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好2015年粮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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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关于公布第七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关于公布第七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关于公布第七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供销合作社
•【公布日期】2013.01.25
•【字号】浙农产发[2013]1号
•【施行日期】2013.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渔业资源
正文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供销社关于公布第七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
企业名单的通知
(浙农产发〔2013〕1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粮食局、供销社:根据《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浙农产发〔2012〕5号)和《关于组织推荐第七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的通知》(浙农产办〔2012〕13号)要求,在各市推荐和监测的基础上,经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杭州冠华王食品有限公司等83家企业(其中:替补15家)为第七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希望各地进一步加强对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的培育,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政策扶持,鼓励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引导发展订单农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为全省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作出新贡献。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供销社
2013年1月25日附件:
第七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名单。

国家统计局关于2015年粮食产量的公告

国家统计局关于2015年粮食产量的公告

国家统计局关于2015年粮食产量的公告来源:国家统计局发布时间:2015-12-08 15:30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31个省(区、市)农业生产经营户的抽样调查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统计,2015年全国粮食播种面积、单位面积产量、粮食总产量如下:一、全国粮食播种面积113340.5千公顷(170010.7万亩),比2014年增加617.9千公顷(926.9万亩),增长0.5%。

其中谷物[1]播种面积95648.9千公顷(1 43473.4万亩),比2014年增加1045.4千公顷(1568.1万亩),增长1.1%。

二、全国粮食单位面积产量5482.9公斤/公顷(365.5公斤/亩),比2014年增加97.8公斤/公顷(6.5公斤/亩),提高1.8%。

其中谷物单位面积产量5982.9公斤/公顷(398.9公斤/亩),比2014年增加90.8公斤/公顷(6.1公斤/亩),增长1.5%。

三、全国粮食总产量62143.5万吨(12428.7 亿斤),比2014年增加1440. 8万吨(288.2亿斤),增长2.4%。

其中谷物产量57225.3万吨(11445.1 亿斤),比2014年增加1484.6万吨(296.9亿斤),增长2.7%。

国家统计局2015年12月8日表12015年粮食播种面积、单位面积产量及总产量情况表2 2015年全国及各省(区、市)粮食产量注:由于小数位计算机自动进位原因,分省合计数与全国数略有差异。

关于粮食产量调查制度和方法的说明全国粮食总产量为31个省(区、市)夏粮、早稻和秋粮产量的总和。

(一)调查方法粮食产量统计调查采取主要品种抽样调查、小品种全面统计相结合的方法,调查对象包括农业生产经营户和经营单位。

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负责农业生产经营户的抽样调查,各省(区、市)统计局负责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统计工作。

抽样调查对象是农业生产经营户,调查的主要粮食品种有稻谷、小麦和玉米等。

通过以省为总体抽选的具有代表性的村民小组、农户和地块开展调查,播种面积调查是在调查时点上对样本区内所有农作物进行清查;单位面积产量调查采用实割实测的方法,进而推算各主要粮食品种的实际播种面积和单位面积产量,两个结果相乘得到产量。

(财农[2015]31号)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

(财农[2015]31号)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

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明确要求在稳定加大农业补贴力度的同时,逐步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进农业补贴办法,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

遵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关于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农业补贴制度的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决策部署,财政部、农业部针对农业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充分征求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的建议,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从2015年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

为积极稳妥推进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在全国范围内调整2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一)必要性。

自2004年起,国家先后实施了农业“三项补贴”,对于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业农村发展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应递减,政策效能逐步降低,迫切需要调整完善。

一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

我国农业生产成本较高,种粮比较效益低,主要原因就是农业发展方式粗放,经营规模小。

受制于小规模经营,无论是先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金融服务的提供、与市场的有效对接,还是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推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生产效益的增加、市场竞争力的提升,都遇到很大困难。

因此,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强化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国家粮食安全、农业生态安全保障体系,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加大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是提高政策效能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

