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中文版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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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中文版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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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本保密协议由下述双方于【】年【】月【】日于【】订立::1.【】,一家依据【】法律设立并存续的【】,住所在【】(下称“披露方”);与2.【】,一家依照【】法律设立并存续的【】,住所在【】(下称“接收方”)。

披露方和接收方以下合称“双方”,分称“一方”。

前言鉴于,接收方希望取得与披露方及其集团成员有关的若干信息,以便为披露方可能进行的【】项目(下称“项目”)提供服务(下称“目的”);及鉴于,为上述目的,披露方同意在接收方承诺承担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前提下向接收方提供与披露方及其集团成员有关的若干保密信息。

故此,双方同意按照下述条款和条件订立本保密协议(下称“本协议”)::第第11条保密信息1.1“保密信息”包括由披露方或其任何董事、高管、雇员、合伙人、关联方、代表、代理人或顾问直接或间接交付或披露给接收方或其代表的,直接或间接涉及披露方、其集团的任何成员或项目的一切信息及资料(不论其是以何种形式及何种方式传达或保存的,包括口头、书面、电子或通过其它媒介),包括但不限于::(a)和项目有关的磋商及谈判正在进行这一事实及该等磋商及谈判的进展;(b)本协议的存在和条款;(c)任何与以下方面有

关,并会被合理地认作是保密或专有的信息::(i)披露方或其集团的任何成员的业务、资产、事务、数据、财务、雇员、顾客、客户、供应商、计划、策略、意图或市场机会;及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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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披露方或其集团的任何成员的运营、程序、产品资料、专有技术、设计、商业秘密、软件或其它技术信息。

“集团”是指,就披露方而言,本协议有效期间披露方及其每一个直接或间接附属公司、控股公司和关联方。

“代表”是指,就接收方而言,其及其关联方的董事、高管、合伙人、联系人、雇员、代表、代理人、承包商、律师、顾问、会计师和其它有真实善意的需要去获取任何保密信息的人士。

1.2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a)在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之前已经处于公开领域的信息和资料,或在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之后并非由于接收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违反其它对披露方的保密义务而合法进

入公开领域的信息,如该信息原本属于公开信息,但以不为公众所知的方式汇编的,则仍应被视为保密信息;(b)由披露方以外的人士在非保密基础上向接收方提供的信息,而以接收方所;知,该信息的,就该类信息或数据而言,对披露方没有任何保密义务;(c)有书面记录证明在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该信息前接收方已经合法拥有的信息。

第第22条不披露保证2.1接收方应保持保密信息的保密性,除非事先经披露方书面同意,其应当,并促使其代表应当::(a)除为前文

所定义的目的外,不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利用保密信息;(b);除本协议明确许能够外,不披露或提供全部或部分保密信息给任何第三方;

(c)除非为目的所必要,不得复制、以书面形式或其它方式记录保密信息,,并且任何此类副本,书面形式和记录均应成为披露方的财产;

(d)不得在外界可使用的计算机或电子信息检索系统中使用、复制、转换或存储保密信息;或(e)对保密信息采取的保护程度不低于接收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采取的安全措施和保护程度,并且接收方保证该等安全措施和保护程度足以防止未经授权的披露,复制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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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接收方只能向其为项目//目的而本着诚信原则确有必要接触保密信息的代表披露保密信息,前提是::(a)在向该代表披露保密信息前告知该代表该保密信息的保密性;(b)在任何时候,其促使该等代表遵守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并且(c)其保存关于接受保密信息的代表名单的书面记录。

2.3如接收方的代表违反本协议规定使用或披露保密信息的,接收方应予负责并承担责任。

2.4如果接收方察觉或怀疑有违反本协议的条款的行为,应立即书面通知披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和承担所有可能产生的费用,以防止或阻止任何可能或实际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2.5接收方不能使用任何保密信息或其任何部分来做出对披露方或其集团的任何成员不利的行为。

第第33条允许的披露尽管有上述第第22条之规定,如果法律法规、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其它监管机构、法院、证券交易所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机构强制规定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则接收方能够披露保密信息,但前提是在有关法律、法规、命令、裁决或规定允许的程度内,接收方有义务在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之前至少提前三(33)个工作日(除非有关程序不允许提前通知或只允许提前更短时间)向披露方发出书面通知,听取并接受披露方就披露方式和披露内容所作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

在做出此披露时,接收方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命令、裁决或规定允许的程度内仅按照规定方式披露规定要求披露的那部分保密信息,并应尽最大努力保全该等信息的保密性。

第第44条退还信息和公告4.1当当项目或者目的终止、本协议终止或经披露方要求时,接收方应立即::(a)向披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归还或依披露方的指示销毁已经交付或披露给接收方的一切包含任何保密信息的文件(包括通过采取合理措施能够销毁或者归还的含有该等保密信息的一切原件、复制件、复制品或其它媒介,但接收方或代表为法律规定或监管要求之目的保留文件复制件作为记录保存的除外)。

为明确起见,上述规定并不适用于任何接收方董事会会议记录或其它公司或内部文件或由任何代表就项目制备的书面建议、备忘录或

文件中所包含或体现的任何保密信息,但接收方或其代表仍应对因前述原因被保留的保密信息继续承担本协议项下相关保密信息的义务和承诺;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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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删除任何被接收方或代表保存在电脑中或通过其它电子方式储存的包含保密信息的数据或信息;及(c)。

4.2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该等同意不得无理保留或延迟给予),任何一方不得,亦不得允许任何人,做出有关本协议、项目或目的的任何公开公告,除非是相关法律法规、任何政府、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相关的证券交易所)、法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机关要求的。

第第55条期限和终止5.1接收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应自本协议签署日开始生效,并至披露方根据本协议最后一次向接收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之日后的三

(33)年内有效。

5.2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披露方因接收方在终止之前违反本协议或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职责或义务而享有的累积的权利、权力或救济,亦不制约或以其它方式限制因接收方在本协议终止之前违反本协议或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职责或义务而产生的任何诉因、诉讼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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