 财务审计和监督;5. 财务风险识别、评估和防范。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财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支出、成本、费用、资产、负债等。
第三条本所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三)及时性原则:及时处理财务业务,确保财务信息及时传递;(四)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五)效益性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所设立财务部,负责全所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由财务总监、会计、出纳等组成。
第五条财务总监负责全面领导财务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本所财务管理制度;(二)审批财务预算、决算;(三)监督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四)协调解决财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五)定期向合伙人会议报告财务状况。
第六条会计负责具体执行财务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二)编制财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三)审核财务收支,确保合规性;(四)保管财务凭证、账簿等财务档案;(五)完成财务总监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出纳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具体职责如下:(一)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确保现金安全;(二)登记现金日记账,定期核对;(三)办理银行存款业务,确保银行存款安全;(四)保管财务印章和空白支票等;(五)完成会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财务核算与报告第八条本所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财务核算,按照会计准则和本所财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条会计应按照规定的时间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十条财务报表经会计审核后,由财务总监签字盖章,报送合伙人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本所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合伙人会议提供决策依据。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篇一」为保证本所正常工作程序和对外正常开展业务的的需要,严格掌握本所人员的出勤和工作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作息时间本所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约40工作时),即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会计、秘书及其他行政人员应当准时上、下班。
律师在没有外派任务与应酬的情况下,上午一般应不迟于9:00上班,下午应不早于5:00下班。
律师每周一、五上午应到办公室集中,以便必要时商量或布置工作。
二、本所各类人员(包括律师和聘用人员)每天上班时应到签到处签到。
签到时间为上班时间,不得倒签,也不允许他人代签(如出现这种情况,每次扣款______元)。
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签到者,应事先告知主席、主任或考勤员,由考勤员记录在册,并由本人事后补签。
本所人员因事提前下班时,应将下班时间注明在册。
会计和秘书提前下班时,必须亲自向主任询问是否还有待办之事。
考勤员应在下个月5日前将本月的签到情况报告主席或主任。
三、请假制度1、请假批准权限律师(包括合作人律师、聘用律师,下同)请事假3天以上须经主席批准,3天以下由主席或主任批准。
聘用人员(包括会计、秘书及行政人员)请事假半天以上须经主席和主任批准。
请假半天可经副主任批准。
副主任应及时将请假情况通报主席和主任。
主席或主任有事请假,应通知有关人员。
2、事假(1)本所人员因事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要提出正当理由,经批准方可办理补假手续。
对未请假、请假未准和未办理手续而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2)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律师每月可允许3天事假(不得连续),聘用人员可允许1天事假。
不超过此限的,工资照发。
事假不得累计使用。
各类人员超过允许事假天数1―2天或事假连续的,按超过天数扣发日工资的50%;超过2天以上的,按超过允许事假天数全额扣发日工资。
聘用人员每季度事假累计超过10天不满15天的,除按前项扣发工资外,该季度奖金减半发放;超过15天的,不发奖金;全年累计超过50天的,不发年终奖。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税务部门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本所建立符合实际的财务管理体系,设置相应岗位,确保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本所建立统一会计制度,统一财务收支结算,所有资金往来必须经财务统一入账。
第二章基本制度第五条本所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财会管理工作。
严格岗位责任制,做到服务准确、内容完整真实、方法正确、手续齐备。
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六条会计、出纳各自建账,分工明确,分开保管财务印鉴,互相监督,保证所内现金往来及账目准确无误,确保所内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七条出纳岗位的职责是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费票据和空白支票。
出纳因保管不善,致使现金或其他有价证券等遗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会计岗位的职责是按财务制度的规定,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
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等档案资料。