在多数地方,农业“三项补贴”已经演变成为农民的收入补贴,一些农民即使不种粮或者不种地,也能得到补贴。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9.03.20•【字号】浙农专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农专发〔2009〕29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09年粮食生产的通知》(浙政发〔2009〕3号)精神,现就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开展粮食功能区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核心,以科技兴粮为支撑,以项目实施为抓手,以示范带动为手段,通过五年努力,集中力量建设1000个连片千亩以上的粮食生产核心产区,使之成为旱涝保收的稳产区、解决季节性抛荒的带动区、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区、统一服务的先行区、高产高效种植模式的示范区。

二、主要原则(一)突出重点原则。

明确粮食产业发展的重点区域、重点设施、重点障碍因子和重点发展方向等,解决重点地区制约当地粮食产业发展瓶颈问题,扩大面积,增加产量,提高效益。

(二)讲求实效原则。

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与各地城镇(乡)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相衔接,注重资金投入效益,重视千亩畈的长效管理和高产示范活动的延续性。

(三)集中建设原则。

省、市、县各级涉及粮食生产的项目优先实施于粮食生产功能区,集中资金,保障高产示范活动的顺利实施。

(四)三级联动原则。

在连片100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大畈中实施,并制订建设办法,层层明确责任,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推动功能区建设健康有序开展。

(五)生态优化原则。

注重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注重粮食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坚持生态优先,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实施内容(一)配套基础设施。

对未进行中低产田改造、农田基础设施薄弱、土壤障碍因子明确的大畈,优先开展中低产田改造;对已实施改造,但因年久失修等原因造成粮食生产能力下降的大畈,重点进行针对性的基础设施修复和完善,达到高产示范的生产要求。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浙农专发〔2020〕4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省政府令第376号),进一步规范农作物种子储备工作,我们组织修订了《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2020年11月5日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确保供种需求,保障粮食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省政府令第37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内从事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和储备种子生产、保管、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子储备,是指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常年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和种子市场应急供种需求,有计划开展的农作物种子储备。

农作物种子储备主要用于救灾恢复生产和市场风险调节,兼顾其他需要。

第四条建立省、市、县(市、区)分级储备制度。

设区市经济开发区农作物种子储备由设区市统筹落实。

第五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级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和全省农作物种子储备工作指导。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

各级种子管理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立农作物种子储备信息化平台,加强储备种子的动态监测和管理。

第二章储备计划第七条储备种子以水稻、小麦、油菜等粮油作物为主,结合实际适当储备部分旱杂粮、速生蔬菜等种子。

具体包括:(一)适宜受灾补种的常规早稻、特早熟晚粳(籼)稻、小麦,适播期长的旱杂粮、油菜,短生育期的叶菜、根菜等品种;(二)生产需求大、繁制种风险高的主导品种;(三)适宜救灾备荒的其他品种。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4.08•【文号】财建[2005]153号•【施行日期】2005.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为逐步缓解产粮大县财政困难,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采取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

为了确保这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5号)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尽快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办法,须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财政部二00五年四月八日附件: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为了缓解产粮大县财政困难,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保护好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5号)有关规定,从2005年起,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进行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一)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的奖励,坚持“测算到县、拨付到县”的原则。

二、奖励因素及权重(二)确定粮食商品量、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作为奖励因素,三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

三、测算数据来源(三)测算数据主要以分县分年的统计年鉴为准。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浙财农〔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4〕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2号)精神,充分发挥财政政策资金引导激励作用,进一步推动秸秆全量、全域、全程科学利用,有效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生态环境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将财政若干扶持政策通知如下:一、支持健全完善秸秆收储体系1支持合理布局建设秸秆收储网点。

对照《浙江省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建设导则(试行)》要求,鼓励已建、在建和新建农事服务中心、农事(农机)站点积极拓展秸秆收储功能,并将此纳入2024年(含)以后新建的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内容,与后续补助资金安排相挂钩。

2.优化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聚焦秸秆资源收储短板弱项和薄弱环节,在研究制定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优先把符合条件且适宜我省应用的粉碎机、搂草机、打捆机、揉丝机等秸秆收集利用机具,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并按规定的最高补助比例进行补贴。

