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好2015年粮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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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好2015
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浙农计发[2015]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3.02
【实施日期】2015.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好2015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
(浙农计发〔2015〕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粮食产销工作,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有力地促进了粮食生产的发展和粮食市场供求的稳定。但种粮比较效益不高、政策激励作用弱化、种粮成本较快上涨等问题仍然存在,稳定粮食面积难度加大。为进一步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抓好2015年粮食产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关要求,以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为目标,以推进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优化资金投向,建立完善科学、规范、高效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导向作用,促进稳粮增效农民增收。力争全年粮食播种面积1950万亩、总产量800万吨,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粮食生产新品种、新技术和新型农作制度应用水平明显提升,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社会化服务和产业化经营水平明显提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力度不减,突出政策整合。继续加大粮食生产补贴政策扶持,确保投入力度不减少,着力推进政策整合改革,切实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坚持统筹兼顾,突出规模导向。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激励引导,加大力度支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
--坚持统分结合,突出因地制宜。省级重点加强工作指导,提出原则性意见。各地根据当地粮食生产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细化的政策,并抓好落实。
--坚持公开透明,突出便捷高效。进一步推动政策执行实施、资金申请拨付等全过程的公开透明,简化操作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二、引导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各地要从当地粮食生产等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确定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标准,引导土地流转,发展粮食生产,提高规模经营效益。综合考虑粮食生产效率发挥、经营主体效益保障和我省耕地资源实际,现阶段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一般以100-500亩为宜。各地要加大对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的扶持投入力度,加强主体培育,新增资金向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和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倾斜。进一步加强对种粮大户、家庭农
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的项目扶持、金融支持和保险保障。积极创新规模经营方式,通过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创新粮食生产规模化经营实现途径。
三、提高粮食生产科技应用水平
各地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深入推进统一育插秧、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等适用技术推广,加强智能化、信息化、设施化等新成果在粮食生产领域的转化应用,大力推广应用粮经结合、水旱轮作、农牧结合等“千斤粮万元钱”高效农作制度和生态种养模式,千方百计挖掘稳粮扩面增产增效潜力。继续组织开展农业部和省级粮食作物高产创建示范片建设,组织实施粮食绿色增产模式和水稻高产攻关行动。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优先满足用于粮食生产的购机需求,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和“机器换人”。
四、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要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落实任务、资金和责任,加大投入,严格按吨粮田标准,确保完成全年100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任务。省财政继续安排粮食生产功能区以奖代补和水稻生态补贴资金,用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管护等。继续实施水稻产业提升项目,加大以粮食生产功能区为重点的路、渠、沟等基础设施,以及粮食烘干、育秧和生产资料临时仓储等粮食生产配套设施建设力度。切实强化部门协同推进,统筹标准农田质量提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等各类农田建设资金,用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村集体承接项目,并向整村整组连片集中流转土地用于种粮的区域倾斜,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五、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依规从严查处破坏耕地行为。抓紧开展永久基本农
田示范区划定,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严禁建设征占用,实行永久保护。实行粮食生产功能区规划修编省级备案制和经营主体用地承诺制,功能区内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要与相关管理机构或乡镇、村签订农地农用协议,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已建成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管护,制止“非粮化”,禁止“非农化”及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挖塘养鱼等。凡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开展的设施大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