会计人员应按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告及其他财务报表。
第九条本所保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财会人员对违反国家会计制度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责予以纠正。
第十条财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财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坚守职业道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擅自使用、挪用或侵占本所资金。
若因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律师事务所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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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并依据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保证事务所业务顺利开展,为实现事务所发展目标,创造良好的物质基础。
第三条事务所会计核算和财务制度,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工作指导。
接受会计部门审计,接受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按主管机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如实向财税部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表。
第五条事务所设立出纳和会计等专职人员。
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真实反映事务所财务情况。
第六条事务所主任对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项开支须按合伙人(合作人)授权范围由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者签署。
日常工作由会计和出纳具体负责,并对事务所主任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七条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本职工作。
移交手续包括经管的所有财务资料、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财务专用章、实物、各项资料。
移交手续由事务所主任监督,并由交接人员和主任共同签字备案。
第八条一切收支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或发票。
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
第九条财务人员对填制记帐凭证、登记帐簿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摘要简明、清晰整洁、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条财会人员对事务所财务资料、经营成果、银行帐户承担保密义务。
在合伙人、合作人授权和规定范围内,律师有权查阅帐目,了解事务所财务情况。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资格,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按国家规定计提教育基金和福利基金、计提事务所发展基金和各项折旧。
按时规定交纳社会保险基金。
依法交纳税收。
对个人所得税由会计人员代扣代缴。
按照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
按规定对律师的报销费用进行审核和列支。
第十三条加强对发票管理。
做好发票保管、登记、领用、核对、清理工作。
对律师有三张发票在三个月内资金未入帐,应协助律师催讨费用。
并根据事务所规定对该律师以后开具发票报经主任批准。
对三个月未收入资金的发票,出纳要向律师收回,作报废处理,并办理发票冲减手续。
已开具发票但一年资金未入帐,会计人员应向主任专题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对发票遗失,要报经税务部门处理。
并由律师个人承担责任。
律师转所、辞职,应收回和清结全部发票。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代收代付费用,代收代付费用应经主任批准。
并严格核准支出的证件和单位,保证支出和收入单位准确性。
对涉及代收代付的营业税交纳,在律师的代收代付的费用中扣交。
第十五条财务和出纳的主要职责。
(一)会计人员主要职责:1、按照会计制度和合伙人(合作人)决定,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2、提出制定事务所年度预算方案;经主任或合伙人后,制定年度财务工作计划,研究财务管理工作,测算业务收入和利润、成本,分解业务收入、利润和成本控制指标;与本所运营筹划等;责会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
3、负责登记帐目,编制财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4、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和退税,负责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核算。
5、根据业务的真实情况审核原始凭证。
6、每月计算员工的工资和报销金额。
7、负责整理和保管会计资料。
8、编制年度决算报告,报主任和全体合伙人(合作人)审阅批准。
9、定期向主任报送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10、审查物品采购计划,控制和核算成本。
11、参与库存材料、物品的清算盘盈。
对报损和浪费的物品查明原因,经主任批准进行帐务处理。
12、管理固定资产,参与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核算。
13、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二)出纳人员主要职责:1、负责掌握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帀资金。
2、分别设置银行日记帐,每日逐笔登记,月终结算,与银行对帐单相符,并编制银行调节表,调整未达帐项与总帐相符。
3、分管现金日记帐,并登记帐簿,负责所有现金的收付结算工作,做到日清月结,严格现金管理制度。
4、负责处理日常托收承付及汇兑结算。