3.建立健全秸秆收储激励机制。

培育秸秆收储运社会化服务组织和经纪人队伍,鼓励跨区域联合作业;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收储网点建设,探索建立村企共建、利益共享的运营机制。

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各地推广“秸秆换肥”“秸秆变肉”“秸秆种菌”等新模式,探索推进粮食扶持政策与秸秆离田利用政策有效衔接,提高农民有效利用秸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秸秆利用与农业生产良性发展。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2.15•【字号】浙委办发[2004]7号•【施行日期】2004.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浙委办发[2004]7号)省直属各单位:《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向省委、省政府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2月15日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1号)精神,现将文件中的有关工作任务分解如下:一、进一步推进农业体制创新和结构调整,努力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一)坚定不移地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1.大力培育一批具有区域比较优势和较强竞争力的农业主导产业、系列产品,加快发展设施农业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参与单位:省发改委、省质量技监局等2.进一步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动植物防疫体系和农产品预测预警体系。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质量技监局、省财政厅参与单位:省经贸委、省工商局、浙江检验检疫局等3.抓好农业招商引资,鼓励社会资本和工商企业投资农业,发展开放型农业和跨区域的农业产业化经营。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外经贸厅参与单位:省农办、省经贸委等4.继续推进海洋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鼓励捕捞渔民转产转业。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5.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扩大农产品出口,研发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国际认证,推动农产品出口政策性信用保险发展。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双强”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双强”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双强”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浙农计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双强”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浙农计发〔2024〕1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宁波不发):现将《农业“双强”项目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业“双强”项目绩效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要求2.农业“双强”项目申报简表3.农业“双强”项目实施方案简表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2月7日农业“双强”项目管理细则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行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农业“双强”项目管理,做到“省级定方向、市县竞项目、评审方入库、立项必问效、闭环化管理、全过程跟踪”,促进资金统筹整合和集中财力办大事,根据全省农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和省级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等要求,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农业“双强”项目根据全省产业发展规划、本管理细则和各类项目建设导则(指引)等要求设立。

项目方向包括:(一)围绕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以效率效益提升为目标,以农艺农机协同攻关为重点,建设一批设施装备先进、机艺融合深入、要素保障有力、运行管理规范、示范引领明显的示范试验基地,推进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宜机化提升改造和农艺农机深度融合。

(二)以粮油产业为重点,兼顾其他产业发展需求,规划建设一批具备全程机械化作业、农技服务、农资配送等生产服务和供销、信用服务功能的农事服务中心,变革重塑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机应急作业服务体系和农技公共服务体系。

(三)以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为目标,按照《浙江省现代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规划,建设一批种业振兴基地(平台),强化种质资源保护、良种繁育和种业创新能力。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供销合作社•【公布日期】2004.05.24•【字号】浙农产发[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浙农产发〔2004〕11号)各市、有关县(市、区)农业局(农办)、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粮食局、供销社:为加快培育农业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各市推荐的基础上,经省有关单位认真审核和综合平衡,并报省政府同意,确定杭州紫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59家企业为第三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含农产品批发市场,不含已上报国家级龙头企业而未被评上的视为省级龙头企业名单)。

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要更好地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和示范效应,努力与农民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大力发展订单农业,不断增强辐射面和带动能力,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整体素质,为我省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多作贡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强化服务意识,围绕提高企业带动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强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指导与服务,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抓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继续实行动态管理,优保劣汰。