5、审核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凭证。
6、审核发票和发票的种类,按税务部门规定确定报销凭证的金额。
7、负责有关银行联络业务。
8、掌管财务专用章,填发支票。
9、负责办理各项税款和管理费用及社保基金的交纳。
10、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及折旧。
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全面、及时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和合理使用,防止损毁和丢失。
固定资产的购置、报废、变价、转移、盘盈盘亏,都必须按企业会计制度处理。
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直接法按年月平均计算。
编制企业固定资产目录,采用统一分类编号,建立固定资产帐卡,制定固定资产转移交接和增减变动的处理和登记手续。
会同办公室做好定期清查盘点工作。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认真查明原因,分级查清责任,发现情况应报主任及时作出处理。
然后调整帐目,保持帐物相符。
固定资产标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房屋、调备、运输工具等作为固定资产。
其他与事务所业务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企业生产需要器具、物品和其他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作为低值易耗品。
第十七条资金管理。
遵守银行关于现金管理和结算方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出纳库存现金和备用金,设置“库存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出纳应根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星期结算一次,并交会计审核。
每一个月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
外汇收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外汇管理办法办理。
报帐人员应填好报帐支出凭证,单上列明为每一项事务所发生费用,做到单据多少、大小、金额相符,然后由会计审核,主任签字核报。
第十八条收入支出和分配。
登记人员要做好每笔业务收入登记,并核对律师的业务和聘用律师合同及发票,保证及时核对一致。
对有异议、不合法、不真实的票据,会计人员拒绝有权入帐,出纳不得开具无抬头或空白金额支票。
如遇特殊情况应在限额金额中注明。
合伙的收益分配,按法律规定和章程规定及合伙人决议,在预提基金和留成后,及对行政人员、律师助理奖励后,按个人创收和比例进行分配,并由会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会计档案不得丢失或破损。
会计凭证、帐簿、月报表至少保存20年,经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批准,财政、税务部门批准方可处理。
年度会计报告、清算报告等重要会计资料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事务所员工费用报销主任审核签字,事务所主任费用报销由副主任审核签字。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是合伙协议的附件,经事务所全体合伙人通过后生效,对全体合伙人有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修改与合伙协议相同。
财务信息表律师酬金提成及结算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明确律师创收与提成以及费用结算的权利义务,依据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提成律师根据其创收总额,按累进提成方法提取酬金,具体比例为:(一)年总创收20万元以下部分,提成比例为创收数的70%,结算单位为元,不满一元的,四舍五入;(二)年总创收2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提成比例为创收数的75%,结算单位为元,不满一元的,四舍五入;(三)年总创收50万以上部分,提成比例为创收数的80%,结算单位为元,不满一元的,四舍五入。
第三条律师年创收总额不满人民币20万元的,鉴于其创收总额15%不到3万元,应向事务所补足人民币3万元作为其分摊的事务所成本。
应补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应补金额 = 3万元 -(创收总额 X 15%)。
第四条酬金按如下原则提取:(一)律师提成的计算年度为公元年,即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年,按律师费实际到帐时日计算;(二)律师按上述比例提取酬金后,所有国家依法征收的除个人所得税外的税金,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合伙人税等,均由事务所承担;但非合伙律师的个人所得税由律师本人承担,事务所代扣代缴。
(三)律师年创收未达到人民币20万元前,按到帐金额的50%预提,余额支付需由该律师承担的各类费用,并在年终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年创收达到人民币20万元后,先结清余额,随后按65%比例预提,余额支付需由该律师承担的各类费用,并在年终后进行结算;年创收达到人民币50万元后,按70%比例预提,余额支付需由该律师承担的各类费用,并在年终结算。
(四)在案件结案、案卷归档前,进行上述费用结算时,应对未归档案件暂扣5%归档保证金,该款在未预提的提成中结算。
(五)四金(包括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及应由单位承担的部分)、律师注册费、律师协会的医疗互助金等均由律师个人承担,由事务所在未提取的酬金中扣除,并在年终统一结算。
(六)酬金的提成时间为律师费到帐次月的第二周和第三周,事务所应准备一式两份的详单,包括事务所留存底单及律师留存单,详单上应有会计和主任签章,律师对于款项无异议的,应在事务所留成的底单上签字认可。
第五条事务所办公费用、办公设备添置费用、水电费、固定电话费、传真费、网络使用费、信件邮寄费及快递费、场地租赁费、纸张费、饮用水费用等,均由事务所承担。
第六条事务所对其分配给律师办理的案件提取相当于律师费总额的20%管理费。
为提高专业服务质量,律师向其他律师介绍案件的,承办介绍案件的律师应向介绍律师支付20%的介绍费。
案件财务信息表应对办案律师的案件来源作出说明,由事务所负责款项的扣除和分配。
第七条律师费按财务制度允许的方式提成,若当月提成金额达到需交纳个人所得税数额的,提成律师应对其中属于正常成本开支的部分作出声明并提供财务凭证。
第八条本办法自合伙人会议批准后生效。
月度对帐单律师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