附件:第三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名单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第三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共59家)企业名单1.杭州紫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2.杭州康鑫食品有限公司3.杭州千岛湖发展有限公司4.杭州华东家禽交易中心有限公司5.浙江小王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6.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7.杭州临安天目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8.宁波恒康食品有限公司9.宁波市宏纬食品有限公司10.宁波滕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11.宁波华备编织品有限公司12.宁波瑞龙茶业有限公司13.浙江大好大食品有限公司14.苍南县水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15.浙江山友天然食品有限公司16.温州一鸣食品有限公司17.苍南天丰实业有限公司18.平阳南麂岛开发有限公司19.湖州广东温氏畜牧有限公司20.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1.浙江中维丝绸有限公司22.安吉欣远竹制品有限公司23.湖州中味酿造有限公司24.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5.嘉兴市蔬菜食品有限公司26.浙江亿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7.嘉兴市青莲食品有限公司28.嘉兴三珍斋食品有限公司29.浙江阮仕珍珠股份有限公司30.上虞市东海食品有限公司31.绍兴市越州家禽育种有限公司32.新昌县现代水产发展有限公司33.浙江鸿华茶厂34.浙东农副产品批发市场35.绍兴会稽山米业有限公司36.义乌市华隆食品有限公司37.金华天元食品有限公司38.XXX市阳光天然色素厂39.浙江宗苏食品有限公司40.金华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41.浙江中耀药业集团有限公司42.浙江省仙居县阳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43.黄岩广益食品有限公司44.浙江浙大佳能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45.新世纪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46.浙江千万缕丝绸有限公司47.衢州阮氏食品有限公司48.江山市天蓬畜业有限公司49.龙游外贸笋厂有限公司50.浙江省纳富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1.丽水市浙西南农贸城开发有限公司52.浙江均得利饲料种禽有限公司53.丽水市绿园禽业有限公司54.浙江丽人木业集团有限公司55.舟山市海洲水产有限公司56.舟山市千岛水产有限公司57.舟山阿达哥食品有限公司58.舟山加藤佳食品有限公司59.浙江勿忘农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粮食局关于提高201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粮食局关于提高201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粮食局关于提高201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粮食局
•【公布日期】2011.03.25
•【字号】浙价成[2011]104号
•【施行日期】2011.03.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粮食局关于提高201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浙价成〔2011〕10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粮食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扩大粮食生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提高201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60号),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省201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11年新粮上市起,我省2011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格每50公斤分别提高到102元、107元、128元,比2010年分别提高9元、10元、23元。

当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时,政府委托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储备政策性用粮时按最低收购价收购。

早籼稻播种在即,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介做好宣传工作,调动农民多种粮、种好粮,促进我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4.11.21•【字号】浙财企〔2014〕210号•【施行日期】2014.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4〕210号各市、县(市)财政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宁波不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12﹞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8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推动财政专项资金整合,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保障全省粮食安全,促进粮食行业有序发展,从2015年起,我们将原市县中心粮库建设以奖代补、粮食物流建设项目补助、东北粮(含基地)运费补贴、粮库危房维修、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奖励等专项资金整合成粮食安全专项资金,并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局2014年11月21日浙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12﹞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浙政办发﹝2009﹞8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推动财政专项资金整合,深化财政体制改革,规范粮食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安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粮食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全省粮食储备体系建设、粮食批发市场和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建设、粮食产销合作和粮食产业化发展等方面。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浙财农[2015]4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发布日期】2015.03.24【实施日期】2015.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浙财农〔2015〕4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粮食局,各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邮储银行分支行(宁波不发):根据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5〕4号)精神,2015年继续对规模种粮主体实行贷款贴息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贷款贴息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的重要性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粮食生产,涌现了一大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种粮主体,并日益成为推动我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但与传统一家一户的分散种粮模式相比,新型种粮主体实行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机械化作业,租用流转土地、改善生产设施、购买农资和农机具等需投入资金大,在当前农村金融服务还不发达、种粮比较效益仍然不高、有效抵押物缺乏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加大和改善对新型种粮主体的金融支持及服务。

实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对于促进粮食生产规模化、解决融资难题、提高种粮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有效破解规模种粮主体“贷款难、贷款贵”等难题。

二、增加贷款银行,强化实施管理(一)增加贷款银行。

为进一步加大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实施力度,从2015年起实施贷款贴息的金融机构由各地的农村信用社、农合行、农商行(以下简称农信机构)扩大至邮储银行各分支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相关衔接,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国办发〔2015〕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5〕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5〕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29日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强质量、标准和品牌建设,明确2015年质量工作重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简政放权,充分发挥企业的质量主体作用(一)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质量安全准入类行政审批事项,研究建立质量安全监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加强质量安全执法部门间的协作,推进信息共享,形成质量安全监管合力。

(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大力提高劳动者技能。

研究建立新的质量工程技术人员人才评价制度。

实施卓越工程师计划、企业质量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

组织开展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的活动。

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大力推动企业质量技术创新。

制定推动制造业质量升级指导意见。

加大制造业企业质量技术改造支持、引导力度。

完善国家技术改造贴息等激励政策,支持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加强质量技术创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质量技术创新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管理制度和先进标准。

开展第二届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活动。

引导企业广泛开展QC小组(质量管理小组)、“五小”(小建议、小革新、小攻关、小发明、小创造)、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群众性质量活动。

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鼓励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制修订。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经营管理情况专项调查的通知-浙农办[2009]94号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经营管理情况专项调查的通知-浙农办[2009]94号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经营管理情况专项调查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经营管理情况专项调查的通知(浙农办〔2009〕94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农村经营管理情况专项调查统计的通知》,决定于近日组织开展2009年农村经营管理情况专项调查统计。

现将调查统计报表表式和指标解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查统计内容主要包括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情况、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基本情况、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情况、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情况。

二、调查统计时限及组织实施本次专项调查统计各项指标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9月30日。

调查统计指标分为两类,一类是调查期末的时点数据,一类是20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发生的时期数据,具体参见指标解释。

专项调查统计由各地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部门组织实施。

各市审核汇总后,于10月15日前通过农民信箱报省厅经管处。

联系人:吕丹联系电话(传真):*************附件1:农村经营管理情况专项调查统计报表表式(略)附件2:农村经营管理情况专项调查统计报表指标解释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附件2:农村经营管理情况专项调查统计报表指标解释1.(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指截止调查期末,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转包、转让、互换、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将其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流转给其他经营者的面积总和。

2.转包:指截止调查期末,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将承包耕地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它承包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耕地面积。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对大中型农业机械购置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对大中型农业机械购置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对大中型农业机械购置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8.10•【字号】浙农计发[2005]23号•【施行日期】2005.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对大中型农业机械购置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05]23号2005年8月10日)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宁波不发):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2005〕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5〕8号)精神,2005年我省继续对大中型农业机械购置实行“以奖代补”政策。

为抓好政策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补贴对象和范围1、为周边农户提供服务水稻(下同)面积在300亩以上(含300亩,下同)的农机大户和具有工商营业执照、且去年台均作业量300亩以上的农机(农技)服务组织。

2、承包种植水稻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下同),并为周边农户提供农机作业服务,拟购机具尚未享受过财政补贴政策或现有同类机具已享受过财政补贴但仍不能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的大户。

3、省外承包种植水稻规模较大、且每年向本省返回粮食较多的种粮大户。

补贴农机范围为列入我省农业机械产品购机补贴目录(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的粮食生产主要作业环节的大中型农业机械,即大中型耕作机械(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及配套农具)、半喂入、全喂入联合收割机、插秧机。

二、补贴标准补贴额度按农机购置金额的三分之一进行“以奖代补”,省外承包种植水稻的种粮大户视承包粮田和返回本省稻谷的数量酌情给予奖励。

“以奖代补”资金省与县(市、区)财政按以下比例承担:经济发达地区由省财政安排50%,县(市、区)财政安排50%;经济欠发达地区(含海岛县)由省财政安排70%,县(市、区)财政安排3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25•【字号】浙政发[2004]23号•【施行日期】200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发[2004]2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规范粮食流通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

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市场竞争,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

第四条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政府采取储备粮吞吐、委托收购、粮食进出口等多种经济手段以及必要时依法实行价格干预等,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调控,保持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省的粮食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做好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的调节和储备粮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工商行政、财政、价格、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17•【字号】浙政发[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22号)2001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省在全国率先进行了以“一取消、两放开、三确保”(即取消粮食定购任务,放开粮食市场、放开粮食价格,确保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粮食供给安全)为主要内容的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加快了粮食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基本达到了农民、消费者、经营企业和政府“四满意”的改革目标。

随着全国粮食形势的变化,为确保我省粮食安全,当前要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确定的改革总体目标和主要内容,现就我省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粮食市场体系(一)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

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

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必要时由省政府决定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或最高销售限价。

(二)加强粮食批发市场的建设和培育,充分发挥市场在平衡粮食供求中的重要作用。

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参与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政府在建设用地、建设规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鼓励各类企业和个人从事粮食经营,对省政府认定的骨干粮食批发市场的自有运粮车辆开通“绿色通道”。

提升市场服务功能,降低交易成本,引导企业入市交易,加快形成以中心城市(设区市)为主,辐射周边的多层次、多类型的粮食市场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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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好2015
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浙农计发[2015]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3.02
【实施日期】2015.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好2015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
(浙农计发〔2015〕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粮食产销工作,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有力地促进了粮食生产的发展和粮食市场供求的稳定。

但种粮比较效益不高、政策激励作用弱化、种粮成本较快上涨等问题仍然存在,稳定粮食面积难度加大。

为进一步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抓好2015年粮食产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关要求,以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为目标,以推进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优化资金投向,建立完善科学、规范、高效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导向作用,促进稳粮增效农民增收。

力争全年粮食播种面积1950万亩、总产量800万吨,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粮食生产新品种、新技术和新型农作制度应用水平明显提升,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社会化服务和产业化经营水平明显提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力度不减,突出政策整合。

继续加大粮食生产补贴政策扶持,确保投入力度不减少,着力推进政策整合改革,切实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坚持统筹兼顾,突出规模导向。

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激励引导,加大力度支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

--坚持统分结合,突出因地制宜。

省级重点加强工作指导,提出原则性意见。

各地根据当地粮食生产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细化的政策,并抓好落实。

--坚持公开透明,突出便捷高效。

进一步推动政策执行实施、资金申请拨付等全过程的公开透明,简化操作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二、引导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各地要从当地粮食生产等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确定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标准,引导土地流转,发展粮食生产,提高规模经营效益。

综合考虑粮食生产效率发挥、经营主体效益保障和我省耕地资源实际,现阶段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一般以100-500亩为宜。

各地要加大对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的扶持投入力度,加强主体培育,新增资金向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和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倾斜。

进一步加强对种粮大户、家庭农
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的项目扶持、金融支持和保险保障。

积极创新规模经营方式,通过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创新粮食生产规模化经营实现途径。

三、提高粮食生产科技应用水平
各地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深入推进统一育插秧、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等适用技术推广,加强智能化、信息化、设施化等新成果在粮食生产领域的转化应用,大力推广应用粮经结合、水旱轮作、农牧结合等“千斤粮万元钱”高效农作制度和生态种养模式,千方百计挖掘稳粮扩面增产增效潜力。

继续组织开展农业部和省级粮食作物高产创建示范片建设,组织实施粮食绿色增产模式和水稻高产攻关行动。

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优先满足用于粮食生产的购机需求,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和“机器换人”。

四、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要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落实任务、资金和责任,加大投入,严格按吨粮田标准,确保完成全年100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任务。

省财政继续安排粮食生产功能区以奖代补和水稻生态补贴资金,用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管护等。

继续实施水稻产业提升项目,加大以粮食生产功能区为重点的路、渠、沟等基础设施,以及粮食烘干、育秧和生产资料临时仓储等粮食生产配套设施建设力度。

切实强化部门协同推进,统筹标准农田质量提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等各类农田建设资金,用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村集体承接项目,并向整村整组连片集中流转土地用于种粮的区域倾斜,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五、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依规从严查处破坏耕地行为。

抓紧开展永久基本农
田示范区划定,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严禁建设征占用,实行永久保护。

实行粮食生产功能区规划修编省级备案制和经营主体用地承诺制,功能区内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要与相关管理机构或乡镇、村签订农地农用协议,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

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已建成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管护,制止“非粮化”,禁止“非农化”及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挖塘养鱼等。

凡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开展的设施大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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